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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史料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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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史料一组 8���� 2008� 2民国档案 �档案史料 � 有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史料一组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本 � 刊 � 选辑 [题 � 要] � 1935 年 11 月 13 日发生了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以报十年前杀父之仇的案件。此案经报馆报道, 一时间轰 动全国, 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界纷纷声援施剑翘, 呼吁当局予以特赦。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 经上诉 至河北高等法院改判为七年, 后又上诉至全国最高法院。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 国民政府于 1936 年 10 月 14 日下令赦 免施剑翘。 [文档...

有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史料一组
8���� 2008� 2民国档案 �档案史料 � 有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史料一组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本 � 刊 � 选辑 [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要] � 1935 年 11 月 13 日发生了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以报十年前杀父之仇的案件。此案经报馆报道, 一时间轰 动全国, 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界纷纷声援施剑翘, 呼吁当局予以特赦。天津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 经上诉 至河北高等法院改判为七年, 后又上诉至全国最高法院。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 国民政府于 1936 年 10 月 14 日下令赦 免施剑翘。 [文档记录形式] � 手稿 � 抄件 [关键词] � 施剑翘 � 刺杀孙传芳 � 特赦 � 司法院 1.国民政府文官处致司法院公函 ( 1935年 12月 27日) � � 第六六五一号 迳启者:奉主席交下旅苏安徽同乡会哿代电,为施剑翘刺杀孙传芳, 其情可悯,其志可矜, 请援郑案 成例予以特赦,俾昭公允,而励孝思。又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等呈同前情各一案, 奉谕 并交司 法院!。等因。相应抄同原件,函达查照。此致 司法院 计抄送原代电乙件、原呈乙件。 文官长 � 魏怀 [国民政府文官处印]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 附件一: 旅苏安徽同乡会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5年 12月 20日) � � 抄原代电 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勋鉴: 施剑翘刺孙传芳一案实起因于民国十五年间孙传芳杀其父施从滨于蚌 埠,当时孙之杀施本无法律根据,不过强者对于弱者一种宰割手段,若在法治国家实行,孙传芳即构成杀 人罪而已早伏厥。辜[姑]即舍法律而言, 军事俘虏亦在不杀之列, 孙既俘施而且处以斩决之残酷手段, 纯为私怨,毫无理由。国法所禁,岂对于孙独能例外? 不过在当时,军阀纵横, 国家法律不能实施,遂使 施剑翘含不共戴天之恨,无处申诉,历年既久, 积痛愈深, 迫而为直接手刃父仇之行动, 其情可悯,其志可 民国档案 2008� 2 9���� 矜。律以春秋父不受诛子可复仇之义,不宜更责其负法律责任。为此电呈, 请援郑案成例予以特赦, 俾 昭公允而励孝思,不胜主臣之至。旅苏安徽同乡会叩。哿。 附件二: 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等致国民政府呈 ( 1935年 12月) � � 抄原呈 呈为报仇自首事实昭然法宜减轻情堪矜恕案经判决公恳救济事。窃念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为父报 仇,枪杀孙传芳, 当场立即自首案,经天津地方法院判决, 依照普通杀人罪科以徒刑十年,似于报仇、自首 两端未尽采纳,惟风化攸关,报纸揭载,舆论异常重视, 谨抒刍荛之见为钧座陈之。人子为父报仇,古籍 纪载不可胜数,其最著者如春秋传、周官、韩退之、柳子厚、王介甫皆各有论议,虽主张不同, 大都权其势, 哀其志,恕其情, 未有断然非之者。民国十四年冬,施从滨与孙传芳军战于固镇,兵败被俘, 解至蚌埠杀 之,非死于战也。当时孙传芳高座堂皇,凌辱百端,既枭首且示众, 中外各国无杀俘之理,国际且然,何况 内争,亦非死法也。闻其杀施之口实,则以不应为张宗昌作战为辞,仅隔年余, 孙亦杀附宗昌, 朋比之状 且尤过之。儿戏杀人,自身矛盾,而谓施氏子女稍有血气,不切齿报乎? 公羊传所谓父不受诛子可复仇, 周官所谓杀人而义者令勿仇否得复仇,与施案殊相吻合。此报仇部分之无可疑议者一也。自首减刑,法 之通义,明乎犯法则刑,尊法则减,是立法者之苦心, 亦执法者之微权也。施剑翘枪击孙传芳后,当场大 呼为父报仇,立即散放传单,立即往电话室报警,电话不通,立即请人代报。迨警士王化南一人先到, 立 即声明自首,并将手枪及余弹交出,毫不犹豫随警到官。是施剑翘蓄意复仇之日, 早无希图逃罪之心,证 以剑翘求死不求仙之句已可概见。历来自首之罪人未闻有如是之从容坚决者也。古律亲身报官或请人 报官皆为自首,况施剑翘情甘就法,无意逃刑, 共见共闻, 事实昭著,岂孙方虚构情形可以转移观听,致失 平亭,此自首部分之无可疑议者二也。夫用法贵在原心,明刑所以弼教, 方今道德衰颓, 士多非孝,人图 苟免,浮嚣淟涊, 相习成风。如施剑翘者, 具无畏之精神,作非常之举动, 当场奋身,则英风懔懔,事前送 母,则孺慕依依, 志定不挠, 神间不乱,英雄儿女,可泣可歌, 内而足以报亲, 充之足以报国,即非自首, 犹 将宥之,况明明自首, 手续完备, 尊法之意足以抵犯法而有余。韩退之所谓惜有司之守尤应怜孝子之心 者,此物此志也。伏查郑继成为报仇枪杀张宗昌自首一案, 既邀减刑,复蒙特赦,孙传芳龙潭一役,政府 虽示宽大,国人尚未健忘,其危害民国之罪似不让张宗昌, 施剑翘以一弱女子, 不假助手, 报茹恨十年之 父仇,智勇壮烈亦不在郑继成以下。钧府一视同仁, 岂能同罪异罚? 伏乞俯赐鉴核,逾格救济, 依法更 审,从轻减刑,并请法外施恩, 予以特赦, 庶几立懦廉顽, 风励末俗。冒昧陈词, 无任惶悚。除分呈外, 谨呈 国民政府主席林 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教育局局长朱伯健、 女子职业学校校长姚慎思、桐溪女子小学校长吴竹 其、桐城中学校长方琛、财委会委员长崔腾伯、桐城 县商会委员张松祖、公民方守敦、郑辅东、吴汝澄、 姚佐清、叶芬、方彦忱、吴复振等 2.国民政府文官处致司法院公函 ( 1936年 3月 13日) � � 第一四七九号 迳启者:奉主席交下河南省开封县总工会等啸代电,为施剑翘刺死孙传芳案系属为国除奸,为父复 仇,似不得与普通杀人相提并论,恳请准予特赦,以彰正义而警奸凶。又江苏省会妇女会灰代电、中国国 10��� 2008� 2民国档案 民党安徽省桐城县党部马代电、安徽民言通讯社社长莫萍影灰代电、安徽舒城县妇女界代表高道华等元 代电、安徽省合肥县党部等皓代电、云南省妇女会元代电、安徽霍山县商会主席萧子瑜等径代电、浙江嘉 兴县妇女协会鱼代电及唐一之呈同前情各一案, 奉谕 汇交司法院!等因,相应检同各原电及呈函达查 照。此致 司法院 计检送河南省开封县总工会等啸代电、江苏省会妇女会灰代电、中国国民党安徽省桐城县党部马代 电、安徽民言通讯社社长莫萍影灰代电、安徽舒城县妇女界代表高道华等元代电、安徽省合肥县党部等 皓代电、云南省妇女会元代电、安徽霍山县商会主席萧子瑜等径代电、浙江嘉兴县妇女协会鱼代电各一 件,又唐一之呈一件。 文官长 魏怀 [国民政府文官处印]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河南省开封县总工会等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5年 11月 18日) � � 国民政府钧鉴:近阅报载施剑翘刺死孙传芳一案, 国民莫不称快。查孙传芳确系军阀元凶,其祸国 殃民之罪行曾经钧府通缉在案。现施剑翘竟能仗义冒险,将该孙传芳刺杀, 从容自首, 为国除奸,为父复 仇,忠义凛然,似不得与普通杀人相提并论。理合电恳钧府准予特赦,以彰正义而警奸凶。河南省开封 县总工会、县农会、县商会、县妇女会、河南省商联会、妇女会同叩。啸。(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 日发) 附件二: 江苏省会妇女会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5年 12月 10日) � � 国民政府林主席钧鉴: 孙逆传芳以北洋军阀余孽,因缘时会,反复无常, 拥兵自雄, 窃据五省,自经国 军击败,穷无所归,乞援奉鲁,尽力顽抗,重苦吾民。及退守江北, 镇日杀人示威,以泄其战败之余憾, 如 警察局长刘陇溪因保护党员脱险而处以枭首极刑,淮扬通讯社记者许霭如因发表动员消息而施以机枪 射击,暗无天日, 闻者恻然。犹复以纵兵掳掠为恐吓,勒限商民逐日辇送巨金, 怨声载道,在所不恤。他 如焚毁万福桥、鏖战邵伯镇,皆为不可掩饰之罪恶,嗣复偷渡龙潭, 谋陷首都,幸经国军痛击,始获转危为 安。溯其生平逆迹,早应身膏斧钺。报载施剑翘女士为父报仇,手刃巨憝,从容自首,生气懔然。查法律 自首减刑,且加于祸国殃民之军阀,今虽穷而在野,尚为不逞之徒所推戴。施女士直接为其父报仇,不啻 间接为野心者去一傀儡。闻者靡不称快, 用敢援引郑继成杀张宗昌遇赦之往事,拟请钧府转饬天津地方 法院免予处刑,以维孝道而彰公理。临电无任迫切待命之至。江苏省会妇女会叩。灰。(中华民国二十 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三: 中国国民党安徽省桐城县党部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5年 12月 21日) � � 南京国民政府钧鉴:施剑翘女士手刃父仇,自絷于官,孝不遗亲,直不逃刑,气贯太虚,全国感震。夫 民国档案 2008� 2 11��� 春秋重复仇之义,法律原自首之心,况所行士论靡不同情,而所诛国人皆曰可杀。虽系出自私情,要亦伸 张正义,是其与郑继成之刺张事件悲壮勇烈,后先辉映,宜无不及。倘同罪而不异罚, 则弱女必荷矜全。 惟闻施女士已经天津地方法院依照普通杀人罪科以徒刑十年, 似与报仇、自首两端均未采纳。下风逖 听,不无遗憾,为此不惴冒昧,电请鉴核,迅赐法外施仁,明令特赦, 以示矜恤而励末俗。临电无任屏营之 至。中国国民党安徽省桐城县党部叩。马。印。(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四: 安徽民言通讯社社长莫萍影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6年 1月 10日) � � 代 � 电 南京国民政府内呈林主席钧鉴: 天道好还,平民有必伸之理,人心效顺, 匹夫无不报之仇。窃查施剑 翘女士为父报仇,刺孙传芳于人丛,霹雳一声, 正义立现,消沉平津为之生色。事后毅然自首, 其孝行之 佳,殊足吾人所敬。近天津法院以杀人罪处以徒刑十年。溯孙传芳曩昔雄据五省,称强关内,杀伐擅专, 战端屡起,人民咸遭颠沛,市厘半丘墟,而龙潭偷渡危及首都, 几使万千头颅热血筑成之国民政府于斯夭 折。败后复不知悛悔,谋东山再起,以危民国。幸天假人手以明天道,以正国典。古云: 乱臣贼子,人人 得而诛之。何独有父仇之施女士哉? 敝社同人身为民间喉舌,缄默难安,除电呈请援照山东郑继成先例 恩予明令特赦,庶使正义不失,国魂永固, 则岂止施女士一人受惠哉? 安徽民言新闻通讯社社长莫萍影 率同人叩。灰。(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一月十日由安庆发) 附件五: 安徽舒城县妇女界代表高道华等通电 ( 1936年 1月 13日) � � 快邮代电 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各部院、天津法院、各报馆、各民众团体均鉴: 近阅各报迭载施剑翘女士刺杀孙 传芳一案,业经天津法院按普通杀人罪科以徒刑十年, 逖听之下, 异常遗憾。查孙逆曩为五省联军总司 令时,称兵构乱, 蹂躏地方, 人心衔恨入骨。十五年北伐军兴, 彼又负隅顽抗,荼毒生灵, 实革命之罪人, 举国之公敌。今施女士手刃父仇,自絷于官,忠孝兼膺,顽孺同钦。虽系出自私情,要属伸张正义,尚祈 援诸郑继成刺杀张宗昌例比照办理, 赐予法外施仁, 明令特赦,以示矜恤。临电屏萦,无任翘趾。安徽舒 城县妇女界代表高道华、王立宏、张立德同叩。元。 附件六: 安徽省合肥县党部等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6年 1月 19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钧鉴: 窃昔孙逆传芳窃踞五省, 抗拒国军,暴敛横征,残民以逞。迨我国民革命 军定鼎首都、犁庭扫穴之时,犹复勾结直鲁逆军,阻我北伐,抗我义师,毒遍中原,祸痡淮甸。迹其穷凶极 恶,诚属罄竹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凡有血气之人,咸欲寝皮食肉。施女士剑翘系出名门,性敦纯孝,念父仇之未复,乃忍 辱以偷生,宿志十年, 大椎一掷, 卒能手刃父仇,成斯烈举,为党国歼此大憝, 为私室申此积冤, 且又从容 自首,视死如归, 孝烈之风, 薄海同佩。伏乞钧座念其孝思, 恤其壮烈,明令特赦,以式来兹, 是不惟昭我 党国以孝化发之至意,抑亦春秋乱臣贼子人得而诛之义, 所以昭 ∀ 戒也,谨电肃陈,伏维矜鉴。安徽省合 12��� 2008� 2民国档案 肥县党部、农会财委会、妇女会、商会、律师公会同叩。皓。印。 附件七: 云南省妇女会致国民党中执委等代电 ( 1936年 2月 13日) � � 快邮代电 急。南京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钧鉴:顷接湖南省妇女 会灰电开: 各省县市妇女会鉴: 查施剑翘女士为报父仇,枪击孙传芳,实为千古孝义之举。盖闻春秋之 义有子复仇法律不问,周官有复仇报官则免其罪。施剑翘弱女子, 为人所不能为, 杀国人所欲杀,壮烈行 为,足风未足,按诸刑律,减轻、赦免均有专条, 略迹原心,亦曾明订,且郑继成为报亲仇, 亦曾免罪,以彼 例此,更何让焉? 望我妇女同胞一致援助,请求法院免刑,以张正义, 不仅伸我女界之光荣, 抑亦表示国 家尊崇孝烈之至意。除电天津法院 ∀ 免减刑外, 特此电达, 即希查照。!等语。查孙逆传芳昔日盘据东 南,荼毒人民,勾结吴张,抗我义师, 实属祸国军阀, 民国罪人,凡我国民皆得而诛之。施剑翘以一弱女 子,公除国公敌, 非惟全国同胞闻之快慰, 即北伐殉国将士亦实含笑九泉。原为亲复仇而免罪有继成之 先例,在孙逆罪恶何亚宗昌,剑此举实逾继成。祈我政府即免施剑翘刑罚, 以张正义而崇孝烈。无任翘 企待命之至。云南省妇女会叩。元。印。 附件八: 唐一之致国民政府呈 ( 1936年 2月 17日) � � 为呈请特赦孝女施剑翘以救中国事。窃立国之大本在人民,教民之大本在忠孝;不忠于国必不孝于 亲,能孝于亲必能忠于国。在昔帝制时代,求忠臣必游孝子之门,数千年来得此道则国运昌隆,反此道必 家亡国败。自入民国以来, 一般人士以君主既没,忠必废除,虽有孙总理出而提倡,轻浮学子视为迂泥, 以致非孝之论随之而起。廿余年间, 社会之纷乱,道德之沦亡,追源溯本,何一莫由此道? 近三年来, 总 理之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始入一般人之心目,而礼义廉耻自经蒋委员长提倡以后,始与忠孝仁爱信义和平 同为世人所注重。然于四万万民众中欲求一冒万难、经九死而实践此四维八德者,已如凤毛麟角之不可 多见。孝女施剑翘恰于此际发现,岂中华民族立国之正气于将未亡之际作此回光返照耶? 抑于中国文 化复兴之初出此萌芽为导火线耶? 若不从事培植以发扬光大, 则不但中华民族数千年所留之美德从此 沦亡,即近数年来所提倡之四维八德亦等于虚谈矣! 谨为详陈如左: 一、近两年来实行尊孔。孔子者,删诗书定礼乐者也。子夏问于孔子曰: 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子 曰: 寝苫枕干,不仕, 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云: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此孔子明 示人应报父母之仇也。今施剑翘实行孔子之道,而提倡尊孔之政府反加之以罪刑, 出乎尔者反乎尔者 也。为行政立法之信用计, 为复兴中国文化之基础计,应予以特赦者一也。 二、查一千九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海牙公约待遇俘虏协定第四条云: 待遇俘虏应根据人道主义!; 第七条云: 对于俘虏应负维持生活之责!; 第十七条云: 俘虏中之军官应由俘得国给予同级之待遇!。 此条约至一九一七年中国始批准签订(即民国六年) ,自是以后,中国即应遵守。又日内瓦红十字条约内 战篇第十一项云: 在内战期内待遇俘虏应按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约办理。!孙传芳之杀施从滨在签订此条 约之后,不但违反人道,且陷中华民国于不义, 隳落国际地位,引起文明各国视中国人为野蛮, 皆孙氏之 罪,不但为施家之仇, 且为整个民族之敌, 此应请特赦者二也。 三、不但于国际上隳败信义,于中国文化上影响亦巨。尉缭子云: 敌若伤之, 医药归之。!施从滨之 被俘也,在中国兵法亦不应加以杀害。今值复兴中国文化之际,对此残暴不仁、贻羞中外之孙传芳不予 民国档案 2008� 2 13��� 以惩处,亦已幸矣! 若加罪于维护正义之孝女,其何以风当世耶? 此应请特赦者三也。 四、周官曰: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 宜也。韩愈曰: 杀人而不得其宜者, 子得复仇 也。!公羊传曰: 父不受诛, 子复仇可也。!韩愈曰: 不受诛者, 罪不当诛也。!施从滨为俘虏, 罪不当诛,孙 传芳杀之,是杀人而不得其宜也。此柳宗元所谓: 上下蒙冒, 吁号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 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 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 而又何诛焉? 夫 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施剑翘若遇柳宗元,必曰: 服孝死义,是必达礼而闻道者也。!夫达礼闻道 之人,岂其以王法为仇敌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为典明矣。韩愈曰: 子复父仇,见于春 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也。!岂今日五万万人之中国无一人能有 韩愈之见耶? 则国运之末路可知矣! 此应请特赦者四也。 五、王安石曰: 可以复仇而不复,非孝也。!施剑翘之复仇,苦心积虑, 非一年矣! 事机到时奋死而 行,其为孝女毫无疑义,焉有有道之国而杀孝女者耶? 又焉有以忠孝仁爱教人民而罪及孝女者耶? 不将 使王安石笑人耶? 此应请特赦者五也。 六、唐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投县请罪, 以上闻,因减死杖一百。韩愈犹以礼记、春 秋、周官为词,议请酌其宜, 可见唐时慎重处罚孝子之苦心。今施剑翘处徒刑七年,岂中华民国之政治尚 还逊于唐代耶? 此应请特赦者六也。 七、再以女子论之:庞淯母赵氏, 父为同县人所杀,赵之兄弟皆死,乃潜备利刃候仇家十余年,遇于都 亭刺杀之,诣县自首, 曰父仇已报,请就刑。吏泣而请赦。又缑氏女玉为父报仇,为吏所执, 以告外黄令。 申屠蟠时年十五,作论曰: 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忍辱之子。!令遂作减死论而赦之。卫孝女无忌, 父为乡人所杀,无忌方六岁,志报仇。及长,从父宴客, 仇在座,女抵甕上杀之, 诣吏称父冤,请就刑。巡 按使褚遂良以闻唐太宗赦之。又贾孝女碎金年十五,父为族人所杀, 孝女弟尚幼, 女不嫁而育之, 及长, 教以复仇,取仇心而祭父墓,诣阙请代弟死。高宗悯其志而并赦之。此数女子之报仇也,与施剑翘同,而 政府皆赦之,历史共美之。今施剑翘若处以刑而不加赦,或待其判决而后赦,则今日之国民政府之待孝 女还出古帝王之下,何以成民国? 岂今日果为仇孝时代耶? 又何以对孙总理提倡之忠孝仁爱耶? 此应 请特赦者七也。 八、忠孝一体也, 孝于亲必能忠于国。朱子戊年谠义序云: 复仇者可尽五世##若夫有天下者, 承 万世无疆之统,则亦有万世必报之仇。!此文虽指金人之南寇,然在今日若父仇可以不报, 国仇亦可以不 问矣! 施孝女处以罪刑,岂何以维系人心,号召忠孝? 实不可解。不但为灭绝中国文化之行, 且亦为灭 绝国运之初步。此应请特赦者八也。 九、昔王弇州以重金得严世蕃一腿,烹而祭父,兄弟共啖之,引为大快, 后世贤之。今施孝女之存心 不在先贤之下,而坐视困于囹圄,岂仁政之所宜然? 此应请特赦者九也。 十、郑继成之杀张宗昌也,同一报仇, 一则蒙钧府特赦,一则受司法苛刑。法者, 至公无私者也。如 此不平,何以为法? 此应请特赦者十也。 此十因也,防害其一,即足以影响社会,破坏纪纲,况兼而有之乎? 自今以往, 苟不欲以忠孝教民则 已,如欲教民以忠孝也,请自特赦施剑翘始。为此呈请钧府布告全国予以特赦,以维风化,以正人伦, 以 勖忠孝,以坚国本,不胜盼祷之至! 谨呈 国民政府主席林 具呈人 唐一之∃印% (住本京成贤街京市妇女会)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九: 14��� 2008� 2民国档案 安徽霍山县商会主席萧子瑜等通电 ( 1936年 2月 25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行政院院长蒋、监察院院长于、司法院院长居、最高法院、天津高等法院、天津 地方法院、上海申报馆、新闻报馆勋鉴:皖桐孝女施剑翘击毙孙传芳于天津, 手刃父仇, 登时自首,侠义孝 思,允乞矜式,皖江易水,薄海同钦。窃求忠义必于孝子之门, 父不受诛子可复仇, 春秋正义,古训昭垂, 闺房豪迈遽见盛世。惟孙氏已丧黄泉,未便忍心再揭其短,而女士身羁缧线,应邀予以减免之机,法纵不 许,情殊可原。谨电吁恳恩加特赦,用示珍恤, 为国储材, 无任屏营待命之至。安徽霍山县商会主席萧子 瑜、总工会理事杨砚存、教育会干事汪啸天、财委会长李晴峰暨全体人民叩。径。(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二 月二十五日) 附件十: 浙江嘉兴县妇女协会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6年 3月 6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国民政府林主席钧鉴: 孙传芳为国民之公敌,危害党国之祸首, 而施剑翘女士以热血忠诚为国 锄奸,为父复仇, 其志可嘉, 其行为悯,而河北司法当局曲引法理, 绳之以法,何以慰舆情、彰公道? 恳乞 钧府怜其忠勇义烈,为吾国立国之精神,予以特赦,以示矜恤而励末俗。冒昧陈词,无任惶悚。浙江嘉兴 县妇女协会叩。鱼。(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六日) 3.国民政府文官处致司法院公函 ( 1936年 3月 17日) � � 第一五七一号 迳启者:奉主席交下上海市私立江西中学、高级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员学生代电,为施剑翘刺杀孙传 芳案,于公为忠, 于私为孝, 兹经法院判决处以徒刑七年,恳特恩颁赦, 以慰舆情而励忠孝一案, 奉谕 交 司法院!等因。相应检同原代电,函达查照。此致 司法院 计检送原代电一件。 文官长 � 魏怀 [国民政府文官处印]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私立江西中学、高级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员学生致国民政府等代电 ( 1936年 3月 8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行政院长蒋、司法院长居钧鉴:据报载, 施女士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业经天 津高等法院判决,处以徒刑七年,不胜骇异。查孙氏本万恶军阀, 幸逃法网, 剑翘以一弱女子, 乃能手刃 大凶,为国除害, 为父复仇, 于公为忠,于私为孝,在民德堕落之今日, 洵属难能可贵。国家纵不能褒奖, 岂可坐令幽囚? 应恳特恩颁赦, 以慰舆情而励忠孝。上海市私立江西中学、高级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员学 民国档案 2008� 2 15��� 生同叩。(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八日) 4.国民政府文官处致司法院公函 ( 1936年 3月 21日) � � 第一六八四号 迳启者:奉主席交下褚委员民谊函,为转奉张委员默君、陈委员璧君、冯委员玉祥等五十中央委员联 名呈恳特予赦宥施剑翘行刺孙传芳之孝勇行为一折, 奉谕 交司法院!等因。除函知外, 相应抄检原件, 函达查照。此致 司法院 计抄送原函一件,检送原附张委员默君等折呈一件。 文官长 � 魏怀 [国民政府文官处印]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廿一日 附件一: 褚民谊致林森函 ( 1936年 3月 18日) � � 抄原函 子超主席钧鉴:谨肃者。兹奉陈张委员默君、陈璧君、冯玉祥等五十中央委员联名呈恳钧座特予赦 宥施剑翘行刺孙传芳之孝勇行为一折,伫候批定,专肃。敬请 钧安 褚民谊谨启 三月十八日 附件二: 张默君等原呈 ( 1936年 3月) � � 国民政府主席林钧鉴: 窃查施剑翘行刺孙传芳一案既经法庭宣判, 国有常刑, 自当恪守,唯念法律原 以导民于正义,劝孝瘅恶,尤所以彰革命之精神,正社会之视听。施剑翘以父仇未报, 奋不顾身,积愤累 年,伸义一旦,观其谋定后动,洵为孝勇两全。前此郑继成为其叔报仇,尚蒙特予赦宥,矧施剑翘以一女 子力雪父冤,义无反顾,迹其志事,无愧古之烈媛。请准奖孝之教条,宥其刃仇之咎眚, 明令特赦,以符众 望而协人情。[五十委员签名(略) ] 5.国民政府文官处致司法院公函 ( 1936年 4月 14日文到) � � 第二一四一号 迳启者:奉主席交下李苏翘等沥陈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为父报仇,为国锄奸,孝义足称, 请颁布赦令, 恢复施剑翘自由。又河南省妇女会等续呈及江西赣城中等教职员联合会周蔚生等代电呈同前情各一 案,奉谕 汇交司法院!等因。相应检同各原呈及代电,函达查照。此致 司法院 计检送李苏翘等及河南省妇女会等原呈各一件,又江西赣城中等学校教职员联合会周蔚生等代电一件。 16��� 2008� 2民国档案 文官长 � 魏怀 [国民政府文官处印] 附件一: 李苏翘等原呈 ( 1936年 3月 15日) � � 呈为呈请特赦孝女事。窃以孝女施剑翘为父报仇,判处徒刑七年, 义有不能默视者。厥以总理遗教 力主忠孝,盖孝为天经地义,义所当为,东山破斧不为过; 义不当为,西山采薇有可非。孙传芳前在南京, 叛党误国,国家之危亡不顾也,敛财殃民, 民间之生死不问也, 六朝湖山徒作军阀蹂躏之场。我革命军同 仇一赋,饮马长江,溅红云之血以洗姑苏之山河,然后龙蟠虎踞变为首善之区,是孙传芳者诚革命军之罪 人,岂止施剑翘之仇人哉? 孙传芳剥夺膏脂,蛰居天津,逍遥桃源之岁月。施剑翘一介弱女,不动声色, 卒雪不共戴天之愤。报纸飞扬, 普天称美,非报施剑翘一人之仇,是报四百兆同胞之仇;非快施剑翘乃父 之魂,是快革命军烈士之灵。严气正性常存于天壤间,可以耀巾帼之辉而维末世之俗矣。为人伦之首记 曰: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东汉苏不韦父为校尉李暠挟忿论杀,不韦载丧不瘗,后谋杀暠之首,以祭其父, 然后行丧。当时显耀其行, 谓其节义不独过子胥,且过子房矣。东汉岂无国法而独疏庇一不韦者,盖怜 其志节,能为父报仇, 有足嘉耳。杀人自首,律有减刑,施剑翘为乃父杀仇人,即为民国杀罪人,国家提倡 道德,崇尚孝风, 岂仅以减刑待施剑翘哉? 孙传芳背党叛国,罪恶滔天, 江东血战, 白骨如山,非枭孙传芳 逆首之头不足慰革命军战骨之魄,实国人皆曰可杀之流,即人人得而诛之之类也。故杀一孙传芳,使天 下之叛国殃民者胆因而裂; 赦一施剑翘,使天下之仁人孝子义因而伸。虽系孝女一身之小, 实关国家纲 常之在,是以请颁布赦令,恢复施剑翘自由,则叛逆惧而人心正,孝德彰而风俗善矣。谨呈 国民政府主席林 具呈人 � 李苏翘 � 雷仲山 � 何金泉 � 孟云樵 � 钱珪伯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二: 江西赣城中等教职员联合会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6年 3月 31日) � � 快邮代电 国民政府钧鉴:窃施剑翘为父复仇,自首公庭,所杀者又系残暴军阀,实与郑继成刺杀张宗昌一案完 全相似,惟经科刑七年,犹羁囹圄。伏念我政府前宥郑罪,仰见崇孝恤刑之至意,今天施剑翘事同一律, 又系孱弱女子,情尤可悯,孝尤可嘉, 敢请钧府法外施仁,特予赦免,以彰孝义。江西赣城中等学校教职 员联合会周蔚生、钟起衡、谭达、朱鼎勋、陈家英等叩。世。(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三: 河南省妇女会等原呈 ( 1936年 4月 13日) � � 呈 呈为孝女施剑翘为父报仇, 手刃民贼,慷慨自首,大义凛然,举国闻之, 莫不向往。属会前曾吁请援 春秋复仇之义,据法律自首之条予以减刑特赦,计时已久,想早鉴及。窃维施孝女现仍羁押囹圄,冤判七 年,即自首之举亦被抹煞,铁窗凄凉, 常掩义侠之身, 取义蒙冤,难合劝善之理。是以不避烦渎,再度呼吁 民国档案 2008� 2 17��� 恳予俯顺舆情,沿郑继成刺张之例加以特赦。不胜惶恐待命之至。谨呈 国民政府主席林 河南省妇女会、河南省开封县总工会、农会谨呈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6.国民政府文官处公函 ( 1936年 5月 14日) � � 第二八三八号 迳启者:奉主席交下杭州市妇女会有代电为恳援例特赦施剑翘女士以慰众望,又湖北省教育会俭代 电陈同前情各一案,奉谕 汇交司法院!等因。相应检同各原代电, 函达查照。此致 司法院 计检送杭州市妇女会有代电一件,湖北省教育会俭代电一件。 文官长 � 魏怀 [国民政府文官处印]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 杭州市妇女会致国民政府代电 ( 1936年 4月 25日) � � 快邮代电 国民政府钧鉴:孙逆传芳昔年窃据江南,顽抗国军,屠杀革命党人, 蹂躏东南半壁, 其军旅所驻之地, 奸淫虏掠,甚于寇盗, 后虽败于国军, 不知悛悔自新, 犹复包藏祸心,谋陷首都, 核其一生罪迹, 诚为党国 之贼,人人得而诛之。施剑翘女士不忘父仇,处心积虑,十年如一日,卒能手刃元凶,事后从容自首,孝不 忘亲,忠不逃刑, 不独争荣女界, 且复昭著史乘,与故意以身试法者未可同日而语。用特电恳钧府援照郑 继成先例,赐以特赦, 俾施女士恢复自由, 以慰众望。临电不胜迫切待命之至。杭州市妇女会。有。(中 华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湖北省教育会通电 ( 1936年 4月 28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各院部会钧鉴:各省市政府、各省市党部、各机关、各法团、各学校均鉴: 方 今国势阽危,风习靡脆,欲图盛强,必奖忠孝。古云移孝作忠, 盖天性笃厚者始能宁死不二也。记云: 刚 毅近仁,故志切保民者必能战阵有勇也。施女剑翘痛父冤死, 戮仇自首,孝念、刚德两足称道。窃冀政府 原情减法,特加赦宥, 激使介胄之士不怯夫坚甲利兵,须眉伟男求胜于粉白黛绿,以振叔季之顽懦,树忠 仁之楷模,国家前途实利赖之。谨电奉陈,诸希鉴察。湖北省教育会叩。俭。 7.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 ( 1936年 8月 1日) 二十五年度上字第四八六号 上诉人:河北高等法院检察官 18��� 2008� 2民国档案 上诉人即被告:施剑翘,女, 年三十一岁,住天津英租界十号路 选任辩护人:余棨昌律师、胡学骞律师 右上诉人等因被告杀人案件不服河北高等法院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审判决,提起上 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 上诉驳回 理由 卷查上诉人即被告施剑翘系前山东军务帮办兼第二军军长施从滨之长女。民国十四年冬,施从滨 与前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战于皖北,兵败被俘,为孙传芳所杀。被告痛父惨死,即起意杀孙, 以复父 仇。二十二年春住居天津时,因送子读书,在培才小学遇见孙传芳幼女孙家敏,藉悉孙之住址,未几为其 夫施靖公召往山西,事遂中止。二十四年六月间在晋向一不知姓名军人购得伯郎宁手枪一枝, 子弹六 粒,于同年七月间携至天津,伺隙而动。旋在英租界耀华中学参观开学典礼时再遇孙家敏, 得知孙之汽 车号码,复先后在光明电影院门前及仁昌广播电台藉识孙貌。其父十周年纪念时在日租界观音寺和尚 口中探悉孙传芳常至佛教居士林唪经,乃以听经为名先后至居士林五次,见孙坐位与女居士坐位相近, 乘其唪经时杀之甚易,遂预印传单多份并撰就告国人书一纸, 说明杀孙原因, 拟于事毕后散布, 以明心 迹。又恐为孙之从随所杀, 乃复预书遗嘱分致母妹兄弟等,嘱其代办身后之事。预备定妥后, 于同年十 一月十三日前往居士林听经,孙传芳继至,被告即返家将枪弹、遗嘱及传单、告国人书一并取来,坐于孙 之附近,乘隙用枪向其右额角、脑后、脊背正中连击三枪,登时毙命。被告见孙已死,即散发传单并声言 为父报仇,请庙僧代为报警,庙僧均受惊逃避, 无人应声。号房刘恕修闻到枪声,心知有异, 即赴附近派 出所将岗警王化南唤到,知已击毙人命,并知凶犯在电话室内,正拟上前逮捕,被告即自将手枪及余弹三 粒交出,随同该警到局各情。迭据上诉人在历审及侦查中自白不讳, 核与僧富明、东海及警察王化南所 述均属相符,并有枪弹、传单、告国人书及遗嘱可证。孙传芳右额角枪弹进口伤一处, 皮肉焦赤,量围圆 四分,深透内弹由左额角透出,出口处皮肉向外, 呈不正星芒状,脑污流出。脑后微偏右枪弹进口伤一 处,皮肉焦赤,量围圆四分, 深透内弹藏右眉棱未出, 右眉棱现青赤色,向外凸出,以手按摩, 知系由脑后 射入之弹隐藏皮肤间未出。脊背中枪弹, 进口伤一处, 量围圆四分, 皮肉焦黑, 深透内弹由胸膛正中透 出,出口处周围呈破裂状,血污随烟渣流出,弹头附着于灰绸小绵袄绵絮内, 当时检出,委系因枪弹击伤 身死。复经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官验明,填书附卷,犯罪证据甚为明确。原审以被告持有军用枪弹与杀人 两罪,有方法、结果关系,第一审从一重之杀人罪,处断为无不合,而以被告于杀孙传芳以前即在传单上 印有 大仇已报, 我即向法院自首!字样,杀孙传芳以后又向庙僧大呼,请去报警,及向僧东海声明杀人原 因,嘱其打电话报警, 虽有自首决心, 但既未向有侦查权之公务员告白犯罪事实,僧人及东海又未代往报 警,而号房刘恕修系闻枪声后自动向岗警王化南报告, 王化南到庙后知道已打死人,又知道被告在电话 室,拟往逮捕时被告始向之声述犯罪事实,将枪弹交王化南,随到警所,认为与犯罪未发觉前情形不合, 第一审依自首减刑为错误。又以被告之杀孙传芳系因孙传芳于施从滨兵败被俘后将其杀害,痛父惨死, 舍身复仇,系孝心所发动,情堪悯恕, 第一审未予减轻为违误,撤销改判,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赘引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二两款,判处被 告有期徒刑七年,伯郎宁手枪一枝、子弹三粒没收,论罪科刑均尚允洽。检察官上诉,意旨谓孙传芳之子 孙家震主张伊父因施从滨率领白俄数千在皖境奸掳焚掠, 无恶不作, 被俘后曾经简易军事裁判,处以死 刑,非与通常杀俘者可比。被告藉口报仇杀人,情无可恕,原审对于施从滨有无率领白俄蹂躏地方及被 俘后经过军事裁判始行处死之点未予查明,遽依刑法第五十九条减刑, 殊欠允洽云云。查卷附十四年十 一月八日上海新闻报所载 孙传芳驻蚌鞫俘中之布告!及同月二十日新闻报载 津浦南段战地惨象调查 谭!各节,固不能谓施从滨与孙传芳作战时绝无率领白俄蹂躏皖境情事,似施从滨实有可死之罪,而就孙 家震代诉人孙观圻在侦查中所述,施从滨被俘割首都对,不过当时吴佩孚闻信后虽电孙传芳, 问他是否 将施从滨杀了,当时孙传芳对这事否认,说不知道等语以观,则孙传芳之杀施从滨并未依法定程序当亦 民国档案 2008� 2 19��� 非虚,但查孙传芳任五省联军总司令时,与张宗昌、施从滨等因争夺地盘掀动内战,自相残杀, 俱无是非 可言,故无论被俘者有无可死之罪,杀人者是否经过审判程序,而被告身为妇女,痛父惨死, 舍身报仇,论 法虽无可恕,衡情究有可原。原审量处徒刑七年,情罪尚属相当, 上诉意旨殊非有理。至被告上诉论旨 谓王化南在原审曾否认在第一审有到庙就知打死人了之陈述, 足征被告未向其告白杀人事实前并不知 何人被杀,对于犯罪人之姓名、性别、状貌更属茫然, 则被告向王化南告述犯罪事实,于自首要件尚无不 合。追加论旨(一)被告杀人后既请大众及东海报警,又自电请亲友报告,虽所托之人均未代为告官, 而 被告并未离开居士林,不能因所托之人未为报告,使被告不得受自首之利益,而刘恕修之唤岗警为富明 所使,可以认为代人自首。(二)现行犯在场闻见之人皆有告发之权,被告杀人后所托报警之人即当时一 切讲经之僧众。居士王化南到庙后所询问之和尚即属听众,该和尚既为被告托为代首之人,则其对王化 南指 人在电话室!一语,即属代为自首各云云。查自首以犯罪未发觉为要件,被告向王化南告白犯罪事 实时,已经发觉不合自首条件,业经说明如前。王化南初称我到庙后就知道打死人了,有第一审笔录可 凭,其事后否认, 显系串饰之词, 不足采取。刘恕修系自动报警,并非被告及和尚所托, 亦据述明,而向王 化南说 人在电话室!之人, 又不能证明系被告所托或系东海等受被告托报警后所转托之和尚,自难以被 告曾有请大众报警之语即推定其指明被告所在为代理自首,其离开居士林与否亦与自首不生关系。况 被告自杀孙传芳后至王化南到庙时据云有四五分钟之久,被告既自打电话, 何不迳电法院或警署告白犯 罪事实而电告亲友,如云不知号码,则电话簿可查,即或查簿费事, 尽可迳电局内询问, 乃均不出此,则原 审认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审判长推事 � 刘钟英 推事 � 王 � 灿 推事 � 吴奉璋 推事 � 李绍言 推事 � 谢振采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一日 8. 司法院致国民政府呈稿 ( 1935年 9月 30日) � � 第二二六号 呈为呈请特赦事。本年三月二十一日准钧府文官处函开:奉主席交下褚委员民谊函,为转陈张委员 默君、陈委员璧君、冯委员玉祥等五十中央委员联名呈恳特予赦宥施剑翘行刺孙传芳之孝勇行为一折, 奉谕: 交司法院。!等因。抄检原件函行到院, 并准将桐城县教育会等请求特赦施剑翘呈电十六件先后 转交前来。另据旅京安徽学会、桃源县妇女会、芜湖律师公会、舒城县商会、怀宁县工人团体改组指导委 员会、凤阳师范学校、徽州师范学校、浙江省立高级蚕丝科职业学校及家属施则凡等, 迳呈本院,均同前 情。当以案经上诉,尚未确定,未便适予核办。兹查此案已经最高法院于本年八月一日判决,驳回上诉, 因之河北高等法院原判该被告施剑翘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七年之判决即属确定。复查施剑翘因其父施从 滨兵败被俘,为孙传芳所惨害,乘机行刺, 以复父仇, 事后即束身司败,坦白自陈,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 刑法,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思,奋身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既据张委员默君等及各学校各民众团体 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钧府依法准予免其执行,以顺舆情而示矜恤。理合呈候鉴核施 行。谨呈 国民政府主席林 附件一: 20��� 2008� 2民国档案 旅京安徽学会致司法院呈 ( 1935年 12月 4日) � � 呈为施剑翘女士复仇毙逆忠孝双全应请钧院主持正义准予特赦事。夫国逆不容, 并立父仇,不共戴 天,志传有文,礼经垂训。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前山东军务帮办施从滨长女剑翘于天津佛教居士林手毙惨 杀党人之孙传芳,为父复仇,从容自首,其事实已数见全国各报纸。十载含冤,雪于一旦,闻询之余,举国 悯之。本会感其忠孝义烈震烁古今, 钦佩之余难安缄默, 故将请示特赦理由为钧院陈之。按孙传芳于民 国十六年阻挠北伐、残杀党人,往事思维, 弥深怆痛, 而龙潭一役几颠覆我政府,幸赖革命将士戮力同心, 连霄血战,积尸盈野, 始克奠定邦家。然元奸巨蠹久稽显戮,剑翘以一弱女子,为国锄奸,为父复仇,凡我 被杀党人孰不含笑九泉,被难家属谁不望风陨涕,感结于心。前年郑继成为叔父之仇刺杀张宗昌,犹蒙 我司法当局准予特赦,以示矜恤,今剑翘所仇杀者既为国民之公敌,复为不共戴天之父仇,其事绩之可哀 犹倍于往昔。观其从容自首情形之壮烈, 实足以起已死之人心而挽颓风于当世。本会凛乎今日社会旧 道德之观念已告破产,新伦理之基础复未树立,人心陷溺, 江河日下, 如剑翘女士者,其志行之艰辛诚足 以惊天地泣鬼神,廉顽立懦,震烁古今也。嗟夫,荆卿死士尔, 食德报恩,乌足以与剑翘同其芳烈,史迁犹 秉笔哀之,今剑翘以一弱质女,即怀十载必死之心,出匕首于溅血从容之会, 大勇大孝, 为国锄奸,其志可 哀,其行可悯。用敢恳请钧院念吾国数千年来以忠孝立国之精神, 为国家民族留此一点正气, 转呈国府 明令特赦,是为德便。谨呈 司法院 旅京安徽学会呈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二: 湖南省桃源县妇女会致司法院代电 ( 1935年 12月 23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司法院院长居、副院长覃钧鉴:报载施剑翘女士为父复仇,手刃残杀党人之孙传芳于天津。元 奸巨蠹一旦授首,举国人心无不称快,而施女士不共戴天之仇得以昭雪, 此种壮举诚足以惊天地而泣鬼 神。乃昨电讯传来,竟被天津地方法院判处徒刑十载, 消息甫播, 全国惊震。窃晚近世道日降, 人心奸 险,不但不知我国固有所长之道德为何物,更不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何事,虽经当局明达诸公俯察趋 新尚奇之普通心理,倡率以新生活,指导以旧道德,究因世道人心日益偷薄, 纵使谕之谆谆, 而听者仍复 藐藐,道之以政, 政逾宽而逾逞刁,谋之法,法益严而益肆鬼蜮, 求其如施剑翘之孝念耿耿,手刃父仇, 歼 厥无憝,从容自首,束身睐[ ?]罪者诚为难得。当局悉此自当悯其至孝, 法外施仁, 以旌忠勇而劝来者,嘉 其自首,立予免刑,以维世道而挽人心,庶可不待法治而治, 不待刑施而安,且孙传芳生前之逆迹国人尽 知,危害党国,党人发指。龙潭之役, 我政府几被其颠覆,而牺牲孙手之先烈血化苌弘,膏质孙斧之生民 鬼泣原野。乃孙氏依庇租界,久稽显戮,施剑翘以一弱女子,为国锄奸,为父复仇, 凡我被杀党人孰不含 笑泉下,被难家属谁不望风陨涕。总之,施女士所仇杀者既为国民之公敌,复为不共戴天之仇,而其从容 自首之壮烈尤足以振起已死之人心, 挽回颓风于当世, 廉顽立懦, 震栎古今。为此电恳钧院悯其大勇大 孝,为国锄奸,准予特赦,俾天宇苍苍留兹正气。临电不胜祷企之至。湖南省桃源县妇女会叩。梗。印。 附件三: 民国档案 2008� 2 21��� 舒城县商会等致国民党中执委等代电 ( 1935年 12月� 日) � � 快邮代电 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最高法院、天津高等法院、天津地方法 院钧鉴: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前山东军务帮办施从滨之长女施剑翘在天津居士林击毙孙传芳,除国贼,报 父仇,忠孝之气薄于云天,不仅女界特色, 抑为民国历史光荣。曩者郑继成刺杀张宗昌, 为父报仇,犹蒙 当局特赦,况剑翘以一弱女子手刃奸回,而泄不共戴天之积愤,兴顽立懦,其与世道人心有裨曷既。且查 孙逆于民十五年拥兵九江, 抗阻北伐, 十六年龙潭负固,危及首都, 叛逆显著。又当时联军日报日载呓 语,诋毁三民主义,尤为吾党之公敌, 民国之罪人。近则匿居天津,勾结汉奸,图谋不轨, 国人皆曰可杀, 显戮已幸久稽。今则剑翘扑杀此獠, 益足证法网疏而天网不漏。溯齐襄灭纪复九世之仇,春秋大之, 剑 翘为父为国,忠孝两全,宜邀赦免,俯顺舆情,激扬正谊,使今日岌岌谋我之野心家知我民族之不可轻侮, 即妇人女子均具有牺牲之特性也。谨电上达, 伏乞鉴察。舒城县商会主席陈子希、第一区党部左孟昭、 财务委员会委员长余席儒、旌德旅舒同乡会会长汪矩中暨全县民众叩。(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 � 日) 附件四: 芜湖律师公会致司法院代电 ( 1936年 1月 4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司法院院长居钧鉴:据本会会员陈沅提出建议述称,查桐城女士施剑翘为父报仇、枪杀孙传芳 案件,前阅报载已经天津地方法院判处徒刑十年。本会员阅悉之余, 以为法院科刑固难谓为失当,但按 施剑翘之犯罪行为,有非呈请特赦不足以昭激劝而维正义者, 敬为大会缕晰陈之。查国家有特赦之典, 无非鼓励善良,刑法定酌减之条,不外审度情状。施剑翘之父施从滨早年被孙传芳执而杀之, 施剑翘志 在报仇,饮恨十余年, 伺隙而举, 一击得中,其行为、心术固非可与一般杀人犯相提而并论也,良以施剑翘 之杀孙传芳,乃因其父枉被孙传芳所杀,报其不共戴天之父仇也。不宁惟是,孙传芳在军阀时代盘踞五 省,夜郎自大,摧残革命,罪迹昭彰。当蒋总司令督师北伐之时,孙传芳始则构兵浔阳, 妄自逞雄其虎负, 继则陈师江北,犹思困斗于龙潭,设非我革命军不惜牺牲,努力奋斗,有如昆阳鏖战、淝水却兵,则天堑以 南险遭其蹂躏,京畿根本几被其动摇。孙传芳既为国民革命之敌人, 亦即为国人皆曰可杀之国贼,乃施 剑翘一举而歼之,是于报父仇之外又不啻为我国人共杀国贼矣,虽博浪之椎,击贼之笏,恐亦不及施剑翘 之此壮举也。施剑翘以一女子, 手无缚鸡之力,在家则为军务帮办之爱女,出嫁则为高级军官之夫人,且 也青年伉俪,儿女成行,乃能念念不忘于泉下之故父,隐忍从事于报仇,虽与汉赵娥之伺仇都亭、唐无忌 之刺杀卫长同一为父报仇, 名垂不朽,然欲其事前之布置周详、弹无虚发,事后之从容自首、视死如归,则 又不如施剑翘之孝烈可嘉, 智勇兼备也。当此国家旧道德沦亡之际、蒋委员长励行新生活运动之时, 施 剑翘有此一举,实足使顽廉懦立,力挽颓风。施剑翘之杀孙传芳, 既系为父为国而报仇, 杀其所当杀, 直 为天地正气所驱使,非受任何物力之被动,较之荆轲、聂政之流, 豫让、专诸之辈或感恩私室, 或受爵公 门,男女秉赋不同,义利之辨异趣,不但其情状可悯可恕, 其行为实可敬可嘉。法院虽不能曲法以免除其 刑,政府自应予原情而特赦其罪。大会保障人权,天职所在,本会员维护正义, 更难缄默无言, 用特陈明 理由,提出建议, 请求大会电请司法主管机关并通电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及各地律师公会, 一致主张呈请 国民政府主席将施剑翘所处罪刑特予全部赦免,以维正义而彰公道。是否有当,敬请决定施行。等情到 会。案经本会常任评议员会议决准予据情转请在案。除分电外,理合据情电请钧长恳赐准予所请,据情 转呈赦免施剑翘所处罪刑, 用昭激劝而挽颓风。不胜待命之至。芜湖律师公会会长胡家鑫叩。支。(中 22��� 2008� 2民国档案 华民国二十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五: 安徽省立凤阳师范学校通电 ( 1936年 3月 8日) � � 快邮代电 南京国民政府各院部、各省政府、各省市党部钧鉴:暨全国各机关、各团体、各报馆及全国同胞均鉴: 窃我国向以忠孝纲纪名教维护国脉, 其为君亲复仇者,春秋特为褒扬,而犯科自首者,法律予以减刑。近 查施剑翘女士刺杀孙传芳一案, 事属复仇,罪为自首,而执法者竟绳以一般杀人之罪, 酌古准今,似为失 当。匹夫见义,奋身勇为,矧兹大端, 难安缄默,用敢代为呼吁, 并盼各界一致声援,请求特赦, 藉彰孝义 而昭公理。安徽省立凤阳师范学校叩。齐。 附件六: 安徽省立徽州师范学校通电 ( 1936年 3月 16日文到) � � 为施剑翘案呼吁代电 南京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各院部会长官钧鉴:全国各报馆、各民众团体、各妇女协会均鉴: 桐城施剑 翘女士为父施从滨复仇刺杀孙传芳一案, 经天津高等法院判定徒刑七年,全国妇女会、江宁、扬州、江都 妇女会、旅京安徽学会、桐城、舒城等县各民众团体曾先后电呈,共为呼吁, 请予减轻, 并援例请予特赦。 在舆论界人士为之著论文、述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以为此判之未平允者尤不一其人,盖以复仇之义见诸周礼、春秋, 施 剑翘之事,十年蓄志为报父仇,一击成功, 当场自首,揆诸古义,可以原情,律以今刑, 亦应减等。至援古 今事例,则其芳烈与东汉酒泉烈女赵娥为父赵安报仇, 帏车袖剑, 白日刺杀李寿于都亭, 诣县受戮,后先 无异。倘今世有尹嘉、刘班、张兴、梁宽其人,应当为车送还家,表闾赐帛,以彰其孝。况孙传芳曾南拒革 命之师,又北窥齐鲁之境,今施剑翘之事, 直接以复父仇,间接即除国憝, 准诸前数年郑继成为叔复仇刺 杀张宗昌遇赦之例,请予特赦,固亦宜之也。孝烈可矜,群情宜顺。谨为呼吁, 特电以闻,伏惟鉴察。安 徽省立徽州师范学校全体教职员暨男女两部学生同叩。 附件七: 浙江省立高级蚕丝科职业学校致司法院呈 ( 1936年 3月 18日文到) � � 呈为施剑翘女士报仇毙逆忠孝双全仰祈准予特赦事。窃念前山东军务帮办施从滨长女施剑翘于去 冬十一月十三日在天津佛教居士林击毙孙传芳,为父报仇,从容自首,忠孝之气薄于云天。查孙逆于十 五年拥兵九江,抗阻北伐,十六年龙潭负固, 危及首都, 近则匿居天津,勾结汉奸, 图谋不轨, 叛迹显著。 今剑翘以一弱质女,即不假助手,报茹恨十年之父仇,锄此国奸,举国人士谁不称快,且人子为父报仇,古 籍纪载不可胜数。公羊所谓父不受诛子可复仇,周官所谓杀人而义者令勿仇否得复仇,与施案殊相吻 合,盖以剑翘父之死非死于战也,亦非死于法也(见于旧报纸)。前年郑继成为叔报仇枪杀张宗昌一案已 蒙当局明令特赦,今剑翘所仇杀者既为民国之罪人, 复为不共戴天之父仇, 其事迹之可哀当倍于往昔。 方今道德衰颓,人心陷溺,四维八德亟待提倡, 如剑翘女士者, 其忠孝之气诚足以起已死之人心而挽颓风 于当世也。本会有感及此, 用敢备文呈请钧院俯赐鉴核, 法外施仁,明令特赦,以示矜恤,庶几立懦廉顽, 风励末俗。冒昧陈词,无任惶悚。谨呈 民国档案 2008� 2 23��� 司法院 浙江省立高级蚕丝科职业学校各级自治会主席 顾諟、包志辛、郑学游、郑荣康 暨全体同学谨上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 � 日 附件八: 施则凡等致司法院呈 ( 1936年 3月) � � 呈 呈为呈请俯念烈士后裔为国除奸孝女为父报仇恳乞转请政府特赦事。窃查家姊施剑翘于去年十一 月十三日在天津居士林刺杀国贼孙传芳一案, 传遍全国, 尽人而知。当其行刺后, 立即自首,由天津地方 法院承审此案,以原情援律应予免除其刑或特别减轻,方足以合法律之精神,明忠孝之激劝,乃竟依照普 通刑事处分处以十年徒刑, 未免太失其平。伏念先父、伯施从滨献身党国, 从事革命, 当孙传芳自称联 帅,南拒革命之师,穷兵黩武,祸国殃民,先父、伯奉国民军之命率师讨伐,将士用命,屡战皆捷,卒以孤军 深入,众寡悬殊, 遂致兵败被俘, 遭孙惨杀。夫国际战争不加害被俘长官,况国内同胞、政府命官,何得妄 加杀害? 为子女者稍具天良,安能漠然于怀。则凡、仲达早存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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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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