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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第一考场 2010 年全真模考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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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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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一套)
一、(本题 20分)
参考答案: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
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法的本质首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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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
机关按照一定的权利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
力。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
志的体现。法的正式性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
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
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
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人民的
意志,这必然要求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
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
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
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发展好、维护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而这一切归根到底
是要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
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
要求。
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
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必须服务
于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从这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
法治国三者是统一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
上、宪法法律至上也是有机的统一体,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坚
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
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二、(本题 22分)
参考答案:
1、张三教唆 15 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李四去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张
三最后没有获得财物,属于盗窃罪的未遂。
2、李四在实施盗窃行为还没有既遂时,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对他人实施暴力,属于抢劫行
为,15 周岁的人对抢劫罪要负刑事责任,故李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李四的抢劫行为不包
括在张三教唆的范围内,属于实行犯过限,张三对此部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获得财物的,都成立抢劫
罪的既遂。本案中,虽然李四没有获得财物,但是造成了王五重伤,故属于抢劫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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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四虽然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仍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
立自首。其供述张三曾在某地实施的诈骗行为,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对其
应当适用自首与立功的量刑原则。
此外,因李四不满 18 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题 21分)
参考答案:
1.法院对杜某的起诉,决定开庭审判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1条第 1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
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
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知,对于自诉案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
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时,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本案虽然犯罪事实清楚,但自诉人只有法
医鉴定书这一个证据,尚不构成证据充分,法院据此就决定开庭审判错误。
2.自诉人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的做法错误。依据《刑事
诉讼法》第 171 条第 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对自诉人杜某拒不到庭的行为,法院应该按
撤诉处理,而不是终止审理。
3.法院受理杜某父亲的起诉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同法第 187 条规定:“„„如果被害人死
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
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
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本案中被害人杜某
并无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法告诉的原因,因此,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其父亲告诉。
4.一审过程中,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反诉的做法错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6条规定:“告
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
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
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
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且符合反诉的条
件,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可以提起反诉。
5.被告人周某下落不明时,法院缺席审理的做法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4 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不存在缺席审判,这不同于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应
当中止审理而不是缺席判决
6.二审法院受理上诉人周某提起反诉的做法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65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
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所以,对周某在上诉中提出
的反诉, 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7.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本案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53 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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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
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知,不开庭审理不同于书面审,第二审法院可以经过法定的
程序不开庭审理,但不是书面审理。
8.由人民法院执行管制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
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可知,管制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法院执
行。
四、(本题 22分)
参考答案:
1、甲与乙订立的保管合同于3月4日生效。
2、乙有权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
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该抵押权人仅对其中价值3万元的货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乙的货物价值为 6 万元,
而保管费只有 3 万元由于乙只对总货物价值中的 3 万元享有留置权,所以余下的 3 万元的优
先受偿权则由抵押权人享有。因为法律规定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时,以留置权行使为先。
4、在此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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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乙的以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由案例可知,该批被留置货物为可分物,且总价值大于保管
费用,因此亦不应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②只给甲 10 天的宽限期:我国担保法规定,在保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宽限期的,
债权人需在主债权届满后,确定一个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限期过后
仍未履行的,才可以行使留置权。而本案例中的乙却只给甲 10 天的宽限期,不符合法律规
定。
5、甲的货物损失应由乙承担。因在留置期间,乙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造
成留置物毁损,则乙要对甲负赔偿责任。
五、(本题 20分)
参考答案:
1、应当告知魏红另行起诉。张刚在买福利彩票中奖后提出离婚,由于两人婚姻存续期
间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因此福利彩票所中奖金是张刚、魏红夫妻的共同财产。当
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若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
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原离婚判决中并没有处理该部分财产,所以该上级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魏红另行起诉。
2、不能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
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不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判决。
3、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若审理该离
婚案件的法官是张刚的同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审判员应当回避。但是却没有回
避,符合再审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是第一审的,接受抗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魏红可以上诉。因为此再审是由检察院抗诉引起的,而且原离婚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
出的,对于这类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
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所以魏红可以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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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的,这两类再审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6、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六、(本题 20分)
参考答案:
1、如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如对县人民政府复议
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应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2、正确。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由被告某县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
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
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
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4、应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应先对曾某进行传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后,曾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
院可以缺席判决。
6、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
立。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七、(本题 25分)
参考答案:
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
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
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
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
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
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他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有法律
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
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
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
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
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
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
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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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
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
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
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的权威的尊重,
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
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
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
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
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
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
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
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
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
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
(注:以上角度应择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