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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ull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缪正祥 2010年5月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建设工程及其安全生产特点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简介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法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 ○行政法规一般知识 ○标准的一般知识 第二章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null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缪正祥 2010年5月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建设工程及其安全生产特点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简介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法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 ○行政法规一般知识 ○标准的一般知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认定或认可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和。它建立在一定得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一定得经济基础服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程及标准等都属于法律的范畴。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行政法规一般知识 法规的表现形式称之为法规的渊源。法规的渊源一般表现为两种,即法典式和分散式。 ○法典式是以法典的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即以一部完整的、全面的法律,系统地表现各种法律规范。 ○ 分散式是以分散的法律、法规来表现法律法规的形式。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采用后一种形式。根所处地位的不同,我国的法规一般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几个层次。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我国的法规几个层次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其他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我国的法规几个层次 (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刑法》等; ○一般法律大多数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同时,法律又是制定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布,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为标准文本。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我国的法规几个层次 (三)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都属于行政法规。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我国的法规几个层次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较大的市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并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我国的法规几个层次 (五)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都是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地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冲突问题的处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述法规的法律法律效力和法律冲突问题的处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之间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定。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概念: 所谓标准是指为取得全局性的最佳效果,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活动具有多样性、相关性的重复事物和概念,以及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是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标准属于法规的范畴。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一)标准的性质 标准按照性质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除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如GB/T19000、GB/T24000、GB/T28000、JGJ/T77等。区别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在标准代号中都家了“/T”,“T”也是汉语“推”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作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可以部分采用,也可以全部采用。但是,当推荐性标准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所引用,或者作为用户提出的附加条件时,推荐性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就转化为强制性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二)标准的分类 ○是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对工程(产品)质量、品种、规格、工艺、检验等方面所作出的技术规定。安全防护标准,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都属于技术规范范畴。 ○管理标准 (工作标准):是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准则。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实施办法等。GB/T19000GB/T24000、GB/T28000就是分别对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所颁行的管理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三)标准的等级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三)标准的等级 ○国际标准 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14000标准就是一部国际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三)标准的等级 ○国家标准 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一般以“GB”编号。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三)标准的等级 ○行业标准 是以行业为主制定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事项,制定行业标准。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建设部制定和发布了多部行业标准, 如JGJ59—99、 JGJ46—2005、 JGJ80—91、 JGJ88—92、JGJ130—2001、JGJ162—2008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三)标准的等级 ○地方标准(DB)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部门统一计划、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公布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废止。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三)标准的等级 ○企业标准(Q) 是指由企业制定的各项标准。可以是技术编制,也可以是管理标准,企业标准通常只在本企业适用。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但是,企业不得制定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节 建设工程及其安全生产特点 一、建设工程施工有五大特点 ①建设产品固定性,施工周期长。 ②露天和高处作业多。 ③作业人员整体素质较差,流动性大。 ④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和劳动强度高。 ⑤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工艺复杂多变性。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节 建设工程及其安全生产特点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①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环境局限性。 ②露天和高处作业导致作业条件恶劣性。 ③流动性大,作业人员整体素质低导致管理难度性。 ④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导致个体劳动保护艰巨性。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节 建设工程及其安全生产特点 三、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特点, 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行业伤亡多发性,易发性,危害性,据统计,建设施工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打击和机具伤害等五个方面;而3人以上的较大伤亡事故又主要为坍塌、高处坠落、中毒、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等五种类型。因此,建设施工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生产性行业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伤亡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健康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筑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以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国际条约等构成。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老大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 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予以修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有第1 34、1 35、1 37、1 39、246、397等共6个条款。《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量刑期限,增加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事故不报或谎报事故等处罚: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二)将刑法第一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共有八章八十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授权 个人房产授权委托书公司各类授权委托书模版医师授权办法餐饮分店授权书产品代理授权书范本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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