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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玩具安全标准欧洲标准 EN71-1 欧洲标准 EN71-1 1998年7月 ICS 97.200.50 取代EN71-1:1988 关键词:玩具,塑胶制品,木制品,玻璃器皿,用金属制成的产品,规定,结构条件,安全要求,测试,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装,标记,说明,技术说明. 英文版 玩具安全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本欧洲标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欧洲标准 EN71-1 欧洲标准 EN71-1 1998年7月 ICS 97.200.50 取代EN71-1:1988 关键词:玩具,塑胶制品,木制品,玻璃器皿,用金属制成的产品,规定,结构条件,安全要求,测试,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装,标记,说明,技术说明. 英文版 玩具安全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本欧洲标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需要上述国家标准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取. 本欧洲标准化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德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同的效力.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欧洲标准委员会 中央秘处:rue de stassart , 36 B-1050 Bruaaels 目录 前言 介绍 1​  范围 2​  参考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材料 4.2​ 组装 4.3​ 软性塑料薄膜 4.4​ 玩具袋 4.5​ 玻璃 4.6​ 膨胀材料 4.7​ 边缘 4.8​ 尖端和金属丝 4.9​ 突出部件 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 4.11​ 口动玩具 4.12​ 气球 4.13​ 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 4.14​ 关闭件 4.15​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4.16​ 重型静止玩具 4.17​ 弹射物 4.18​ 水上玩具 4.19​ 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 4.20​ 音质 4.21​ 含有热源的玩具 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5.1 一般要求 5.2 填充料 5.3 塑料薄膜的附着性 5.4​ 玩具上的绳索 5.5​ 填充液体的玩具 5.6​ 秋千 5.7​ 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 5.8​ 玻璃和陶瓷 5.9​ 某些玩具的形状的尺寸 5.10​ 含有单纤维的玩具 6​ 包装 7​ 警告和使用说明 7.1​ 一般要求 7.2​ 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7.3​ 乳胶气球 7.4​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7.5​ 水上玩具 7.6​ 功能性玩具 7.7​ 功能性锐利边缘的锐利尖端 7.8​ 弹射物 7.9​ 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 7.10​ 玩具风筝 7.11​ 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 7.12​ 用于横跨在摇篮.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 7.13​ 填充液体的出牙器 7.14​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 7.15​ 音质 7.16​ 玩具单车 7.17​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7.18​ 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 8​ 测试方法 8.1​ 一般测试要求 8.2​ 小物件圆筒 8.3​ 扭力试验 8.4​ 拉力试验 8.5​ 跌落试验 8.6​ 倾翻试验 8.7​ 冲击试验 8.8​ 压力试验 8.9​ 浸泡试验 8.10​ 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 8.11​ 边缘锐度 8.12​ 尖端锐度 8.13​ 金属丝的挠曲性 8.14​ 膨胀材料 8.15​ 液体填充玩具的泄漏 8.16​ 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 8.17​ 口动玩具的耐久性 8.18​ 折叠或滑动装置 8.19​ 绳索的电阻 8.20​ 绳索的厚度 8.21​ 静态电流 8.22​ 动态电流 8.23​ 稳定性 8.24​ 秋千及似玩具的强度 8.25​ 动能的确定 8.26​ 塑料薄膜 8.27​ 硼硅玻璃 8.28​ 爬行架及类似玩具的孔 8.29​ 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的直径 8.30​ 刹车性能 8.31​ 声压水平测定 8.32​ 升温测量 附录A(规范) 特定设计作于玩具上的炸药帽的要求 附录ZA(参考)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他规定的条款式 附录B(参考)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 附录C(参考) 本标准的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 附录D(参考) 文献目录 前言 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组编写,其秘书由DS担任. 本欧洲标准代替EN71-1:1988版(包括错误更正1:1989). 本欧洲标准必须最迟于1999年1月通过发表相同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文本或背书而具备国家标准的相同效力.同时,与上述标准有悖的所有国家标准必须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废除. 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并体现了EU指令的基本要求. 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看附录说明ZA,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章程,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一定要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本标准构成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是EN71-1:1988的修订版,与EN71-1:1988版对比,其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多项定义的内容; -----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参看附录C); -----对于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及音质提出了要求,在EN71本部分生效日起三年后将使用更严格的发声要求; -----对于供36个月以下或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及测试; -----对于气球,玩具单车,用来承受36个月以下儿童重量的玩具及带有单纤维丝玩具的警告标示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包含五个附录: -----附录A(标准) –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 -----附录ZA(说明) –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规定的条款; -----附录B(说明) –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 -----附录C(说明) – 背景和基础理论; -----附录D(说明) – 文献目录. 注: 在非欧盟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 介 绍 本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包含下列部分: -- 第一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 第二部分: 燃烧性能; -- 第三部分: 某些元素的转移; -- 第四部分: 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 -- 第五部分: 化学玩具(装置)而非化学试验装置; -- 第六部分: 年龄警告标签的图示符号.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 缝纫玩具中的针尖等),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其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供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样谨慎小心,所以我们也应考到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 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了不是按照设计目的而使用的玩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还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发育情况. 本标准的要求并未免除儿童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任. 1范围 EN71的这一部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所谓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基于儿童的正常行为,考虑到可预见和正常使用的周期以及当玩具按预定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它适用于新玩具. 本标准包括对36个月以下儿童或太小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作了特定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那些用来搂住和抱住的具有简单特征的软体填充玩具被认为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本标准也对包装,标志的标签规定了要求. 本标准不包括音乐器材,体育器械或类似物品,但包括它们的玩具仿制品. 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子安全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详见EN50088“电子玩具安全”. 另外,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 -- 圣诞节装饰品(参看C.1); -- 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参看C.1); --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 运动器材; --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 -- 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品; -- 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门”玩具(参看C.1); -- 供专家使用的,500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拼图玩具; -- 汽枪和汽手枪(参看C.1); -- 烟火,包括火药帽但不包括专门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 -- 投掷器和弹射器(参看C.1); --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类; -- 电烤箱,电熨斗或其它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实用性产品; -- 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元件的产品; -- 装有内燃机的车辆(参看C.1); -- 玩具蒸气机; -- 设计在公共道路上做运动或旅行的自行车; -- 额定电压超过24V,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 -- 婴儿奶嘴(咬啮器); -- 武器仿真品; -- 儿童使用的首饰(参看C.1); 同时,在执行本标准时,以下各项也不按玩具考虑: -- 漂浮用的臂圈(参看C.24); -- 游泳用的护目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目镜以及自行车和滑板头盔(参看C.18); -- 由儿童用弹力橡皮筋发射的自由飞行类物品(例如飞机火箭),这些被认为是弹射器(参看上述缩格排印的第十一条); -- 总的松驰长度超过120cm的射击用的弓. 2​  参考标准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的参考引用了一些其它出版物的条款.这些资料在本文中的适当部分引入并在后面注明出处.凡注明日期的参考,其出版物以后的修正或修改内容只有在以修正或修改形式引入本标准时才能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注明的参考,被引用的出版物的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志准. IEC 60126 : 1973 通过耳塞将耳机连接到耳中来测量助听器的IEC标准连接器 IEC 60318 : 1970 用来校准听力测定中所使用的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人造耳 IEC 60651 : 1979 声级计 IEC 60804 : 1985 累计 – 平均声计 PrEN ISO 868 : 1997塑胶和硬质橡胶 – 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硝氏硬度) EN ISO 3744 : 1994音质 – 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 – 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 EN ISO 3746 : 1995音质 -- 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 -- 用在反射面上方封闭测量表面上的测量方法 ISO 4287 – 2 : 1984 表面粗糙度 – 术语汇—第二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 ISO 4593 : 1993 塑料 – 胶片和薄膜 – 通过机械扫描手段进行厚度的测量 ISO 6508 : 1986 金属材料 – 刚性试验 – 洛氏硬度试验(等级A-B-C-D-E-F) ISO 7619 : 1986 橡胶 – 用携带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 EN ISO 11201 : 1995 音质 – 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 – 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 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 – 种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 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 – 现场测定方法 EN ISO 11204 : 1995 音质 -- 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 --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 – 要求调整环境的一种方法 3 定义 执行本标准时,采用下列定义: 3.1 可触及: 在按8.10(部件或组件的可触性)测试时能被接触到. 3.2 水上玩具: 不管能否充气,用以承受儿童重量的并且在浅水区做游乐使用的器具. 3.3 衬里: 贴在柔软的塑料薄膜上的材料. 3.4 毛剌: 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 3.5 近耳玩具: 明显地设计来发声,并且在近耳的地方,即一个假设的位置,通常其离最贴近耳朵的该类能被放在耳边的玩具发声部件的距离为2.5cm.例如:听筒上有响铃声或哔哔声的玩具电话及带耳机的玩具. 3.6 折叠: 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机构折叠. 3.7 绳索: 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 3.8 破裂: 材料的整个厚度的断裂. 3.9 夹伤: 由于两表面挤压而造成的对身体某部位的损伤. 3.10 驱动装置: 玩具各连接部件的总成,其中至少有一个连接部件是可动且靠电力驱动或是靠发条驱动或其它机械方式驱动,包括齿轮驱动装置,皮带传动装置及上弦驱动装置. 3.11 边缘: 两表面连接处形成的一条长度超过2.0cm的线. 3.12 膨胀材料: 在水里浸泡后体积变大的材料. 3.13 紧固件: 将玩具的两个或更多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例如:螺丝. 3.14 填充料: 供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内的材料. 3.15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 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并且其最大鞍座高度为435cm,仅依靠坐在车上的人的肌肉力量在尤其是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车上没有固定的传送装置. 3.16 功能性边缘或尖点: 玩具功能所必需的边缘或尖端(例如:显微镜载玻片,导体,针). 3.17 功能性玩具: 这类玩具通常是由供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的缩小的比例模型,并与成人使用的物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例如:具有加热性能的炉子. 3.18 绒毛: 毛绒面玩具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 3.19 手握玩具: 明显地设计发声音并供用手拿住的玩具.例如:碰碰发响的玩具,玩具工具,音乐玩具及玩具为药帽,但不包括近耳玩具和儿童开动玩具以及口动玩具. 3.20 铰链线: 沿着或平行于转轴及其延伸线的线.如图1所示. A=Space between Assembled edges A=Space between assembled edges 图1 铰链线 3.21 大型笨重玩具: 基座的投影面积超过0.26m2或体积超过0.08m3(不计小型附属物体积),或质量为 4.5Kg或以上的玩具.注:装有固定腿的玩具的基座面积是由连接周边上每条腿的最外边所得直线 围成的面积. 3.22 最大鞍座高度: 从地面到座面顶端的垂直距离,测量时座位呈水平状态,同时座位支柱设在最低插入标线. 3.23 搭接: 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重迭形成的接合,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 3.24 包装: 购买玩具时,玩具所有随带的不具玩耍功能的材料. 3.25 纸: 每单位面积最大质量为400g/m2的作为纸或纸板销售的材料. 3.26 颗粒: 肯有独立的三维形状的物体(例如:膨胀的聚乙烯),但不包括纤维类材料. 3.27 塑料薄膜: 作为玩具部件或玩具包装材料的薄的塑料膜. 3.28 弹射物: 被发射出去能在空中自由飞行或在空中有一轨迹的物体. 3.29 蓄能弹射玩具: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装置发射弹射物的玩具. 3.30 非蓄能弹射玩具: 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的弹射玩具. 3.31 摇铃: 明显地设计为摇动时发出声音的,供那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由儿童或其他人摇动的玩具. 3.32 可移取部件: 供不用工具直接从玩具上取下的部件或配件. 3.33 软体填充玩具: 穿衣或不穿衣的,具有柔软身体表面及用软性材料填充的,可以用手随意按压玩具主体部位的玩具. 3.34 碎屑: 带锐利尖端的碎片. 3.35 弹簧 3.35.1 螺旋形弹簧: 具有线圈形具有线圈形式的弹簧,见图2,可以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 图2 螺旋形弹簧 图3 盘簧 3.35.1.1 压缩弹簧: 当对弹簧施加的压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 3.35.1.2 拉伸弹簧: 当对弹簧施加的拉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 3.35.2 盘簧: 发条式的弹簧. 见图3. 3.36 挤压玩具: 含有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发声的发声部件的柔软玩具,且明显地设计成当挤压时发出声音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 3.37 桌上及地面玩具: 在桌上及地面使用的玩具,例如:小汽车,机械动物玩具,大形笨重玩具. 3.38 出牙器: 放在嘴里的,主要用于减轻儿童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 3.39 工具: 螺丝刀,硬币或其他能用来打螺丝,压板或类似固定装置的物体. 4 总的要求 注: 科体字的定义见条款3. 其他信息见附录C. 4.1 材料(见C.2) 玩具及玩具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目视清洁无污染.对材料进行评估时,应用裸眼进行观察,而不应通过放大后来观察. 4.2 组装(见C.3) 假如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则本部分的要求适合于儿童所能获得的每一个部件以及组装好的玩具.对已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合于以组装作为主要娱乐的玩 假如玩具是供成年人组装的,则该要求 适合于已组装的玩具. 合适的话,供组装的玩具应附有详细的组装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来组装或在使用之前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对组装是否合适进行检查. 4.3 软性塑料薄膜(见C.4) 具有软性塑料薄膜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无衬底的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当按8.26.1(塑料薄膜,厚度)进行测试时,应具有平均厚度0.038mm或以上. b)​  平均厚度小于0.038mm以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应按规定要求打孔,使得在任何面积为 300mmX300mm的范围上至少有该面积的1%是空的. c)​  对于塑料气球,条款a)的要求适合于双层塑料薄膜(即测试厚度时不要将气球损坏或充气). 4.4 玩具袋 由不透气材料制成的玩具袋,当开口周长大于380mm时,不能采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封口的方法. 4.5 玻璃(见5.8和C.5) 在下列情况下,可触及玻璃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的制造中: a) 具功能的需要而使用(例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试验仪器中的玻璃). b) 用作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 c) 具有固体玻璃球或用在玩偶中的固体玻璃眼的形状. 4.6 膨胀材料(见C.6) 4.6的要求不适合于会增长配套元件中的种子. 由膨胀材料制造的玩具及玩具部件,当能完全置入8.2所规定的小物件圆筒时,其进行8.14测试(膨胀材料)后所有尺寸均不能膨胀超过50% 4.7 边(见C.7) 可触及边不能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 a) 玩具上的金属或玻璃边,当进行8.11的测试(锐利边缘)被判为锐利边缘时,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 的锐利边缘.假如边缘通不过这个测试,则要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对边缘进行评估以决定该边缘 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不管边缘是怎样形成的,都要按照8.11进行测试. 注:边可做成折边,卷边或螺旋边使之不可接触或通过塑料涂层或其他类似材加以保护. b)​  对于搭接,当厚度不大于0.5mm的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边缘 应符合条款a). c) 金属(包括紧固件,例如螺丝钉的头)或刚性聚合物的边缘应没有能够引起受伤或擦伤的毛剌.软性聚 合物(例如聚烯烃)的水口不认为是毛剌. d) 当玩具的功能(如显微镜的盖玻片)有要求时,锐利边缘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上. 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边缘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 用作导体,显微镜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的薄片,其边缘被认为是功能性边缘因而不需要警告. 4.8 尖端和金属丝(见C.8) 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 a) 玩具上的尖端当进行8.12(锐利尖端)的测试被判定为锐利时, 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尖端, 假如尖端不能通过该测试,则应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来评估决定该尖端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 危险.铅笔以及类似的书写和作图工具的尖端不被认为是锐利尖端. b) 当玩具的功能有要求时,锐利尖端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中. 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端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 用作导体的薄片, 其尖端被认为是功能性尖端因而不需要警告. c)​ 含有易弯曲金属丝的玩具以及含有用来增加强度或固定形状的金属丝(例如用在软体填充玩具中) 的玩具按照8.13(金属丝的挠曲性)进行试验时应不断裂和产生锐利尖端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 4.9 突出部件(见C.9) 以突出形式出现并能对儿童构成剌伤危险的管子和钢性部件应加以保护.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 护件试验)测试时,该保护应不能取下. 玩具雨伞辐条的未端应加以保护.在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护件 试验)测试时,假如该保护被取下,则按照8.11(锐利边缘)和8.12(锐利尖端)进行测试时辐条的未端不能测 出有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点.此外,假如该保护如上所述被取下,则辐条的最小直径应为2mm,其未端应无毛 剌并且是光滑,圆形和几乎球形的. 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 4.10.1 折叠和滑动机构(见C.10) 4.10.1的要求不适于潜在座位表面宽度小于140mm玩具. 具有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含有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的玩具推车和玩具童车,应具有至少一个的主要装置和至少一个的 辐助锁定装置,两者均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 当玩具竖起时至少有一个锁定装置会自动锁上. 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以及其锁定装置无一失效或脱锁. 同样结构的两个装置(如锁定环) ,一个在玩具的左边,被认为是一个锁定装置. 假如其中一个锁定装置没有锁上而能部分竖起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a)的测试. 注1: 部分竖起意味着这种竖起可能会使使用者误认为玩具已被完全竖起. 注2: 条款a)所指的玩具推车或其例子见图4的说明 图4 手推车 b)​ 玩具推车的童车,其在其他方面也没有由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所造成的危害,应至少有一个能用手工操作的锁定装置或安全销. 在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以及锁定装置或安全销不应失效或脱锁. 假如没有将锁定装置锁上而能部分竖起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a)的测试.(见注1). 注3: 条款b)所指的玩具推车和童车,其例子见图5的说明. c) 在其他可折叠玩具(如熨衣板,折叠椅和桌子,等等)上的折叠装置,以及其可能具有剪式作用,应具有: 1)​  一个安全销或锁定装置.在进行8.18.3(其他可折叠玩具)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其锁定装置也不效或脱 锁;以及 2) 产生剪式作用的活动部件之间应至少具有12mm的空隙. d) 不是上述条款a),b),或c)所指的玩具,其具有供承受或儿童重量同时也能够夹伤手指的折叠或滑动机构时, 应具有这样一种构造使得活动部件的距离假如能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能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 4.10.2 驱动装置(见C.11) 4.10.2a)和b)的要求不适用于没有足够力量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件的驱动装置. 驱动装置和发条钥匙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动装置应加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5(跌落试验)和8.7(撞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 b) 置于大和笨重玩具内的驱动装置应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6(倾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 c)​  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必须使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直接间隙,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园 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在钥匙或手柄上的任何孔不应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 4.10.3铰链(见C.12) 假如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任何部分质量小于250g时,本要求不适用. 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并且在铰链上装配后的边之间有间隙,则在部件的任何位置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 4.10.4 弹簧(见C.13) 弹簧应符合下述要求: a)​ 盘簧,假如使用中的任何位置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条款b)的要求不适用于在取掉负荷后不能恢复原形的弹簧(即超过弹性范围). b) 螺旋拉伸簧,假如当弹簧接受40N的时其两相邻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条款c)的要求不适用于接受40N力后不恢复原形的弹簧或绕在玩具的辅助配件(例如一个导杆)上使得可触及性探头A不能插进两相邻螺旋超过5mm的弹簧. c) 螺旋压缩弹簧,假如在静止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并且当玩具使用时能承受40N或以上的力, 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4.11 口动玩具(见C.14) 口动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口动玩具及其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其整体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 b)​ 口动玩具中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如果按8.9(浸泡试验),8.3(扭力试验)及8.4(拉力试验)测试后脱落,则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 c)​ 含松动部件的口动玩具,例如口哨中的小球,声响玩具中的簧片,当按8.17(口动玩具的耐力试验)时,不得松动产生任何可容入8.2(小零件圆筒)规定的测试圆筒内的物件.d)安装在气球中的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必须符合a)和b)的要求.4.12气球(见4.3和C.15). 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附有警告用语(见7.3) 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注明气球是用天然乳胶制造的. 4.13​ 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见C.16) 用于连接儿童与玩具的长度超过2米的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按8.19(绳索电阻)测量时,其电阻必须大于100MΩ/cm. 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在接近电网及雷雨天气下放飞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见7.10). 4.14 封闭式玩具4.14.1儿童可进入的玩具(见C.17)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任何连续封闭体积大于0.03m3且其内径尺寸大于150mm的安装了门或盖之类装置的具,必须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面积大于或等于650mm2,不会被堵塞的通风口,两个通风口间的距离必须在150mm以上.将玩具置于两个相互成90。角的相邻垂直平面上时(以模拟玩具置于墙角时的情景)必须保证上述通风口的面积.如果玩具中安装了固定的分隔或栏杠,且能够有效地使封闭玩具的最大内径尺寸小于150mm, 则不必达到本通风口的要求. b)​ 对于安装了门,盖或类似装置的玩具,其门,盖或类似装置应能在用最大为50N的力从其内部施加时打开. 注:本在求明确地排除了使用钮扣,拉链及尖似紧固装置固定门,盖或尖似装置的可能. 4.14.2 面罩和盔甲(见C.18) 面罩和盔甲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完全封闭住头且用不透气材料制作的面罩和盔甲必须有面积至少1300mm2的通风口,通风口的面积可以通过距离在150mm以上的至少两个孔洞来达到,也可以只用一个等效的通风口来达到. 注意:相当的通风口的例子 见图6. Total ventilation area 1300 mm2 minimum b) 覆盖面部的硬质材料例如护目镜,太空头盔或面罩在按8.3(扭力试验),8.4(拉力试验,一般),8.5(跌落试验)和8.8(压力试验)前或后,不得产生利边(8.11),尖点(8.12)或任何可进入眼睛的松脱部件. 本要求也适用于挖眼睛孔的和覆盖眼睛的,用硬质材料制作的玩具. c) 模仿保护面罩或盔甲玩具(例如摩托盔甲,工业安全盔甲和消防员盔甲)必须附加税警告标识(见7.9) 4.15 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见C.19) 4.15.1 由儿童或其它方式推动的玩具 由儿童或其它方式推动的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例如三轮车,踏板车,小车,手推车,溜冰鞋,滑板,moonhoppers and弹簧单高中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该要求不适用于4.15.2涉及的两轮玩具自行车. 4.15.1.1警告及使用说明 必要时,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应附有使用,组装和保养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在使用中可能会遇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注意事项. 由于玩具的结构,牢固度,设计或其它原因,不适合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附有符合7.17要求的警告标语. 4.15.1.2 强度 当玩具按8.21(静态强度)和8.22(动态强度)测试时,必须不会: a) 产生可触及性利边(8.11); b)​ 产生可触及性锐利尖端(8.12); c)​ 使可触及性的驱动机构对儿童手指或其它部位产生夹伤的危险; d)​ 倒塌造成与本标准相关要求不符合的情况. 4.15.1.3 稳定性 本条款(4.15.1.3)不适用于: -- 溜冰鞋,单排溜冰鞋及玩具滑板; -- 设计成无稳定底板的玩具(例如,弹簧单高跷,moonhppers,踏板车); -- 预定供36个月以上儿童且儿童可用双脚踏实地稳定的玩具(即儿童的双腿没有固定在踏板上)预定适用年龄组的儿童坐要玩具上时可以双脚着地(稳定前后); -- 安装了轮子的玩具(例如踏板车).最外边的车轮中心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150mm的车轮组可视为单轮子. 当按8.23.1(预定承载儿童重量的稳定性)试验时,必须不会倾翻. 4.15.1.4 车刹 本条款(4.15.1.4)不适用于: -- 溜冰鞋.玩具滑板和踏板车; -- 由手或脚提供动力于驱动轮或直接传送到车轮的玩具(例如脚踏车,三轮车); -- 未载重时最大速度为1m/s,座位高度在300mm以下且未固定儿童双脚的电动驱动的乘坐玩具. a)​ 机械驱动或电动牵引的带自由轮装置的玩具必须安装刹车装置.对于重量在30Kg或以上的玩具,车刹必须装有锁紧装置. 当承载50Kg的重量沿10°斜面加速滑下,则该玩具可视自由轮玩具,当按8.21(静止强度)载重以恒定速度2m/s±0.2m/s在水平面上用以下的力牵引时,则不视为自由玩具: FT1≥(M+25)*1.7,或者 FT2≥(M+50)*1.7 其中: FT1是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最大拉力,以牛顿计; FT2是预定供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的最大拉力,以牛顿计; M是玩具的质量,公斤计. 当按(8.30.1(非玩具自行车的刹车性能试验)测试时,移动距离必须不大于5cm. b)​ 电动驱动的骑乘玩具必须装有可自动切断动力供应的开关,且不会由此造成玩具倾翻. 刹车时必须能够自动切断向玩具提供的驱动动力. 4.15.1.5 传动及车轮装置 传动及车轮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链条传动装置中与儿童腿部最接近的传动链一侧(侧面A),从曲柄轮到传动齿轮处必须装有防护罩,另一侧(侧面B)的曲柄轮周围也必须有一个防护罩(见图7).防护罩必须无超过5mm的缝隙或孔洞.除非使用工具,否则防护罩不能被拆卸. b) 由踏板直接驱动的车轮不能有超过5mm的缝隙或孔洞. 条款c)的内容不适用于磨擦刹车装置,玩具滑板或溜冰鞋 c) 车轮与车身或车子的其余部件(例如挡泥板)间的空隙如容许5mm直径的探头插入,则必须能够让子12mm直径的探头插入,d)装有推动儿童的把手的三轮车,必须设计成当向前推动时,儿童放在脚踏板上的双脚不会被缠绕(例如设计成带自由轮的机构或foot rests).4.15.2自由轮玩具自行车(见C.19) 除4.15.1.2和4.15.1.5的要求之外,自由轮玩具自行车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5.2.1 使用说明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必须附有组装和保养说明.必须有提醒玩具自行车使用儿童的父母或儿童的看护者注意骑乘玩具自行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注意事项. 4.15.2.2 座鞍柱子的最小插入标记 座鞍柱上应有标示最小插入车身深度的永久标记.最小插入标记应位于与座位底部距离柱子直径或者2.5倍柱子直径的部位上,标记刻度应不影响柱子的强度. 4.15.2.3 车刹要求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应安装分别对前轮和后轮产生刹车作用的二个相互独立的刹车装置. 对于手刹装置刹车把中心点B与车刹间的距离d(如图8所示),应不超过60mm.刹车手把经调节器调节应能够达到上述尺寸的要求.刹车手把的长度必须最小达到80mm.. 当按8.30.2 (单车刹车性能)测试时,玩具移动距离必须不大于5cm. 图8 刹车手把尺寸 4.15.3 秋千及类似玩具(见5.6和C.20) 秋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秋千的框架和/或悬挂装置按8.24(秋千强度)试验时,不会发生与本标准相关要求不符的倒塌.b)当使用绳索和链条作悬挂装置时,按8.29(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直径)测量时,绳索和链条的直径应不小于10mm,当绳索和链条是扁平状时,其宽度应不小于10mm. 链子孔洞最大不得超过5mm,以防儿童手指夹伤(见图9). 悬挂铰链必须设计成能防止意外脱钩的情况(例如缠绕角度至少540°以上或者说弹簧钩). 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定期检查和维护秋千主要部件的说明(见7.4) 4.15.4 摇滚木马及类似玩具(见C.21) 摇滚木马及类似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装有摇滚座的木马或其它摇滚玩具装置,必须有限制其运动极限的装置,以确保乘坐者始终可以客观存在坐在座位上.以肉眼检查是否符合本要求.b)按8.23.1(稳定性,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试验时,玩具不会倾翻.c)按8.21(静止强度)试验时,玩具不会发生影响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要求的倒塌. 4.15.5 非儿童推动的玩具(见C.22) 非儿童推动但设计为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例如,公园滑梯,爬行架,跷跷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按8.21(静止强度)试验时,玩具不会倾翻,以致影响玩具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条款b)的要求示适用于带有将玩具固定于地面的装置及明显不能视为稳定的玩具(例如大园球和软填充动物玩具). b)​ 按8.23.1(稳定性,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试验时,玩具不得倾翻. c)​ 离开地面或其它一般用以承载儿童的平台600mm或以上的框架的开口,必须小于90mm或大于230mm.当按8.28(攀登框架及类似玩具的开口)试验时,本要求可满足探头C插入深度不超过100mm或者探头D插入深度超过100mm. 防止儿童跌落的围栏的垂直栏杠的间隔必须小于90mm,按8.28(爬行框架及类似玩具的开口)试验时,探头C插入深度不得超过100mm. d)​ 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定期检查和维护秋千主要部件的说明(7.4). 4.16 重型静止玩具 预定放置在地面但非承载儿童体重的质量超过5Kg的重型静止玩具,按8.23.2(重型静止玩具稳定性)试验时,不得倾翻. 4.17 弹射物(见C.23) 4.17.1 一般要求 弹射物及弹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硬性弹射物的尖端的直径必须不小于2mm. b)​ 用于撞击面的弹性材料按8.4.2.3(拉力试验,保护性部件)试验时,不得脱落. 4.17.2 非蓄能弹射玩具 非蓄能弹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箭状弹射物的箭头必须是钝的或用撞击面至少在3cm2以上的弹性材料(例如橡胶)保护.除非使用面积在3mm2以上的磁性金属园盘作箭头,尖端不得用金属材料制作. b)​ 预定垂直或接近垂直由弹簧机械或类似装置发射后自由飞行的直升机螺旋浆和推进器,必须装有保护环,以减少受伤的危险. 4.17.3 蓄能弹射玩具 由击发机械发射的弹射的弹射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按8.25.1(弹射物的动能)试验时,弹射物的最大动能不得超过 1)​ 0.08 J,无弹性撞击面的硬质弹射物; 2)​ 0.5 J ,软性或带弹性防护帽(例如橡胶)的弹射物. b)​ 对于最大动能超过0.08 J的箭状弹射物,其撞击面必须用弹性材料(例如橡胶)包裹.按8.25.1(弹射物动能)测试时,单位弹性材料撞击面的动能不得超过0.16 J/nm2. c)​ 如果击发装置能够发射其它弹射物(非玩具本身提供的)或者玩具能够击发动能超过0.08 J的弹射物,则必须有提醒使用者注意的警告用语(见7.8) 注意: 为减少造成眼睛受伤的危险,本标准强烈建议制造商把玩具设计成除玩具本身专用弹射物外不能击发其它弹射物. 4.17.4 弓和箭 与箭一并销售的弓,本标准中一律视为玩具. 由弓发射的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箭头不得用金属制作,但允许用面积在3mm2以上的磁性金属园盘制作的箭头. b)​ 当按8.25.2(弓和箭的动能)测试时由弓发射的箭的动能不得超过4.17.3a)规定的数值. c)​ 动能超过0.08 J的箭必须符合4.17.3b). 4.18 水上玩具(见C.24) 水上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玩具上的所有气门都必须固定的气门塞. 当玩具充满气体时,气门塞必须能够塞入气门,其留在外部的部分与玩具表面高度不得超过5mm. 如果按8.3(扭力试验)和8.4(拉力试验,一般)测试时气门塞脱落,则按8.2(小零件圆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容入小零件圆筒. b)​ 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水上玩具可能造成的危险(见7.5). 4.19 专门设计用玩具的火药帽(见C.25) 特别设计与玩具一起使用的火药帽的要求见附录A和7.14. 4.20 声响玩具(见C.26) 本条款(4.20)的要求不适用于: -- 口动玩具,其声量大小由儿童吹吸运动决定的(例如哨子,模仿乐器如小喇叭,笛子), -- 儿童启动的玩具即其声量大小由儿童力度决定的(例如木琴,铃铛,鼓).但是摇铃和挤压玩具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 磁带放音机,CD放音机和其它类似电子玩具.但是,如果此类玩具配有耳机或耳塞,则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当按8.31(发射音量声压测定)测试时,明确设计成发出声响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无干扰的场合测量近耳玩具发出的A – 加权声量L pA 不得超过92dB. EN 71 第一部分正式生效三年内,维持92dB的数值三年后该数值降为80dB. 使用coupler测试时,则近耳玩具发出的A – 加权声量L pA 不得超过102dB. EN 71第一部分正式生效三年内,维持102dB的数值三年后该数值降为90dB. b)​ 由摇铃或挤压玩具发出的A – 加权单相发射声量L pA 1 s 不得超过85dB. c)​ 由摇铃或挤压玩具发出的C – 加权峰值L pC peak 不得超过110dB. d)​ 使用coupler测试时,由带火药帽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峰值L pC peak 不得超过140dB. 注意: 在此测量位置测得的140dB相当于距离大约2.5cm测得的150--160dB. EN 71第一部分正式生效三年内,维持140dB的数值三年后该数值降为125dB. e)​ 除带火药帽玩具之外的其它类型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峰值LpC peak不得超过125dB. f)​ 如果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峰值L pC peak超过110dB,则应提醒使用者注意到可能会产生的听力损害(见7.15) 4.21 带热源的玩具 以下要求不包括化学或类似试验装置中的燃烧器,最大功率2.5W的灯泡或类似物品. a)​ 按8.33(温升测量)试验时,在满负荷输入时,带热源的玩具不点燃. b)​ 按8.33(温升测量)试验时,手柄,按扭和其它儿童的手掌可接触的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 金属部件 25K -- 玻璃或陶瓷部件 30K -- 塑料或木材部件 35K c)​ 按8.33(温升测量)试验时,玩具其它可触及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 金属部件 45K -- 其它材料部件 55K 5​  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除符合第4条款的相关要求外,应符合以下适用要求. 5.1 一般要求(见C.27) 5.1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物品: -- 纸,织物,橡皮筋,纱线,细绳和绒毛; -- 蜡笔,粉笔,铅笔和类似没有可移去部件的书写和绘画工具; -- 气球; -- 造型粘土和类似物品. 一般要求如下: a)​ 玩具和玩具的移去部件不管以任何方向,都不应完全容纳到8.2指定的圆筒(见C.27)中. b)​ 当按8.3(扭力试验),8.4(一般拉力试验),8.5(跌落试验),8.7(冲击试验)和8.8(压力试验)测试时,玩具不应产生以任何方向完全容纳到8.2指定圆筒中的任何部件或存在可触及利边(8.11),可触及尖端(8.12),同时当玩具含有绳索时还应符合4.10.4(绳索)的要求. c)​ 金属端和截面小于或等于2mm的金属丝按8.12测试时不产生尖端,被认为是有潜在危险的尖端.因此应进行评估以确定在考虑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时是否产生不合理的受伤危险. d)​ 大型和笨重玩具应按条款 b)进行测试,排除其中8.5(跌落试验)而且按8.6(翻倒试验)进行测试,条款要求不适用于大型和笨重玩具书本以及其它纸和纸板. e)​ 用胶粘接的木制玩具和粘有塑料贴纸的玩具在按上面条款b)进行测试之前应按8.9(浸泡试验)进行测试.油漆玩具上松脱的油漆薄膜免去8.2(小零件圆筒)试验.厚的表面涂层如清漆层不免除该试验. f)​ 玩具表面和可触及边缘应无毛刺. g)​ 预定供不能独立座起的幼儿使用的玩具,按b)试验时其外壳不应破裂.如果破裂明显不产生危险时可接受. h)​ 对于泡沫玩具和含有可触及泡沫部件的玩具,当按8.3(扭力试验)和8.4(一般拉力试验)测试时,进行试验的夹具和试验装置不应损坏玩具或部件而影响结果. 5.2 填充材料(见C.28) 填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软体填充材料不应含有任何尖锐污染物,如金属碎屑,钉,针和碎片. b)​ 软体填充玩具含有的小部件(如摇铃部件,铃,扯碎的泡沫)或填充材料可被咬或撕裂而产生的小部件可完全容纳到8.2指定圆筒时,这些玩具应有复盖,以致按8.4.2.2(缝边和材料的拉力试验)试验后,通过缝边或复盖材料的任何一个开口按8.10测试时不能自由插入探头A的前端部位.如果明显不产生危险则开口可接受. 注: 可被咬或撕开成块的填充材料,包括如塑料泡沫,但不包括纸张,织物,橡皮筋,纱线,绳索和绒毛. 5.3 塑料薄膜的粘贴性(见C.28) 玩具上的塑料薄膜在经过8.26.2(塑料薄膜,粘贴性)和8.4.2.1(拉力试验,一般)试验时,脱落并且面积大于100×100mm时应按8.26.1(塑料薄膜,厚度)进行测试,其平均厚度应不少于0.038mm. 5.4 玩具上的绳索(见C.30) 玩具上的绳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8.20(绳索厚度)测试时,玩具上的绳索厚度(最小尺寸)应至少为1.5mm. b)​ 玩具上绳索的自由长度(如在拉动玩具上),包括绳索有可形成绳索的附着物的 ​ 在25N±2N的拉力下自由长度不超过220mm. ​ 当承受25N±2N的作用力时,在25N±2N的拉力下绳索断开成不超过220mm的几部分.拉伸后在没有改变连接特性情况下应可以将断开部分连接起来.(见图10). 绳索自由长度的测量应从绳索在玩具的固定点到绳索末端,或到玩具其它部件的固定点.如果固定点.如果固 定点有形同绳索形状或形式的,这部分应作为整个绳索的一部分进行测量.(见图11) 图11 绳索的固定点 c) 在25N±2N的拉力下,绳索上任何绳索套的周长应不超过380mm. d) 含有自缩绳索的玩具应有小于10N的机械回缩力. e) 用于横跨固定在摇篮,童床,童车等的绳索,在25N±2N的拉力下长度不应超过750mm,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长度不应超过松驰长度的40% 应给出警告标示(见7.12 5.5 液体填充玩具(见C.31) 含有不可触及液体的玩具按条款4和5进行相关试验后,应进行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渗漏)试验,玩具应不产生渗漏也不应产生可能导致液体渗漏的割裂或破裂情况. 液体填充出牙器应加贴不可放置于冰柜的警告标识(见7.13). 5.6 秋千(见4.15.3和C.20) 秋千应提供靠背和防止儿童从座位上跌落的安全装置. 以下情况是合适的: -- T形杆或带有交叉带的保护杆,其水平面位于座位上方200mm至300mm之间; -- 将儿童固定在座位上的装置,如分叉皮带. 5.7 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 按8.32(电驱动玩具乘骑玩具的速度测定方法)测试时,电驱动乘骑玩具的最大速度限量为8Kg/h. 5.8 玻璃和陶瓷(见4.5和C.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结构中不应使用可触及玻璃和可触及陶瓷. 5.9 某些玩具的形状和尺寸(见C.32). 5.9a)和b)的要求不适用于软体填充玩具或玩具的软体填充部分或织物部分. 供无法独立坐起的幼儿使用的玩具,其形状和尺寸应符合a)和b)的要求. 明显面向这些儿童销售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摇铃玩具和有或没有发音特征的挤压玩具; -- 出牙器,供儿童咀嚼的玩具或部件; -- 用手活动的玩具; -- 书本和用纺织物或乙烯基复盖的建筑积木; -- 供横越摇篮,童床,童车玩具的可移动部件; -- 婴儿体操锻炼器上的可移动部件; -- 婴儿体操锻炼器的腿,下面a)和b)要求的应用不考虑婴儿体操锻炼器的重量. a)​ 这种玩具最大重量为0.5Kg,当按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测试时,玩具的任何部分都不允许穿过测试器A的底面. b)​ 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端部具有大重量0.5Kg的玩具,按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测试时,玩具的任何部分都不允许穿过测试器B的底面. 5.10 含单丝纤维的玩具(见C.33) 其单丝纤维伸直长度超过50mm并连接在织物基机上的玩具应加贴警告标识(见7.18). 6​  包装 6a) 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热收缩薄膜包装,一般当使用者打开包装时薄膜就被破坏; -- 用符合4.3b)要求的穿孔薄膜制造的袋子. 玩具的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开口周边大于380mm的用于外包装或内包装的软性塑料袋,当按8.26.1(塑料薄膜,厚度)测试时,其平均厚度就不少于0.038mm. b)​ 开口周长大于380mm的软性塑料袋不应用拉绳或绳索作为封闭手段. 7​  警告和使用说明(见C.34) 7.1 一般要求 注: 提醒本标准的使用者在每个国家有法定要求. 对于欧洲联盟,请注意: -- 玩具必须按照1988年5月3日发布的欧共体委员会指令88/378.EEC有关玩具安全所描述的基本安全要求,附有合适的清晰的警告标识以减少玩具使用中产生的潜在危险(指令在1988年7月16日EC No. L 187的官方杂志上发表). --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1993年7月22日欧共体委员会指令93/68/EEC给出了CE标记的法定要求. 具体情况请参见指令或相关国家法规. 7.2 不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见C.35) 7.2条款不适用于那些由于考虑到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性能或其它使人信服的理由而明显显示不适合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折玩具.不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警告标识,例如:“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同时附有简要说明,指出需要限制的特定危险. 注: “警告”这个词应放在句首. 在产品销售处的年龄警告应清楚易懂.年龄警告标识应既出现在玩具本身又出现在零售包装上. 特定危险的说明可出现在附页或使用说明上.年龄警告标识可用EN71—6玩具安全第6部分年龄警告 标签的图符号中给出的符号代替. 7.3 乳胶气球(见4.12和C.15) 乳胶气球的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 “警告!未充气或破裂的气球可能对八岁以下儿童产生窒息危险,需要成年人监护,将未充气的气球远离儿童.破裂气球应立即丢弃”. 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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