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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章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 价格公道合理 联系QQ#1747-88632 另外销售百度文库财富值 实力见证一切 联系旺旺 whx0910 成都电话159-02844380 旺旺 whx0910 QQ 174788632 淘宝店铺 whx0910.taobao.com 面向西南批发荧光棒 发光玩具 手拍 充气棒 助威道具 婚庆用品 口哨 晚会道具 演唱会道具 KTV酒吧用品 荷花池批发最低价 电话15902844380 联系旺旺 whx0910 QQ 174788632 荷花池批发荧光棒 淘宝店铺 whx0910.taobao.com 荧光棒批发价 全省最低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4〕88号 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 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   日 附件: 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 收 部 门 1 养犬管理费 公安 2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审查费 公安 3 特殊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工本费 公安 4 安全合格证工本费 公安 5 交通法规教育费 公安 6 出海船舶管理费 公安 7 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函费 外事 8 出国(境)证明费 外事 9 奖励证书、国家公务员任命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手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 人事 10 制剂产品定点审核费 药品监督 11 新药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初审费 药品监督 1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费 质量监督 13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收费 宗教 14 卫星地面站技术安全检查费 国家安全 15 品种报审费 农林 16 种畜禽场资格审验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畜禽合格证》工本费、品种审定费 农林 17 农机技术等级合格证工本费 农机 18 农村机械维修厂(点)技术等级评审费             农机 19 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工本费、渔业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及手续费 海洋渔业 20 渔港费收 海洋渔业 21 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告费 文化 22 同位素管理费 科技 23 技术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鉴证费 科技 24 办理出国学历证明工本费、自学考试专业证书审定费 教育 25 特级教师评审费、名师名校长评审费 教育 26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 27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品审批费、食品营养强化剂审批费、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 卫生 2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单位审查费 卫生、公安 29 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工本费 劳动 30 劳动合同书工本费 劳动 31 劳动用工年检公告费 劳动 32 船名牌工本费 交通 33 化学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收费 安监 34 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收费 经贸 35 屠宰工人上岗证收费 经贸 36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登报代办费、技术审查费、交通费、管理费、复审费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审费 经贸 37 通信市场管理费 通信管理 38 经营许可证年检公告费 通信管理 39 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工本费 邮政 40 信封生产企业审验公告费 邮政 41 军粮供应证卡印制工本费 粮食 42 地质科研成果评审费 国土资源 地质矿产勘查 43 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盐务 44 村镇规划选址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书及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 建设、农垦 45 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费 建工 46 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统计 47 烟花爆竹专用封签费 供销、安监 48 燃油助力车年检费 常州市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3〕13号 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   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   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   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   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   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   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   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   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   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   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   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   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   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   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   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   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   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   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   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   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   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   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   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   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   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   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   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   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   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   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   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   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    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   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   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   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   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   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   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   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   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   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   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   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   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   47、固废交换处置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   48、固废交换处置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   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   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   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   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   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   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   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2〕7 号 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 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五批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省级项目。共5个:   1.水厂建设费(苏价联涉〔1992〕10号)   2.建筑企业试验室定级审查费(苏价涉〔1993〕208号)   3.就业调节金(苏价费〔1998〕286号)   4.管理费(煤炭部门收取,苏财工〔1990〕195号、1997年决算批复)   5.乡镇煤矿管理费(苏政发〔1984〕131号)   二、各市、县(市)项目。共18个:   6.原淮阴市自来水查勘费(淮价房〔2000〕24号)   7.原淮阴市排水许可证工本费(淮价涉〔1996〕10号)   8.原淮阴市物资调拨管理费(淮广计〔1998〕47号)   9.原淮阴市科技兴棉基金(淮发〔1995〕13号)   10.原淮阴市设计管理费(淮政发〔1985〕13号)   11.原淮阴市文化出版市场管理费(淮价涉〔1992〕92号)   12.金湖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自行增加部分,金政发〔2001〕6号)   13.金湖县安全工作奖励基金(金政发〔1991〕160号)   14.原淮安市综合经营后备金(淮财农〔1995〕292号)   15.淮安市楚州区解困基金(自行增加部分,楚政发〔2001〕11号)   16.金湖县企业管理费(金财工〔1997〕46号)   17.常州市登记管理费(常政发〔1995〕39号)   18.常州市年检换证费(常政发〔1995〕39号)   19.武进市砖瓦窑业用地补偿费(武政发〔1988〕235号)   20.常州市征用土地粮食差价(常政发〔1988〕203号)   21.常州市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常州市政府〔1991〕13号令,常郊政〔2001〕42号)   22.金坛市城镇义务兵优抚统筹(苏价费〔1994〕356号)   23.徐州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成本费(徐价费函〔1999〕95号)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发展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 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财综[2001]78号 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涉及其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地区 收费部门 收 费 项 目 批准文号 1 全国 农业 乡镇企业管理费 价费字[1992]452号 2 全国 民政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价费字[1992]249号 3 北京 农业 地方小煤窑修路及管理费 京政发[1989]38号 4 山西 农业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矿区管理费 晋政办发[1991]117号 5 四川 交通 乡镇船舶安全活动经费 川交港监[1994]367号 6 湖南 经贸(煤炭) 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7号令,[1994]湘价费字49号 7 四川 经贸(煤炭)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费 川价字非[1990]107号 8 重庆 经贸(煤炭)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验考试费 渝财预外[1999]81号 9 贵州 经贸(煤炭) 乡镇矿山矿长资格审查费 黔劳矿字[92]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04]15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落实上述通知的具体情况、涉及金额等书面报送省财政和物价部门。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4]8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开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般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四)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五)工商部门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六)信息产业部门   25、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科技部门   29、技术合同登记费   30、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   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九)测绘部门   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十)烟草专卖部门   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   (十一)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十二)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   38、出国政审费   (十三)国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许可证费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   40、贷款卡收费   (十五)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   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2、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43、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十六)司法部门   44、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5、基层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46、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4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48、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   49、记者证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   50、演出许可证费   (十九)   5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52、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5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5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55、猎狩证工本费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5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二十一)民航管理部门   57、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9、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铁道部门   60、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三)   61、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62、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63、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6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65、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66、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67、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68、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   6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70、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   7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   7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二十五)教育部门   7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二十六)交通部门   7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   75、发行审核费   (二十八)海关总署   76、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7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理手续费   7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7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80、验车费   (二十九)卫生部门   8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十)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   82、口岸管理(建设)费   (三十一)知识产权部门   8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   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   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四)商务部门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   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五)海关总署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苏价农2005]30号 苏财综[2005]4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进—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纠风办、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政府同意,重新明确我省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以下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取消4项 1、取消“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取消“向技工学校及在职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取消“就业管理机构或就业培训中心向就业前培训定点培训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4、取消“江苏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江苏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下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2004] 157号 苏财综[2004]41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 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现决定取消以下4项收费: 一、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120元/次); 二、拖拉违章停放车辆收费(12座及以下客车、2.5吨及以下货车200元/辆次,12座至20座客车、2.5吨至5吨货车250元/辆次,20座及以上客车、5吨及以上货车300元/辆次); 三、101免检证工本费(3元/证); 四、向建筑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收取的治安联防费(50人以下的经营者2-3元/人.月,50人以上的按应选派人数180-220元/人.月收取)。 五、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2004] 212号 苏财综[2004] 65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登报 代办费和取消企业法人标准化结业 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核定登报代办费、证照工本费的请示》(苏质监技计发[2003]10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登报代办费按实收取,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收取登报代办费。 二、锅炉使用登记证工本费每证由20元降到10元。 三、取消企业法人标准化结业证书工本费、产品质量考核合格证工本费、采标验收合格证工本费。 登报代办费、锅炉使用登记证工本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文后,请有关单位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批复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4]25号 苏财综[2004]19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 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及公告费的函 省教育厅: 为减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负担,现决定取消省、市、县教育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年检时收取的年检及公告费(省级400元,市级300元,县级200元)。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继续按苏财综[2002]59号、苏价费函[2002]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10元/本。 此函自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4] 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站锅炉、 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略 二、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监测)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牌不得另行收费。 三、略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不得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4] 227号 苏财综[2004]168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略) 三、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牌、厂内机动车牌照等不得另行收费,如遗失需补发的按100元/份(证、牌)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农[2004] 485号 苏财综[2004] 170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 收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保护生猪饲养、屠宰等经营者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清理整顿后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1项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1号),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取消生猪技术改进费。 2、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04]125号)规定,生猪屠宰加工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省辖市价格部门列入地方价格管理目录。 三、公布保留主要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 1、保留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取的生猪检验费,收费标准为每头4元,目前低于4元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上调。对国家规定实行自检的国有肉类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2、保留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每本均为32开100个单张,工本费4.5元;同时,保留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四、取消生猪饲养、屠宰、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防五”劳务费、动物防疫耳标费后,畜牧兽医部门所需资金来源,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牲畜口蹄疫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政策规定,坚决取消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市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于2005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04]22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 南京海关,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 二○○四年三月三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综[2004]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商请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函》(署税函[2003]3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取消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后,你署应及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93号)中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四年一月十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农林厅 苏财综[2004] 6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农林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农工办(部)、农林(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免收、降低部分涉及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农民进城务工的收费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综[2004]5号文件精神,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 (一)取消1项 “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 (二)对农民免收2项 1.“江苏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江苏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村镇建设有关证(书)工本费”中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建设部门、农垦部门) (三)降低收费标准l项 “村镇建设有关证(书)工本费”中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建设部门、农垦部门)降低为每本10元。 (四)变更收费1项 “土地证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证书工本费”从“土地登记费”中单列,国土资源部门可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向农民恢复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具体标准为: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个人自愿选择。 二、对保留的涉及农民建房、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正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1),除此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全省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和财综[2004]5号通知要求执行,各级、各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上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本通知中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各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要在本通知公布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公布涉农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3]134号)等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逐级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农林厅备案。 附件:1、《江苏省涉及农民建房、农民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总是的通知》(财综[2004]5号)(略)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04]8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涉及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22号)的要求,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改变管理方式和取消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 1.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公安部门) 2.经济民警训练管理费(公安部门) 3.蚊香、杀虫药剂生产单位审查费(卫生部门) 4.文化市场管理费中的营业性演出管理费、艺术品拍卖管理费和艺术品经营展览管理费(文化部门) 5.船厂电焊工考试、审验费(交通部门) 6.渔业船员服务薄工本费、手续费(海洋渔业部门) 二、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 1.护士注册费(卫生部门) 2.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费(卫生部门) 3.技术合同登记费(科技部门)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各执行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用变更手续,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03]131号 苏价费[2003]338号 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我们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和要求,对国务院两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1.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安)  2.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仅指灭火器维修)(公安)  3.对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防盗保险柜(箱)生产收取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收费(公安)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许可费(原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许可证费更名为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公安)  5.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劳动)  6.室内装饰资质审批费及变更登记费(建工)  7.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评审(初审)费(卫生)  8.对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收取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卫生)  9.工商部门收取的法定培训费(包括:经纪人资格考试培训、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企业登记代理人培训、广告审查员资格培训) 10.外省市书刊在江苏省印刷准印证(新闻出版) 11.江苏省图书出省印刷准印证(新闻出版) 12.新增车间、型剂审评费(药品监督)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58号公布的收费项目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取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通知的有关规定,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国家和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8号 公安部,教育部,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发布后,随着两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一些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相应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 (三)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 (四)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检测费。 (五)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六)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收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按照国发[2002]24号和国发[2003]5号文件规定,清理取消本地区出台的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03]2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涉及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侨办、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2002]第198号) 的规定,我们对文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项目4项 1.白酒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工本费(苏财综[1999]1号、苏价费函[1999]3号); 2.医院等级评审费(苏财综[1997]159号、苏价费[1997]433号、苏卫财[1997]90号); 3.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认定收费(苏财费函[1994]第8号、苏价综[94]74号); 4.南京河西新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宁委办发[2002]11号)(南京市) 二、调整收费标准1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有关 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停止执行,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二○○三年三月十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用变更手续,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三年三月三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03]6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省残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财综[20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财综[2003]2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残联函[2003]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直接与印刷厂结算 ,你会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地方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也不收费,因此,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 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693号)同时废止。 此复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2002]110号 苏财综[2002]31号 关于重新核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我省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审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6项收费: 1、暂住人口管理费5元/人.月(南京市40--50元)[苏价涉(1992)第70号,苏价费(1995)207号];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2元/人.月(苏价费[1997]150号); 3、就业管理费按工资总额3-8%(苏价费字[1993]216号); 4、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5、南京市自行开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附加费(宁政发[1995]105号); 6、镇江市自行开征的暂住人口附加费(镇价费[93]188号)。 二、保留2项收费: 1、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2元、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卡1元。 三、报国家审批1项收费: 暂住证(纸质)工本费仍为1元/证,改为智能式IC卡后其收费标准待国家批复后另行明确。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公布的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开征收费项目,违者将依法查处。 五、以上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关于立即停止收取 有关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紧急通知 苏价电传[2002]8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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