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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伦理学(pw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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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伦理学(pwpt)當代倫理學 當代倫理學 Contemporary Ethics 陸老師﹑文 牧 合編 2003年 學分:2 (碩士課程) 目的: ​ 主要是探討當代基督徒所面對的倫理課題,希望藉著聖經神學和問題分析,然後提出基督徒的回應原則。 註:關於基本的倫理學認識,請參考本院課程《倫理學》(神學學士課程) 內 容 1.​ 再談基督教倫理學 社會倫理 再談良知 再談公義 2.​ 倫理體系 3.​ 離婚、混婚(信與不信者的結婚) 4.​ 生命倫理學:墮胎、安樂死、複製生命 5.​ 性倫理、同性戀 6.​ 生態學 7.​ 基督徒的...

当代伦理学(pwpt)
當代倫理學 當代倫理學 Contemporary Ethics 陸老師﹑文 牧 合編 2003年 學分:2 (碩士課程) 目的: ​ 主要是探討當代基督徒所面對的倫理課題,希望藉著聖經神學和問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然後提出基督徒的回應原則。 註:關於基本的倫理學認識,請參考本院課程《倫理學》(神學學士課程) 內 容 1.​ 再談基督教倫理學 社會倫理 再談良知 再談公義 2.​ 倫理體系 3.​ 離婚、混婚(信與不信者的結婚) 4.​ 生命倫理學:墮胎、安樂死、複製生命 5.​ 性倫理、同性戀 6.​ 生態學 7.​ 基督徒的職業觀 8.​ 版權 9.​ 戰爭 10.​ 賭博 十一. 種族隔離 功課作業: 1.​ 詳細閱讀講義。 2.​ 倫理個案專文一篇:2000-3000字(50%)。 寫作專文步驟如下: 1.​ 去尋找/觀察/採訪你認識的一間教會曾經發生過的一個倫理個案。不管是屬任何一種類都可以。 2.​ 按著以下的要求去編寫: 2.1. 是什麼種類的倫理個案、幾時發生、有些什麼人物牽涉其中?(100-200字) 2.2. 形容這個倫理個案的始末,或整個事件怎樣發生、當中的過程等?(700-900字) 2.3. 教會或教會領袖、傳道人怎樣處理(採取怎樣的態度、輔導、紀律、善後工作等)這事件?(500-700字) 2.4. 會友有什麼樣的反應?(300-500字) 2.5. 你的批判:特別針對處理技巧(態度、輔導、紀律、善後工作)。也提出你可以提供那些更好的基督教倫理技巧(必須應用你從《倫理學》和《當代倫理學》中許多技巧來批判)。(500-700字) 專文必須按標準論文規格編寫。(可參考本研究院課程《論文寫作法》) 3.​ 完成後頁考卷(50%)。 參考書目:(不必購買) 1. 羅秉祥 《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香港:宣道, 2. Scott, John Issues Facing Christians Today. London: Marshall Pickering, 1990. 3. O'Donovan, O. 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An Outline for Evangelical Ethics. Leicester, 1986. 4. 萊特 《認識舊約倫理學》,王仁芬譯。台北:校園,1995. 5. 賈勒詩 《基督教倫理學》。李永明譯。香港:天道,1996。 6. 艾金遜 《基督教應用倫理》。匯思譯。香港:天道,2002。 7. 莫里茨.石里克 《倫理學問題》。北京:華夏,2001。 華聖2個倫理學課程: 神學學士:倫理學(Moral Theology) (3學分) 道學碩士:當代倫理學(Contemporary Ethics) (4學分) 目的:探討倫理神學,從教會歷史、聖經、神學,定出基督徒倫理原則,並回應當代基督徒所面對的一些倫理道德課題。 目的:主要是探討當代基督徒所面對的倫理課題,希望藉著聖經神學和問題分析,然後提出基督徒的回應原則。 一. 基督教倫理學之定義與範圍 二. 道德判斷之根據 三. 天主教教與基督教的倫理學 四. 神學的自定 五. 聖經的自定 六. 人的自定 七. 救法的自定 八. 最高的善 九. 基督徒的德行和本分 十. 基督徒對於上帝的關係 十一. 基督徒對自己所有關係 十二. 基督徒在對人的關係上應有 的德行基督徒在對人的關係上應有 的德行 十三. 基督徒對家庭關係應盡的本 分 分 十四. 基督徒對於國家應盡的義務 十五. 基督徒對於教會應盡的義務督徒對於教會應盡的義務 十六. 十八個當代倫理課題:婚前性行為﹑墮胎﹑同性戀(包括在教會中開辦「同志團契」)﹑複製人等等。 1.​ 再談基督教倫理學 社會倫理 再談良知 再談公義 2.​ 倫理體系 3.​ 離婚、混婚(信與不信者的結婚) 4.​ 生命倫理學:墮胎、安樂死、複製生命 5.​ 性倫理、同性戀 6.​ 生態學 7.​ 基督徒的職業觀 8.​ 版權 9.​ 戰爭 10.​ 賭博 十一. 種族隔離 一. 定義(本科《基督教倫理學》講義,此附加) ​ 「基督教倫理學」(Christian Ethics)也稱「基督教道德論」(Christian Moral)或「道德神學」(Moral Theology)。 ​ 定義是:以聖經的教訓去講論完善的人生,或以基督教的神學談論人生義務的原理和規則。 ​ 強調:不單是行為,也是動機;不單是行動,也是品格;不單是人生作什麼,也是為什麼。 ​ 基督教倫理學是講究動機的倫理學,必需考慮到人的心中的狀態。 ​ 馬丁路德說:「好行為並不能造就成一個好人,但好人是會作好事。」 ​ 耶穌注重原則,所以他說:「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也不能給好果子。」(太七:18) ​ 箴言的作者也注重此點,所以說:「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 「道德」乃是規範人生的意欲和行動而設──乃是一種使人“應該是這樣”的楷模則範。 ​ 當“是這樣”(must be)與“應該是這樣”(ought to ​ be)兩相吻合的時候,道德的理想就實現。 第一課 再談基督教倫理學 ​ 基督教倫理學特別注意的,是把人對神的了解,和神對人的要求相連起來,作為人行為的指標。 1. 以神為中心 ​ 聖經的倫理教訓,基本上是以神為中心。我們認為善的能力完全是建基於那位善者(神)身上。 ​ 這個以神為中心的基礎告訴我們,基督教倫理必須本於聖經來建立。 ​ 我們若要探究善的本質,聖經的重點是神自己的本性,耶穌說只有神是善的(可十18)。耶和華應許摩西說︰「我要顯我一切的美善(和合本作「恩慈」),在你面前經過,宣告我的名」(出三十三19);神讓摩西認識祂自己的本性(出三十四6-7)。 ​ 舊約不斷出現的命令是︰「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如︰利十一44-45);這與耶穌的要求是一致的,祂要門徒反映天父的完全(太五48;路六36)。 ​ 要達到這標準,新約鼓勵信徒效法基督︰「你們該效法神……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弗五1-2)。 ​ 愛(agape{\LinkToBook:TopicID=111,Name=Agape 聖愛})是神性的總歸(約壹四8)。因此神對人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能在他的生活上,反映出這種agape(可十二28-31)。只有當人學效基督對他的愛,才能如此愛世人(約十五9、12)。 ​ 新約對agape的解釋是詳細的(林前十三),這是一種超乎家庭、友誼及國家的愛(路十25-37),包括愛那不可愛的和沒有反應的(參西一21-22),且是不求回饋(路六32-35,十四12-14)。 ​ 有些學者認為耶穌如此重視愛,是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與舊約律法的倫理有別;但這是誤解了新舊約律法(Law{\LinkToBook:TopicID=708,Name=Law})與愛的關係。 ​ 耶穌也不認為愛與律法有任何衝突,二者都是以神為中心的倫理(約十五10;約壹二3-6);祂肯定律法,並且強調人必須本於愛來守律法(太五17-20),二者是和諧並重的。 2. 神創造萬物,而人有神的形像 ​ 聖經論到創造(Creation){\LinkToBook:TopicID=325,Name=Creation}的經文為基督徒倫理奠下了重要的根基。首要乃是宣告男人和女人,都是按神的形像(Image of God){\LinkToBook:TopicID=609,Name=Image of God}來造的(創一27),它顯示出人的價值與地位。 ​ 因此基督徒對墮胎(Abortion{\LinkToBook:TopicID=102,Name=Abortion})、安樂死(Euthanasia{\LinkToBook:TopicID=426,Name=Euthanasia}),和生命倫理學(Bioethics{\LinkToBook:TopicID=218,Name=Bioethics})的問題不只注重,也從人有神的形像這角度去衡定。假如有人基於種族(Race{\LinkToBook:TopicID=982,Name=Race})、階級或性別來壓迫人或團體,基督徒是不能緘默的(參徒十七26;加三28)。 ​ 因為神的本性就是善,按神形像創造的人,就等於具有某種天生的善惡意識。人即使不認識特別啟示,神的律也會寫在人的心版上,透過良知的活動,人不能推諉說不知道(羅二14-15)。 3. 罪惡 ​ 聖經的罪惡觀卻讓我們看到一個人的最大的困境是背叛神而迷糊了道德知識{\LinkToBook:TopicID=1234,Name=Will},神人關係的破壞,以及道德判斷力混亂等等。 ​ 罪惡使良知(Conscience{\LinkToBook:TopicID=310,Name=Conscience})引導歪曲、敗壞,人又因不斷的犯罪而麻木起來(多一15;提前四2),因此人的善惡感也就模糊了。 ​ 罪把人的意志力削弱(羅七15-23),並把善惡觀扭曲(羅七8-9);而聖經對這方面的討論經文卻特別多(可九41-48)。 ​ 人既不能本於愛神來立志行善,神就必須藉著刑罰(Punishment{\LinkToBook:TopicID=971,Name=Punishment}),來警惕人免於行惡。 ​ 人際關係也因罪而受損。聖經記述首宗罪時,也提到人犯罪並影響了男女間的關係。他們視彼此為性對象,而非整全的人;故此赤身露體引來羞恥與害怕(創三7-10;對比二25)。 ​ 工作關係也會因著人的自私而受到破壞。例如賣方欺騙買方,或雇員欺騙雇主(申二十五13-16;雅五4)。 ​ 國際事務亦無不同,強國為己利欺凌弱國,窮兵黷武。 4. 救贖 ​ 在罪惡肆虐的世界內,神的救贖為人的道德困境提供了出路。 ​ 聖經的贖罪論(Atonement{\LinkToBook:TopicID=168,Name=Atonement})包含了四個方面的提醒︰1)墮落的男女要認識上帝,並且跟隨祂的腳步;2)人行善去惡提供動力;3)人的道德生活設下目標;4)屬天的能力源頭,叫人的軟弱意志從新得力。 ​ 基督論到上帝的國{\LinkToBook:TopicID=685,Name=Kingdom of God},亦給教會的倫理一種迫切感,因為神的國已然來到,它最後的完成逼在眉睫,那時人要接受或賞或罰的審判,這是叫人立志過討神喜悅的生活的強大推動力(可一15)。 ​ 要來的國度也為基督徒立下了社會倫理的目標。儘管上帝的國還未完全實現,要等待大君王的突然介入,但上帝國的價值,已遍佈我們的世界(太十三31-33)。 ​ 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可不是勝利主義,卻是一種潛能的應許;能支取聖靈能力,過以神為首的生活,必須是一個謙卑順服的人。 ​ 聖經倫理學的寶貴,不只是提出一個倫理標準,然後泛論罪的為禍;它乃是讓信徒認識救贖的能力,進而使用這能力,好改變他的生命。 社會倫理(Social Ethics) ​ 社會倫理的目的是要說明那些幫助我們明白及回應社會事件的價值和原則。 ​ 基督徒處理此問題的方法,是從基督教信仰中,找出這些事件的聖經立場。 ​ 社會倫理的目的有一個實際的後果,就是能幫助教會在社會生活上有自己的判斷,及採取適當的行動。 ​ 社會倫理有三方面要注意: 1. 如果要全面了解社會問題,必須盡量搜集關於這問題的資料。 ​ 基督徒群體假如不能使用一切資訊,及認識社會人士對該問題的看法,就不容易對該問題作出適切的評價。 ​ 我們這個課程講義就是要作這方面的工作,不只全面地分析聖經的資料,也盡量收集社會的資料。 ​ 可以說,一項好的社會倫理評價,通常需要詳細、全備、又深入分析的研究工夫,使我們更能把握問題的性質。 2. 我們需要不斷反省基督教的傳統。 ​ 一方面需要尋找合適的聖經教導{\LinkToBook:TopicID=800,Name=Models of Theology}來理解所面對的問題。例如,假如基督徒談論到家庭{\LinkToBook:TopicID=448,Name=Famil生活,或戰爭{\LinkToBook:TopicID=1224,Name=War and Peace 戰爭與和平}的教訓,必須找出聖經中談論家庭生活和戰爭的經文,再從中汲取教訓和原刖,不然就不能認真地從基督徒的角度來處理家庭或戰爭的問題。 ​ 另外,假如我們只作經文的比較,那仍然未完成我們的神學責任。基督教的社會思想,必須是不斷反省聖經信仰之基本主題,以及它對基督徒價值觀之意義;在這裡,神學的任務是維持信仰的平衡。 ​ 另外,教會也必須能夠夠反省歷代以來教會怎樣處理這些社會問題,這更能幫助她完成這種神學任務。 3. 社會倫理學者必須就當前的社會問題,整理出基督徒的立場與回應。 ​ 當我們能把基督徒對某一問題在信仰上的理解整理好,教會便可以提出與該問題有關的社會倫理雛形,以裝備信徒應付實際的社會經驗。 ​ 基督教倫理的目的,是要探討不同價值體系之間的聯接。{\LinkToBook:TopicID=708,Name=Law}{\LinkToBook:TopicID=1160,Name=Thomas Aqu要不斷尋找及解釋一些不清晰的倫理看見或立場,此等看見或立場既能使基督教信仰顯得有意義,又能幫助我們在現代的社會秩序中活得實際及合乎人道。 再談良知(Conscience) ​ 人對良知的定義非常多元化,較普通的是︰內心對善惡的道德意識;神在人內心發出的聲音;或人對道德問題作的判斷。 ​ 一般的看法認為良知有兩項因素︰ 1. 是人對宇宙某些規則或行為原則要共守的認識(英文稱作synderesis)。 2. 另一種是把普通法則應用到特殊情況下的能力(英文稱為conscientia)。 ​ 我們今天所講的「良知」(conscience,或「良心」,或「是非之心」),以上兩者都包括在內 ​ 基督教堅持良知是普世人類共有的功能,是神創造人的時候放進人內心的。有些人認為這就是「神的形像」所含素質之一。 ​ {\LinkToBook:TopicID=609,Name=Image of God}保羅認為人人都有一種道德的識別力,連外邦人也不例外,「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即良知)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5)。 ​ 人與禽獸不同,因為人具有這種是非之心,它包括人的思想、感情和意志,良知就是它們的導師和審判官。 ​ 良知具有回顧與前瞻的能力,它為人已做成的行為或感情作判斷,叫人產生罪咎(Guilt{\LinkToBook:TopicID=531,Name=Guilt and Forgiveness}),並意識到悔改的需要。在人採取某一行動之前,它也為我們預作評估,要求我們在清潔的良知下,作出適當的行為。 ​ 舊約雖然沒有明文提到良知一詞,但整個律法和先知的教訓,均是指到人具有這種是非識別之心。 ​ 新約就明明說到,良知是屬於人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是人內心對外界的一種判斷力及導引力。 良知的問題 ​ 人對良知問題提出兩方面的質詢︰ 1.​ 弗洛伊德(心理分析學派)及行為心理學家{\LinkToBook:TopicID=970,Name=Psychology of Rel認為良知只是父母(父母的傳統教導)及社會規範(社會文化及意識形態)的內化結果。 ​ 這種分析並不符合聖經對良知的解釋,是過分執著偏頗一面的良知起源問題。心理學家只是從一個方面指出良知多少受到成長環境和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但聖經堅持良知的起源和構成主要是神的創造。 ​ 基督教也指出良知已受到墮落{\LinkToBook:TopicID=446,Name=Fall}的影響,人類的良知已無法準確地作出判斷,在通則下可能準確地判斷,但是在複雜的情況下,又不常知道什麼才是對的,或錯的。 2.​ 良知的增強和減弱不能成為逃避罪的藉口 ​ 在歷史上,我們看見過良知極其敏銳的時代,人訂立許多要求過分的規則,叫人守無所守、防不勝防。今天的情況卻剛剛相反,人不喜歡受約束,讓良知隨環境和慾望而定。 ​ 新約雖然告訴我們良心是可以被消滅或減弱的(提前四1-5;弗四19;多一15),但是基督徒有了耶穌基督改變的生命,就有責任去教育及培養良知(來五14,九9、14,十2、22;林後一12),包括讓自己的良心與外面的道德律一致(如守法)。 ​ 我們固然不應消滅良心的感動,但也要認清楚,良心不是人道德生活惟一的準則或指引;我們常要以聖經啟示之神的性情,及聖經的教導,和聖靈的指引,來測試良心的引導。 ​ 最後,我們要說,今天「良知」或「良心」常常成了一個非常個人的藉口;人們常說,我的良心沒責備,因此我就無愧地這樣或那樣做。 ​ 我們反對這種“個人的良知”觀,要指出良知不是“個人”的,是“集體”的,雖然每個人都有各自的良知,但是我們以下已說明良知是神所賜,是創造工作之一,是一種宇宙原則或共識。 ​ 英語的良知(或良心)是由兩個字合成的︰con-science,前者是指「共同」,後者可作「認識」。它提醒我們,「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羅十二17)這個聖經教訓,意思是,良心的指引不是個人的,它必須與群體的利益相應、配合。沒有一個人可以說他“個人的良知”沒有責備而可以隨所意為。 再談公義 ​ 公義(Justice)所牽涉的有公平、民主、人權等事項。 ​ 我們對公義的認識有: 聖經的意義 ​ 舊約認為公義是神的相對屬性,因此也要求以色列人遵守和追求的。 ​ 用在人身上的,則是指正當的法則、行為,或人要得他應當得的,無論是好是壞。 ​ 從神的角度而言,祂不能忍受不公義的行為。為此,祂訂下公平的法則要人遵守。為此,祂定下順者蒙福,逆者受禍。 ​ 人也要本於相同的原則制定民事/社會法律。今天研究法律的學者,皆承認神的公義或聖經所講的公義法則也是現今任何社會法律的基礎法則。 ​ 自十一世紀開始,「社會公義」一詞就成了西方社會一個重要價值指標;它包括群體的公共利益,共同分擔責任和享受權利,以至尊重別人的權利等。 ​ 近代的社會行動家,就是本於這種思想,來為受剝削之人爭取權益,為每一個人謀求人權、民主、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督教神學的意義 ​ 基督教神學所討論的公義,是連結聖經的亮光來尋求可落實之道,目的是締造一個公平和公義的社會。 1. 神是公義的。祂這樣對人,也要求人能以同一的原則對人,這是人能快樂地生活的基礎。這要求在舊約是藉著律法與先知顯明,在新約則是透過耶穌基督,故整本新舊約聖經便滿了基於立約而發出的公義要求(創十八25,三十33…)。 2. 公平與公義是傳統的重要美德,與人的謹慎、節制和剛毅有關,叫人能甘心樂意把人該得的歸給人,這能促進群體安和樂利的關係。基督教倫理神學家認為,能助長公義發展的,是神的愛和由此激發的善行。 3. 近代在這方面的討論,多關心愛與公義的關係;它們自然有相衝突的時候,但更常見的,是能互助及互相補充的情況。舉例,我們與鄰舍的關係可以是愛及犧牲,當這關係涉及第三者,公平與公義的原則就大派用場。 此原則考慮的有︰ 1. 平等權益 2. 個人自由 3. 按需要而分配利益 4. 從道德立場來評估指導行為的原則等。 ​ 這樣說來,基督教把愛和公義放在一起看這問題,是比僅以法律維持的公義關係更勝一籌了。 ​ 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大企業內的勞資糾紛,資方可以花很多錢聘請律師來興訟,這樣得來的勝訴,在法律上他是公義的,但在人際關係上就完全失敗了。 第二課 倫理體系(Ethical Systems) ​ {\LinkToBook:TopicID=420,Name=Ethics}歷代基督教會的倫理學主流,簡單的可分別為早期教會、中世紀、改教運動,及現代四個時期。 ​ 但基督教倫理學關心的,不是信仰體系的一致或統一,而是信仰在某個特定時空下,怎樣才能落實在信徒的生活中,因此不同的時代,便有他們獨特的倫理體系。 1. 初期教會 ​ 最早把聖經倫理教訓組織成一個體系的,要算是安波羅修(Ambrose){\LinkToBook:TopicID=119,Name=Ambrose}。 ​ 他寫的《教士的責任》(The Duties of the Clergy),就是本於羅馬模式,把西塞羅之《論公職》(Cicero, De Officiis)加以基督教化。 ​ 這些思想與守則,在日後均演變成教會律例(Canon Law{\LinkToBook:TopicID=256,Name=Canon Law})的地位,凡違法又不知悔改的,都要接受教會的懲戒。到此,福音的精神漸漸被一種近乎晚期猶太教的律法主義所替代;人開始相信,人要得神喜悅,不僅要接受聖經的教導,更要符合教會的傳統,修道主義便成了早期教會一個重要的倫理方式。 ​ 奧古斯丁(Augustine{\LinkToBook:TopicID=171,Name=Augustine})對教會倫理發展到這種地步,深感不安,認為只有神的恩典{\LinkToBook:TopicID=519,Name=Gra才是人真正的希望。 ​ 奧古斯丁並不反對人在生活上要有信德的表現,但他更重視的,是人的信、望、愛︰只要當人相信神的啟示(Revelation{\LinkToBook:TopicID=1018,Name=Revelation})是真實可靠的,它就成了人稱義(Justification{\LinkToBook:TopicID=670,Name=Justification})的根基;那麼人本於對神的愛而遵守神的道,神的道便成了人的盼望。 2. 中世紀時代 ​ 經院哲學晚期最重要的倫理學家是倫巴都(Lombard{\LinkToBook:TopicID=736,Name=Lombard, Peter}),他的《四部語錄》(Sententiae)可說影響深遠。 ​ 他討論自由、美德、罪惡、意志、七項致命的罪,和褻瀆聖靈的罪,也論信仰上的美德︰信、愛、望、四項主要的美德、聖靈九種果子、十誡,以及律法與福音的分別。 ​ 倫巴都最傑出的學生,自然是阿奎那(Thomas Aquinas{\LinkToBook:TopicID=1160,Name=Thomas Aquinas})了,在他的巨構《神學總論》(Summa)的第一部分,便是系統地討論倫理學的問題。 ​ 他認為理性有一內在的、天生的,也是可辨認的必須性,要人非履行倫理要求不可。 3. 改教運動 ​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LinkToBook:TopicID=750,Name=Luther, Martin})認為人原是自由的,對道德律會主動地配合,但罪惡把這一切都扭曲了,道德律變成囚禁人、綑人於罪的死律。只有神能把人更新,並憑信而稱義,從罪律釋放出來。 ​ 這種信使人再於愛中活過來,以致能遵從神的律法(或聖經的教導訓),敢於在俗世社會活出基督的榜樣,不再以遁世的修道主義,為道德修為的最高理想。 ​ 路德按著十誡,來解釋救恩的社會意義,他認為基督徒必須遵守社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因為那是神所設立的;基督徒在社會有當盡的責任,此等制度包括婚姻、商業秩序、政治制度。 ​ 這樣一來,信仰便成了信徒生活一股極強的道德推動力;昔日那種律法主義、善功主義,和修道主義便給排斥出去。 ​ 加爾文(Calvin{\LinkToBook:TopicID=249,Name=Calvin, John 加爾文})的倫理學,主要見於其《基督教要義》下冊(Christian Institutes)。他認為基督徒的生命就是一個屬靈的事奉,是一個捨己的奉獻;這個思想叫加爾文倫理學,具有相當濃厚的修道精神,「愛」反不是最受重視。 ​ 清教徒的倫理學內容都是環繞十誡來闡釋,比較單元化及教條主義。 4. 近代教會 ​ 十八世紀的倫理學,主要是受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LinkToBook:TopicID=404,Name=Enlightenment, the})的惟理主義左右,人企圖擺脫教義的控制,純粹按理性建撘哲學的倫理。他們考慮的要點,不是教會的傳統或神的要求,而是社會的好處。 ​ 十九世紀的倫理學,主要是受康德影響。他認為道德法則人人皆具,且與生俱來,因此也超越一切經驗,是一種無條件的必須性。 ​ 二十世紀的倫理學家,再度以聖經為倫理體系的基礎,認為耶穌教導之上帝國(Kingdom of God{\LinkToBook:TopicID=685,Name=Kingdom of God}),是福音核心之所在,這個福音核心必須體現在現在的社會,它就是「更新整個世界的力量」。 ​ 饒申布士的社會福音(Social Gospel{\LinkToBook:TopicID=1090,Name=Social Gospel})重視的,是福音在社會的體現,認為人際間一切的關係,必須能反映出基督的管治;而基督論及的國,正是人類的新啟示,叫人知道應怎樣活在地上。 ​ 罪惡與救恩不僅有個人及內在的意義,也具備了社會和外在的意義,因此基督教倫理學的要旨,就是「使社會秩序基督化」;這個思想與近代基督徒關心及參與社會事務的理論有許多相同之處。 ​ 潘霍華(Bonhoeffer{\LinkToBook:TopicID=229,Name=Bonhoeffer, Dietrich})認為罪惡氾濫的世界,仍是上帝的世界,是耶穌救贖,又是基督徒必須在其中作見證(甚至因而喪命)的世界。我們不能指望神從高天下凡,介入人的種種糾紛;只有當信徒願意為他人而活、而死,這個世界才有盼望見到基督,跟隨基督。 結論 ​ 我們希望基督教的倫理體系能含有以下要素︰夠清晰、具備實際的導引作用、能涵括信徒的信仰要素在裡面、會被教會奉為道德的標準、能符合神造人所定下的旨意、所定出的道德指引能令信徒具足夠動力與盼望去遵行、也對信徒與社會均有建設性。 ​ 當然,最重要的是這體系能否忠於聖經,同時又具備足夠的空間給不同的人去實行。 當代倫理問題討論 第三課:離婚與混婚 一. 離婚(Divorce) ​ 大多數近代社會都容許以離婚來終止婚姻關係;就是禁止離婚的國家,也會容許分居來使婚姻中斷。 ​ 禁止離婚的力量,大多數來自宗教;但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禁止的理由。 教會歷史的看法 ​ 早期教父論離婚的文章不多,若有討論的,他們的立場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三項︰ 1)​ 婚並不符合基督教的思想; 2)​ 況若實在壞得非離婚不可,教會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接納; 3)​ 婚者不可以再婚。 ​ 這些立場是從一個基本的信念而來︰婚姻是神所配合的,因此婚姻關係是不容許人中止。 ​ 華人教會對離婚的看法,一方面是容忍的,另一方面卻大力教導不可離婚,因為婚姻是神所設立的。 聖經與神學的根據 ​ 猶太人反對離婚,其實是本於舊約聖經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離婚經文,是申命記二十四1-4。它為男女雙方合法的性關係,定出範圍和準則︰範圍即是只限於夫妻二人之內,逾此範圍即屬姦淫;準則即是二人在婚姻關係上是聯成一體。 ​ 申二十四2-4是論到被休之婦人,她可以再嫁。再嫁後又離異,前夫不能再娶她,不然就算是犯姦淫。 ​ 猶太律法還算是保護被休的婦人︰首先,丈夫要給她休書,證明她自由之身;第二,前夫要供養所休的妻子,直到她再嫁人;第三,前夫不能再娶再嫁後又被休的前妻,此舉可能是防止男人無良心,把妻子當作貨物。 ​ 根據新約的解釋,摩西是因人心剛硬,才定離婚之例(太十九8)。 ​ 值得注意的是,希伯來文「離婚」一詞(brytwt),意思是砍樹或砍頭,表示離婚其實是一種「截肢術」,無論誰對誰錯,離婚都會造成雙方的傷害。 ​ 為此,舊約社會只是容忍離婚,卻從不鼓勵。 ​ 新約的離婚觀融合了舊約的傳統,和羅馬的民事法。 耶穌回答法利賽人有關離婚的問題(太十九3-12;可十2-12)。 第1,​ 耶穌是以神在創造時顯出的心意(婚姻是所所設立的),來闡釋婚姻的原意(太十九4;可十6)。這是人最容易忘記的,結果就把婚姻簡化為一種禮儀、責任、律例、規條。 第2,​ 婚姻關係有更高層次的神學基礎︰結婚的男與女都是神造的,耶穌引用創世記一27。換句話說,婚姻是反映出神創造的模式,和神與人立約的模式;這種模式與關係是可預見、可維持和可倚靠的,故此它就是永恆的和不應破壞的了。 第3,​ 離婚與再婚的問題又怎樣解決呢?耶穌是歸在「姦淫」的項目下處理。耶穌沒有說不可以離婚,若然,那就是律法;祂只是說離婚是錯的,這是原則。 第4,​ 耶穌知道他們心中是懷著摩西之離婚法(申二十四1)問起的。換句話說,摩西之離婚法只是在罪惡世界下的一種權宜之法,一種不得已的出路,因此,這離婚法並沒有推翻創二23、24更高的婚姻原則︰二人要成為一體;「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7;可十9)。 ​ 簡單的說,耶穌的意思確是指婚姻是一個聖約,人不可分開;離婚是破壞聖約的關係。 ​ 但在一個罪惡的世界,加上人的軟弱,有時我們要面對許多實況,這時教會也不得不接受社會中有容許離婚的法律。 ​ 但在婚姻為聖約的原則下,教會必須肯定離婚不是必須的,包括對方犯了不忠的淫亂(何西阿之妻即為一例),它也可以透過饒恕、引導,而達致復和之道。 四. 教會的行動 1. 強調婚姻的聖約意義 ​ 基督教看婚姻為聖約的倫理觀被大大的衝擊,教會在這方面的教導實應急起直追。 ​ 以聖經為基礎,向會友指出婚姻之道,特別指出婚姻不僅是滿足羅曼蒂克的幻想,也具有聖約的責任。 ​ 簡言之,守約與忠貞仍然是人冀求的,這些品格既具有社會和倫理的特性,也具有豐富的神學含義,因此是教會責無旁貸的努力目標。 2. 教會組成愛的團契 ​ 教會必須發展成為一個愛的團契,為信徒提供一塊關顧、支援與醫治的綠洲。不會動輒就以離婚來解決問題。 ​ 對婚姻已亮起紅燈的男女,教會若是一個親密的團契,人就比較容易找到支持,容易努力謀求諒解、饒恕、醫治和恢復的途徑。 3. 提供適切的輔導 ​ 破裂家庭的上升,顯出教牧在輔導工作上應該加重。 4 使教會成為離婚者可更新的地方 ​ 當婚姻已經破裂,教會的責任有兩方面。首先是接納,不是拒絕和定罪。 ​ 再者,牧師應該盡力幫助離婚男女重回教會團契的生活。 ​ 教會若是一個寬容、溫暖的小團體,受離婚傷害的男女就更容易重建自我,經歷神更新的恩典。 二. 混婚 (Mixed Marriage) ​ 混婚是指婚姻關係中男或女一個是基督徒,另一個不是,不是的一方可以是某宗教的信徒,或是一個沒有信仰的人。 ​ 牧師不肯為這樣的婚姻主持婚禮,而教堂也不願借給這樣的男女舉行婚禮。他們的立場大多數是根據哥林多後書六14-七1而有(林後6:14-7:1「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 ​ 反對這立場的人一般認為現實不容許作這樣的堅持、或教會陰盛陽衰,應給人有多選擇,或青女男女認為愛可以克服一切分別和困難,或甚至說保羅在這段經文中不是談論婚姻的事(編者回答:即使這段經文不是直接談論婚姻的事,但其中的意義和原則,加上婚姻關係是男和女最親密的結合(靈魂和身體的結合),是神聖的(是神所設立的),已說明信和不信是不能同負一軛的)。 1. 經文的意義 ​ 保羅是借助舊約禁止混合的命令,叫哥林多人與不信者分別出來,這是大城巿如哥林多面對的真實問題,也是哥林多教會面對的嚴重危機。 ​ 故保羅寫給他們的信,就不斷提出要分別出來的警告︰林前六1-6禁止信徒把訴訟帶到不義者的面前尋求解決;七12-16、39,指出信徒若再婚,只能選擇信徒,不可與不信的結合;十21禁止信徒飲鬼的杯;林後六14-七1則禁止信與不信的相結合。 ​ 保羅看婚姻是人際關係中最親密的一種,是「二人成為一體」的聯合(弗五31),因此「同負一軛」雖不僅是指婚姻的關係,它卻必然包括這最親密的關係。 ​ 婚姻是靈魂和身體的結合,教會有一個時期視婚禮為聖禮(Sacrament{\LinkToBook:TopicID=1036,Name=Sacrament})的一種,亦是重視其神聖的一面。 ​ 不管現代教會的實際情況是男多於女,或女多於男,信與不信的結合,是人故意漠視親密關係中最具決定性的一項原則:婚姻是人最親密關係的結合;勉強結合的人只可以在身體上結合,也許精神上他們也能共同分享某些價值,但是在靈性上他們是不能結合共鳴的。 2. 正視混婚的現象 ​ 有許多混婚或信主與不信主者談戀愛的人常這樣說︰「你的教會不是那樣蠻不講理,反對我們的婚姻/戀愛……」,「為什麼我們不能決定自己的幸福……」,或「只要我們相愛,沒有困難是不能克服的」。 ​ 二人若是屬於同一的信仰,共同的信仰便成了他們解決問題的共同基礎,二人若有不同的信仰,這個共同基礎是非常難以建立的。 4. 一些建議 1. 家長與牧長 ​ 家長與牧者必須以同情心及聆聽的態度來獲得求助者的信任,好讓輔導的關係能維持下去。 ​ 讓對方清楚知道面對的是真實的人和物(婚姻),而婚姻的關係是最親密的,是靈魂和身體的結合,不只是羅曼蒂克的愛情吧了。 ​ 提出可行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讓雙方暫處冷靜期,重新思考將來的關係。 2. 對已陷於混婚關係者 ​ 必須承認混婚是違反聖經的明訓,迂迴曲折地解釋有關經文(例如,認為林後6:14-7:1解釋成說保羅不是在這段經文中討論婚姻的事),對除去個人內咎是一無助益的。{\LinkToBook:TopicID=368,Name=Divorce}積極地解決當前的困難(適當的輔導/認識婚姻的意義,或帶領不信者認識和接受主)才是達致幸福的途徑。 ​ 坦誠又公開地討論宗教問題;只要在適當的時候,用溫柔的方法,夫妻或男女二人討論彼此的宗教問題,也不是必然引起磨擦的。 ​ 好行為能引發不信者的好奇,信主一方可藉好見證,邀請對方參加教會的活動,進而請牧者約見他(她)談道。 第四課:生命倫理學(Bioethics) 一. 墮胎 1.​ 人在什麼時候形成?大部分的人都接受當擁有23條染色體的精子與同樣擁有23條染色體的卵子相結合,而形成擁有23對染色體的受精卵已經是不折不扣的人。 2.​ 縱然受精卵沒有我們明顯的性別、身高、頭髮、眼睛、個性、智力等,但卻潛藏著那些特性的獨特遺傳基因或稱DNA(去氧核醣核酸)。換言之,一個與人內在潛藏組織相當接近的受精卵,也必須賦予一個具生命本質的個體。 3.​ 基督教倫理禁止人們隨意取去無辜人的生命,就如出埃及記廿三章7節指出:「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那顯明在孕婦妊娠期間的墮胎是不對的。 ​ 另一方面,當孕婦的生命受到胎兒威脅,為要挽回該孕婦生命而施行的「治療性墮胎」是可以接受的。由於胎兒是「寄生」在母腹,是靠吸取母親的養料而維生,當母親的生存權受到威脅,而胎兒攝取正危害母親生命權時,其本身之生命便迫不得已要犧牲或稱母親停止供應生命養料。 ​ 再者,因姦成孕之墮胎是另一起具爭議性的話題,如前一段所言,胎兒是「寄生」在母體之內並享受一切所需營養,一個獨立生命個體願意以自己的身體養育另一個生命個體是基於愛及婚姻的約,而因姦成孕本身是違背了該盟約,那生命是別人強加於該女子的意願,並違法地加在她身上,故此,她沒有義務或責任去提供生命養料給那胎兒;所以這樣的墮胎是可以接受的。 二. Euthanasia (安樂死) ​ 英文安樂死一詞是由兩個希臘詞語eu(好)+ thanatos(死)合成,指一種最少痛苦的死亡。 ​ 在倫理學(Ethics{\LinkToBook:TopicID=420,Name=Ethics})的範疇內,它最基本的問題是︰人有沒有權力奪去人的生命?不管這是別人的生命〔如戰爭、墮胎(Abortion{\LinkToBook:TopicID=102,Name=Abortion})、死刑〕,或自己的生命(如自殺)。 ​ 強迫的安樂死指非由病人提出,是旁人(如親友或醫生)給予病人最無痛苦的死亡,有人稱之為「仁慈殺害」(mercy killing),如先天性嚴重缺陷的嬰兒,末期的、痛苦又沒有尊嚴的成年病患等。 ​ 贊成者認為終止這些人的生命,對病者及其家人都是仁慈的舉動。 ​ 反對者則認為,這種醫藥謀殺與基督教教義不合。生命是神給人的權利,活下去就是人的責任,不管有沒有病者的同意,沒有人有權利終止另一無辜者的生命。 ​ 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刻意終止病人的生命,無論是否得到病人的同意,都犯了謀殺罪。 ​ 自願的安樂死,是指病人頭腦清醒時主動要求醫生結束其受苦的生命。現代人要求法律容許末期病人有權求死,認為只要修改法律,加強監察系統,減少出錯的可能,病人在醫生證明是頭腦清醒,又有第三者在場作見證的話,一個不斷受痛苦的末期病人,有權要求醫生給他藥方來結束生命。 ​ 反對自願安樂死的人認為,幾乎所有上述理由都構成無可解決的問題︰什麼條件才算是「頭腦清醒」?在什麼時候才算具法律認可的地位?譬如末期癌症病患入院時作了這樣的要求,他陷入痛得昏迷之際,能否改變主意呢?他若改變主意,醫生或家人怎麼知道呢?誰可以判斷呢?更重要者,誰有權制定呢?什麼叫做加強監察系統,免得這權利被人濫用呢?關乎生死的問題,單純說「減少出錯的可能」,明顯是不夠的,只要有可能出錯,就不能有一條法律容許取去人的生命,包括自願的與非自願的在內。 ​ 1950年的「世界醫療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宣告,任何形式的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此宣告得到許多地區的醫療組織支持,禁止醫生開致命的藥給病人,或拔去維生系統。 基督徒的立場 ​ 基督教群體大致上反對安樂死,認為生命是神創造及救贖的,因此至終說來,真正擁有生命主權者,不是人自己,是神;巨大的痛苦是難受的,也容易引起人的同情,但求死不是惟一的出路,因為受苦與否不是最終極的準則,至少,神的榮耀和別人的好處,應該比個人受不受苦的考慮更具價值。 ​ 「消極的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一詞,只會使問題更複雜,它是指停止給病人藥物,或支持生命的醫療器材,使病人自然地去世。 ​ 反對安樂死的,以生命的神聖和神的主權(Sovereignty of God{\LinkToBook:TopicID=1103,Name=Sovereignty of God})為理由;贊成安樂死的,則以仁慈和愛心為理據。 三. 複製生命 1.​ 生命工程(Biotechnology,或生物工程)是複製技術的基礎,而「克隆」(crone)技術是生物工程的延伸,更是複製人背後的基本原理。 2.​ 複製是指無性生殖,即是來自同一親代,具有相同遺傳形質的群體,也就是不靠生殖細胞的精卵結合。因此,所衍生出來的「下一代」會與原本提供細胞核的母體,基因結構或外在特徵均完全相同,自然界裏的單細胞生物如:細菌、珊瑚,便是如此繁衍。 3.​ 難度極高的工程:複製工程極複雜,如果過程順利,卵子會如普通受精卵分裂,發展成新胚胎,最後植入母體內孕育。美國Baylor College of Medicine 細胞生物系研究員鍾志剛博士說:「其實原理十分簡單,但實踐起來卻一點不容易,失敗率也很高,如桃莉,之前都有好幾百次失敗經驗才成功,至今也只有一隻,更何況人的卵子比動物少,成功受孕的機會也相對少,所以複製過程比動物複雜。」 4.​ 動物複製研究顯示,現時每60粒卵子中,只有一顆可在子宮成功孕育。而外國專家指出,複製哺乳類動物,成功率只有1-5%,而複製人類的技術就更不足1% 。 5.​ 前所未有問題多多:複製技術最困難的地方是要把原整的細胞核放入卵子細胞,由於細胞核很細小,容易受損,如果細胞核在複製過程中受到傷害,問題自然多。因此,有不少胚胎在開始發展初期巳失敗,胎死腹中,就算誕生,也可能是畸胎。有科學家懷疑,複製動物有缺陷,是由於卵子快速重新設計成人細胞基因材料時出了差錯,以致有些基因啟動得過遲或過早,有些甚至不會啟動。 6.​ 另外,被複製的動物最有可能出現基因突變、提早衰老及患有遺傳病,桃莉不單衰老、而且出現過胖及患上關節炎(挑莉在2002年也早衰死去)。(新澤西州聖巴拿巴斯醫學中心輔助生殖研究主任Jacques Cohen是複製猴子的權威,從300次實驗所得,盡是醜陋怪異胚胎,如有沒細胞沒有染色體,有些細胞竟有多個細胞核) (複製工程歷史 60年:曾有胚胎學家嘗試複雜脊椎動物青蛙。 84年:著名胚胎學者索特(Davor Solter)歷經無數次老鼠核移植實驗後,在《科學》雜誌上表示,雖核移植可行,但以單純細胞核移轉來複製哺乳類,在生物上仍有困難。 96年:英國愛丁堡洛斯林研究所(Roslin Institute)開始研究利用細胞核移植的無性生殖方式來培育母羊。 97年:多莉誕生,複製技術跨前一大步。 02年:法國「複製援助(Clonaid)」公司聲稱首名複製人已出生。 03年:英國有十六對女同性戀者透過ManNotIncluded.com網站購買精液,成功進行自助受孕生子。) 公眾如何面對? 1. 之前已有不少科學家複製動物,但一直只收到桃莉的消息,那麼其他複製動物的最新進展是如何?是否科學家仍有些事實隱瞞公眾?或報喜不報憂? 2. 研究科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病毒、提升健康、改善生活,但如為了滿足個人的野心,科學便失去真正意義。 3. 有些科學家努力研究複製技術,但為的是得到基金贊助,把研究變成生財工具,研究科學同樣失去意義。 4. 人死了,複製只為了延續它的生命,是否正挑戰自然定律? 兩極意見 反對: 1. 破壞人類尊嚴: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美國國家生物倫理委員會(NBAC)都提出這觀點,應尊重個人的獨特性和多樣性。 2. 科學的不確定性:在研究中會犧牲許多卵子,且造成胎兒的夭折,這是道德所不能容許的。 3. 違反自然:複製人不是經正常的生育過程,即由男女共同創造的生命,而是製造出來的生命。 4. 破壞家庭:一旦複製人成功,一個女性可以無性生殖,不需要透過男女情愛的關係就能生育孩子。 5. 恐被濫用:若被獨裁者濫用,為使自己的權力不滅而複製自己,在他死後,權力就轉移。 贊成: 1. 器官移:複製技術可為病人提供適合器官,如長期洗腎或血癌的人可獲重生。 2. 協助生育:肋不孕夫婦。另一貢獻為同性戀者可以生育自己的孩子。 3. 複製有特殊才能:如科學家、音樂家、運動家、電影明星等傑出及特殊貢獻的人,發揮其才能,造福人群。 基因圖譜研究工作 ​ 人類在半個世紀前發現脫氧核糖核酸(DNA)的雙螺旋結構,時至今日,這項重大發現終於進入另一新里程,美英等六國科學家昨日宣佈,已完全排列出人類的基因圖譜,精確程度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 ​ 成功排列全部人體基因組,有助專家辨認出廿五萬至卅萬個基因,包括涉及癌症和糖尿病基因,是治療人類疾病的重大突破。 ​ 人體內有一百萬億個細胞,而每個細胞內含三十一億組DNA鹼基「密碼字母」。要完全紀錄個人DNA資料,所需記事簿疊起來時高達二百呎,或需要二百本五百頁厚的電話簿。 ​ 早於三年前,來自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的科學家,已宣佈完成人類基因圖譜的「第一草圖」。 ​ 美國科學家柯林斯強調,由於每個人的基因排列方式獨一無二,因此科學家沒有預期基因組序的準確度達至百分之百。 基督徒的立場 1. 基督教不像天主教的把生育{\LinkToBook:TopicID=814,Name=Moral Theology}植根於自然律(Natural Law{\LinkToBook:TopicID=832,Name=Natural Law})的神學。基督徒認為在人口稀少的時代,祂叫人「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因此讚成:一,神既定意要結了婚的人生養,人就有責任去幫助那些有生育困難的父母,藉著進步的醫療科技,去達到生養的目的。二,同樣重要的是,人也有責任利用避孕的知識和科技,以之為神的恩賜,去控制人口已然過剩的問題。 2. 面對人類,複製生命不是科技的問題,而是需要顧及人類的倫理道德問題。專家指出,複製哺乳類動物,成功率只有1-5%,而複製人類的技術就更不足1%。核心問題在於為什麼要複製人類。如果基因工程(複製人類的工程)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控制疾病,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複製人類是為了保存某些人種而相對地貶值了某些人種,這是人的尊嚴和價值問題,是不能接受的。 3. 基督教更要提出警告,人類的敗害(人的野心和獨裁者等)是否是可以正確而有意義地使用基因工程呢?相信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是不可以。因此,基督徒還要要求世界有監督系統去控制基因工程的使用。 4. 我們對這科技的發展無法完全理解,因此對許多研究仍抱開放態度,但是基督教倫理要求這方面科學家在研究中也把倫理放入成為考慮因素之一。 第五課 性倫理(只討論「同性戀」) ​ 指人對同性別者產生的性吸引及性行為,英文通常稱女同性戀者為lesbian(源自希臘文Lesbos),男同性戀者才叫homosexual;但近代男同性戀者認為 homosexual一詞,含有醫學、倫理的歧視和誤解意味,改稱自己為gay。 ​ 按粗略估計,今天白種男人中約有4-5%是同性戀者,10-20%是雙性戀者(即性對象包括男與女)。中國人社會中這樣的性傾向也越來越多。 1. 同性戀的成因 a. 生理成因 ​ 近代醫學人員發現,同性戀者的生理狀況跟異性戀者不一樣,包括遺傳因子、大腦結構和男女性荷爾蒙的比例;這些異於平常的狀況是天生的,影響人的性傾向,並非自願或自選的。 ​ 1991年9月,聖地牙哥的生物學家李維(Simon Levay)發表報告,指出在他研究過41個在六十歲之前死亡的人腦,發現男同性戀者的大腦結構,與其他人不一樣,丘腦下部(hypothalamus)前端一個小組織是幫助指引男性性行為的神經細胞。 ​ 當然,像其他研究結果一樣,李維的報告還須進一步研究,以除去一些懷疑的地方。 ​ 科學家指出,不同的生理結構只能影響人的性取向,卻不能說是「預先決定」(pre-determine)人的性取向。 b. 心理成因 ​ 心理學家指出,人的性取向是在幼年期形成的,通常是五到七歲期間,不管他是自覺或不自覺的。 ​ 若是按著正常的發展,發育期後自然就會對異性發生興趣;倘若情況有異,如極度的害羞、內向、恐懼被拒絕、父母角色不平衡、某些殘疾,以及因獨子的緣故被過分保護,而不能與他人建立社交關係,他/她就可能發展出同性戀的傾向。 ​ 就是發育後的經驗,也可能使人轉向同性戀,如感情的創傷或心理上對異性的恐懼,會叫人倒退回幼兒期那種較安全的性經驗。 c. 環境成因 ​ 這是指非天生的,特殊的心理影響,全是因為環境誘使人學成的性取向,就如單性環境(像全男生或全女生的學校、軍隊、監獄),與父母不正常的關係,縱慾而想另找刺激,憎恨男性或女性,父母、監護人或教師的高壓政策造成的逃避現象。 從眾多的成因看來,昔日把同性戀判為有罪,甚至定以死刑(聖經及部分國家的刑法)是過度簡化的做法。 2. 聖經的看法 ​ 整本舊約和新約對同性戀的看法,都是反面的、禁止的。 ​ 也有聖經學者指出,聖經論到禁止同性戀的經文,全是針對個別時代的同性戀行為,而非同性戀本身,對某類行為的判決必然帶著該時代的特殊因素。 ​ 在新約時代,羅馬軍隊因著同性戀盛行,實力大減,故羅馬法律禁止同性戀(早於主前三世紀),且視之為刑事行為。 ​ 保羅為要保護教會的純潔,因此把同性戀與拜偶像並列為「該受報應」的罪行(羅一21-27),且被拒於神國之外(林前六9-10;提前一9-10)。 ​ 無論是基於什麼文化及社會因素,近代人對聖經的解釋與前人有時不一樣,考慮的角度及事項較廣闊周全,皆因聖經的對象是非常多元的。 近代教會對同性戀者的態度,大致可分為四種: 1. 拒絕並應施予懲罰:認為同性戀者是犯了聖經明文的禁令,而民事法應給與判刑。 2. 拒絕但不應刑罰:他們認為同性戀者與上帝的創造的原意違背,也與聖經的明令牴觸,故拒絕接納,包括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和行為在內。 3. 有條件的接納:認為只有異性戀才是神造人的原旨,同性戀是違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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