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新法给劳动争议处理带来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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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孙先生1998年6月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做电梯维修工。其工作全年无休。但10年来,公司却
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2008年6月,孙先生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十年
来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请问:
☆ 孙先生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 他还可以要求10年前的加班工资吗?
☆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仲裁要交费吗?
举证:
☆ 孙先生手头没有证据,但物业公司承认公司有考勤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最后,法院责令物业公司交出考勤记
录。
时效:
☆ 用人单位认为孙先生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 孙先生认为,按照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超过时效。
收费:
☆ 仲裁没有收取受理费;
☆ 孙先生上诉至法院,法院收取了10元诉讼费。
☆ 公司不服一审上诉至中院,法院又收取了10元诉讼费。
法院判决:
☆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
偿金共计6万余元。
☆ 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法动态:
☆ 时效延长至一年。
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大大加重。
☆ 案件受理费降低到接近免费。
新法动态:案件数量大大增加
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将近7
万件。
北京平均30家企业里面就有一家在这一年中被诉过。
新法动态:
☆ 索赔额相对08年前增大
未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双倍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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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条款,使得十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
不再新鲜。
☆ 劳动合同法不断深入人心,代理诉讼的人大大增多
总结:
☆ HR不但要应对企业日常的员工管理,还可能面对一些员工提起的仲裁或诉讼。因此,掌握一些
基本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实施,加重了企业在仲裁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了解仲裁或诉
讼中的风险,以助于HR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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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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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点:
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流程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 一裁终局的案件
☆ HR提示
劳动争议案件流程图
问:下列哪些争议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
1)小昭在张无忌家做保姆,工资每月800元,因拖欠工资,引发争议;
2)仪琳加入恒山公司,解决了北京户口便离职,但单位不配合为其办理有关集体户口转出的手
续,引发争议;
3)韦小宝考入北京东城区工商局,聘任制公务员,聘期三年,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
☆ 解答:不是劳动争议,包括家庭或个人与聘请的家政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家政公司与其员工之
间为劳动争议;农村承包经济户雇工也不算;
☆ 解答:户口的事情目前处于三不管的地带;
☆ 解答:人事争议,走人事争议仲裁,不服仲裁可上诉至法院。
4)乔峰为丐帮公司工作期间,损害公司名誉,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引发争议;
5)芷若在峨嵋公司上班,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芷若要求其缴纳;
6)虚竹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往法院站岗,因加班问题欲起诉法院;
☆ 解答:侵权之诉与劳动争议之诉竞合;选择劳动纠纷为案由时可以走劳动争议程序
☆ 解答:不受理。只有走行政程序,打行政官司;
☆ 可能是外包服务,也可能是劳务派遣;前者应该告人力资源公司,后者可将法院与公司一起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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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段誉毕业后进入中国法学会,担任秘书,因工资问题引发争议;
8)鸩摩智是印度人,被一家中国公司聘请教英文,未办理就业许可,后因工资发生争议;
9)任盈盈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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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决定不去上班,用人单位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
议;
☆ 解答:可能是人事争议,也可能是劳动争议;取决于段誉是否有编制;
☆ 解答:不是劳动争议,应当直接上法院。还有外国公司在华办事处招工;学生、下岗职工再就
业、退休职工、童工、未经注册的公司招工等;
☆ 解答: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纠纷一般不算劳动争议。还有就业歧视、发出录用通知又拒绝录用等
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案例:包不同被上海燕子坞有限公司聘用,在其北京办事处工作。因劳动争议,包不同在北京办
事处所在朝阳区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对包不同有利,于是包不同不再起诉,而公司决定继续在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解答:
上述程序,从法律上并无问题。但请注意,劳动仲裁裁决之后,单位方完全可以选择在上海注册
地的法院起诉,这样对自己就非常有利;从包不同这一方来讲,无论对仲裁结果是否满意,都应该立
即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如果发现对方未起诉,再撤诉即可。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1.张先生因与某在海淀注册的外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 解答: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可能管辖,视其注册资金
而定。
法律规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
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
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3)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2.李女士在朝阳上班,与在海淀注册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其应向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 解答:只能是海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
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注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王女士在朝阳上班,与在昌平注册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其应向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 解答:朝阳或昌平。
4.李先生在昌平上班,与在通州注册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其应向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 解答:昌平或通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HR注意:
☆ 并非外资企业案件就一律由市仲裁受理,市仲裁受理至少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A、注册
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必须在城八区。注意是注册地与上班地均在城八区;B、注册资金一仟万美金以
上。换而言之,外地的外资企业可以在北京区仲裁委受理(如果上班地在北京的话);注册于非城八
区的外企由区仲裁受理;注册资金低于一仟万的也由区仲裁受理。
☆ 注册地与上班地均在城八区的案件,一律由注册地管辖。比如公司在海淀注册,上班在朝阳,
则只能在海淀申请仲裁,不能选择朝阳。
☆ 注册地与上班地之中有一个不在城八区的,则可由注册地管辖,也可由上班地管辖。双方分别
向注册地与上班地申请仲裁时,由上班地履行。
☆ 受理错误不要撤诉,应要求仲裁委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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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裁终局
提问:请看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一裁终局?
☆ 请求加班费一万元,裁决应支付100元;
☆ 请求加班费五千元,经济补偿金五千元,裁决支持加班费五千元;
☆ 请求支付加班费九千元,裁决支付九千元。
解答:
☆ 何种情况下一裁终局?目前全国各地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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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
☆ 北京的标准是:仲裁请求(而非裁决金额)之总和(而不是各项)不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12
倍时,适用一裁终局。因此只有第3种情况属于一裁终局。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6月。
4、……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
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
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HR注意:
☆ 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仍可以起诉,最后的判决金额一般不会低于原裁决额;
☆ 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除非有明显的错误,很难获得支
持。
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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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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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以事实为准绳,还是以证据为准绳?
解答:
☆ 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
☆没有证据可以百分之百的推定出事实;
☆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一):
问: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否认小张曾在该上
班。
请问:谁来证明小张曾经在该公司上班?
解答:
☆ 劳动者须证明曾在该公司上班;
☆ 是否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者举证,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包括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否支付工资等。
问:下列证据中,哪些单独便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1)劳动合同,双方签字;
2)社保缴费记录,医疗蓝本;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离职证明,工作证明,盖有公章的工作证等;
5)写字楼出入卡,写明公司名称,但无盖章;
6)工资存折,上有工资打款记录;
7)暂住证,上面写明服务处所为某某公司;
8)投标书原件,上有公司盖章,说明申请人受公司方委托参与投标;
9)穿着工作服在公司里面与同事的照片;
10)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的录音;
11)两个前同事亲自出庭作证;
12)公司布置工作的电子邮件。
解答:
☆ 劳动仲裁委对证明劳动关系相当严格。劳动合同、缴税证明、社保以及其它有单位盖章的文件
可以作为充分证据,其它均不充分;
☆ 但在法院阶段,如有一系列证据,有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实务中,上述1、2、3、4项可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其它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证据
链,有可能被法院采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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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举证责任分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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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李主张公司拖欠其四月份工资五千元,公司声称工资已按时足额发放。只是发放采取现金
发放,也未进行签收,因此拿不出证据。双方的争议被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请问:仲裁委会如何裁
决?
解答:
是否已经支付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
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举证,但如无其它证据,以实发工资为准;
因此用人单位在平时应保留签收的凭证;
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只限于申请仲裁之日前的两年。
举证责任分配(三):
问:是否已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由员工举证还是由单位举证?
☆ 解答:由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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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四):
是否是工伤,由谁举证?
提问:赵敏是某药厂医药代表,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在北京城里各处跑。这一天,同事接到她
的电话,说她要去接个同学。后来赵敏在火车站附近发生车祸,车祸时间正是她给同事电话不久。她
主张是工伤,是去见客户,但单位否认。那么她是工伤吗?
解答:
☆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
☆ 工伤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典型工伤
举证责任分配(五):
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谁举证?
提问:阿紫在一家小保洁公司作事,没签劳动合同,后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承认阿紫确实来上过
班,但是08年十月份才开始上班,十二月即离职,阿紫则说自己是08年元月份开始上班,09年3月才离
职。此无证据,单位则提供公司员工出庭作证。那么入职和离职时间应以何时为准?
解答:
工作年限、入职时间等由单位举证.单位可以入职登记表\简历\劳动合同等来证明入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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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六):
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变动,由谁举证?
☆ 员工说不同意降薪,公司说双方同意降薪;
☆ 员工说不同意调岗,公司说系双方同意;
☆ 员工说单位要开除他,公司说没有开除他;
☆ 员工说工资是三千一个月,公司说工资是两千一个月;
☆ 员工说是单位开除他,公司说是员工自己离职。
解答:
☆ 谁主张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变动,由谁举证;
☆ 否则,则继续按原权利义务履行,包括工资、岗位等;
☆ 工资无其它证据,按证据显示的实际工资计发;
☆ 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理由各执一辞,则单位需举证。
举证责任分配(七)
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声称在公司上班时,周六周日经常加班。公司则声称上班时间
非常标准,不存在周六周日加班。
请问:谁来证明有没有加班?
解答:
☆ 加班的举证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平时加班由劳动者举证,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由用人单
位负一定举证责任;
☆ 从趋势看,司法部门正在强化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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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八)
是否合法解除,由谁举证?
问一:小赵是某公司的店长,双方于2006年5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公司以小赵
店内盘点差,利用职务之便私拿蛋糕和私改到货数量冲抵帐目等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赵不服,认
为该解除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规章制度的依据,于是她向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请问:要想打赢官司,公司应该拿出哪些证据?
解答:
☆ 在劳动关系确已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证明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及合法性。
1.公司要证明小赵确实有上述过错行为;
2.公司要拿出规章制度证明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公司还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告知了小赵;
4.公司还应该拿出该规章制度系民主制订的证据。
☆ 实务中,具备前两个条件,只是有可能胜诉;具备前三个条件,一般能胜诉;四个条件均具
备,方可万无一失。
总结: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强化,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的严密化、书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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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要劳动争议的请求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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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适可而止,言多必失;
☆ 为当事人的利益就是最大的公正;
☆ 请用证据说话;
☆ 请围绕法律说话。
问一:世界是可知的吗?真相是可以把握的吗?
解答:
无论真相是否可知,我们不可回避的是:
1.真相是稀缺资源,寻找真相是需要成本的,为了效率,我们有时候需要牺牲真相;
2.人生有限,我们需要卸掉包袱,轻装上路;
3.讲究规则不可避免要牺牲部分真相,但没有规则将牺牲更多真相。
问二:作为代理人,应该追求公正,还是谁出钱就听谁的?
解答:
作为代理人,应该为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服务,这是因为:
☆ 为了实现法律的需要,这是法律的要求;
☆ 为了最终实现公正的需要,原被告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博弈,最终达到一个平衡;
☆ 为了人格健全的需要,我们需要一个可以坦诚的告知真相的人。
案例:
某公司2008年1月20日给王先生发出offer letter,上面写明: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
元,转正后四千。王先生2008年1月25日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
一直为三千,法定节假日与双休日都有加班,2009年4月20日,某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给王先生发
了一个解除通知且4月的工资也没发放。
请问:王先生可以要求哪些索赔项目?
索赔项目: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双倍工资;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5.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
6.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7.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8.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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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一):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抗辩?
抗辩理由:
☆ 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 过错在劳动者;(注意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拒签);
☆ 已签合同,直接证明——任何形式的协议;
☆ 已签合同,间接证据;
☆ 伪造签名的问题;
☆ 从次月起计算;
☆ 加班费不双倍;
☆ 津贴、补贴不属工资不双倍;
☆ 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双倍;
☆ 期满未续签不双倍;
☆ 缩短在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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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
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抗辩(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抗辩理由:
☆ 否认劳动关系;
☆ 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是否双倍法律上不太清楚;
☆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不一致,举证证明是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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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提出;
☆ 其它双倍工资的抗辩也多适用于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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