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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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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答辩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下载关于药学专业毕业论文临床本科毕业论文下载 (或毕业设计) 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学生姓名 包 陈 颖   指导教师 韩 瑜 院 系 应用法律系   专业名称 法律文秘 班  级  文秘082    学  号 200805206 提交日期 2011年4月4日 答辩 答辩ppt下载中国建筑转正答辩ppt下载民事答辩状范文下载毕业答辩毕业答辩模板 日期 2011年5月13日 2011年  4 月 4 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 ) ) ) ) ) ) ) ) ) ) ) ) ) ) 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作者 包陈颖 指导老师 韩瑜 赵福青 [摘 要]:农村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指发生在农民个体或群体之间的民间的、族群性冲突,或是发生在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群体性事件。而利益的分化严重、宗族观念的强化以及政治信任的流失等因素是导致农村基层矛盾纠纷产生或激化的主要原因。在具体途径和方法上,主要有民间和解及司法途径等,其中,民间和解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种纠纷调处途径。 [关键词]:基层矛盾 纠纷产生的原因 调解的方法 一、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概论 自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使儒家文化深深地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农村,“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依然非常看重“和气”、“情面”,但是各种各样的矛盾还是充斥于现实社会中,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 (一)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现状 乡村社会纠纷,是社会纠纷的一种,是因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这种紧张的社会关系如果不及时加以消除,就可能给乡村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造成破坏,更不用说我们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了。 两千多年来的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使中国大多数的农民都固守在养育自己的这方土地上,生于斯、养于斯、死于斯。由于地域局限和血缘关系的缘故,形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中,免不了复杂的纠纷。 根据学者们的一般界定,纠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社会均衡关系就是社会秩序,所以也可以说纠纷就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①。困难和贫富差距扩大使群众产生不满情绪,在利益分配为上,各种利益矛盾逐渐产生,个别的或群体性的利益冲突普遍增多。矛盾纠纷的燃点较低,一起偶发的具体事件甚至很小的事情,就可能成为冲突矛盾的“导火索”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受损问题,已经引发或正在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二) 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类型 有关学者认为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很难对之进行详尽的划分,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类型划分。根据纠纷主体标准,可分为民间纠纷和针对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当然,这种划分也不是绝对的。 1、民间纠纷。 一般地,民间矛盾纠纷有发生在个体农民之间的纠纷,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户间矛盾纠纷的原因发生了改变,目前,农户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承包集体土地数量多的农户与数量少的用户之间的矛盾,从自身利益出发,承包土地多的农户要求按承包土地田亩数进行利益分配,而承包土地少相对人多的农户则主张按人口数进行利益分配;关于村民政治资格的争议,时代的前进促进了农村政治的民主化、科学化,越来越多的村民希望在政治上实现自己的抱负,或为一方百姓造福,或为自己谋利,但是民主政治的外衣包裹了一切。在利益面前,这一倾向表现得尤为明显。 2、农民与政府的冲突。针对政府与百姓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农民上访问题方面。政府在处理农村事务当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很多问题的解决不够民主,不够细致,不够及时,没有做到防微杜渐。以瓮安事件为例,本来是一件正常的事情,由于政府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使得事态不断升级,酿成苦果。有学者认为, “由于缺乏知识分子的‘加盟’,农民在近一个时期内是难以闹起大事的”②。然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促进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伴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农民便千方百计维护自身权益,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三)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研究的意义 尽管现今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业已衍变成了“半熟人社会”,农民的义利观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在历经了风风雨雨后展现了其顽强的生命力。基层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一个“早”字上。农村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变革、大发展,在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也存在一些难题,值得我们去探索、去破解。 二、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由于农村社会属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因此,人情和面子因素显然要 比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更易为民众所接纳,各种非正式制度则比正式制度更具实质性意义。在乡土社会,人们聚村而居、世代繁衍,形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③。这种规矩实质是人们长期生活而“习”成的各种礼俗。因此,尽管社会转型对农村社会带来极大冲击,但其核心价值体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各种农村观念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依然深远④。促使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发生的因素有经济的、政治的,也有观念层面的,这些因素可能单独起作用,更多时候是共同引发矛盾纠纷的发生。因此,乡村纠纷的种类,矛盾主体的格局,产生纠纷的深层原因,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变化。 (一)村民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二)基层组织建设薄弱 乡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粗暴,有的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还有相当部分村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两委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司法途径难走 由于村民大部分不十分富裕,而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的结果往往可能会“赢了官司输了钱”,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互相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这样既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的途径与方法 农村基层矛盾从性质上看,大致可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纠纷性质的不同,解决途径和方式也不应相同。按照纠纷性质标准来划分的三种类型既可能是不同主体的纠纷,也可能是同一主体之间纠纷的不同发展阶段。当然,并不是每一个纠纷都必须经历这么三个阶段,大部分民事纠纷只要处理方法得当,是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到解决的,只有很少部分纠纷才会进入第二和第三阶段。民事纠纷处于纠纷的初步阶段,因而也是矛盾与冲突相对缓和时期。在这个阶段双方敌对情绪不太强烈,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 有学者认为,由于乡土社会的熟人性质,农民不愿将纠纷解决寄托于司法的原因,“只要当事者和民间调解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这种私力救济即应为合法有效”,国家机关不应干预之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解决纠纷时可以完全忽视司法机构等正式途径。在不同类型的纠纷或纠纷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尽相同。 为适应基层矛盾现实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完善基层行政调解制度。在此我试图提出以下一些设想与建议。 (一)完善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于基层调解的相关内容只是零散地规定在一些法律文件之中。这便导致我国的基层行政调解制度在法律规范上缺乏统一性。在遵循制定法传统的我国,要有效发挥基层行政调解的作用,必须完善立法,增强行政调解在法律规范上的统一性⑥。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核心,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为骨干,其他调解为辅佐的调解体系。 (二)要依法调解 调解必须走合情合理合法之路,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不得强制调解,只能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 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履行率。另外,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规范调解的程序 调解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但灵活并不代表就不需要程序。如果没有程序的适当规则,缺乏最低限度要求的正当程序的保障,当事人也难于达到完全自由的合意的理想状态,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合法的调解结果。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基层行政机关调解纠纷解决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尤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了作用,法律程序对适用者权力进行约束,促进理性选择,并对适用结论的妥当性提供了支持。从整体意义上看,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是法律权威的保障。完善基层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应当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专门对基层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作出规定。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 (四)规定调解时限 规定调解的时限,有助于保障调解的效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调解的期限规定为两个月或三个月为宜。逾期不能达成调解的,行政调解机构可以终结调解,这样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合理地利用行政调解这种救济方式,有利于消除久调不解而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 (五)构建解决矛盾纠纷的协调机制 正如张静所指出,农民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很多时候不是用法律来衡量谁是谁非,而是用自身利益来决定规则的选用[7]。农村的这种状况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许多农村基层纠纷并不能通过某种途径特别是国家正式制度路径得到解决,相反,要努力构建各纠纷解决路径的协调机制。强化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努力使各种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 四、结论与展望 从乡村发生纠纷、解决纠纷中的各种因素分析来看,无论是当事者还是执行者,无疑注定了其解纷路径的多元化局面。我们不仅应正确地意识到,并以规范地姿态对待它,更应当深刻地反思以致更好地完善这种机制。可能有人会认为只要不断的“送法下乡”,给村民灌输大量法律知识就可以了。殊不知,即使你在法律上有充分的知识优势,在纠纷解决的作用上说不定还不及村中或是乡镇政府的一位长者。对目前的乡村来说,更多的还是情理关系。所以,注重对传统因素的利用,实际上是乡村社会的需要,而并不意味着落后。然而一个趋势是我们所应该明白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加速发展,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必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乡土中国缓慢但又是确定地走向了现代,但是不能过分强调这种走向现代化步伐的缓慢性和进行性,不可因此盲目乐观。应该认识到现代化,是传统势力与新生改革势力的艰难联盟。如若不能确认识和处理好传统因素(传统势力)与新生因素的关系,必然会使现代社会的产生过程变得更加缓慢[8]。中国现代乡村社会解纷机制的格局应当是:在凸现国家权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以国家诉讼为后盾,以民间调解为先锋,以其他形式为补充的这样一种多元化解纷机制。 参 考 文 献 [1] 千叶.法与纠纷[N].三省章,1980,(45). [2] 萧功秦. 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政治态度与前景展望[J]. 战略与管理,1998,(5). [3] 孙昕. 政治信任、社会资本和村民选举参与——基于全国代表性样本调查的实证分析[J]. 社会学研究,2007,(7). [4] 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10). [5] 郭星华,王平. 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J]. 江苏社会科学,2004,(2). [6] 杨荣馨.构建和谐社会呼唤调解法[J].法制日报,2005. [7] 张静. 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8][英]梅州.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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