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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以国家间的赔偿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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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以国家间的赔偿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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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当时制定了一个临时赔偿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拟把 日本用于战 争的一部分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作赔偿 ,后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 建议制定先期拆迁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先就其所提的临时赔偿方案的范围内提 出30%,作为直接受 日本侵略 国家(中、英、荷、菲)的赔偿物资。 1947年 4月,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颁布临时指令 ,开始实施此方 案。盟总指定的先期拆迁兵工厂设备分 3批分配,中国所得的三 批物 资 的价值如 以 1939年 日币计,共计 84931433日元 ,折 22070282.19美元。② 这是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在战后从 日本取得 的唯一的一点赔偿。但在中国派人到 日本拆迁过程 中,Ft本方面 处处设置障碍 ,不能认真配合 ,当时的日本虽无权决定赔偿的原则 事宜 ,但它却有专门负责管理拆迁赔偿的机构——赔偿局③,该机 构负有保管、包装被盟军所指定的拆迁设备的职责,以待受偿国接 收运回。据中国参与拆迁的代表回忆 ,在第三批物资(主要是吴港 电厂)的拆迁中,日方故意将设备图样隐匿不交,又将锅炉加煤设 备的钢架与输电设备变压器等藉辞保留,致使整个拆迁工作耽搁, 中国只拆了这批物资的 30%。④这可以说是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 问题上最早的态度了。 随着冷战形势 日渐明朗化,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开始突出 起来,美国为把 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抗衡共产主义世界的阵地 ,调整 了对 日政策,1949年 5月 12日,美国政府正式取消了 1947年 4 ① [英]休.博顿:(1942—1946年的远东》下,上海译文出版社 1979年版,743,744页。 ② 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篇》第 71o辑,台北文海出版社 198o年版,第66页。 ③ 日本方面负责赔偿的机构 1946年 1月是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所属的经济部下面 的商工课 后称赔偿部,最后改为直属内阁的赔偿厅。 ④ 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篇》第 71o辑,第 76页。 · 223 · 《抗 日战争研~)2oo2年第 3期 于战争赔偿问题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 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 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个表述 虽是 日本作了让步的结果,但也不难看出日本设法逃避对华战争 赔偿责任的图谋。 日本对其他亚洲国家:虽无赎罪意识, 但承认有赔偿责任 日本对中国以外的亚洲国家的战争赔偿从 50年代持续到 70 年代。旧金山对日和会以后,亚洲各战争受害国(主要是东南亚国 家)陆续向 日本提出订立双边和约问题,大多数国家将对 日索赔作 为订约的前提条件,并不断地迫使 日本作出让步。缅甸是第一个 和日本就赔偿问题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国家 ,缅甸最早提出的索赔要求是 25亿美元 ,经过不断的讨价还价,1954年 11月 5日两国达成《日 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和《日缅和约》,其中规定 :“日本准备向缅 甸联邦支付赔偿,借以补偿战时由日本造成的损失和痛苦”,“日本 同意根据双方同意的详细条件 ,每年平均以价值 72亿 日元,相当 于 2000万美元的日本人民的劳务和日本产品,以 10年为期,供给 缅甸联邦作为赔偿。”① 其次 日本每年平均以价值相当于 500万 美元的日本人民的劳务和 日本产品,以 10年为期,提供给缅甸 ,作 为日缅的经济合作 ,条约还详细规定了合作的具体项 目。此外还 规定,日本在最后解决对其他一切要求赔偿的国家的赔偿数额时, 其最后解决的结果要按照可能负担赔偿总额的日本经济力量,同 ① 《国际条约集》(1953—1955),世界知识出版社 1961年版,第 355、356页。 · 228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过重 ,若中日和约重复行予以规定 ,自足更加深其对于 日本国民之 刺激。”台湾当局谈判代表虽强调“中国非金山和约缔约国,不受其 约束,故对于各该规定所涉及权益,中日和约仍有另行予以规定之 必要”,但日方则声称抄袭旧金山和约毫无意义,坚持在约稿中不 提赔偿问题。① 在后来双方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日方代表甚至 把战前 日本在中国的所谓资产和中国的战争损失完全等同起来, 说:“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 计,当值数百亿元 ,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 ,应属已足,今贵 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 ,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 日宽大之旨不符⋯⋯ 贵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以引起 日本人 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 绪。”② 日台谈判中台湾当局对于 日本留在中国大陆的所谓资产可以 抵充赔偿的立场不但未能给以有力的反驳,反而步步退让,提出由 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将劳务补偿给予台方,由台方主动 予以放弃。对于这样一个重大妥协,日方还是不感到满足,而急于 通过和约的台湾当局只好全面让步,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 间为 4月 28日,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待《旧金山和 约》生效后,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 自主权 ,到时候台湾当局将会 陷于更加被动的境地 ,因此 ,台湾当局最终连在条约里声述 自己愿 意放弃要 日本进行服务补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关于战争赔偿的 条款只在“日台条约”议定书里作了如下规定 :“为对 日本人民表示 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 甲 ①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 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第 867页。 ②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第 890页 。 · 225 · 《抗 日战争研~}2002年第 3期 月发布的临时指令 ,停止先期拆迁。中国的对 日索赔不得不告一 段落。 1951年 9月,美国一手操纵了对 日媾和会议,通过了《旧金山 和约》,关于战争赔偿,和约一方面表示 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 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 ,但同时则又表示“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 济、则 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 行其他义务”,各受害国除了扣留 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 只可以要求 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劳务补偿 ,作为修复所受损害 的费用 ,除此之外 ,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 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 求。旧金山和会召开时新中国已经成立,但美国无视这个现实,将 中国排除在外。和美国仍保持“官方”关系的台湾当局虽也想以中 国合法代表的身份参加和会 ,但由于苏联、英国等国的反对未能如 愿 ,美国只好在和会后策划 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双边和约。 1952年 2月,台湾当局与 日本代表开始就缔约问题进行谈 判,虽然此时的台湾当局从国际法上根本无权代表中国与 日本进 行缔约谈判,但我们叙述这个谈判中有关战争赔偿问题的交涉有 助于了解 日本的立场。日台谈判的基础是台湾当局事先准备好的 所谓“中日和约初稿”,和约关于 日本赔偿问题的条款几乎完全照 搬了《旧金山和约》的内客,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利用 日 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其他工作方面对中国所作之服务作为 协助补偿中国修复其受损害之费用,此即所谓“劳务补偿”,二是中 国拥有处分 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国境内之财产,此外放弃一切赔偿 要求。对于台湾当局这样一个有名无实的要求 ,日本都拒绝接受, 日方主张将赔偿问题的表述从约稿中全部删去,认为此适应范围 全部与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中国之利益已在金 山和约内予以适当顾及,此处似无须重提。日本放弃在贵国领土 之多种权利,此项规定所加诸 日本之负担,在 日本国民观之,已嫌 · 224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日中共同声明纲要 日方基本方针要点”,其中对于战争赔偿问题 , 认为中方的草案中表示要“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的提法不妥,因 为这样意味着承认中国仍然有要求权,因此主张把“权利”二字去 掉 ,写为“放弃要求”。① 1972年 9月 25日,日本首相田中正式访华 ,在当天的第一次 首脑会议上,中国正式表示放弃对 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权。但随 后在双方外长会谈中,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坚持认为关于 中国战争赔偿要求权力在日台和平条约附属议定书里已经得到了 解决 ,所以此次没有必要再写进联合声明中。这种立场理所当然 地遭到中方的反驳。在双方举行的第二次首脑会议上,周恩来总 理针对高岛的谬论严正地指出:“当时蒋介石逃到台湾,表示所谓 放弃赔偿要求,那时他已不能代表全中国,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是 从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不想使 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 所以放弃了赔偿要求,过去我们也负担过赔偿 ,使中国人民受苦, 毛主席主张不要 日本人民负担赔偿 ,我向日本朋友传达,而高岛先 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 辱,我这个人是个温和的人 ,但听了这个话 ,简直不能忍受。”② 正 是因为周恩来总理讲了这个话,田中才被迫表示,中国能把恩怨置 之度外,从大处着眼,本着互让的精神处理问题,日本应坦率地评 价中国的立场,并表示深切的谢意。③ 在中方的坚持下 ,日本最后 同意在联合声明中写进中国放弃对 日索赔的内容,但在表述上则 采取的是以中国单方面宣布的形式,而且力主将至关重要的“权 力”二字从声明中删去。在 9月 29日双方最后达成的声明中,关 ① 吴学文等:《中日关系》,时事出版社 1995年版,第 176页。 ② (日)NHK采访组:《周恩来的决断》,第 168页。 ③ 王泰平:《田中角荣》,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 228页。 · 227 · 《抗日战争研究}2002年第 3期 项第一款 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① 从国际法上来看 ,“日台条约”完全是一个非法条约 ,台湾当局 也根本无权代表中国作放弃的承诺 ,但通过这个条约的谈判过程 我们看到了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设法逃避对 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 由于“日台条约”的非法性 ,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作为一个 历史问题留给了新中国政府。进入 20世纪 70年代初,中日实现 邦交正常化的形势 日趋成熟。1972年 7月,田中角荣组成新内阁 后,表示要加紧实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正常化。为了摸清 中国政府在邦交正常化问题上的全面立场,1972年 7月下旬,日 本公民党委员长竹入充当了沟通中日政府之间的特殊角色。竹入 来华后,在与周恩来的会谈中,周恩来将中方草拟并经过毛泽东同 意的《联合声明草案》8项向竹入作了披露。这 8项中的第 7项是 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 :“为了中 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放弃向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权力。”② 中国的草案经竹入带回日本后,日本对中国准备放弃对 日索 赔的善举并没有什么热烈的反响,相反,日本外务省经过研究,认 为“日台条约”里已经宣布了中国放弃向 日本提出战争赔偿的权 力,如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再次写入同样的内容,会被认为中国仍 然具有这种权力,容易引起矛盾。因此,日方打算在中日谈判联合 声明的时候设法避免提战争赔偿的问题,设法否认中国政府对日 本的战争求偿权。③ 为了向中方表明 自己的立场,日本的大平外 相委托 自民党议员古井喜实等于 9月 9日到北京,向中国提交了 ①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 9册,中华书局 1989年版,第 740页。 ② (日)NHK采访组:《周恩来的决断》,中国青年出版社 1994年版,第 82页。 ③ (日)NHK采访组:《周恩来的决断》,第 87页。 · 226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意公正、平等相待地再次考虑缅甸联邦的要求。① 1959年以后,缅 甸再次将赔偿问题提出来 ,经过多次谈判,到 1963年 1月,双方终 于达成了协议:日本对缅甸无偿经济合作提供 1.4亿美元,一般货 款提供 3000万美元,缅方保证今后不再提出赔偿问题。 日缅就赔偿达成的最初协议是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国家所达成 的第一个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协议 ,日本虽然对缅甸的要求作了 不少让步,它对 日本 自身来讲意义深远。第一,它给因赔偿问题未 得解决而停滞不前的日本对东南亚外交打开了窗口。第二,日本 通过对缅甸的赔偿建立了向东南亚进行经济扩张的立足点。第 三,它为解决赔偿问题提供 了一种基本模式,促进 了日本与菲律 宾、印尼等国赔偿问题的解决。第四,对缅甸的赔偿扩大了《旧金 山和约》规定的劳务赔偿的范围,增加了产品赔偿 ,特别是生产资 料的赔偿,它便利了日本产品打入东南亚市场。 菲律宾是东南亚国家中被战争破坏得最厉害的国家,据统计, 菲律宾在二战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命损失约合 80亿美元。② 战争结束后 ,菲律宾积极地致力于对 日索赔 ,1951年 9月,菲律宾 派代表出席了旧金山对 日和会,在会上对和约放宽 日本赔偿条款 一 事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菲律宾坚决的态度迫使出席和会的Ft本 首相吉田保证在和会后迅速与菲律宾就赔偿问题开始谈判,菲律 宾代表在得到这个保证后才在和约上签了字。但菲律宾国内对此 强烈反对,国会以日本没有赔偿为由拒不批准和约。 1952年 1月,日本派出代表团到达马尼拉,与菲律宾方面举 行了关于赔偿问题的会谈。菲律宾提出了要 日本赔偿 80亿美元 ① [日]吉泽清次郎:《战后日本同亚洲各国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6年版,第 57页。 ② [菲]格雷戈奥,F·赛义德:《菲律宾共和国》下,商务印书馆 1979年版,第 541页。 · 229 · 《抗 日战争研~)2oo2年第3期 现金的要求 ,并要对方在 10至 15年内付清,菲方还提议 日本先交 付 8亿美元的象征性赔款以表示 日本的诚意。日本方面则认为赔 偿现款已被旧金山和约所否定 ,和约规定只限于劳务,而且数额也 应在日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这次谈判由于双方立场相去甚远 无果而终。同年底,日本外务省向菲律宾表示在菲律宾批准和约 前 日本准备在菲律宾领海内帮助打捞沉船,以此作为赔偿的一部 分。1953年 3月,日菲两国签订了一项临时协定 ,由日本工程人 员负责打捞在战争期间沉没在马尼拉等地区 20万吨的日本和美 国船只。同年 8月,日本方面即派出了打捞人员前往马尼拉和宿 务湾开始打捞工作。1954年,日菲达成 了“大野一加西亚备忘 录”,规定 日本在 10年内提供相当于 4亿美元的投资来开发菲律 宾,特别是棉兰老岛达沃附近的马尼拉麻和吕宋岛北部的矿物资 源 ,在棉兰老岛上大规模开垦荒地种植水稻,协助菲律宾人实现粮 食 自给并将多余大米输往 日本 ,以挣取外汇来进 口更多的 日本商 品。除了上述劳务,日本再付少量现金给菲律宾。日本在“大野一 加西亚备忘录”中所提供的与其说是对菲律宾的赔偿勿宁说是把 菲律宾变成了它的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该方案引起了菲律宾国 . 内的强烈反对,这次谈判再次告吹。此后经过多次交涉,1956年 4 月 27日,日菲双方正式签订了赔偿协定,规定 日本在前 10年每年 向菲律宾支付 2500万美元,共计 2.5亿万美元,在后 10年每年向 菲律宾支付 3000万美元,共 3亿美元,总计 日本对菲律宾赔偿 5.5亿万美元,支付方式为 日本人的劳务和产品。① 印度尼西亚出席了旧金山对 日和会并在和约上签了字,但印 尼在对 日本的索赔问题上完全抛开了旧金山和约赔偿条款的限 制。1951年 12月,印尼在东南亚国家中率先派出代表团赴 日进 ① [日]吉泽清次郎:<战后日本同亚洲各国的关系》,第 8页。 · 230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行战争赔偿问题的谈判。印尼根据 自己所估计的战争中的全部生 命 、财产损失情况向日本提出了相当于 180亿美元的消费品和劳 务的要求。日本坚持以旧金山和约中的赔偿条款为依据 ,主张劳 务赔偿 ,拒绝印尼赔偿实物的要求,印尼稍作让步。1952年 1月 18日,双方达成了一项I临时协定,重申赔偿应以劳务来支付,而且 不妨碍维持 日本不可缺少的经济。 1953年 10月,日本提出向印尼赔偿 1.25亿万美元的建议, 印尼仍坚持原先的要求,谈判未果。1954年,日本建议在赔偿总 额决定以前,先进行I临时赔偿,但印尼主张首先解决赔偿的总额问 题。1955年,日方又建议将对印尼的赔偿金额定在对缅甸和菲律 宾的赔偿数字之间,印尼方面拒绝接受。1958年 1月 20日,日本 和印尼在雅加达签订了《赔偿协定》,根据该协定 ,日本在 12年内 向印尼提供相当于 2.23亿万美元的日本产品和劳务,这些产品和 劳务在前 11年内按平均每年相当于 2000万美元的数额提供 ,剩 余部分在最后一年内提供。有的学者认为这是 日本对苏加诺政权 提供贿赂,想开辟一条投资和输出的途径。① 印度于 1952年与日本签订了和平条约,宣布放弃对 日本的战 争赔偿要求,柬埔寨和老挝分别于 1954年和 1956年放弃了对 日 本的赔偿要求权。但 日本以无偿经济合作的形式对柬、老等国作 了补偿。1958年 10月 15日,日、老签订了《日本与老挝经济与技 术合作协定》,日本向老挝以赠与产品和劳务的形式,提供 10亿 日 元的经济援助;1959年 3月 2日,日柬签订了《日本与柬埔寨经济 技术合作协定》,日本同样以赠与产品和劳务的形式提供 15亿 日 元的经济援助。 日本对越南的赔偿由于越南国内政局的演变较为复杂。日本 ① [日]滕原彰:《日本近现代史》第 3卷,商务印书馆,第 167页。 · 231 · 《抗 日战争研~}2002年第 3期 由于追随美国,拒绝对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的赔偿,而采取了只 与南越政权交涉的对策。1953年 9月 日本与南越方面签订了打 捞沉船的间接赔偿协定(金额为 2250万美元),1956年 1月南越 方面又提出了2.5亿万美元的要求 ,而 日本提出由其支付劳务和 生产设备作为一部分赔偿来建设达尼河水力发电站,南越方面拒 绝此项建议。1959年南越与 日本最后达成协定,规定 日本向南越 在协定生效后 5年内提供相当于 3900万美元的生产物资和 日本 人的劳役作为赔偿,另外在协定生效后的 3年内日本向南越提供 750万美元为限额的贷款。1973年 9月 ,日本与越南民主共和国 建交,日本为越南无偿提供 85亿 日元的经济援助。 二战结束后,泰国也向日本提出了索赔要求,不过泰国的索赔 与其他国家不同,它主要是要求 日本支付在战时所欠泰国的债务 15亿 日元和 9.5吨金块。1955年 7月 9日,日泰签订了《特别 日 元问题解决协定》,日本同意在 5年内向泰国以英镑分期支付 54 亿 日元的经济补偿,另外,以投资和信贷的方式提供 96亿 日元的 生产设备和劳务。①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是以二战期间日本在新加坡屠杀中国人事 件为由向日本提出索赔要求的。经过交涉,1967年,日本与马来 西亚和新加坡分别签署了协定 ,日本向新加坡以“赠款”和“贷款” 的名义各提供 2500万新元 ,向马来西亚以“赠款”的名义提供 2500万新元,用 日本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赔偿。 日本对朝鲜的赔偿问题也历经曲折。1948年,朝鲜南部成立 了大韩民国,日本追随美国,随即与南朝鲜开始了官方关系。1952 年初,李承晚政府在与日本的谈判中提出了要 日本进行战争赔偿 的要求,韩方向日本提出了 2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 ,日本坚持认为 ① [日]吉泽清次郎:《战后 日本同亚洲各国的关系》,第 51页。 · 232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朝鲜在二战中不是一个交战国,拒不接受韩方的要求,谈判未果。 1953年双方又进行了两次会谈 ,但无结果。1961年 ,朴正熙上台 后又与 日本开始了谈判,1965年 6月 22日双方终于订立了《韩 日 基本条约》,根据该条约,日本答应给韩国5亿美元的政府援助,其 中3亿美元为现金赠予,2亿美元是可延期 7年偿还的 20年长期 贷款。贷款通过新设立的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来提供。此外,日本 政府同意再由它促成 3亿美元的私人信贷给韩国,并强调所有这 一 切都是经济合作的形式,而不是战争赔偿。 由于日韩间赔偿问题的协定离韩国人民的要求相去甚远,因 此 日韩间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交涉从未中断过。此外 日本对朝鲜 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战争赔偿也一再悬而未决。 在其他亚洲国家中,1972年 2月,日本与蒙古建交 ,蒙古以其 在 1945年 8月随苏联参加对 日作战以及 日军制造诺门坎事件为 由,要求 日本进行赔偿,但 日本认为其与蒙古当时在国际法上不是 战争状态 ,拒绝赔偿 ,直到 1977年 3月,日本向蒙古提供了 50亿 日元的无偿经济援助。 三 日本对亚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持不同立场的原因 日本对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立场是明显 不同的,日本之所以在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上设法逃避赔偿责 任,从中国自身的原因来讲 ,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不统一的现状为 日本设法否认对中国的战争赔偿 责任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日本在战后不久就已确立了对美实行 一 边倒的外交政策。1947年 6月吉田茂曾说过:“我们要高举反 共民主的大旗,与志向相同的国家站在一起”,“在他们的援助下, · 233 · 《抗日战争研究)2002年第3期 实现日本的复兴。”① 这表明 日本与美国扶持下的台湾当局发生 所谓“官方关系”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但 日本统治集团利用中国 不统一的现实,虚伪地打出“大陆牌”。旧金山会议后,吉田多次声 称:“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邀请 日本政府在上海设立海外事务 所,日本也欢迎它在 日本设立类似机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今 后三年内提议根据旧金山和约与 日本讨论并缔结和约、日本政府 自然愿意谈判并缔约。”② 同一时期,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冈崎胜男 也对国民党“驻 日大使”董显光表示:“如果 日本同国民党中国缔结 和约,可能伤害大陆上的中国人的感情而给北平政权以敌视 日本 之口实。”实际上,日本政要的这些言论决不意味着 日本真的打算 拒绝同国民党当局缔结和约 ,日本无疑是通过打这张牌对台湾当 局施加心理压力 ,迫使其将来在缔约谈判中对 日本作出大的让步。 尽管日本表示有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只是一种策略,但它 还是引起美国的不安 ,美国甚至拿出杀手锏,劝 日本只有在与台湾 当局媾和并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美国国会对旧金山 和约的批准。日本本来就无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双边和约, 美国的压力只不过使 日本不好继续打“大陆牌”,1952年 1月 16 日,Et本在东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了“吉田信件”,明确作出了要与 台湾当局缔结双边条约的承诺。可见,中国当时不统一的现实给 了日本很大的选择余地。在日本看来,与台湾当局缔约本身就是 对台湾当局的施舍,这无疑助长了日本在后来谈判中的气焰 ,导致 日本在赔偿问题上逃避赔偿责任的得逞。 第二,中国政府较早提出放弃对 日索赔在客观上使 日本逃避 赔偿责任成为可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对 日政策上将谋 ① 宋成有、李寒梅:<战后日本外史》,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5年版,第 l1页。 ②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第256页。 · 234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求中日邦交正常化作为主要 目标,为了争取 日本,1955年 3月 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对 日政策和对 日活动的方针和计 划》,决定为了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国打算放弃要 日本进行战争 赔偿。① 1956年 11月 ,周恩来总理在与日中友好协会第一任会长 松本治一郎的一次谈话中又提到:“日本人民是无罪的,中国丝毫 无意要求 日本进行战争赔偿。”② 60年代 ,中国领导人在不少场合暗示或正式表示了不要 日本 赔偿的立场。据一些 日本新闻界人士回忆 ,中国有关部门针对 日 本有人提出中国是否将来要 日本赔偿的问题制订了如下方针 :一 , 中国不向日本索取苛刻的赔偿,中国不依赖他人的力量,也就是说 不依赖从 日本获得的赔偿从事经济建设;二,不能忘记第一次世界 大战后,苦于沉重战争赔偿的德国最后产生了纳粹这一历史教训; 三,让青年一代长期弥补完全与他们毫不相干的成年人所犯下的 罪恶是不适应的。③ 周恩来在会见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冈 崎嘉平太时又讲过:“在日本好象有人担心中国是不是也要求赔偿 呢!但我国不要求赔偿,因为日本人民也和我国人民一样,是 日本 军阀的受害者。如果现在 日本有军阀,那就要求赔偿 ,但今天 日本 没有军阀,所以如果要求赔偿 ,那就等于让同是受害者的日本人民 来支付 ,这从我国的思想体系来说也是不可能的。”④ 到 70年代 初 ,中国政府更是通过一些正式途径明确表示了不要 日本战争赔 偿。正因为此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谈判时,日本方面所做的就是 力求在联合声明中设法避免提战争赔偿问题了。 ① 刘建平:《从中日关系正常化看周恩来与新中国外交的历史性转变》,见《当代中国 史研究}1998年第 1期。 ② 《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第 33页。 ③ 《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第 209页。 ④ 《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第 140页。 · 235 · 《抗 日战争研究》20o2年第 3期 中国主动放弃对 日索赔表现了中国政府以德报怨的一面,但 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的立场——逃避赔偿的责任则反映了 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 ,概括地讲主要有两方面:第一 ,不承认对华 战争的性质是侵略战争,这是相当普遍的国民意识。根据 日本内 阁总理大臣官房广报室 1967年 6月对全国20岁以上的成年人所 进行的调查,认为对华战争是当然 自卫 、不得已而为之、没有什么 可在乎的分别占9.7%、39。5%、6%,三项合计占到了调查人数的 55%以上。① 这也就可以理解即使在 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 中,日本也只是讲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损害,并未讲是侵略战 争,原文的表述是:“日本方面痛感 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 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即使对这样的表述 日 本的外务省一些官员还认为“太那个了”。② 正因为 日本否认对华 战争是侵略战争,所以必然要导致其否认由侵略战争的失败引发 的战争赔偿。 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的第二个表现是只承认 日本败于美国不 承认败于中国。从 日本学界对于战争的时期划分来看,一个很普 遍的观点是把 1937年卢沟桥事变到 1941年 11月称作日中战争, 把 1941年到 1945年称太平洋战争。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简单的 历史时期划分问题,实际上是突出了美国在战争中的主导作用。 这既是美国占领时期对 日本所进行的太平洋战争史观影响的结 果 ,同时也反映了日本对中国抗战作用的轻视,即使在 日本刚战败 的时候 日本国民中的这种认识就很普遍。如 1945年 12月,美国 国务院调查分析局对住在北平的 385名 日本人实施的调查中, ① [日]吉田裕著、刘建平译:《日本的战争观——历史与现实的纠葛》,新华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24页。 ② [日]永野信利:《日本外务省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 1979年版,第 35页。 · 236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87%的人认为没有美 国的援助中国不会取得这场战争的胜利。① 既然 日本是败于美国而不是败于中国,在 日本看来它在中国面前 就不是一个战败者,因此从心理上认为不必以战败国的身份对中 国作出赔偿。 日本逃避对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但对亚洲其他国家并没有 这样 ,这倒不是因为它承认对这些国家的战争是侵略战争,也不是 因为它承认这些国家是真正的胜利者。涉及到战争史观的这两个 问题 ,日本对中国也好对其他亚洲各国也好 ,态度是一致的,诚如 有的日本学者所说的那样:“在亚洲太平洋战争问题上 ,我们可能 忘记了它是一场对亚洲的战争 ,而是一直认为它是一场与美国的 战争,败给了美国。”④ 为什么 日本在坚持同样战争史观的前提下,对 中国和其他亚 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会持不同的立场呢?首先这与各受害国 的对 日政策是有关的。本来在《旧金山和约》刚签订后,日本曾一 度想完全按照和约的框架解决对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的 赔偿。1951年 9月底 ,日本政府就赔偿问题成立了各有关省参加 的联络会议 ,并由外务省、经济安定本部、大藏省以及通商产业省 等各省负责人员组成了赔偿委员会。日本政府根据《旧金山和约》 的有关条款制订了四项赔偿原则:一、劳务的提供不得超过 日本财 政经济的负担能力;二、该项劳务的提供以日本有余力时为限;三、 提供劳务时,必须在 日本不负担外汇的范围内进行 ;四、接受加工 不应妨碍 日本正常的出口贸易。③ 从 日本制订的这些赔偿原则可 ① [日]吉田裕著、刘建平译:《日本人的战争观——历史与现实的纠葛》,第 53页。 ② [日]内田雅敏著、骆为龙、张俊英译:《战后补偿的思考》,学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171页。 ③ [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 3卷,世界知识出版社,第 11o页。 · 237 · 《抗 日战争研究)2002年第 3期 以看出它是力图以最小的代价来敷衍各受害国,从一开始就缺乏 一 种赎罪的意识。但上述东南亚国家把 Et本的战争赔偿作为与Et 本恢复外交关系的基本条件,Et本对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若得 不到解决,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邦交正常化就无法实现。在东南 亚国家中,缅甸由于不满意旧金山和约的赔偿条款未参加和会,菲 律宾和印尼虽参加了和会但由于反对和约关于赔偿问题的条款, 国会拒不批准和约。因此 ,Et本政府担心 ,如果同东南亚国家的赔 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媾和实现,Et本也有成为“亚洲孤儿”的危 险。① Et本外相冈崎胜男在一次外交演说中声称赔偿应该作为政 治问题加以解决。可见 Et本正是从 自己打开东南亚市场的需要出 发 ,才重视对东南亚的战争赔偿。第二,日本欲通过战争赔偿来谋 取经济上的利益。自1950年以来 ,美国通过向法国提供军事援助 介入了印支战争,美国此举的主要 目的是遏制共产主义势力在东 南亚的扩大。Et本深受当时所谓多米诺理论的影响,认为威胁东 南亚的根源是共产党中国,如果不能对中国加以遏制 ,不仅东南亚 甚至Et本也会受到威胁,因此 ,吉田茂说:“我素Et考虑的东南亚政 策⋯⋯概括说来,就是美国方面更大胆一些,向东南亚提供资金、 日本方面以技术经验参加这项工作。虽然这不免稍有‘善为己谋’ 之嫌,然而却是我理想中的Et美合作,进而言之,是 自由主义阵营 共同的东南亚对策的主要 目标。”②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 成了美军的后勤供应基地,美国大量向Et本订购军需物资,这就是 所谓的“特需”。到 1953年底 ,Et本所得到的“特需”合同金额达 13亿美元,其中以美元支付的就有 11.17亿万美元。⑧ 不过这种 ① [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 3卷,第 109页。 ②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第 799页。 ③ [日]小林义雄:《战后 日本经济史》,商务印书馆 1985年版,第 54页。 · 238 ·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特需”在 1952年以后有所减少。此外 日本政府的通货紧缩政策 造成了日本的经济萧条,日本迫切从经济上寻找新的出路,而由于 美国的冷战政策日本无法利用中国的市场,因此,日本政府和财界 迫切希望利用赔偿向东南亚市场进行扩张,以实现 日本经济的发 展。正如吉田所言:“对于失去了中国市场的日本来说,找到东南 亚市场是十分重要的。”q)“在我国丧失了了领土、丧失了粮食和 工业原料资源的今天,当然希望援助东南亚地区的开发,确保粮食 和工业原料的供应 ,并且使这个地区成为有利的市场。”② 日本对亚洲国家的战争赔偿是 日本在获得了充分的外交自由 之后与各国逐一通过谈判的途径进行的,日本轻而易举地逃避了 对最大的战争受害国中国的战争赔偿 ,又设法将对其他亚洲国家 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转化为打开市场的手段 ,对各国赔 偿的结果可以说离各索赔国的要求相去很远。不过对亚洲各索赔 国而言,虽然没有通过向日索赔得到其应得的补偿,但不论索赔数 目多少 ,毕竟迫使 日本事实上承认它给这些国家和人民带来战争 损失,承认了它的赔偿义务,从这一点来讲,亚洲各国的对 日索赔 还是有深远意义的。而日本对亚洲各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表现出 来的不同立场,实质上反映了日本对侵略战争认识上的暖昧。 (作者袁成毅 ,1964年生,杭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责任编辑:荣维木) ①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第 821页。 ② [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4卷,世界知识出版社,第26页。 · 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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