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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居民用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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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居民用电设计规范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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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 供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第1.0.4条 供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5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第1.0.6条 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二、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 第2.0.2条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各要求: 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对于短时中断供电即将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第2.0.3条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注:对于只允许中断供电1.5秒及以下的用电设备,本章不适用。 第三章 供配电系统 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以保证有特殊要求(指在全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等)的一级负荷的用电时。 二、设置小型自备电源较自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技术经济合理时。 四、如有余热、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自备电厂。 第3.0.2条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不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但有特殊要求(指必须全年连续生产且不允许单电源运行等)的一级负荷除外。 第3.0.3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一般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4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时,如邻近用电单位有自备电厂,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5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6条 高压供配电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 第3.0.7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或符合节约用电、检修电源设备的需要,邻近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8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供给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 第3.0.9条 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当地低压电网。 第四章 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 第4.0.1条 如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从而节约电能和投资,提高电能质量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千伏及以上电压。 第4.0.2条 供电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对6千伏或10千伏配电电压进行选择时,一般采用10千伏;如6千伏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则宜采用6千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同时采用6千伏和10千伏。 第4.0.3条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移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一般按下列要求验算: 一、电动机 ±5% 二、照明灯 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事故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三、其他用电设备 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注:对于少数距电源(变电所等)较远的电动机,如电动机端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仍能保证电动机温升符合《GB755-B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电压为额定值的95%时温升允许超过的最大值:1000千瓦及以下为10K,1000千瓦以上为5K),且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均能满足传动要求时,则电动机的端电压可低于95%,但不得低于90%。 第4.0.4条 当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所应尽量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如仍不能满足要求时,35千伏变电所也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5条 为减少电压偏移,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三、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 计算电压偏移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五章 功率因数 第5.0.1条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的感抗,以及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第5.0.2条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补偿装置时 电容器应尽可能装设在消耗无功功率大的地方,并应便于维护管理。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高压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第5.0.3条 在负荷或电压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低压电容器组应尽量采用自动调节装置。 第六章 低压配电 第6.0.1条 车间低压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220伏。当采用380/220伏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一般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 第6.0.2条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母线或线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或线路配电。 第6.0.3条 车间配电方式,应根据环境特点和工艺设备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6.0.4条 单层厂房内树干式配电的干线宜采用明线敷设。 第6.0.5条 由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引来的配电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开关设备。 第6.0.6条 在380/220伏中性点直接接地网路中,单相220伏负荷应尽可能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对连接组为Y/Y0-12的三相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附 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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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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