转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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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材料 转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培训材料 (2010-04-08 20:50:24) HYPERLINK "javascript:;" INCLUDEPICTURE "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 MERGEFORMATINET 转载原文 这篇文章对关联申报非常有用! 原文地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培训材料作者:大企业税企e家 一、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范围、时间及具体内容 参阅文件:国税发[2008]114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一)、报表的使用范围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适用于我局参加汇算的A类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报表的时间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将不受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可并同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报表的内容 本报告表包括九张报告表:“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四)、报表的下载地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的“下载中心”区中点击“关联交易报告表”直接下载。 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具体填报说明 关于封面的填报说明:受理申报章由一所统一签盖,无受理申报章,视同未申报。 (一)、表一“关联关系表”的填报说明 1.该申报表是填写企业关联关系情况(投资情况)的报表,无论企业本年度是否发生了关联交易额,每一户企业都要求填写该报表。没有关联企业应填报“无关联企业”。 2.“纳税人名称”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3.“国家(地区)”、“地址”、“法人代表人”是指关联方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内容。 4.“关联关系类型”应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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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A、B、C、D、E、F、G、H等相应代码,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分别填报多个代码。 ★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关系的认定需要核实以下资料:企业章程、合同、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借款、担保、技术转让(使用)、产品购销等各种合同,并据此判定企业的关联关系。主要从8个方面进行判定。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AB、AC、CE是直接关联;AE、BE是间接关联; BD、AD是无关联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F、G可以理解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同一个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的金额超过采购总额的50%,或者销售给同一个企业的产品或商品的金额超过销售总额的50%,即可初步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填报说明 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本表同其它各表有下列对应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与表三有对应关系; 2.劳务收入、劳务支出与表四有对应关系 3.受让无形资产、出让无形资产与表五有对应关系 4.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与表六有对应关系 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与表七有对应关系 判定和划分上述交易类型的意义在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方之间的具体交易类型,与独立企业同类型的交易中所收取或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的水平以及分摊原则进行对比和分析,从而确定该关联方的此类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表(二)其他几点说明: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是”方宽框内打√,否则,在方框内打╳。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主要为实行预约定价的企业和按规定不需要报送同期资料的企业;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本年度签定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是方宽框内打√,否则,在方框内打╳。 (三)、表三“购销表”的填报说明 1.“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2.“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3.“来料加工”:填报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4.“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5.“定价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6.第三项、第四项是指有境外销售或采购业务的占出口销售总额、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企业。 (四)、表四“劳务表”的填报说明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主要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五)、表五“无形资产表”的填报说明 主要是填报本年度发生的无形资产表受让、无形资产表出让的交易金额。 (六)、表六“固定资产表”的填报说明 主要是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表受让、固定资产出让的交易金额。 (七)、表七“融通资金表”的填报说明 参考文件财税[2008]121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债券性投资: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其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1.投资比例计算公式: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3.“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年末最后一天的人民币中间价计算成人民币。 4.“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八)、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 的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2.“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其中,“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3.“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企业被投资外国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5.“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颁布的“实际税负偏低”国家的名单。 (九)、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的填报说明 参考文件:国税函[2008]955号、国税函[2008]897号。 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几点说明: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3.“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4.“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5.“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6.“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7.“特许劝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用。 8. “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9.“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10.“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11.“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2.“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13.“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4.“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5.“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6.“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17.“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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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8.“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9.“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20.“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十)、关联方所得额的税务调整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规定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做出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归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计算。如果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所加收的利息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20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