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 2010� 3 19���
�档案史料 �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拨款救济留学生史料一组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陆 � 军 � 选辑
[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要] � 欧战爆发后,中国留学德、意、荷、比四国学生受战事影响滞留当地, 处境艰危,法、英等地中国留学生亦
多生活困顿,经费无着。本组史料反映了战时中国政府拨款救济以及资助中国留学生返国的经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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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手稿 � 抄件
[关键词] � 留学生 � 拨款救济 � 回国旅费 � 教育部 � 财政部
1.行政院致教育部训令
( 1941年 7月 25日)
� � 行政院训令
勇陆字第 11631号
中华民国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令教育部
该部呈请以紧急命令饬拨留德、义自愿归国学生旅费一案,经交付审查后,提出本院第五二四次会
议决议: 照审查意见通过。!除以紧急命令饬财政部即拨美金三万元汇交驻瑞士使馆应用并令知外交部
外,合行抄发审查纪录,令仰补编追加概算,呈院核转。此令。
抄发审查纪录一份
院长 � 蒋中正
附件
教育部呈为我国与德意志断绝邦交后关于留德学生
奉院议决定自愿归国者得由政府补助旅费请先以紧急
命令支拨该项旅费美金三万二千元案审查会纪录
一、时间 � 三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时
二、地点 � 行政院
三、出席 � 外交部 � 曾持
教育部 � 任泰
行政院 � 张平群
四、主席 � 张平群
五、纪录 � 宓贤弼
六、审查意见
查留德学生前经院会决议,自愿归国者得由政府补助旅费。现留学欧洲意、荷、比三国学生亦多分
向外交、教育两部请求救济。按:中意亦已绝交,荷、比惨罹战祸,留学各该国学生处境艰危,其自愿归国
者似应并予补助旅费。惟此项留学生中有由各机关公费派遣者,当由原派遣机关拨发归国旅费,亦有家
境优裕无需补助者, 驻德、意、荷、比使馆既已分别撤退,似应责成驻瑞士使馆详密调查各该生之经济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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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从严审核,其确实贫苦者方得分别酌予补助归国旅费。似可先以紧急命令饬拨美金三万元以应急
需,仍应实报实销。
2.财政部致教育部快邮代电
( 1941年 8月 4日)
� � 财政部快邮代电
库渝字第 49708号
民国三十年八月四日发
教育部公鉴:案奉行政院急字四∀ ∀号紧急命令, 饬垫拨补助留德、义、和、比自愿归国学生旅费美
金三万元。等因。自应遵办, 除函中央银行照拨电汇驻瑞士公使馆领转外,特电查照转知并希补编概算
呈请核定,以完手续为荷。财政部。渝国( 2916) ( 0804)印。
3.教育部致中国驻瑞士公使馆电稿
( 1941年 8月 21日)
� � 电
高字第 31586号
中华民国三十年八月廿一日发
伯尔尼。中国驻瑞士公使馆: 补助留德、义、和、比四国学生回国旅费美金三万元已电汇, 请统筹支
配并电复。教育部。未箇高。印。
4.教育部会计处签呈
( 1941年 8月 26日)
� � 行政院核准补助留德、义、比、荷四国志愿归国学生美金三万元, 自系按照法价结汇。查法价美金每
元合国币三元三角九分, 似无呈询之必要,请总务司查示该项汇率是否如此。
#会计处长 � 吴士∃瑞
八、廿六
5.教育部会计处致财政部密函稿
( 1941年 9月 5日)
� � 密 � 函
兹奉行政院勇陆字一一六三一号密令开: 该部%%此令。!等因。奉此, 查该项美金三万元以法价
折合为国币若干,相应函请贵部查示见复,以便办理为荷。此致
财政部
6.中国驻瑞士公使馆致外交部电
( 1941年 9月 10日)
� � 重庆。外交部请转教育部:留德、义等国学生川资补助费事五日电报敬悉, 该款业已汇到,支配办法
详九月五日呈外交部代电。谨先电复。驻瑞士使馆。
7.财政部致教育部咨
( 1941年 10月 7日)
� � 财政部咨
渝钱汇字第一∀ 九二五号
民国卅年十月七日发
案查近准外汇管理委员会函检送第一次全体委员会决议案一件,请由本部明令自十月一日起将商
汇牌价取消,以往适用商汇牌价之案概按中央银行挂牌市价办理,所有与商汇牌价有关各法规分别修正
通行遵照。等由。当经本部同意照办, 呈请行政院鉴核备案并分函贵部查照在案。兹查限制留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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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发给国外自费留学生之救济费按中、交两行商汇牌价结汇,现在商汇牌价既已取
消,自应同按中央银行挂牌市价结汇。拟将该项条文呈院修正, 相应咨请贵部查酌办理见复为荷。此咨
教育部
财政部长 � 孔祥熙
8.中国驻瑞士公使馆致教育部代电
( 1941年 11月 14日)
� � 航邮代电
士字第一三六三号
卅年十一月十四日发
教育部勋鉴:关于留德、义、比、荷四国学生回国川资津贴事,八月六日代电敬悉。查此案前于八月
间准国库拨发特款美金三万元,折合瑞币十二万九千一百三十八佛郎四十生丁到馆,当经本馆根据自各
方面调查所得目下我国留学德、义、比、荷四国学生数目,参照以最经济办法返国各项用度,通盘筹划,规
定办法如下:
(一)各生归国途径:
留学该四国各生自愿回国者, 应取道最经济路线, 换言之,在近东或法船途径尚通以前,应取道此二
路线返国, 其经美回国者, 虽得由政府酌予津贴, 但数目最多不能超过取道土耳其各生应领津贴最高
数额。
(二)领取津贴地点:
留学该四国学生中难免无[有]领到津贴仍徘徊不返者, 为预防此种流弊起见, 经本馆规定, 凡取道
近东各生应向我国驻土耳其使馆凭护照呈请核发,一方面由本馆将规定办法通知驻土使馆,并于上述特
款中提出瑞币四万佛郎汇交驻土公使馆,请其查照核办, 并于发给津贴后掣取收据,寄回本馆。至取道
马赛各生,在行期决定后,由本馆分别将补助费汇请我国驻马赛领馆凭学生护照发给, 并代订定法船舱
位。又,上述回国旅费津贴亦得由本馆迳寄各该生领取, 惟仅以能提出确实保证嗣后决不续请补助者
为限。
(三)发给津贴数目:
留学该四国学生自愿返国而经济力量确系不能自备全部旅费者,当酌量其经济状况, 分别予以补
助,津贴数目以凑成足敷用最经济办法返国川旅费为度。取道土耳其各生,每人至多不能领取瑞币一千
二百佛郎以上, 取道法国者,最多不得超过法币二万二千佛郎,其已领有教育部或其他机关返国川资津
贴者,如请求照最高额发给补助费,应将已领数目予以扣除。此项已领教育部或其他津贴学生姓名及已
领数目,前准驻德大使馆交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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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本馆抄录一份,寄交驻土使馆查照,惟近准驻土使馆来函,谓曾
领少数津贴各生纷纷呈请格外体恤,免予扣除,该馆应付殊感困难等由。经本馆函复,重申前旨,请其详
细晓谕,嘱各生顾全大体,勿再坚持。
以上各项办法, 日前贵部所派谢院长来瑞时, 业经本馆提出商准同意, 准电前由,特复查照。驻瑞士
公使馆(印)叩。寒。
9.广东省政府致教育部代电
( 1941年 11月 20日)
� � 广东省政府代电
教三高字第 69337号
中华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发
重庆。教育部鉴:现准广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函,以本会邹委员善群提议, 查留外学生之在封锁区内
如法之巴黎等地,因外汇统制、汇率过高、家庭经济薄弱等关系, 致使生活困顿难以继续求学及无资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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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少,拟请省府转电教部切实救济一案,经决议通过, 相应录案, 请查照办理见复。等由。准此,查该
项提议尚属切要,除函复外,相应电请贵部查照办理见复为荷。李汉魂。戌哿。印。
10.教育部致广东省政府代电稿
( 1941年 12月 30日)
� � 代 � � 电
高字第 51112号
中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发
广东省政府勋鉴: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教三高字第 69337号代电敬悉。关于留法学生之救济,业经本
部拨付专款,交由驻法大使馆魏道明先生转汇分发,至留德、义、和、比等国学生,亦经本部呈奉行政院拨
发美金四[三] 万元, 汇交驻瑞士公使馆统筹支配, 俾资返国。相应电复, 即希查照为荷。教育部。
陷。印。
11.中国驻英大使馆致教育部函
( 1942年 1月 13日)
� � 伦字第二八四号
据留英粤籍自费生邓树光呈, 略以该生现肄业于雪菲大学医学院( Faculty o f M edicine, The Uni�
versity Shef f ield) ,将来本年九月间可告结束。自广州沦陷,家产损失殆尽, 以往幸赖亲朋资助得以勉强
维持,现告贷无门,积欠学费达三十余镑,迫得请求拨发救济费一百五十镑,俾竟学业。等语。查该生所
称尚属实在,所习医科亦至切时需,倘因经济困难致功亏一篑,殊觉可惜。相应检同该校教务长证函及
该生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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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请查照并希核办见复为荷。此致
教育部
附教务长证函乙件、申请书二份(略)
驻英大使馆(印)
卅一年一月十三日
12.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签呈
( 1942年 7月 8日)
� � 谨签呈者: 查留英学生现尚有二百余人, 以受战事影响, 生活困难者甚多,而前汇发留德、义、和、比
四国学生救济费美金三万元, 经一年来之支用,余款亦已无几,拟呈请委员长特准援照救济美国留学生
前例,在英借款项下指拨英金共九万镑,以充留欧学生救济费之用。以上所陈是否可行, 敬祈鉴核示遵。
谨呈
部长
次长
#吴∃俊升、任泰
七、八
13.教育部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呈稿
( 1942年 7月 15日)
� � 呈
高字第 28146号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发
案准驻英大使馆本年一月十三日函称: 现有留英学生多人,因受战事影响, 国内汇兑不便,接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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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生活至感困难,其学业已告结束者, 复因交通阻碍, 不克返国,请求予以救济,希核办见复等由。查救
济留美学生曾奉钧长核定在美借款项下指拨美金三十万元, 现正在美组织委员会, 由宋外长主持办理。
兹查留英学生现尚有二百余人,所称受战事影响, 生活困难,自属实情。惟本部留学生救济费为数有限,
现在物价高昂, 交通工具所费尤多,势难支拨该项巨款,而该生等之救济又系刻不容缓,拟请钧长准在英
借款项下指拨英金三万镑,作为留英学生救济专款,即交驻英大使馆顾大使全权支配处理。又, 欧洲大
陆各国留学生现因交通不便居留未返者为数尚多, 前曾由院拨付美金三万元,交驻瑞士公使馆统筹支
配,作为资助留德、义、和、比四国学生返国川资之用, 另美金五千元交驻法大使馆救济留法学生。上列
两款,因一年来补助各生生活费用及回国川资之需,所余亦复无几, 拟请一并在英借款项下指拨英金四
万镑,作为欧洲大陆各国留学生救济之用。以上所陈两点是否可行, 敬祈鉴核示遵。谨呈
委员长蒋
教育部部长 � 陈 ∀ ∀
14. 教育部致中国驻英大使馆公函稿
( 1942年 7月 15日)
� � 公 � � 函
高字第 28147号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发
案准贵馆本年一月十三日公函,以据留英自费生邓树光请求救济等情,希核办见复。等由。并附证
件二份。准此, 查关于留英学生救济一项,本部正在筹拨中。相应先复,即希查照为荷。此致
驻英大使馆
1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致教育部代电
( 1942年 7月 19日)
� �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代电
侍秘字第 13162号
中华民国卅一年七月十九日发
教育部陈部长勋鉴: 七月十五日高字第二八一四六号呈悉。留英、留欧学生救济款项已转饬孔副院
长核拨矣。中正。午皓。侍秘。
16.行政院秘书处致教育部公函
( 1942年 8月 21日)
� � 国民政府行政院秘书处笺
顺陆字第 16371号
军事委员会电转贵部呈请在英借款项下指拨专款救济留欧学生一案, 经本院交据财政部查核具复,
奉谕: 交教育部查明留英及留欧学生实有人数, 核实计算应需救济费用呈核。!等因。相应抄同原件函
达查照。此致
教育部
计抄送财政部原函乙件
行政院秘书长 � 陈仪
中华民国卅一年八月二一日发出
附件
抄财政部原函
案准贵处本年七月廿七日教陆字第三七 ∀三八号通知单,为军事委员会电转教育部呈为留英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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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拟请在英借款项下拨借英金四万镑一案,奉院长谕: 交财政部迅即查核具复。!等因。相应通
知。等由,抄送原代电一件。准此,查留美学生前奉钧院本年四月廿二日顺伍字第 7301号训令转奉委
座电,据宋部长子文电请准在美借款内拨付美金三十万元,作为奖励及救济费用,遵经照办在案。现在
教育部请在英借款项下拨借留英学生救济专款英金三万镑, 另拨英金四万镑作为欧洲大陆各国留学生
救济之用,自可援例办理,惟应由该部查明留英及留欧学生实有人数,核实计算应需救济费用呈院核定,
令饬到部后再行转知驻英顾大使、郭次长洽办。奉交前因, 相应函请查照转陈为荷。
17.教育部致行政院秘书处公函稿
( 1942年 9月 12日)
� � 公 � � 函
高字第 36509号
中华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二日发
案准贵处本年八月廿一日顺陆字第 16371号函,以关于救济留英、留欧学生一案, 据财政部查核具
复,奉谕交教育部查明留英及留欧学生实有人数, 核实计算应需救济费用呈核。等因。相应抄同原件函
达查照。等由。并附财政部原函一件。准此,查英国方面尚未返国之留学生计有二百一十人,假定于一
年内先后返国, 留英期间预计每人每月津贴生活费八镑, 全年应为二万零一百六十镑, 回国旅费平均每
人津贴五十镑, 二百一十人计需一万零五百镑,两款共需三万零六百六十镑。姑以极少数家境充裕学生
酌减官给救济费,故暂以三万镑为度。欧洲大陆留学生,计法国八十四名(系在巴黎及德国占领区留学
生人数,法国其他各地人数尚未据报) , 德国一百四十八名,比国二十八名,荷兰三名,义大利七名,瑞士
三名,丹麦四名,捷克三名(德、义留学生及德国占领区留学生多已转学瑞士或法国) ,共计二百八十名,
学业完成期间预定为一年,生活费照英国例, 每月每人津贴八镑,计需二万六千八百八十镑,旅费每人亦
以津贴五十镑计,共需一万四千镑,两款共需四万零八百八十镑,故暂以四万镑为度。根据以上两点,留
英学生救济费三万镑及留欧学生救济费四万镑确属需要,准函前由相应函复,即希查照转陈, 迅予拨发,
至深公感。此致
行政院秘书处
18.行政院秘书处致教育部笺函
( 1942年 9月 30日)
� � 行政院秘书处笺函
顺陆字第 16392号
贵部本年九月十二日高字第三六五 ∀ 九号函复留英、留欧学生实有人数并应需救济费用一案, 奉
谕: 现交通不便,返国人数不多,且留英、留欧学生状况不明,准先拨三万镑由顾大使核实分发。!除由院
令饬财政部遵照办理外, 相应函达查照。此致
教育部
行政院秘书长 � 陈仪
中华民国卅一年九月三十日
19. 教育部致中国驻英大使馆公函稿
( 1942年 10月 12日)
� � 公 � � 函
高字第 40621号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发
案查本部前准贵馆本年一月十三日公函,以留英学生邓树光请求救济,希核办见复。等由。当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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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学生为数尚多,拟予统筹救济,经先函复在案。嗣由本部呈请委员长指拨专款,俾便办理。兹准行政
院秘书处本年九月卅日顺陆字第 16392号公函略开: 贵部本年九月%%相应函达查照。!等由。准此,
相应函达,即希查照为荷。此致
驻英大使馆
20.陈立夫致顾维钧电稿
( 1942年 10月 12日)
� � 电
伦敦。中国驻英大使馆顾大使少川兄:关于留英、留欧学生之救济, 已由政院核准先拨三万镑汇交
贵馆核实分发, 谨先电闻。弟立夫。酉侵高。印。
21.财政部致教育部公函
( 1942年 11月 3日)
� � 财政部公函
库渝第 46233号
民国卅一年十一月三日发
案奉行政院本年九月卅日顺陆字第 19392号训令,饬在英借款项下先拨三万镑作为留英、留欧学生
救济费,由顾大使核实分发。等因。自应遵办,除电顾大使洽办并呈复外, 相应函请查照。此致
教育部
财政部长 � 孔祥熙
22.财政部致教育部函
( 1943年 1月 14日)
� � 财政部函
库渝三字第 49364号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元月十四日发
案查前奉行政院本年九月卅日顺陆第一九三九二号训令,饬在英借款项下先拨三万镑作为留英、留
欧学生救济费, 由顾大使核实分发。等因。遵经电顾大使洽办并函达查照在案。兹据本部郭次长秉文
先后来电,英方对于利用信贷救济留英学生与其他联络中英文化费用均表同意,救济留欧学生则不适
用。惟依行政院原令饬拨三万镑, 本包括留英、留欧学生在内,为尊重英方意见并顾全事实起见,经由部
电复郭次长,将已函准照拨之三万镑,按留英学生人数二百一十名提出一万三千镑交顾大使核实分发,
其余一万七千镑,候由贵部拟定用途呈经核准后, 再行通知划拨。至留欧学生,并应由贵部另案呈请拨
款救济。除呈报外, 相应抄送本部郭次长来电二件,函请查照核办并希见复为荷。此致
教育部
抄送本部郭次长来电二件
财政部长 � 孔祥熙
附件一
郭秉文致孔祥熙电文抄件
孔副院长: 密。二二六号电计达。昨英国对外文化协会 BRIT ISH COUNCIL 代表约晤, 据谓中国
政府利用信贷资助留英学生事有裨中英文化联络,英政府已趋赞同, 并称我方所需留英学生救济费三万
镑勿庸减少,倘我政府尚有其他计划,如添派学生、聘请英教授、购买图书仪器等所需之款均可用信贷开
支云,信贷局对此亦表同意。请洽教育部并赐复。秉文。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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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秉文致孔祥熙电文抄件
孔副院长: 密。江电敬悉。经洽信贷局, 据复称:信贷拨充留英学生救济费可予同意,惟留欧学生不
适用,因不属金镑区。此项救济费数额应否酌减, 请见示。等语。如何乞核示。郭秉文。
23. 教育部致财政部公函稿
( 1943年 2月 11日)
� � 公 � � 函
高字第 06292号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发
案准贵部本年一月十四日库渝三字第 49364号函,以关于在信贷项下拨借留英、留欧学生救济费,
据郭次长电复洽商情形, 函请查照核办见复。等由。并附来电二件。准此,查留英、留欧学生救济费英
金三万镑一款, 系奉院令核准照拨,英方既对于借款救济留欧学生一点不予赞同,则该款三万镑可作为
单独救济留英学生之用, 如本年度有所剩余, 可移作下年度救济之需。又留法学生现在处境艰困,亟待
救济,前由驻法使领馆屡电本部告急,当时原拟在该三万镑内暂拨一万镑转派驻法使馆救济, 现既不能
适用,自应另行筹划救济。查本年国家预算教育文化费内留学生救济费一项,原奉行政院核列美金三十
万元,现在预算法案虽尚未经最后核定,但留法学生之救济极为迫切。拟请在该款项下暂拨美金五万元
作为救济留法学生之需, 并请查照先行拨交本部, 俾便迅速汇交驻瑞士使馆转汇,以资救济为荷。此致
财政部
24.外交部致教育部公函
( 1943年 3月 4日)
� � 外交部公函
欧 32字第 1240号
中华民国卅二年三月四日发
据驻教廷公使谢寿康电称:教廷主办之传信大学目的在造就布教人才,成立于三百年前, 该大学设
有神学、哲学、传教学三学院, 功课认真,纪律严肃,学位分硕士、学士、博士三种, 现有学生三百余人,中
国学生计三十二人, 人数冠各国,成绩甚佳。于斌主教系该大学毕业生, 前并担任该大学汉文及中国哲
学功课,现由刘光教授继任,校址不在教城内,各国学生不能随便来此谒见其本国公使。兹向教廷交涉,
对我国学生例外,特准随时来馆。现分别会晤者已有十余人,均属优秀,祖国观念亦甚深。惟以离乡日
久,音信难通,对国内情形自不免有隔膜, 拟请设法予以鼓励。等语。相应函达,即希查照核办见复为
荷。此致
教育部
外交部(印)
25. 教育部致外交部公函稿
( 1943年 3月 20日)
� � 公 � � 函
高字第 13799号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发
案准贵部本年三月四日欧 32字第 1240号公函,以据驻教廷公使谢寿康电,为教廷主办之传信大学
我国学生三十余人均属优秀, 祖国观念甚深, 请设法予以鼓励等语,希查照核办见复。等由。准此,查该
生等旅居外邦, 惓怀祖国,自堪嘉勉,即请贵部转知谢公使益加训勉各生努力攻读, 以期早日有成,归为
国用。相应函复,即希查照办理为荷。此致
民国档案 2010� 3 27���
外交部
26.林兴华等致教育部呈
( 1943年 5月 30日)
� � 呈请呈复。生等并无政府救济费, 仍应呈请发给航空回国旅费事。窃维生等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
五日呈请钧部发给留埃毕业学生回国旅费一案,曾于同年九月八日奉到钧部高等教育司三五八一∀ 一
号复示开: 本年七月五日呈部文收悉。关于该生等申请核发由印至渝飞机票各一张一节,查留埃学生
前已由白副总长签奉委座核准每名发给救济费英金一百镑, 并由财部直接汇发, 自无庸再予救济,即希
知照。!等因。奉此, 伏维钧部对于久困海外毕业学生本来不忍坐视, 有意施恩救济, 奈因闻蒙委座救济,
所以卸责,但留埃同学方面关于所示此项救济并未接到任何通知,是以生等即于同年十月十五日再次呈
明,敬请钧部调察是否属实以及确实人数名单,不料呈文奉上以后至今半载有余,杳无复示,其救济费空
气依然沉寂。睹眼前之窘况, 思祖国之多难,不哀而泪,是以理应再文呈请钧部俯念下情, 关怀生等痛
苦,忆及前途,仍照原意发给航空回国旅费,是为至祷, 否则恳祈钧部规定每月救济费若干,以便留此再
事深造亦好。我国近东留学生人数稀少,所学新奇,希祈核准则感戴不尽矣。为此理合再行备文,呈请
鉴核。谨呈
教育部部长
复示请寄MR. � LING � SHING � HOA
CIT ADEL � POST � OFFICE
CAIRO � EGYPT
留埃毕业学生 � 林兴华 � 林兴智同呈
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27.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致林兴华等函稿
( 1943年 7月 8日)
� � 司 � � 函
高字第 33010号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七月八日发
本年五月三十日来呈收悉。查该生等前由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于廿八年十一月来文代请救济,初以
该生等籍贯系隶云南蒙自,家乡并未沦陷,核与部章不合,未予照准。嗣据该会一再来文申请,复查该生
等于廿三年四月出国,留学期间已逾十年,爰由部通融发给回国旅费各为国币八百元, 亦已于廿九年一
月廿二日汇交驻开罗领事馆转发在案。何以逾期三年尚未返国, 殊属不合, 所请续发航空回国旅费一
节,奉谕碍难照准,仰即知照。此致
林兴智、林兴华君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启
[陆 � 军: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副研究馆员
邮编: 2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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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编辑:沈 �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