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76—2004
三元杂交猪生产
养猪场兽医防疫规程
2004-11-09 发布 2004-11-09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476—2004
前 言
DB34/T476-2004 《三元杂交猪生产 养猪场兽医防疫规程》是三元杂交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综合标准体系的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中预计制订的地方标准结构如下:
——《三元杂交猪生产 杂交繁殖技术规程》
——《三元杂交猪生产 种猪饲养技术规程》
——《三元杂交猪生产 仔猪培育技术规程》
——《三元杂交猪生产 育肥猪饲养技术规程》
——《三元杂交猪生产 养猪场兽医防疫规程》
——《三元杂交猪生产 种猪、仔猪、育肥猪配合饲料》
本标准由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芜湖市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芜湖市畜牧兽医中心、芜湖县畜牧兽医站、芜湖县三利养猪场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昌水 、吴建昌、陶绍起、李菲、查伟。
DB34/T476—2004
三元杂交猪生产 养猪场兽医防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元杂交猪场兽医防疫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养殖场区总体卫生要求、主要传染病
免疫程序、寄生虫控制程序、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及相关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本标准适用于皖南沿江一带规模以上猪场(年出栏商品猪 200 头或存栏母猪 50 头以上)的兽医
防疫。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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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养殖场区总体卫生要求
4.1 养殖区建设的防疫要求
4.1.1 环境质量
养殖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 NY/T 388 规定要求。
4.1.2 养殖区选择
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 1000m 以上,距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
圾及污水处理场 2000m 以上,养殖区内各养殖场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3 建筑布局
4.1.3.1 养殖区内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商贸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
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外调猪要有单独通道,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
传播。
4.1.3.2 养殖区内养猪场根据防疫需要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
应距离猪舍的下风 50m 以上,更衣消毒室应建在生产区的入口处。
4.2 养殖区养猪场设施设备
养猪场设施设备符合 NY5031 规定。
4.3 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养殖区养殖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养猪场或养猪专业户不得在外购生、鲜猪肉
和偶蹄动物肉及副产品带入场内。
4.3.1 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4.3.1.1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 NY/T 5033 执行。
4.3.1.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 NY 5032 执行,饲料添加剂使用按《饲料、饲料添加
剂条例》规定执行。
4.3.1.3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 NY 502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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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 NY 5030 执行。
4.3.2 卫生制度
4.3.2.1 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有传染病的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4.3.2.2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沐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4.3.2.3 养殖区兽医人员不准对养殖区外动物诊疗疾病;种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养殖区外开展猪的
配种工作(人工授精的精液可对外提供)。
4.3.2.4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沐浴消毒,更换防护服
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并遵守生产区内一切防疫制度。
4.3.3 环境消毒
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 NY/T5033 的规定执行。
4.3.4 引进猪只
养殖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在引进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检疫
证明,防疫标识;猪只在装运过程中不得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 30 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注射相关疫苗,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
饲养。
5 主要传染病免疫程序
养殖区养猪场(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科学制定相
应免疫程序。各养殖场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生病种及规律选用以下免疫种类及程序(疫、菌苗说明书
与下列免疫程序不同时,以说明书为准),并做好免疫记录和打挂免疫标识。
5.1 猪瘟
5.1.1 种公猪:每年春、秋季用猪瘟兔化弱毒疫苗各免疫接种一次。
5.1.2 种母猪:于产前 45 日龄免疫接种一次;或春、秋两季各免疫接种一次。
5.1.3 仔猪:(20—30)日龄、(65—70)日龄各免疫接种一次;或仔猪出生后未吃初乳前立即用猪
瘟兔化弱毒疫苗免疫接种一次。
5.1.4 后备种猪:选留作种用时立即免疫接种一次。
5.2.口蹄疫
5.2.1 种公猪:每年接种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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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种母猪:配种前 4 周或产前 45 日龄免疫接种一次。
5.2.3 仔猪:30 日龄首免,60 日龄二免;外运或出售仔猪出场前 21 日龄接种;外购仔猪进场后隔
离,48 小时后接种(20 日龄-30 日龄后加强免疫一次)。
5.3 猪丹毒、猪肺疫
5.3.1 种猪:春、秋两季分别用猪丹毒和猪肺疫菌苗各免疫接种一次。
5.3.2 仔猪:断奶后合群时分别用猪丹毒和猪肺疫菌苗免疫接种一次;70 日龄分别用猪丹毒和猪肺
疫菌苗免疫接种一次。
5.4 仔猪副伤寒
仔猪断奶后合群时(33 日龄~35 日龄)口服或注射一头份仔猪副伤寒菌苗。
5.5 仔猪大肠杆菌病(黄痢)
妊娠母猪于产前(40-42)日龄和(15-20)日龄分别用大肠杆菌腹泻三价灭活菌苗(K88、K99、
987P)免疫接种一次。
5.6 仔猪红痢病
妊娠母猪于产前 30 日龄和产前 15 日龄,分别用红痢灭活菌苗免疫接种一次。
5.7 猪细小病毒病
5.7.1 种公猪、种母猪:每年用猪细小病毒疫苗免疫接种一次。
5.7.2 后备公猪、母猪:配种前 30 日龄免疫接种一次。
5.8 猪喘气病
5.8.1 种猪:成年猪每年用猪喘气病弱毒菌苗免疫接种一次(右侧胸腔内)。
5.8.2 仔猪:(7-15)日龄免疫接种一次。
5.8.3 后备种猪:配种前再免疫接种一次。
5.9 猪乙型脑炎
种公猪、种母猪、经产第(1-2)胎母猪、后备母猪在蚊蝇季节到来前(4-5 月份)用乙型脑
炎弱毒疫苗免疫接种一次。
5.10 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5.10.1 妊娠母猪在产仔前 45 日龄于颈部肌肉注射一次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5.10.2 仔猪:70 日龄注射一次。
5.11 猪伪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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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用 PBS(磷酸缓冲盐溶液)稀释成每头 1mL。
5.11.1 乳猪肌肉注射 0.5mL,断奶后再注射 1mL。
5.11.2 3月龄以上猪只肌肉注射 1mL。
5.11.3 种猪每 4 个月注射一次,每次肌肉注射 2mL,妊娠母猪及成年猪肌肉注射 2mL。
5.11.4 后备种猪在配种前一个月和产前一个月各接种一次,每次注射 2mL。
5.11.5 可根据猪场历史发病情况选择灭活苗或基因苗。
5.12 做好免疫记录,建立疫苗采购、保管、领用、免疫注射、抗体监测、免疫程序等各种业务档案。
6 寄生虫控制程序
6.1 药物选择
驱虫药物的使用按 NY5030 执行,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的抗寄生虫药物。
6.2 常见蠕虫和外寄生虫的控制程序
6.2.1 首次执行寄生虫控制程序的猪场,应首先对全场猪进行彻底的驱虫。
6.2.2 对怀孕母猪于产前(1-4)周内用一次抗寄生虫药。
6.2.3 对种公猪每年至少用药 2 次,但对外寄生虫感染严重的猪场,每年应用药(4-6)次。
6.2.4 所有仔猪在转群时用药一次。
6.2.5 后备母猪在配种前用药一次。
6.2.6 新进的猪驱虫两次(每次间隔 10 天-14 天)后,并隔离饲养至少 30 天才能和其它猪并群。
首选药物有:伊维菌素、道拉菌素、阿维菌素。
7 疫病监测
疫病监测按 NY5031 规定执行。
8 疫病控制和扑灭
养殖区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规
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8.1 养殖区和猪场兽医应及时诊断,调查疫源,并尽快向当地防疫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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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根据疫病种类做
好封锁、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治疗和淘汰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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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小范围内。
8.2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殖区内疫点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
的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措施,在受威胁区实施强免;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
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疫点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 GB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 GB/T16569 进行。
8.3 发生人畜共患病时,须同时报告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措施。
8.4 兽医人员在治疗猪病时,使用药物按《兽药管理条例》第 6 章执行。
8.5 在最后病猪死亡淘汰或痊愈后,须经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观察,不再出现新病例时,并进行
严格消毒后,方可撤消或申请解除封锁。封锁期间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只及
产品,染疫病死的猪只按国家防疫规定的办法处理。
9 记录
养殖区每个养殖场户都应有相关的档案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种猪系谱、猪只来源、饲料消
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免疫接种情况,治疗用药情况,
猪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根据需要保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