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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 设计基本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Building (2002年版) 第 1 页 2002北京 设计基本规定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
设计基本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Building (2002年版) 第 1 页 2002北京 设计基本规定 建设部关于发布 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 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 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 81号《实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 布,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 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 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 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 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 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 2 页 设计基本规定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 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 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 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 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 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 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 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www.cin.gov.cn/stand/qz.htm Email:qztw@mail.cin.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 3 页 设计基本规定 目 录 前 言 ..................................................................... 3 目 录 ..................................................................... 4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6 2 室 内 环 境 设 计.......................................................... 8 2.1 热工与节能 ................................................. 8 2.2 照 明 ................................................. 12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 13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17 3.1 公 共 建 筑 ............................................ 17 3.2 居住建筑 .................................................. 23 3.3 老年人建筑 ................................................ 25 3.4 无障碍设计 ................................................ 25 3.5 地 下 室 ................................................. 32 第 4 页 设计基本规定 第一篇 建 筑 设 计 第 5 页 设计基本规定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 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级,亦不应少于 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第 6 页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设计基本规定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 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 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 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第 7 页 设计基本规定 2 室 内 环 境 设 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 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 3.0m/s的地区,对于 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 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 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 3.0m/s的地区,对于 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 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 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 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5.1.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 符合表 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Δω](%) 表 6.1.2 第 8 页 保 温 材 料 名 称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Δω]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7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15 矿渣和炉渣填料 2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W/(m2·K)] 表 4.2.1 注:1 表中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系指考虑周边热析影啊后的外婿平均传热系数。有些地区外墙的传热系 数限值有两行数据,上行数据与传热系数为 4.70的单层塑料窗相对应:下行数据与传热系数为 4.00 的单框双玻金属窗相对应。 第 9 页 2 表中周边地面一栏中 0.52为位于建筑物周边的不带保温层的混凝土地面的传热系数;0.30为带保 温层的混凝土地面的传热系数。非周边地面一栏中 0.30为位于建筑物非周边的不带保温层的混凝 土地面的传热系数。 设计基本规定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 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 调能耗应节约 50%。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 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 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 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0.4的规定。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表 4.0.4 外窗的传热系数 K[W(m2·K)] 朝 向 窗外环境条件 窗墙面积比≤ 0.25 窗墙面 积比> 0.25且 ≤0.30 窗墙面 积比> 0.30且 ≤0.35 窗墙面 积比> 0.35且 ≤0.45 窗墙面 积比> 0.45且 ≤0.50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 温>5℃ 4.7 4.7 3.2 2.5 — 北(偏东 60°到偏西 60°范 围)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4.7 3.2 3.2 2.5 — 无外遮阳措施 4.7 3.2 — — — 东、西(东或西 偏北 30°到偏 南 60°范围)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4.7 3.2 3.2 2.5 2.5 南(偏东 30° 到偏西 30°范 围) 4.7 4.7 3.2 2.5 2.5 4.0.7 建筑物 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 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GB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 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 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4.0.8 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 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 K[W/(m2·K)]和热惰性指标 D 表 4.0.8 第 10 页 屋顶* 外墙* 外窗 (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 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 的架空楼板 户门 K≤1.0 D≥3.0 K≤1.5 D≥3.0 K≤0.8 D≥2.5 K≤1.0 D≥2.5 按表 4.0.4的规定 K≤2.0 K≤1.5 K≤3.0 设计基本规定 注:当屋顶和外墙的 K 值满足要求,但 D 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93第 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 5.0.5 按采 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表 5.0.5 HDD18 (℃·d) 耗热量指标 qh(W/m 2 ) 采暖年耗电量 Eh(kWh/m 2 ) CDD26 (℃·d) 耗冷量指标 qc(W/m 2 ) 空调年耗电量 Ec(kWh/m 2 ) 800 10.1 11.1 25 18.4 13.7 900 10.9 13.4 50 19.9 15.6 1000 11.7 15.6 75 21.3 17.4 1100 12.5 17.8 100 22.8 19.3 1200 13.4 20.1 125 24.3 21.2 1300 14.2 22.3 150 25.8 23.0 1400 15.0 24.5 175 27.3 24.9 1500 15.8 26.7 200 28.8 26.8 1600 16.6 29.0 225 30.3 28.6 1700 17.5 31.2 250 31.8 30.5 1800 18.3 33.4 275 33.3 32.4 1900 19.1 35.7 300 34.8 34.2 2000 19.9 37.9 2100 20.7 40.1 2200 21.6 42.4 2300 22.4 44.6 2400 23.2 46.8 2500 24.0 49.0 第 11 页 6.0.2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 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 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 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设计基本规定 2.2 照 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1 照度标准值(lx)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低 中 高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 裱修整间、美工室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 缩微阅览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读者休息室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1x) 表 4.3.3 房 间 名 称 照 度 值 工 作 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墙 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 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 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 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 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7.2.2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 7.2.2 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 低于 0.7。 第 12 页 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 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 匀度不应低于 0.7。 设计基本规定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 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房 间 名 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 居 室 ≤45 ≤50 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 计权隔声量(dB) 围护结构部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3.2.2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楼 板 部 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 的可能条件。 4.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 第 13 页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房 间 名 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 设计基本规定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l 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 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 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 4.1.1 中的允许噪声级应 降低 5dB。 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计权隔声量(dB) 围护结构部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4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楼 板 部 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6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 注:l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 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 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 第 14 页 设计基本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5.1.1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房 间 名 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 诊 室 ≤55 ≤60 手 术 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5.2.1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 计权隔声量(dB) 围护结构部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 善的可能条件。 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楼 板 部 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第 15 页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 善的可能条件。 设计基本规定 6.1.1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嗓声级 表 6.1.1 允许噪声级(dB) 房 间 名 称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 房 ≤35 ≤40 ≤45 ≤55 会 议 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 公 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0 ≤60 — 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 允许噪声级(dB) 围护结构部位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6.2.2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楼 板 部 位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可 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 能条件。 第 16 页 设计基本规定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 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 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 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 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 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1.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当小于 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 17 页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基本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 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 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 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 分层使用。 3.1.7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 3.1.7 走道净宽(m) 走 道 长 宽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40 >40 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 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 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 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 18 页 设计基本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 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 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 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 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 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 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 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 19 页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 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 设计基本规定 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 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 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 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80m,坡度不应大于 45°,并应 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 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 扩散。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第 20 页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设计基本规定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问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4m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 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 小于 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2.2.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 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 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 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 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 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第 21 页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出入 设计基本规定 口边线内 2m处作视点的 120°范围内至边线外 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 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 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 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 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 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 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 22 页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设计基本规定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 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 1m 的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2 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 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 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 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 净高不应低于 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 不应小于 1m。 第 23 页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设计基本规定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 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 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 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 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 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 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 20m时,应设电梯。 第 24 页 设计基本规定 3.3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了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户室内 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 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 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1.10m;出 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 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 5.1.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 5.1.1 第 25 页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办 公 室 、 科 研 建 筑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公共厕所 7.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设计基本规定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 5.1.2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 5.1.2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商 业 建 筑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服 务 建 筑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 ·殡仪馆建筑等容美发建筑 1.建筑入口及门 2.水平与垂直交通 3.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饮食厅、游乐用房 5.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 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注: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 5.1.3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 5.1.3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文 化 建 筑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纪 念 性 建 筑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碑 ·纪念物等 1.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等 7.公共厕所 8.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楼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 26 页 5.1.4 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 5.1.4的规定。 设计基本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 5.1.4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观 演 建 筑 ·剧场、剧院建筑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体 育 建 筑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游泳馆建筑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人口、人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主席台、贵宾休息室 6.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8.观众厕所 9.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 5.1.5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 5.1.5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交 通 建 筑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站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医 疗 建 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急救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1.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建筑人口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售票,联检通道,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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