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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江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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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江平教授
null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物权法 教程 人力资源管理pdf成真迷上我教程下载西门子数控教程protel99se入门教程fi6130z安装使用教程 主编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物权法教程 主编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null 第一编 物权总论null 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null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度信息: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而非人格性要素。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理念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 (二)占有——物权的基础 null (三)占有中的“所有”观念 (四)物权的本质 1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 2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3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4耶林的“物上人格说”。 5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null三、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的产生 (二)物权法的功能 四、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 1、物权是典型的私权,是私法中确定的权利。 2、物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自己有”,“所有”, 不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当他们进入民法的物权关系中,对自己所属物的支配权本质上都是私有权。 3、物权是财产权。 (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 (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 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null二、物权关系的主体 (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 (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 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点。 (一)物权关系的权利特性为支配权 (二)物权关系的义务特性为不作为null四、物权关系的客体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的、独立的标的物。我们用的是“标的物”的概念,而非单指“物”,这是要强调,这里的物是主体行为(标的)的对象。 物权客体的特点是: (一)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 1区分物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 2区分物权与债权。 3将物权标的物界定为有体物,可以体现物权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特征。 (二)物权的标的物为特定物 (三)物权的标的物为可交易的独立物 (四)物权的标的物为非人格性的物质体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物权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同是该物的物权人,有的物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利益,全面地永久地支配物,决定物的最终命运;有的物权人仅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有限期地支配物。前者称完全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也称自物权。后者为限制物权,也称他物权。null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限制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物上设立的物权,这是利用物的实体以获取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均属之。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以获取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均属之。 null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与不动产是物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分类,所以,各国民法都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之分。我国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物权的取得方法、流通的性质和范围、成立要件、公示方式、效力、取得时效等方面都有不同。 null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这是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都须登记。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发生效力者,为不登记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无需登记。区分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效力以及在适用法律上不同。null五、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不以其他权利为依据,自己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本身不能独立存在、从属于其他物权的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都是从物权,地役权相对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言,也是该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主物权与从物权区分的意义是:如果法律或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没有特别规定时,从物权取得、变更或丧失的效力随主物权的效力。null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物权,只要所有物不灭失,对该物的所有权永久存续。限制物权均属于有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的“期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在设立限制物权合同中约定。null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说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说 一、物权效力的含义 二、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 三、物权效力观点争论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在谈到物权的支配力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支配的对象。②支配的形态。③支配的直接性。④支配的法律保障。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力,也称物权的排他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排他性占有。②排他性支配。 null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把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归纳为两个方面: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外效力。②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可发生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可发生在物权相互之间。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null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这是一般原则,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就有了除外情况。这种除外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3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null(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显然,法律赋予了并存的权利优先实现的效力,原则是“权利设立时间在先、权利实现在先”,这也是世界各国抵押担保制度中通行的规则。 null当同一财产上,都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并存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律赋予了留置权优先实现的效力。 当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混同时(归属一人),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null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物权的请求效力,通常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效力。 五、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果从物权的权利角度来谈,一般也称其为物权的追及权。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null 第三章 物权变动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所谓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物权变动主要指物权的主体变更及物权内容、客体的变动;狭义的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即物权在不同物权主体间的移转变动的状态。 各国立法对物权变动的不同规定,不仅决定了该国财产法或物权法体系的建立,同时还决定了如何使物权变动更安全,更客观公正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null二、物权变动的内容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物权主体的变动及物权自身内容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具体内容 1.物权的取得。 2.物权的移转。 3.物权的消灭。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原因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事实行为;②法律的直接规定;③公法上的原因;④事件等其他原因。 (一)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主要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只要该事实行为存在,即当然发生法律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该法律效果的意思,在非所问。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而无须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null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1.无主物的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添附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及加工三种形式。 5合法建设,拆除房屋。 null (二)法律直接规定 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或社会稳定秩序等价值而规定的物权变动。 1.时效取得。 2.善意取得。 3.法定继承。 4.物权的混同null (三)基于公法的原因产生的物权变动 基于公法原因的物权变动,一般是指根据公法规定或公权力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其主要包括: 1.没收。 2.因法院的判决、强制执行、政府的指令发生的物权变动。 3.因征收征用导致的物权变动。 (四)法律事件及其他原因 null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意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以物权变动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可以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也可以是单独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比如,抛弃物权等。 (二)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1.物权变动意思主义。 2.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第三节 物权行为理论第三节 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渊源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法律基础 1.对于处分行为适用物权特定原则。 2.处分行为中处分人须具有处分权限。 3.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需要进行公示。null二、物权行为的特性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1.负担行为与债权关系。 2.物权的变动与否取决于处分行为的效力。 (1)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 (2)处分行为中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限, (3)处分行为必须进行公示,即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处分人必须进行交付或变更登记等公示,如此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最终效果。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一致的效果。 (1)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 (2)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有效。null(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契约效力的影响。 1.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不当得利。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 (1)物权行为无因性中的出让人是有处分权的人,善意取得制度当中的出让人是没有处分权的人。 (2)物权行为无因性中的受让人(第三人)取得的是有权源的物权,而善意取得制度当中的第三人本应是不合法的合同的第三人,取得的是没有权源的物权,是法律使得这种取得的没有权源的物权变为有效的物权。 null(3)物权行为无因性中的第三人是任意第三人,其可以为善意,也可以为恶意;但该第三人不得恶意违背善良风俗损害原权利人利益。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 (4)物权行为无因性中的出让人是通过有效的物权合同取得物的占有;而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出让人是通过债权合同取得物的占有。 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缓和或限制。 (三)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第四节 物权变动要件第四节 物权变动要件一、物权变动要件概述 根据变动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变动的模式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根据物权变动标的物不同,可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取了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null二、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 1.原权利人须有处分权。 2.当事人须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 3.必须进行登记。 (1)形式主义登记。 (2)实质主义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还有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与名义登记不符的真正不动产物权人的利益,赋予真正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主张权利而消除登记公信力的救济方式。 (2)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null三、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交付一般认为是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权利受让人,其具有下列几种形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2.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 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null4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又称为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此种方式与占有改定相同,也不适用于动产质权。 我国《物权法》系采取形式主义,即动产物权让与时,交付占有为其生效要件。 四、物权的消灭 (一)标的物灭失 物权系在特定物上的排他性支配权,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随之绝对消灭。但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如果物权标的物灭失但有赔偿或补偿的,物权效力及于该替代补偿或赔偿物。null(二)混同 ①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在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时,一般他物权被所有权吸收。②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混同。 (三)单方抛弃 单方抛弃,指根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消灭物权,是物权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单方抛弃物权。但物权的抛弃如果妨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物权人不得抛弃其权利。 (四)其他原因 物权还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而消灭,例如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定限物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动产善意取得等。 null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一、物权保护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物权的保护,主要指物权权利人在正常行使其物权时受到他人的不法妨害或物权人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得排除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一)物权保护渊源的多元性 (二)物权保护途径的多样性 (三)物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null二、物权保护的方法 (一)物权的自力保护(救济) 物权的自力保护,又称为物权保护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是指权利人依靠私人力量抵御侵权人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制度。自助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力防卫,指物权人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依据自身私力予以防御甚至打击;另一种是自力取回,主要指物权人在其物被非法侵夺后,得以强力当场或就地追踪取回。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也应承认该自助行为。null(二)物权的公力保护(救济) 物权保护的公力救济主要指物权人在其权利遭受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法律赋予的诉权请求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机关介入,利用司法机关的国家强制力保护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公力救济集中体现了国家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可体现在公法及私法的各个法律部门中,同时其在具体保护措施上也各具特色。 1.物权的公法上的保护。 2.物权的私法上的保护。null三、物权保护的途径 所谓物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指物权人在法律行为或其他事实行为中得以行使其权利的手段。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公权力保护,也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私自强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节 民法物权保护的方式第二节 民法物权保护的方式一、物权效力的请求权 (一)物权效力请求权概述 1.物权请求权的渊源及性质。 2物权效力请求权的范围。 3物权效力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4物权效力请求权的时效适用。null(二)物权效力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 2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一般是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人,得请求其返还所有物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34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3.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指侵害人虽然没有完全侵夺物权人或占有人的占有,但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害了物权人物权的正常行使或占有人的正常占有,物权人或占有人依法可以请求消除该妨害的请求权。null4.恢复原状请求权。主要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或妨害致使其物权圆满状态不复存在时,权利人得以请求侵害人或妨害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 5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又可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主要指物权人或占有人的物权或占有虽然没有受到现实的妨害,但根据实际情况明显有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或占有人得向该危险控制人主张消除该危险的请求权。null二、债权效力的请求权 债权效力的请求权,主要指在物权保护的公力救济中,适用于有关债权法上请求权规定的物权保护的请求权。 债权效力的请求权根据其原因不同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请求权和基于事实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法律行为的请求权主要由法律行为理论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予以调整,而基于事实行为的请求权则主要由债法总则的相关理论予以调整。第三节 物权保护时的请求权竞合第三节 物权保护时的请求权竞合一、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竞合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具有合同基础法律关系时,侵害人侵害物权人物权的同时也构成了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此时物权人享有物权法上的请求权,还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 null二、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1给付性不当得利与物权法上请求权的竞合。 2侵害性不当得利与物权法上请求权的竞合。 三、物权法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所生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法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侵害物权)所生请求权均为对于物权人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保护,或者说二者均为物权人所有权或他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所生之请求权。不法侵害人侵害他人物权构成侵权行为时,此时侵权行为所生之请求权与物权法上请求权产生竞合。null 第五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物权立法的指导准则 (二)物权规范解释的准则 (三)物权活动应遵循的准则 三、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1.二原则说。 2.三原则说。 3.四原则说。 4.五原则说。第二节 物权绝对原则第二节 物权绝对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行使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一切非物权人的侵害。 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物权绝对原则首先表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1.对物权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人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行为,仅凭物权人自己的意愿即能支配物实现权利内容的利益。null2.行使物权的排他性。此种排他性表现为两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碍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支配权,一个特定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侧重于物权在法律关系层面上的绝对性。如前所述,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正是因为除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义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null (二)一物一权 物权绝对原则的另一体现是“一物一权”主义。 1.对一物一权的理解。 2.一物一权的意义。 (1)物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 (2)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支配权。 null(三)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 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绝对原则的重要保障。 1.物权请求权。在物权人正常行使其物权时,物权主要表现为其独立支配性和排他性效力,而一旦物权的正常行使受到妨害或物权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则须通过物权请求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绝对原则中保障物权独立性和完满性的防御性措施,也是物权绝对性的重要内容。 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受到侵害时在物权请求权以外的物权保护方式,此主要表现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方式。 null三、物权绝对性的限制 (一)物权绝对性的公法限制 物权绝对性的公法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对于个人物权的限制。物权公法限制的基础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限制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物权公法限制最突出的表现是征收或征用,前者直接剥夺了物权人的所有权,后者则对物权人的自由占有、用益进行了限制。 (二)物权绝对性的私法限制 物权绝对性的私法限制,主要体现为根据私法规定对当事人物权的限制,其根据发生原因又可分为两种方式: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第三节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第三节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概念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外,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或其他方式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中的“法”,一般通说认为是狭义的法律,即我国民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习惯法。null(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 同其他任何重要法律原则或理论一样,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不同学者也有种种不同观点。总的来说,学者们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主要有四种: 1.物权法定原则指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外,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亦即物权的种类(类型)和具体内容(权能),均以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严禁当事人以约定任意创设。 2.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三方面:①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②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③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null3.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设定;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④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4.物权法定原则除要求物权的具体类型和数目以及权利人可以享有的各种物权的内容(至少是这些权利的基本方面)必须由法律强制规定以外,还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类型和内容行使物权和进行关于物权的法律行为,如设立、移转、变更物权等。null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 物权类型法定 (二) 物权内容法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 1.由物权的特性决定。 2.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决定。 3.有利于物之经济效用的发挥。 4.保障契约自由与交易安全。 5.公示制度及国家管理的需要。 6.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null四、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 1.法律对于物权的设立有特别规定时,依照其规定成立物权。 2.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则属于违反法律之禁止规定,其物权创设行为依物权法定原则应确认为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3.当事人设立物权的行为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认为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4.物权设立行为无效,但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null五、物权法定原则的争议与缓和 1.承认习惯法作为创制物权的直接依据。此种主张主要认为应当承认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习惯法产生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其又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1)物权法定无视说。 (2)习惯法包容说。 (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 2物权法定缓和说。此种理论认为不应承认由习惯法可以创设物权,而是应通过对物权法有关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规定作“从宽”解释的方法,克服物权法定原则所产生的弊端,其具体做法是:或者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作从宽解释,或者利用现行制度弥补物权法定之不足。第五节 公示与公信原则第五节 公示与公信原则一、公示与公信原则的意义 二、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内容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 2.公示的对象。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通过公示向社会不特定人表述其物权的存在及物权的范围和归属情况,以获得非权利人对于物权的认知,从而遵循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以尊重他人的物权。null3.公示的方式。为了将物权归属的事实公开化,以便第三人知晓,法律要求必须以法定的方式为之。 4.公示的效力。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不一致,故经过公示的物权效力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表现。总体而言,表现为两种典型效力: (1)公示对抗主义。 (2)公示要件主义。 null 5.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 (1)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第三人得以知晓。 (2)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第六节 区分原则第六节 区分原则一、区分原则的意义 二、区分原则的内容 (一)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依行为人意思表示要达到的私法效果划分,法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效果)和身份行为(效果)。而其中财产行为依其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又可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前者是发生契约法上债权债务负担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后者是直接导致权利变动效果的行为。null(二)区分请求权关系与支配权关系 在以财产为标的物的交易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分别引起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产生以债权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后者产生以支配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者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在以财产为标的物的交易中,请求权关系与支配权关系是一个交易过程的两个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产生不同的效力。 (三)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物权为基本的支配权,在以物权为变动目的的交易中,当事人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产生债权请求权;交付或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产生物权支配权变动的法律效力。null三、区分原则的不同立法规定 (一)完全否定主义 (二)部分否定主义 (三)完全承认主义 四、区分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在区分物权与债权、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础上形成的物权区分原则,其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 (一)区分原则的理论意义 (二)区分原则的实践意义null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null 第一章 所有权基本原理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物权。 我国《物权法》最终采用了法国式的界定模式。由于列举式的所有权定义从根本上混淆了所有权的含义和所有权的作用,将所有权本身等同于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揭示出所有权的支配性这一本质属性,作为学理上的所有权定义,应当借鉴概括式立法主义的做法,在体现所有权的相对性和所有权的社会化的基础上,从所有权的社会化和支配性方面进行界定。null2、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的客体为单个的物,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依赖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2)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是全面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3)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所有权的性质 1、全面支配性。 2、整体性。 3、弹力性。 4、恒久性。 5、社会性。null三、所有权的功能 1、所有权在民法中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所有权是民事主体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2、所有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功能体现为:所有权是整个法律精神之所在。 3、所有权在整个社会制度中的功能:所有权制度,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的实质;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经济制度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政权关注的重要问题;所有权制度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一、积极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消极权能——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排除非法干涉权能是在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积极权能受到妨害时延伸出来的权能,包括: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权利。由于此种权能只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时才能显现,否则将隐而不彰,所以学说又称之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null所有权人在行使此种权能时,不仅应当受到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限制,而且还应受到习惯上的限制。 对于他人不当干涉,所有人有权依侵权行为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主张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或者停止侵害等请求权。 消极权能的行使则表现为在他人的非法干涉或者妨害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所有权而采取救济措施的行为,须以他人非法的干涉、妨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欠缺此前提,此项权能则处于停止状态。所以,此种权能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性的权能。 第三节 我国所有权的体系第三节 我国所有权的体系一、国家所有权 1、概念。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范围: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出资的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null3、保护:我国法律通过对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 二、集体所有权 1、概念。集体所有也称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指集体成员对于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2、范围: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null3、权利行使 (1)由集体成员行使权利的事项主要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ull4、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三、私人所有权 1、概念。私人所有权是指国家、集体之外的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ull2、范围 (1)个人所有权主要包括: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个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法人所有权包括企业法人的所有权和其他法人的所有权。 (3)社会团体所有权指社会团体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1、保护个人权利的最大化。 2、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限制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不同,所受的限制也不相同。 三、限制的手段 1、私法上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的限制 (1)所有权人负有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 (2)所有权人负有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能的义务。 (3)所有权人负有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2、当事人约定方面的其他限制 3、公法和私法上共同的限制第五节 取得时效第五节 取得时效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一般是指非所有权人依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善意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准用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规定。由于取得时效既涉及动产所有权也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在物权法的体系中一般被置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在于:社会秩序维持的需要;当事人利益衡量的结果;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排除举证困难 null二、取得时效的类型 1、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主要指占有取得,即动产的占有人自主、和平、公开、持续、善意占有动产达一定期间,便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2、不动产的取得时效 (1)登记取得时效:登记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在未取得不动产的实际占有时,经过一定期间可以主张取得标的物实际占有的取得时效。 (2)占有取得时效;非登记的实际占有不动产人,经过一定期间可以主张涂销登记权利,而将自己作为所有权人纳入登记的取得时效。null三、取得时效的要件 1、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要件:取得时效的客体是他人之动产;占有人的占有须是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的占有,即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善意占有;经过一定期间。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要件: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为他人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善意的占有;经过一定期间。 3、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要件:以他人之物或者权利为客体;权利的行使是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持续的行使;法定期间的经过 null四、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1、动产占有人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 2、不动产占有人不能当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只有登记完毕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在占有人登记之前,原所有权人进行了登记,由于取得时效是以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为要件,占有人就不能请求登记,也就无从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对于原所有权人,一旦占有人按照取得时效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自然消灭,即取得时效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null五、取得时效的中断 1、概念。取得时效中断是指在取得时的期间内,发生了与取得时效要件相反的事实,从而使经过的期间归于无效的情形。 2、取得时效中断的原因主要有: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人占有意思的变更;占有被他人侵夺而未依法回复;占有性质的变更,如公然性、和平性丧失等;法定中断的事由如起诉、向占有人提出请求、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等。 3、取得时效中断发生与诉讼时效中断相同的法律效果:已经经过的期间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null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在现代大多数国家规定了限制。即土地所有权横向范围为与他人土地交界处,纵向范围原则上及于土地的地表和地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限制一般体现为三个方面:法律上的限制;上下高深之限度;他人的合理干涉。 二、土地所有权的类型 1、单独所有。 2、共同所有。 (1)总有。 (2)合有。 (3)土地共有。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有独立用途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于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的总称。 2、特征 (1)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须为有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并以公用物的用益物权为前提。 (2)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须为含有独立用途部分的建筑物。 (3)区分所有权主体的身份具有双重性。null二、性质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的立法例和观点主要有: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我国采取了三元说的立法例。《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专有所有权 1、概念和特征。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主要包括下面三个方面:专有部分在结构上的独立性;共同墙壁的双重性;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性。null2、范围。通说认为,建筑物专有所有权的范围分为两个方面确定: (1)专有所有权涉及到对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如买卖、保险等涉及到交易事务的关系时,专有所有权的范围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 (2)“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持和管理等关系上,专有部分仅限于壁、柱、地板和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即:境界壁与其他境界的本体属于共用部分,但境界壁上最后粉刷的表层部分则属于专有部分。目前,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结合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以“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即“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面属于专有部分说”为通说。null四、共有所有权 1、概念和特征。共有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于其建筑物专有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随专有部分的处分一并处分的权利。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不能分割,并于专有部分所有权转移时一同转移;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有权按照经济目的正当使用;共有部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有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null2、范围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楼顶、外墙、承重墙、基础工作间等; (2)建筑物共用部分和附属物,如楼梯间、走廊、电梯、消防设备、水塔、水管、燃气管道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占用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区分共有人共有; (3)协议共用部分,如公用会议室、会客室等。null五、共用部分的管理权 1、管理权的主体。 2、管理规约。 3、管理权的行使。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是同建筑物相关联的不动产,我国法律允许对建筑物设立所有权,但是,对于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却不允许设立所有权,仅允许设立使用权,该权利称之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 相邻权第三节 相邻权一、相邻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相邻权也称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中,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占有人),一方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与他方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为协调冲突、谋求各方共同利益,由法律直接赋予各自权利和义务。相邻权对权利人而言是其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对义务人而言则是对其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相邻各方合法享受权利的必要条件。null2、特征 (1)相邻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主体。 (2)相邻权主体间的不动产必须是相邻的。 (3)相邻权的内容因相邻权的种类而不同。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对相邻关系的客体,有三种学说:一是不动产;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出来的利益;三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 null二、相邻权的性质 相邻关系的性质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实为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其基本理论在于利用利益衡量之原理,使权利行使间相互调和。一般认为相邻权的性质为所有权的法律上的限制。 三、相邻权的类型 1、邻地利用权。 2、安全防险权。 3、用水、排水权。 四、相邻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四节 学理上和习惯法中存在的其他不动产所有权第四节 学理上和习惯法中存在的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一、樵牧权 樵牧权是指依地方习惯或者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之外的人,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山林原野或者牧场,有刈取杂草、采取落叶枯枝和野生物或者放牧牲畜的权利。 二、逸失物取回权 逸失物取回权是指因一定原因,权利人的物或者家畜等动物移至或者进入他人土地时,权利人可以进入他人土地搜索并取回的权利,也称巡查取回权。这一权利实质上是对土地所有权人设立了容忍的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负有许可他人进入的义务,此种权利在大陆法系的各国的民法典中均有规定。null三、越界建筑的邻地使用权 越界建筑物是指土地所有人逾越疆界而建造的房屋。许多国家规定,如果邻地所有人知道土地所有人建筑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时,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房屋,换言之,土地所有人对于善意建造的逾越疆界的房屋,在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时取得对邻地的使用权。 四、越界竹木枝根刈除权和越界自落果实取得权 1、土地所有人对于邻人的越界竹木或者树木枝根,如果妨害到自己的权利则有权请求竹木、树木枝根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刈除,如后者拒绝,土地所有人有权自行除去。 2、越界自落果实取得权是指邻地所有人对于自行落于自己土地的他人果实有拾取的权利。 null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第一节 善意取得第一节 善意取得一、概念 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我国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并无处分权而以所有权转移或者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该动产出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者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等)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标的物的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通过有偿行为取得。 4、受让人已经完成取得权利所必需的公示行为。 5、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事实。null三、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 1、及时时效说,也称瞬间时效或者取得时效说。即第三人因特别时效的经过而取得所有权。2、公示原则说或权利外像说。即善意取得的依据在于占有的公信力,依公示主义,应推定占有人为所有人。 3、法律赋权说。即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无权处分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利。 4、占有时效说。此说认为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占有的效力而为善意取得。 5、法律特别规定说。即善意取得的依据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null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受让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受让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由于受让人的取得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此种取得对原所有人而言系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无不当得利可言,即使受让人因此获利,原所有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受让人返还所获利益。通说认为,取得行为的性质是原始取得。 2、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 (1)双方之间原来存在债权关系的,如租赁、借贷、保管合同的,原所有人可以依据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2)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所有人可依侵权行为法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null(3)让与人如为有偿处分,由于所获得的利益为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代价,原则上应归为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假如让与的价格超过了动产本身的价格,就超过的部分价值归谁所有存在争议。如果归原所有权人,其获得的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如果归于让与人,其获得利益也没有依据,因此有人主张依据无因管理归为原所有权人取得。 (4)让与人嗣后又取得该标的物的,不论该取得原因是偶然还是让与人恶意为之,抑或是让与人善意购回,该标的物所有权自动恢复为原所有权人所有。 3、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受让人在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依据受让时的条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负担义务。如果该债权行为无效或者后被撤销,原所有人或者让与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所取得的标的物。 第二节 先占第二节 先占一、概念 先占,也称无主物的先占,是指占有人依所有的意思对无主动产进行事实管领支配,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方式。通过对动产的占有而取得所有权是原始社会所有权取得的惟一方法。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绝大多数财产的所有权已有归属,所以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情形十分有限。先占是先占人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其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null二、性质 1、法律行为说。认为民法既然规定占有必须以所有的意思为要件,而该意思即为取得所有权之效果意思,因而应认为先占为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说。其认为先占乃以意思为要素之准法律行为中之非表现行为,因先占非达成私法自治目的之制度,乃法律对于一定之意思行为,承认其具有取得所有权效果之制度。 3、事实行为说。此说认为先占为法律基于占有之事实行为而赋予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之效果,因而属于事实行为。现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学者采此观点。null三、构成要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物。 2、此无主物必须是法律允许先占之动产。一般认为,下列几种情况不得适用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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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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