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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038-2000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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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038-2000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标准 1 总 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包括炼油、化工、化纤,以下简称生产装置)的电力设计。 1.0.2 生产装置的电力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和装置安全, 供电可靠, 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2 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留有发展端,原则上不预留扩建用地。 3 按照负荷性质、容量和环境条件等,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布局和设计方案。 4 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

SH3038-2000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标准 1 总 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包括炼油、化工、化纤,以下简称生产装置)的电力设计。 1.0.2 生产装置的电力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和装置安全, 供电可靠, 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2 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留有发展端,原则上不预留扩建用地。 3 按照负荷性质、容量和环境条件等,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布局和设计方案。 4 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 5积极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新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供配电系统 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 应急电源——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为确保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 3​ 电压偏差(移)——供电系统改变运行方式和负荷缓慢地变化使供电系统各点的电压也随之变化,各点的实际电压与系统额定电压之差ΔU成为电压偏差。电压偏差ΔU也常用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4​ 电压波动——系统电压变动或电压包络线的周期性变动,电压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其变化速度等于或大于每秒0.2%时称电压波动。 5​ 中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由中压并联电容器和相应的一次及二次配套设备组成,可单独运行或并联运行的装置。 6​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由低压并联电容器和相应的一次及二次配套设备组成,可单独运行或并联运行的装置。 7​ 并联电容器的成套装置——由制造厂设计组装设备向用户供货的整套并联电容器装置。 8​ 单台电容器——由一个或多个电容器元件组装于单个外壳中并有引出端子的组装体。 9​ 电容器组——电气上连接在一起的一群单台电容器。 10​ 中性点直接接地——发电机或变压器的中性点直接或经小阻抗与接地装置连接。 11​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电压互感器、高电阻接地。 12​ 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额定电压为1kV及以上的中压系统,单相接地电流或同点两相接地时入地电流在500安及以下的,称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在一般情况下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属于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 2.0.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1​ 闪点——标准条件下能使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气而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 2​ 引燃温度——按照标准试验方法,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3​ 环境温度——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4​ 易燃物质——指易燃气体、蒸气、液体或薄雾。 5​ 易燃气体——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而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气体。 6​ 易燃液体——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易燃蒸气或薄雾,闪点低于45℃的液体。 7​ 易燃薄雾——弥散在空气中的易燃液体的微滴。 8​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9​ 爆炸性气体环境——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0​ 爆炸极限: a 爆炸下限——易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 b 爆炸上限——易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 11​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12​ 非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13​ 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全部或部分。 注: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不同危险程度的若干区。 14​ 释放源——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 注:在确定释放源时,不应考虑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容器、大型管道或贮罐等的毁坏性事故,如炸裂等。 15​ 自然通风环境——由于天然风力或温差的作用能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16​ 机械通风环境——用风扇、排风机等装置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17​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18​ 爆炸性粉尘环境——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19​ 火灾危险环境——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区。 2.0.3​ 微机综合自动化 1​ 计算机系统—— 以实现数据运算为目的的全部设备,包括中央处理机(CPU)、存贮器、输入输出通道、控制器、外存贮器、外部设备和软件等。 2​ 硬件——计算机系统中的实际装置的总称。它可以是电子的、电的、磁性的、机械的、光的元件或装置或由它们组成的计算机部件或计算机。 3​ 中央处理机(CPU)——计算机的一部分。它包含指令的解释和执行的线路,以及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运算、逻辑和控制线路。 4​ 通道——将输入及输出控制器连接到中央处理单元和主存贮器的硬设备。 5​ 外部设备——通常指外存贮器(例如磁盘、光盘)和输入/输出设备(例如键盘输入机、打印机等)。 6​ 终端——能通过通信通道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一种设备。它以联机方式工作,通常由一个键盘和某种型式的显示装置所组成。 7​ 磁盘——具有磁表面的圆盘形磁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媒体。磁盘分为硬磁盘和软磁盘两类。 8​ 打印机——把字符的编码转换为字符的形状并印成硬拷贝的设备,例如串行打印机及高速打印机等。 9​ 系统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所有用户使用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汇编程序、编译程序以及各种服务性程序。 10​ 应用软件——为解决特定问题而编写的程序。 11​ 信息——用来传送一定信息量的符号、序列(例如字母、数字)或连续时间的函数(例如图象)。 12​ MIPS——标征计算机运算速度的单位。每秒钟执行百万条机器指令数。 13​ 接口——两个不同系统的交接部分。例如两种硬设备的接口装置,两种程序块的接口程序,两个或多个程序共同访问的存贮区等。 14​ 网络操作系统——包括通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通信系统。它允许各台计算机在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计算机互连,以提供一种统一、经济而有效地使用各台计算机的方法。例如:统一全网的存取方法;全网范围的文件、资源管理;可靠性、保密性等。 2.0.4 电缆敷设 1​ 耐火性——在特定的高温、时间的火焰作用下电缆能维持通电运行的特性。 2​ 难燃性——在特定试验条件的火焰作用使电缆被烧着后撤去火源能迅即自熄的 特性。 3​  干式交联——使交联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制造能显著减少水分含量的交联工艺泛 称。 4​  直接埋地——电缆敷设入地下壕沟中和电缆上覆盖有软土层、且设保护板,再 埋齐地坪的敷设方法。 5​  电缆沟——封闭式不通行但盖板可开启的电缆构筑物,且布置与地坪相齐或稍 有上下。 6​  隧道——容纳电缆数量较多有供安装和巡视方便的通道,且是全封闭性的电缆 构筑物。 7​  夹层——配电室、控制室楼层下能容纳众多电缆汇接,便于安装活动的大厅式电缆构筑 物。 8​  电缆构筑物——专供敷设电缆或安置附件的电缆沟、隧道、夹层、竖井等构筑 物的泛称。 9​  电缆桥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吊架等构成具有 连接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10​  电缆支架——电缆桥架、普通支架、吊架的总称。 2.0.5​  阻火包——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2.0.6​ 照明 1​ 工作面——指在其上进行视觉的工作平面。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2​ 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3​ 亮度——表面上一点在某一方向的亮度,是围绕该点的微单位表面在给定方向所发射或反射的发光强度除以该单元投影到同一方向的面积。 4​ 眩光——在视野范围内,由于亮度分布不适当或由于亮度的变化幅度太大,或由于空间和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至引起不舒适(不舒适眩光)或降低观察物体的能力(失能眩光)或同时产生这两种现象的视觉条件。 5​ 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6​ 应急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情况下,供短时继续工作、保证安全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 7​ 障碍照明——在建、构筑物上装设的作为障碍标志用的照明。 2.0.6​  防雷、接地 1​ 接闪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直接接受雷击部分,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2​ 引下线——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3​ 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称。 4​ 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5​ 接地线——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 6​ 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总称。 7​ 直击雷——雷电直击在建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8​ 雷电波侵入——由于雷电对架空线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9​ 雷电活动特别强烈的地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90的地区,以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10​ 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流散作用,降低对地电压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 11​ 中性线(N线)——与系统中性点相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用的导体。 12​ 接触电压——绝缘损坏后能同时触及的部分之间出现的电压。 13​ 带电部分——在正常使用时带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线,但不包括PEN线。 注:带电部分不一定意味着有电击危险。 14​ 外露可导电部分——指在正常情况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体。 15​ 装置外导电部分——不属于电气装置一部分的可导电部分,它可能引入电位,一般是地电位(在故障情况下,某局部地电位可以不为零)。 16​ 保护线(PE线)——某些电击保护措施所要求的用来将以下任何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体: a 外露可导电部分; b 装置外壳导电部分; c 接地极; d 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17​ PEN线——起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作用的接地的导体。 18​ 等电位联结接地线——从总接地端子或总接地母线至接地极的一段保护线。 19​ 等电位联结——使各个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导电部分的电位作实质上相等的电气连接。 20​ 等电位联结线——用作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 3​ 供配电系统 3.1​ 负 荷 分 级 3.1.1 生产装置用电负荷, 应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对供电可靠性、连续性的要求,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2 一级负荷是指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将打乱关键性的连续生产工艺过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例如使产品及原材料大量报废跑损,催化剂结焦、中毒, 物料管线或设备堵塞等),供电恢复后需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的特大型和大、中型生产装置以及确保其正常操作的公用工程的用电负荷。 3.1.3一级负荷中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关键设备损坏,或事故一旦发生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关键设备,抢救及撤离工作人员,而必须保证用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3.1.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通常有下列几种类型: 1 当供电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的自动程序控制装置及其执行机构和配套装置,如生产装置的DCS、PLC、重要仪表、自动装置和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关键物料进出及排放阀等; 2 当生产装置供电中断时,为防止反应爆炸的应急措施(例如:搅拌和冷却水供应系统); 3大型关键机组在运行或停电后的惰性过程中,保证不使设备发生损坏的应急措施,如润滑油泵等; 4为确保安全生产,处理事故,抢救撤离人员,生产装置所必须设置的应急照明、通信、工业电视、火灾报警等系统。 3.1.5 二级负荷是指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例如电源中断将出现减产或停产),恢复供电后,能较快地恢复正常生产的生产装置及为其服务的公用工程的用电负荷。 3.1.6​ 三级负荷是指所有不属于一级、二级的其它用电负荷。 3.2​ 供 电 要 求 3.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当生产装置内设有发电机组,且确定其可作为独立的工作电源及由外部获得两个电源确有困难时,一级负荷也可由一个外部电源供电。 3.2.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加应急电源,并严禁其它 负荷接入应急电源供电系统。 生产过程中,凡需采取应急措施者,首先应在工艺和设备设计中采取非电气应急措施。仅当其不能满足要求时,方可列为特别重要负荷。特别重要负荷用量应严格控制在最低限度。 3.2.3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不间断电源装置 a 直流蓄电池装置; b UPS电源装置 2 快速自起动的发电装置 a 自起动柴油发电机组; b 自起动燃气发电机组; c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其他类型发电机组。 3 从生产装置外引入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2.4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者,可选择快速自起动柴油发电机组或自起动燃气 发电机组。 ​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断电时间的,可选择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 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充电器蓄电池组的静止型UPS电源供 ​ 电装置。 3.2.5 由应急电源供电的生产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宜由工作电源供电;当工作电源中断时,才由应急电源供电。 3.2.6​ 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供电, 当获得两个电源有困难时,也可由一个电源供电。 3.2.7​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3.3​ 电源和供配电系统 3.3.1 供电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特大和大中型生产装置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专用电源线路供电,且正常情况下两个电源线路同时运行又互为备用。当其中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仍能对整个生产装置供电,且能满足电动机再起动的要求。 2 特大和大中型生产装置可根据“综合利用”,“以汽定电”或“汽电自给”节能的原则,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设置自备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组在必要时应能与公用电网解列,并装设按周波减负荷装置,以保证对生产装置的全部或部分一级负荷的继续供电。 3 特大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应急电源,一般采用快速(15s)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燃汽发电机组;对仪表DCS控制系统可用UPS电源装置供电。应急电源的容量由生产装置特别重要负荷的大小、性质及最大电动机起动容量来确定。 4 当生产装置分期建设或存在扩建可能性且不再重新选取电源时,应根据任务书统一考虑供电电源的预留容量。 3.3.2​ 特大和大中型生产装置应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按照供电线路深入负荷中心的原则 ,采用35kV或6(10)kV供电系统。 3.3.3 供电系统主接线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两级。供电系统设计不考虑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 3.3.4​ 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联运行。 3.3.5​ 35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 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当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时,分段开关应设自投装置。 3.3.6 6(10)kV配电系统主接线规定如下: 1​ 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 分段开关设自投的接线。母线的分段应考虑生产 流程等具体情况,同一生产系统的用电设备宜连接在同一段母线上。中压用电设备的低压辅机应与中压电源为同一系统。 ​  2 当母线上连接有25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或潮流变化大、馈出线回路(12) 较多时,可采用双母线接线。当需要限制出线上短路电流时,设计应优先考虑变压器分列运行;其次是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或分裂电抗器;只有装设总限流电抗器不能满足要求或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在6(10)kV出线上装设限流电抗器。 3 6(10)kV系统并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其限流电抗器宜装设在发电机出口侧。 4 6(10)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3.3.7​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0.38/0.22kV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 3.3.8​ 0.38kV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分段单母线, 母线分段开关可自投的接线。只有三 级负荷,采用单母线接线。 3.3.9​ 单相用电设备宜均匀地分配在三相中,由单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的中性线电流在TN 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当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65%。 3.3.10​ 当生产装置设有专用照明变压器时,检修负荷可与其共用变压器。 3.3.11​ 35kV0.4kV各级电压等级的变(配)电站(所)的母线及相应配置的主(配电) 变压器,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3.3.1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应设专用的供电母线段。 3.3.13​  生产装置区域内中、低压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3.3.14​  操作电源规定如下: 1​ 35kV、6(10)kV配电装置宜采用全封闭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组的直流电源装 置作为操作电源,不宜采用交流操作。 2​ 低压配电装置一般采用交流操作。根据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需要,也可采用 全封闭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组的直流电源装置或UPS装置作为操作电源。 3​ 微机监控综合自动化系统、PLC装置使用的交流电源,应为UPS电源装置。 3.3.15​  对35kV、6(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35kV大于 10A, 6(10)kV大于30A,宜采用经消弧线圈的接地方式过补偿运行。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用电单位的供配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回路数、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决定。 3.4.2 电动机容量在160kW及以上或需要变压器容量为160kVA以上者,宜采用中压供电方式;电动机容量小于160kW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小于160kVA者,宜采用低压供电方式。 3.4.3​ 生产装置内中压配电一般采用6kV;当有10kV电动机或根据工程情况经技术经济 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380V/220V。 3.4.4​ 生产装置内的自备发电机组电压应同装置的配电电压,一般为6.3(10.5)kV,应急 柴油发电机宜采用400/230V。 3.4.5 供配电电压 ​  1 电源电压 ​  a 35kV: 交流三相三线制,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电压波动范围±5%; ​  b 6(10)kV:交流三相三线制,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电压波动范围±7%; ​  c 380/220V: 交流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 d 频率额定值及波动范围:50±0.5 Hz。 2 配电系统标准电压 a 中压配电:35kV, 6(10)kV,50Hz,三相三线中性点不接地; ​  b 低压配电:380/220V,三相四线,50Hz,中性点直接接地; ​  c 变速电动机:按制造厂标准; ​  d 照明系统: 380/220V,50Hz,三相+N,中性点直接接地; ​  e 动力插座:380/220V, 50Hz,三相+N,中性点直接接地; ​  f 照明插座及其他负荷:220V,50Hz,1相+N; ​  g 中压开关柜控制回路:宜选用直流220V; h 低压电动机控制中心控制回路:交流220V,1相+N; ​  i 生产装置的DCS、PLC、重要仪表、自动装置和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调度电话、 ​  有线及无线通讯系统:交流220V,1相+N,由UPS电源装置供电。 注:当需要容量大于60kVA时,应采用三相四线UPS电源装置。 j 便携式手提灯:交流24V,由隔离照明变压器供电。在塔或容器内应采用交流12V 供电。 3.4.6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应按下列偏差允许值(额定电压的百分数) 进行验算: 1 电动机的端电压: a 正常情况下 ±5%; b 特殊情况下 +5%、- 10%; c 经常起动 - 10%; d 不经常起动 - 15%。 2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 a 一般工作场所 ±5%; b 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场所 +5%、- 2.5%; ​  c 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及12V ~24V检修照明 +5%、-10%。 3 其他用电设备: a. 无特殊要求时 ±5%; b. 特殊设备和灯具,按产品要求确定。 3.4.7 为了减小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 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4.8 校验用电设备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发电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4.9 直接向生产装置35kV,6(10)kV配电系统供电的降压变压器,在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10生产装置内的6(10)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11 对产生高次谐波使系统电压或电流波形畸变的负荷,应采取限制高次谐波的措施。 3.5​ 无功补偿 3.5.1 生产装置的自然功率因数较低时,应设并联无功补偿装置,并使功率因数不低于0.90。 3.5.2 供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配电和用电设备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在工艺条件合理时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自然功率因数。 3.5.3 当采用电力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时,宜根据就地平衡原则,低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低压电容器补偿,中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中压电容器补偿。 石化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比较集中,一般可将无功补偿电容器集中装设于6(10)kV母线上。 3.5.4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补偿自动投切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自动投切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投切装置合理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投切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移允许值时。 3.5.5 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组投切电容器时,不应产生谐振; 2 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 应满足电压偏移的允许值。 3.5.6中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在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设串联电抗器。 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在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进行工程设计时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具体情况、生产运行实践及工作经验,通过分析判断,划分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和范围; 2 在使用附录B《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爆炸危险环境分区表》时,应结合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规模的不同综合考虑,不应把该表的分区看作固定不变。 4.1.2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通过国家防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果采用新试制或非定型防爆产品时,则必须有与防爆许可证等效的允许使用证才可使用。 4.1.3 应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火灾危险物质出现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并以此对电气设备进行选择,对变电所的位置及结构、电气线路及接地等提出防护措施,以降低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高温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出现的概率。 4.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2.1 下列物质与空气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 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2.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1 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4.2.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或积聚的措施: a 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b 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 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c 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有明火及高温的设备宜 布置在街区边沿。 d 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a 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  b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  c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  d 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表装置, 当气 ​  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 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 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4.2.4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释级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期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 为连续释级放源: a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b 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c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2 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a 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b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 统; c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3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a 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b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c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d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4 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4.2.5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4.2.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周围1.5m,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周围1.5m范围内。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4.2.7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建筑物内机械通风换气6次/h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 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 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4.2.8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  a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  b 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  c 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2 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  a 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  b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  c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4.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4.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 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 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但也应根据具体情况, 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 h ,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 燃 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b 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 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注:①.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 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3 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4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4.3.2 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区域范围: 1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2-1a及图4.3.2-1b): a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b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 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c 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划为附加2区。 图4.3.2-1a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 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图4.3.2-1b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 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2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2-2): a 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b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 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c 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划为附加2区。 图4.3.2-2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 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3​ 对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图4.3.2-3a及图4.3.2-3b): a 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 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b 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c 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划为2区; d 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3.2-3a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 上的固定式贮罐 图4.3.2-3b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 上的浮顶式贮罐 4.3.3 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区域范围: 1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3-1):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 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3.3-1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区装置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2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3-2): a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 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b 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3.3-2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4​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 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3-3): a 封闭区内部划为1区; b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 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外壁3m,顶部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3.3-3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4.3.4​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顶分离器和分离器;溶解气游离装置;生物氧化 装置等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4-1~ 图4.3.4-3) 1 对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的规定: a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b 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c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为3 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 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3.4-1 单元分离器、顶分离器和分离器 2 对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 规定: a 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内划为1区; b 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3.4-2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3 对生物氧化装置规定: 开顶贮罐或chi 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 围内划为2区。 。 图4.3.4-3 生物氧化装置(BIOX) 4.3.5​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 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5) 图4.3.5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4.3.6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3.6-1~图4.3.6-3) 1​ 对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的规定: a 通风不良、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分1区; b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图4.3.6-1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2​ 对于有第二级释放源有顶无墙建筑物且相邻的规定: a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b 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c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4.3.6-2a对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4.3.6-2b对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3​ 对于通风不良房间且释放源上有排风罩时的规定: a 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内划分1区; b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c 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4.3.6-3释放源上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4.3.7对生产设备的压力和容器不同,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考虑各种因素及生产条件,运用实践经验经分析判断来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详见附录C;生产设备压力和容器可分级见表4.3.7 表4.3.7 生产设备的压力和容器分级 分级 小容量(低压力) 中容量(中压力) 大容量(高压力) 压力范围 (MPa) <0.7 0.7~3.5 >3.5 容积(m3​) <19 19~95 >95 4.3.8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 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图4.3.8): ​  a.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  b.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 m,至地坪上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图4.3.8 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压缩易燃气体及 低温液体释放源位于户外地坪上方 4.3.9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局部地区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措施后,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 2送风系统应有备用风机,正压室应维持20~60Pa (2mm~6mm 水柱),当低于该值时应报警; 3建筑物应采用密闭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非开启难燃烧材料的密闭窗和自动关闭的难燃烧材料的门; 4应设置易燃气体浓度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装置,当浓度达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50%时发出报警; 5室内所有通向外部的孔洞和地沟应用非燃性材料进行隔离密封。 4.4​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4.4.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宜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4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4.4.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 设备。 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性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4.4.3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4.4.3-1a的规定。 表4.4.3-1a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级 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IIA ≥0.9 >0.8 IIB 0.5<MESG<0.9 0.45≤MICR≤0.8 IIC ≤0.5 <0.45 注:①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00。 ②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 电流值之比。 ③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3​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4.4.3-1b 的规定。 表4.4.3-1b 引燃温度分组 组 别 引燃温度t (℃) T1 450<t T2 300<t≤450 T3 200<t≤300 T4 135<t≤200 T5 100<t≤135 T6 85<t≤100 4.4.4 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 序 号 爆炸危险区域 防爆结构 电气设备 0区 1区 2区 本质安全型 ia 隔爆型 d 正压型 p 充油型 o 增安型 e 本安型 ia ib 本安型 ia ib 隔爆型 d 正压型 p 充油型 o 增安型 e 无火花 型 n 1 电 机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0 0 △ 0 0 0 0 绕线型感应电动机 △ △ 0 0 0 × 同步电动机 0 0 × 0 0 0 直流电动机 △ △ 0 0 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0 △ × 0 0 0 △  2 变压器 变压器(包括启动用) △ △ × 0 0 0 0 电抗线圈(包括启动用) △ △ × 0 0 0 0 仪用互感器 △ × 0 0 0 3 电 器 刀开关、断路器 0 0 熔断器 △ 0 控制开及按钮 0 0 0 0 0 0 0 电抗启动器和启动补偿器 △ 0 0 启动用金属电阻器 △ △ × 0 0 0 电磁阀用电磁铁 0 × 0 0 电磁磨擦制动器 △ × 0 △ 操作箱、柱 0 0 0 0 控制盘 △ △ 0 0 配电盘 △ 0 4 灯 具 固定式灯具 0 × 0 0 移动式灯具 0 携带式灯具 0 0 指示灯 0 × 0 0 镇流器 0 △ 0 0 5 其 它 信号、报警装置 0 0 0 × 0 0 0 0 0 插接装置 0 0 接线箱(盒) 0 △ 0 0 电气测量表记 0 0 × 0 0 0 注:①表中符号:0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 ②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火花的部分是 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 ③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 ④电抗启动器和启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是指将隔爆结构的启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 爆结构的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 ⑤电磁磨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内者。 ⑥在2区内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时,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外壳 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 4.4.5 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规定如下: 1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 I类 :煤矿矿井下用电设备 II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2 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 ​  a 各种防爆结构的类型与标志见表4.4.5-1 ​  ​ 表4.4.5-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及标志 符号 类型 ​ 标志 ​  特 征 说 明 煤矿用 工厂用 d 隔爆型 EXdI EXdII 外壳内部发生爆炸时,不引起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  e 增安型 EXeI EXeII 在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在危险温度的部件上采取适当措施,以提高安全程度  o 充油型 EXoI EXoII 将可能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部件浸在油中,使其不引起油面上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q 充砂型 EXqI EXqII 外壳内充以细颗粒状材料,使外壳内部产生的任何电弧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  p 正压型 EXpI EXpII 向外壳内通入正压新鲜空气或充入氮气,保持内部正压,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  n 无火花型 EXnI EXnII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能产生电弧或火花,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故障时且一般不会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电气设备  ia ib 本安型 ExiI EXiII 电路系统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和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温度都不能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s 特殊型 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防爆电气设备  注:①除隔爆型本安型电气设备外,其它防爆型电气设备不标IIA、IIB或IIC三个级别。 ②当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时,应先标出主体防爆类型后标出其它防爆类型,例如: II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pIIT4。 ③对只允许使用于一种介质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介质的化学分子式或名子表示,这 时可不注明级别与组别。例如II类用于氨气体环境的隔爆型(按钮):dII(NH3)或dII氨。 ④对于II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以标温度组别,也可以标最高温度,或两者都标出。 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IIT5或eII(125℃)或eII(125℃)T5。 4.4.6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当在危险区域内时,应采用正压通风室,且室内应保持有足够的“洁净”空气,并设有报警装置,指示室内压力和气源风机的开停。 2  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配电所(室)和控制室的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4.4.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电气线路应尽可能远离释放源,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a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埋地敷设;架空时宜采用 电缆桥架;采用电缆沟时应充砂并设排水措施。 b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  c 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  2 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设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 一侧;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宜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宜在管道下方。 ​  3 电气线路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用防火堵料严密堵塞。 ​  4 敷设电气线路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可 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5 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 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  6 6(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且其在1区内动作于跳闸;在2区内 动作于信号。对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性线。 ​  7 选用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用电设备进线 盒方式等因素。在1、2区内宜采用铜芯阻燃电缆,1区严禁有中间接头,2区不应有中间接头。 8 电缆采用架空桥架敷设时,宜采用阻燃型电缆。 4.4.8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电缆和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8-1和表4.4.8-2的规定。 塑料护套电缆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在易燃物质比空气轻的2区电缆沟内,当不存在鼠、虫损坏时,也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表4.4.8-1 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 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 电缆明设或在沟内敷设时的最小截面 接 线 盒 移 动 电缆 电力 照明 控制 1区 铜芯2.5mm2 及以上 铜芯2.5mm2 及以上 铜芯2.5mm2 及以上 隔爆型 重型 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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