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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笔记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  概  念 第一节  刑诉法的概念    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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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  概  念 第一节  刑诉法的概念    本节讲了两个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也就是说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哪一部分有诉讼参加的人参加,那么这一部分是刑事诉讼。就第二个特征讲,这一部分可以算是没有诉讼参与人的肯定不是刑事诉讼诉讼活动。这里要注意出现的新名词“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不用掌握了,它的范围在刑诉法82条有明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指的是7种人。书中专门有一章,标题就叫“诉讼参与人”,到时候我们再具体讲。那么在这里,没有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绝对不是刑事诉讼活动。在书中它把诉讼参与人分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在一起就是诉讼参与人,我们学习时为了便于记忆就不把他们分开了,合在一起记。    有了第二个特征,还不能把刑事诉讼活动同其他活动完全区别开来,因为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他们既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同时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因此仅有以上两个特征是不够。那么再加上第三个特征,即刑事诉讼活动是专门惩罚犯罪的活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内容是专门解决犯罪问题。那么要惩罚犯罪就要证实犯罪,要证实犯罪就要发现犯罪。总体上讲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过程。这样就把刑事诉讼和其他两个诉讼区别开了。因为我们这个诉讼不是一个民间的活动,它是受国家法律直接调整的活动。那么我们还要强调这个活动的法律性,因此又给这个定义加上了第四个特征。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活动。第四个特征主要体现了这种活动的法律性。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随意的民间活动,而是接受法律的调整的。那么把这四个特征按照中国的语言的一定习惯顺序排列起来,就是刑事诉讼的概念或者刑事诉讼的定义。这是需要我们掌握的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大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这里掌握的唯一重点是:什么是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什么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第一页最后一段第一行告诉我们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就是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只有这部法律是专门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基本程序。这是最基本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律。光掌握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够的,还应掌握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在第一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二行说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意思是我国所有我们要遵守的法律里面(法律包括宪法、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统统在内),但凡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都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很多的的法律可以搬到刑事诉讼法里。首先,宪法就搬进来了,因为宪法规定了相当多的关于刑事诉讼的精神和最基本原则。那么显然宪法既然有刑事诉讼的内容,则宪法就属于这里讲的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那么我国的刑法、律师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些刑事诉讼的内容,因而这些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此以外,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作的一些司法解释,都可以算作在内。这还不算,还要包括一点,教科书中点到了,最后还包括我国签字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如果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这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一旦在我国生效也就成为我们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尤其最后一条,大家注意一下,教科书中第二页第一段最后一行,讲的就是这一点。那么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第二个问题里我们就掌握狭义、广义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就可以了。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新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至于为什么是宪法,宪法有哪些内容是刑事诉讼给贯彻下来,这些内容考的可能性都不大,只要记住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就行了。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里,教科书也全文引用了。善于这个任务除了教科书中谈到的以外,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大家注意一下,根据我国开诉法第  的规定,任务是可以分成四项的。其中有三项具体任务,一项总任务。具体任务是把教科书中的黑体字,大家看第二页第三节下面的黑体字,可以拆成两个,就是把最后一名话单独作一个具体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算第二项任务;后面那个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就变成第三任务;最后还有一项总任务,也就是第二页的最后一名话:“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那么这是一项总任务。我给大家这么说是指如果有这方面的选择题,比如一项多选题,它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由下面ABCD四项哪些组成?它如果把第二条拆成刚才这样,则四个备选答案都要选上。书上虽然没有这四项,那是教科书没有这么去解释。但最后还是在第三页最后一段点到了。他讲的不是很明确,但题要真这么出,我们四项都选上是绝对没错的。除非这四个选项中有一个不属于第二条中讲的内容,如果不属于第二条中内容,当然不选。只要是第二条中讲到的内容,都要选进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标题告诉我们,这一章讲的基本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的。那么第二章我们从第二节开始讲。因为第一节关于基本原则的概述不会出题,没有什么好考的。第二节教科书中就是围绕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他所认为是属于基本原则的,就把它逐条逐个原则向我们作了规定。先看第一个原则叫做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这个原则有一个最简单的叫法就是职权原则。这里我们就掌握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从第三条可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出来,一共有三层意思,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第一层意思是给公、检、法三家确定了各自的职权,法院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确定了他们的职权。公安机关的职权是侦查、拘留、逮捕、执行、预审,公安机关的整个地位是侦查机关的地位。作为侦查机关它享有什么样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说它享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这里有个概念大家感觉可能有点费劲。就是侦查,这里侦查是一个狭义的侦查,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侦查在刑事诉讼法82条第一项中有规定,它说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的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个广义的侦查对公安机关、对检察院都适用。这是第一,第二个广义的侦查是从一个大的阶段来说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到送到法院起诉之前中间这一段就是广义的侦查。    那么狭义的侦查根据89、90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第一是专指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有狭义的侦查,人民检察院没有;第二这个狭义的侦查是广义的侦查的第一个阶段。我们把广义侦查比成这么长一个阶段,则狭义的侦查就是前面一个阶段。狭义的侦查加上预审,把这两者加在一起,就是公安机关广义的侦查。这么说也许大家还是不清楚,那再一步说,根据89、9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分为小侦查(狭义的侦查)和两部分,那么这两部分在实践中就是隔了一个拘留和执行逮捕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前属于小侦查,由公安机关的刑事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侦破,那么通过刑事侦查部门的努力,抓住犯罪嫌疑人了,一旦抓住犯罪嫌疑人主进入公安机关的预审。小侦查和预审的中间的区别就是在是否抓住犯罪嫌疑人为界线。第三条对公安机关的职权的规定,把小侦查说一下,否则的话大家就可能感觉到公安机关既然已经是侦查机关了,为什么它的职权又分为侦查、拘留、预审、逮捕、执行,觉得这个侦查又是什么呀?这个侦查就是小侦查。这是公安机关的职权。    再看检察院的职权。第三条说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当中是一个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可是它的职权,第一项就是检查,除了检查外还有审查、批捕,还有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合起来就是这四项职权。那么,第一项职权的检查是指狭义上的,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的检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检查是指第三种检察院四项职权的总和,四项职权总和在一起也是一个检察的权利,就叫检察,这是一个大检察。小检察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本身进行监督,也就是这四项职权中第一个检察,是专指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这里把狭义和广义作了一个解释,解释到这里,还有一个常识性的东西要说明一下,同一个概念里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与狭义之间是包容关系,狭义必然是广义的组成部分,广义必然包括狭义。刑诉法第三条给人民法院确定的职权是审判,就审判这个词本身来讲,也是审理和裁判的合称。    这是第三条的第一层意思。首先给公检法机关确定了它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各自的职权是什么,第二层意思告诉我们法律的这种授权其它机关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行使以上这三个职权。把这三方面职权笼统地概括一下,公安机关的四项职权就叫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四项职权叫检察权;人民法院的职权叫审判权。那么第三条讲到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其他机关团体个人不得行使这项权利,这是第三条给我们的第一层意思。法律的特别规定有第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条告诉我们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这就意味着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这种案件里享有和公安机关一样的地位。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案件里国家安全机关是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告诉我们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察,这就意味着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查办发生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则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它享有和公安机关一样的地位和职权。第二百二十五第第二款告诉我们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狱里犯罪由监狱立案侦查,这时监狱有权查办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狱里犯罪。则在查办这类案子时监狱就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就是说它是一个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除了这三个小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行使第三条第一层次里的规定。 第三条最后一层意思就是第三条第二款,公检法机关虽然从法律上得到了授权,分别处在侦察、检查、审判的位置上,但是法律有一条说明他们在行使各自的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也就是不能乱行使。你有侦察权,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侦察权,不能因为有侦察权就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各检察机关系统独立就是说整个检察院系统对外来说是独立的,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院的独立。就检察院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是不独立的。下级检察院必须服从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有权领导下级检察院,即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就一个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这个检察院的所有检察官都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这里讲的是领导,不是从党的组织关系上、从其他人事关系上,而是在检察业务上、在工作上。这么归类,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检察院的独立仅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检察院系统的独立。而法律的独立与它不完全一样。第一也表现在法院系统独立,这与检察院是一样的。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法院除了这一点外还有第二个独立,即每个法院也是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且这个监督还要表现为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指必须等着下级法院依法进行完了自己的审判活动,即下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都进行完了,该它进行的审理和裁判活动都进行完毕,这时上级法院才能够进行监督,。至少它不体现为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仅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这里需要注意一下,有可能作为一个部分考。检察院的独立、法院的独立要分清楚,这是第二个独立。第三个独立是就一个法院内部原则上来讲,法官相对于院长来讲是独立的。在审判活动上实行的是法官独立,院长除非有特殊的身份,否则不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看一下刑诉法149条的规定。这是这个原则中需要掌握的第二点,检察院的独立和法院的独立是不一样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掌握一下法院是什么样的独立、检察院是什么样的独立。第三个要掌握的是我们国家的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是同一个概念。我们的独立的两个前提条件,教科书中第六页第四节中的一、二就说明这一点。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第五条再加上宪法一块出来的。第五条说不受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干涉,那么政党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团体,可见第五条没有说不受政党的干涉。 第四节  依靠群众    关于依靠群众就提醒两句:第一,依靠群众的意思就是说公检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依靠群众是指相信依靠群众,要走群众路线。第二,依靠群众不等于靠群众来办案。要记住,需要司法机关自己来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可把权力交给群众去办;依靠群众不等于搞群众专政,不等于搞群众办案。我们是在坚持专门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的依靠群众以及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这样一个原则。依靠群众要出题的话,无非是在这两句话中出题,所以提醒一下,这个原则十有八九不考,没什么可考的。 第五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节有三个要点要掌握。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命题要熟记,别记混了。事实为根据在先,法律为准绳在后,注意这个原则的准确叫法。第二个要点是以事实为根据里的事实是什么样的事实。它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客观事实是两个条件要求的,第一个条件是说为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在教科书第七页第五节,下面第二段第二行),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样的证据来证明的案件事实。这里的事实第一个是已被证实的,第二是证据已经验证属实的,这两个前提条件合在一起指被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证明了的客观事实。第三个要是“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从法理角度是广义的,它的广义表现在两点上:第一,这个地方的法律,即指程序法也指实体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包括在内;第二,它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指其它形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那就包括最高私法机磁所作的司法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法规。总而言之,它是指一切具有法律规范性的文件都包括在内。 具体这三句话之间的关系是两者不可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的。 第六节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个原则有两个要点:第一,这个原则的正确表述:就是第六节的节名,因为刑事诉讼法的第六条就是这么说的,另一个表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万一考题中有这么说的是可以的。因为这一句话不一定能考到。但是第六节的节名当中的“适用”两个字也是不能够丢掉的,丢掉后的命题是错误的,一切公民在法律上不可能是平等的,法律就是不平等的产物,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保护不平等。这个法律不可能体现人人平等,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只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人人都要遵守,所以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标题一定要准确掌握不要漏了关键的词组,否则意思就变了;第二,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见教材第2页的最后一段第二行。在法律面前即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也不能有任何歧视,也就是说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这两种古怪现象,就都要排除,享有特权要排除歧视也要排除,那么简单说即不享有特权也不受歧视。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个原则重点在于给你一个考题一个案例你要能够分析出来,这个案例里有关内容体现的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应这么去掌握。举例来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那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不一定就要必须批准,这就是一种制约。那么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还有一个反制约,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对于复议的结果不同意的它还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合这就是一种分工。一个分工是侦查,一个分工是审批,那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节要学会用这个原则去分析案例,去分析有关内容。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那么它的法律条文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上,这个原则同第七节讲到的原则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一样,重在能够把这个贯彻到具体的程序中去,所以说教科书中是这样写的,这个原则  有具体程序为保障的,那么在立案阶段、在侦查阶段、在审判阶段、在执行阶段都贯彻了这个原则,具体给我们作了分析了,不要求要记住这个分析,是说同第六节中例子一样给了你一段内容后,部这段内容贯彻各种内容,这个时候要能分析出它贯彻的是什么是法律监督原则,是人民检察院把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这么一个原则,这里还有一个基本常识,第七节讲的制约,第八节讲的监督、制约和监督是什么关系,在这里简单的区分一下,是制约都是双项的,是制约而监督则是单项,有去无回。 第九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这个原则就一个重点直接掌握刑诉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九条一共规定了三层含义,首先明确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是任何一个诉讼参与人天经地义的一项诉讼的权利,只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参与人就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那么既然是权利只能够本人放弃而能够强行剥夺,这个原则第一部分明确了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这是任何一个诉讼参与人天经地义的诉讼权利,作为司法机关来讲只有保障它实行的义务没有强行剥夺的权利,这是明确。其次那么第二句话说对于那些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为他们配备翻译,这个翻译是公、检、法机关的责任,这个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就体现在两点上;第一要为其找翻译;第二,是无代价的也就是说不能把翻译费加在诉讼人的头上考试时,考原则主要是涉及到理解的问题;第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和发布法律文件那么通用的语言文字可能不只一个。这一节唯一的要点是掌握刑诉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个原则只要求掌握一点,它是一个宪法原则具体内容见后面。 第十一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有几点理解上的内容需要掌握住:第一,只有法院享有定罪权,那么这个地方的“确定有罪”指的是确定罪(如果改成只有法院才能够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句话是不对的,有罪归法院来定,这个地方的有罪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罪那是法院的权力。在确定一个人无罪的权利是公、检、法机关都有,再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确定一个人有罪的权利,只不过它的确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说了不算不等于它不能不说,如果它们连说的权利都没有的话,那么诉讼就无法进行了);第二,虽然法院有定罪权,经法院不能乱行使它的前提是依法先例,不依法那也是不行的;第三,法院如何表现自己的定罪权,只有一种方式就是用判决;那么我们把第二点、第三点结合在一起就是依法判决,这是我们对这个原则仅从字面上看应掌握的内容,那么这个原则从教科书的角度看掌握这些内容也就够了。 第十二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就一点直接掌握刑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那么第十四条是这么一种规定:首先给公、检、法机关确定了一项义务保障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能够依法行使法律对于他们的诉讼权利,这是法律首先给公、检、法机关确定的义务;其次对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作的一种保护,那么第二点也就是中间这句话,我们要注意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被告人,那么在对他们进行审诉和诉讼的时候,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这里面要特别注意什么样的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场是指犯罪人,不包括其他的人,犯罪人指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这个未满18周岁指审判时对他进行诉讼的时候,而不是指犯罪的时候,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请注意一下,刑法讲到的未成年人一律指的是犯罪的时候,只要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一律不适用死刑也可能到了审判的时候,这个未成年人已经25岁了,但不能判死刑,因为我们不是根据他今天的年龄来确定他该不该死而是以他犯罪的时候的年龄为准,刑诉法正好相反。刑诉中讲的未成年人一律指诉讼的时候,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他指定辩护这个时候的未成年人指的是18周岁这时指的18周岁是诉讼时候的18周岁,那么第4条中讲到的这个地方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个地方的未成年人也是指的诉讼的时候,可是法律的保护又不是强制性的,是弹性的保护是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不是必然的,是对特定犯罪人和被告人的一种保护;第三,赋予与诉讼参与人一项权利,即控告的权利,控告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行为,这是14条的法律规定分三层,一句话,一层意思。 第十三节        具体法定情形的不与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节中有三个要点要掌握,两个要点直接来源于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一个要点我们掌握一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十五条告诉我们立案之前,就以不立案来表示,如果已经立案追究了在不同的阶段用不同的方式来表示,即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这样4种方式这是十五条告诉我们的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要点是那些情况是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六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属于实事人不构成犯罪,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除第一种情况以外,15种讲到的其它五种情况都不是因为这个案子不构成犯罪的而是因为这个案子有特殊原因。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有了这样的特殊原因,所以我们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因为它不是一起刑事案件,而是因为时间很长了,过了法律规定追诉的这段期限了,就不再追究了,所以后十五种情况也有着共同的前提条件,不是因为他不构成犯罪,而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这么去掌握,具体是哪几种就不一一介绍了; 第三个要点,在教科书中12页第14节上面的那一大段,那就是刚才讲到的各种各样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表现形式,这一点要清楚,那么这一段告诉我们,如果是在立案的时候发现是一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来讲就以不立案来表示,并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就以不与受理来表示。这一段第二行开始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做出不立案的决定,那么也就是说对于法院来讲这是一个不受理的,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是不立案的决定了,区别在于公安检察受理的是公诉案件,法院受理的是自诉案件。如果立案了的教材中讲: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当中,侦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8条管辖的规定,那么我们看到其实第三条也告诉我们了。人民检察院的四项职权的最后一项职权是有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检察机关也是我国的侦察机关。那么只要是在侦查阶段发现这是一个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律用撤销的案件来表示,而不管这个谁在进行,不看主体只看它在什么阶段只要是在侦查阶段就是撤销案件,就这一种表现形式,那么启侦查有可能是检察机关在进行那也适用撤销案件。 那么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它可能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不立案;第二种是撤销案件;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36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垄断的只有他有权利,凡是自诉案件只有检察院能够审查起诉,别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是有检察院能用,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的处理,前后归纳一下,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最特殊了,在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上而最特殊它有不立案的表示,它有撤销案件的表示还有不起诉的表示,这一点记牢之后要仔细分析考题所给的条件。 那么人民法院它有两种形式表示不立案:一种形式叫做宣告无罪;一种叫做裁定终止审理。那这两种形式分别用于这六种情况的那一部分吗,把教科书最后一段归纳起来,我们这样下结论宣告无罪用于一种半情况,那么一种情况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那么人民法院就是用宣告无罪来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供犯罪嫌人犯有杀害罪,那么确定检察院犯有杀害罪的一个依据就是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有关法医的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就被害人身上的伤是构成轻伤害是属于轻伤,那么被害人就构成犯罪了起诉到法庭以后在开庭当中被告人的犯罪律师对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那么法庭及其研究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认为是应该重新鉴定一下这样子就休庭请法医重新鉴定。新的鉴定结论出来了说不是轻伤是轻微伤,那么轻微伤就不构成犯罪了,那么法庭就依照这个新的鉴定结论,对这个被告人宣告无罪,这就是属于刚刚讲到的第一种情况,这是一个完整的。 那么宣告无罪还有半种情况就是说法庭经过审理已经查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设等法庭作出最后的判决,这个被告人死亡,那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本着对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负责的态度,那么还是宣告无罪,那如果在它死亡的时候没有查明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已经查明构成犯罪的,一律裁定终止审理这是半种情况,一共是六种情况余下的4种半情况按照教科书中的说法对于法院讲用终止审理来表示。 第十四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这个原则里面有两个要点:第一,凡是用我国刑法进行的,其程序法必然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以可以这理解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等于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那是一定的。一个程序一个实体,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第二,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交官员在我国境内犯罪的,由外交途径来解决,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这一点体现了这个国际惯例,这是一个国际惯例,那么我国掌握住外交官员这个外交官员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外交特权或者是豁免权,那么他们犯罪按照外交途径解决关于(什么样的人享有外交特权,享有豁免权,不会在刑诉当中考)。 第十五节        刑事司法协助 这一节有三点内容: 第一,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这句话告诉我们刑事司法协助只存在于国与国之间,如果以我国为主体也就是说只存在于我国与外国之间,那么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某个地区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统统都不能进行司法协助,就算他们有这方面的活动,那不算是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首先是依据两国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即双边条约,也就是说有双边条约的按照双边条约来进行司法协助;其次,如果没有双边条约的根据双方都签订的某际公约。例如有个公约这个公约规定的内容就是司法协助,而这两个国家都参加了这个公约;再次,如果没有国际公约的可按照互惠的原则来进行。所以这三个的层次是双边条约在先,有双边条约的遵守双边条约,没有双边条约遵守国际公约,没有国际公约遵守互惠的原则,这是依据层次就是这样,那么要注意考题的问法。 第三,司法协助的内容也有三点,就是只能在这三个方面进行司法协助,首先是代为送达文书;其次是代为调查取证;再次就是引渡。 第三章       诉讼参与人 它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82条中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并没有对其它的内容在82条中规定,那么教科书中是把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给它相对的集中起来,在这一章中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我们围绕教科书中的内容掌握一下:  第一节      诉讼参与概述    这一节主要说诉讼参与人的一些共性共有的一些东西,那么在第一节中主要掌握两个要点:第一,诉讼参与人的内涵,什么是诉讼参与人?这个有所掌握,有可能在这个地方出题教科书中第一段。诉讼参与人是指办案人员以外的人,这是诉讼参与人的内涵必备(两个)必除(一个)(详见教材);第二,诉讼参与人的外延包括实际的诉讼参与人和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在此请大家记住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一共有7种,82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这样七种人,我们估计考试时,如果要考诉讼参与人的范围,那么它是要考法的规定,以后的考可能性不大这是这一节中要掌握的要点。第三还有一个重点是教科中考到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这其中较重要的是第二个权利和第四个权利,第一、第五个权利这是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那么第三个权利是第二个权利的延伸,第六个权利不但是当事人有,其它人也享有,这里我们不作为重点问题,那么一、二、四、五权利我们重点掌握一下。  第二节     当事人 当事人是最主要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概念当中第二、三个特征教科书中讲它是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的活动,这个就是说把当事人独立出来就是想说明一下当事人是最主要的诉讼成员,所以我们教科书中专门列了一节来介绍当事人,那么当事人的概念在教科书中我们一般掌握一下这个概念,考的可能性不大,关于当事人的第一个要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范围六种人也在82条中规定的,这六种人按照顺序教科书中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介绍了被害人关于被害人有以下几个地方能够去理解它: 第一,被害人的概念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指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那么这个概念告诉我们刑事诉讼当事的被害人它有三个条件组成:1.它要受害,它是受到直接侵害的人;2.它必须是受犯嫌人的侵害,它不是受到其它人的侵害;3.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如果某个人表面上是被害人,仔细考察一下,他没有什么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受伤害。刚才讲到的广义上的。诉讼人我们刑诉当中实际上不用,我们刑事诉讼当中用的被害人是狭义上的,狭义上的被害当然他也需要刚才讲过的这三个条件,但是我们只是在公诉程序当中用的。被害人这个概念也就是说广义上的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当中它有不同的叫法,如果刑事诉讼当中的自诉,那么被害人就不叫被害人了它叫自诉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附节,民事诉讼被害人就叫做原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当中还叫被害人的只是存在于公诉程序,也就是在公诉程序当中被害人叫被害人,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程序上来讲指的是公诉案件。我们教科书指的是这一点。作为区分的原因是因这三种在享有的权利上是不一样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自诉程序当中自诉人享有的权利有很大不同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它虽然也是当事人,但是他两个权利都没有,第一他没有起诉权,那么公诉案件只能由检察院来起诉,案件在特定的案件中检察院不起诉才能由被害人起诉,也就是说公诉案件也是等检察院表态,只要检察院起诉被害人就不能起诉,那么只能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这次公诉案件的活动不能够起诉,当检察院不起诉的因被害人起诉那么被害人一旦起诉他就不叫被害人,他就叫做自诉人,所以得一个结论是被害人没有起诉,既然没有起诉权因此对公诉案件也就不可能享有撤诉权也不可能享有和被害人的合解权很多有误解。因其是伤害案件,认为只要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协议,这个案子司法机关就无法干涉是不对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中的被害人也不享有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是刑诉当中的被害人指的是那个阶段那个部分的这是第一,第二为什么要明确被害人就是被害人不能够和自诉人说就在于地位不同,被害人除了不同的介绍这个一般掌握,你只要掌握住被害人不享有当事人的那些权利就够了,那么被害人有的权利当事人都有。 第二,自诉人: 1.实际上是自诉案件当中的被害人,但这句话也不完全准确。如果被害人死亡的情况,那么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就是自诉讼人,这么去理解还是较附和目前的法律规定的,但是被害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这个时候的自诉是由法定代理人来提起(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有一点自诉人自然还是被害人本人,也就是起诉时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但是自诉还是被害人本人,这是关于自诉人的范围简单说明一下,要弄清楚什么情况下由谁去起诉,被害人死亡时近亲属以自已的名益起诉这时近亲属就是自诉人,除此之外教科书中写到自诉人还有以下的特点,首先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属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这句话就是说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只不过不叫原告而已,因为它要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区分开来,所以有两个叫法,自诉人就是原告,原告就是自诉人,自诉人属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它就是原告,原告享有的权利自诉人统统都享有,原告享有的头一项权利是指起诉对于一审判决不附的原告可以上诉,那么自诉人这些权利都有。    2.自诉主体可分就是说法力不强求一个刑事案件,要不同时都向法院起诉,要不谁也不准起诉,没有这个规定。例如,有个自诉案件一共有三个被害人两人决定不能放过被告人向法院起诉,还有最后一个被害不想起诉(因为他同被告人达成了协议)可不起诉这就叫做自诉主体可分。    3.就是自诉对象可分,这个同前面的自诉主体可分是一个道理。例如,本案有三个加害人,一个被害人,那么这个被害人同一个加害人中的第二个达成协议了,那么这个被害人只向法院起诉,其余两个加害人,那么被害人可起诉余下的两位加害人这是他的权利,当然他起诉这两个人之后再也不能起诉那一个人。就是这样内容重点记住他是可分的就行了。那么至于自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那同原告。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他就有什么样的权利,原告的权利有权引起诉讼,有权行使诉讼进行下去,有权行使诉讼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入再下一个阶段(上诉)大体上就是这三个权利。那么义务也是这样。一般情况下考权利的可能性大一些,考义务的可能性小一些。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在一起介绍之所以放在一起介绍是因为这两种人只是叫法不同,其实指的是同一个人),那么从常识这个角度来讲先确定两点,首先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不可能有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因为自诉程序是从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开始的,而一旦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被起诉的这个人就叫被告人,所以我们就得出结论: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其次,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只存在于公诉程序的立案以后,起诉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它只存在于这个阶段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直到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这个诉讼阶段这里面就包含了侦查、审查。起诉这两个规定,那么在这一段里被指控有罪正在被查办的这个人就叫做犯罪嫌疑人,大体上这样去掌握。那么到法院的这个人,一概叫做被告人,无论是以法院,还是被害人告到法院他都叫被害人,那么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再加刑事两个字,在刑事诉讼当中一看到被告人这几个字那么应该把它理解成就是指刑事被告人。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话,那么应该在被告人身上加上附带民事诉讼两个字这是通常的叫法。以上是关于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的叫法。那么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当中有哪些特点在教科书中18页左边的最后一段开始的一共有三个特点: 1.表明它是一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从这一点看被告人是一个被选取强制的对象,因为刑事诉讼就是围绕他的刑事责任进行的,那么怎样使这个诉讼有结果顺序进行下去?我们一定要强制他配合。所谓强制他配合是不准他逃避,逃避我们对他的刑事诉讼,不准他进行逃避仅有可能对他实行强制措施这完全是由它的地位确定的。他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就是围绕着他有没有刑事责任,他要承担什么样的形式责任来开展的。不能没有他的存在。没有他,我们的刑事诉讼就没有意义了。怎样保障有他呢?一旦找到他之后就不能让他逃避,里面难限制他的人民自由甚至掠夺他的人身自由,强制他配合这个措施就叫做强制措施。    2.他仅仅是一个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么一个对象,并不等于他就是有罪,如果说在诉讼的初级阶段,一开始就已经确定他有罪,那么我们这个整个诉讼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了那就直接判罪就行了,那么之所以要把诉讼进行这么长是因为他可能是一个没有罪的人,那么保障这个诉讼是否正确人们要赋予他辩护权给他一个机会说清楚自己是怎么一回事这样一个权利。因此,我们把这个被告人看成是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三个权利是:我们对他进行追诉的人,不论他是不是这个案件的真正作案人,他都能够向我们提供能够说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这个角度讲他又是能够帮助我们搞清楚案件证实案件究竟是什么状况的一个人,即我们作案的证据的,正确来源之一正因为他由这三个方面组成,所以我们在刑事诉讼当中要多方位的确定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我们既给他辩护权又要加以限制,因为案件的结果同他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他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    3.既然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就是案件的作案人,那么基本上他可以向我们提这个案件是一个什么状况,即使他不是作案人,他也可以向我们提供证明他身份的证据,所以我们把它看成是重要的语气来源,具体有哪些详见教材。 第二,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就这个说法是从民诉中移过来的,那么在民事诉讼当中有权控告有权应答的当事人。当事人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告;一种是被告。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录事较刑事诉讼当事人交易一些。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的一切权利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块行使,不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到刑事诉讼当中去行使,某个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要想参加刑事诉讼,那就要看看他在刑事诉讼当中有没有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他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能带到刑事诉讼当中来。例如,交通肇事案件除了交通肇事犯要承担责任,还有车主要承担肇事责任,这个车主不是肇事人,首先车不是他开的,人不是他撞的,肇事者与车主没有刑法当中的法律要件关系,此案的刑事被告人就是这个司机,那么车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他享有被告一方的所有权利,他享有的权利只能在附带民事赔偿中行使,在法院审判刑事这一块车主没有发言权,在刑事诉讼当中他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什么都不是,充其量是个证人。那这是来做证的,除了作证没有别的,他不能行使,所以刑事诉讼法是从比较高的地方来说,他的当事人有哪此?那么这个里面就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了,在我们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权利的时候,就不能跟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走。一定要理解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律给他们的一切权利只允许他们在附带民事赔偿这个诉讼中使用,不能放到刑事部分使用。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权利,要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在刑事诉讼中他也是被告人的地位,那他当然享有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如不是那无权利,一定要这样支理解。那么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何种权利,请大家自己看教科书,那么以上是对六种当事人作了一个介绍,讲到的这些教科书中都有,最重要是搞清这种人的范围以及这种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掌握。  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前面已经讲了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当中除了当事人便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根据教科书中的内容一一过一下:第一是法定代理人,那么法定代理人在20页第三节下面这一段一直到这一部分的第二段都一般掌握估计在刑事诉讼中考。我们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可能性不大,因为教科书中讲到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不是来自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个范围如果要考,可能在《民法通则》中考,刑诉中考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直接看民法通则,那么我们要掌握的在20页右边这一部分,第三段开始掌握,掌握刑事诉讼当中的法定代理人的具体内容,首先掌握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由三句话构成: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这个独立的法律地位体现在: 1.还是这一段的第一句话即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不需要任何人的委托,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他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他就有权参加,那么这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谁也约束不了他,这就是他的独立性的体现。    2.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也就是说我参加诉讼不需要被代理人的委托这是一点,再一点我参加到诉讼当中来以后我怎样开展我的代理活动也不需要被代理人的同意,甚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去进行代理活动。教科书中下面有。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诉权这个上诉权指的是这三种人可以各自去上诉,那么在行使上诉权时不用考虑别人是什么意见。即使是在别人反对下上诉,也是有效的。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17岁(一审时)那么他需要有法定代理人,那么经过商定由他的父亲来当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那么一审判决出来了,判处这个未成年人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这个未成年人认为这个判决对他已经是天大的照顾了,这是被告人的想法。因此他不上诉他也反对别人上诉,他害怕上诉以后,有个不好的结果,那么被告人的父亲即法定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虽然体现了从宽,但是从宽的幅度还不大到位,希望通过二审有更大的突破。因此决定提起上诉,那么可见他是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提起的上诉,那么这个法定代理人的上诉完全有效,这就是他的独立性之所在那举这个例子说明一下。    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是很特殊的。还是在这一段最后一句话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他的诉讼权利有: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代理的被代理人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那么代理人就自动取得什么样的诉讼权利,可以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等于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也可以在这个中间划等号。教科书中有这样的介绍。在这一页下面这一段第四段的倒数第5行:法定代理人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这是根据民法的规定,我们给他引到这来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说法定代理人有哪此权利?这个见民法就可以了。说明这一点是为了以后更好理解诉讼代理人,这是法定代理人要明确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这么一个要求。地位是独立,要能够解释出独立性表现在哪儿?他参加诉讼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的,他如何进行代理活动,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约束,更不受其他人的意志约束。第三个他享有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一样多。这就是他的地位他的权利请大家掌握这一点。    第二,诉讼代理人它的含义指经过委托产生的诉讼代理人。因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也是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他的身份如果不参加诉讼,在日常的民事行为当中那么他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法定代理人,那么如果在刑事诉讼当中那他就由法定代理人成为诉讼代理人。因为诉讼除了给被代理代理参加诉讼他也不能代理别的,所以诉讼代理人是一个大的概念。在他的思想上根据这个代理人的产生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分法定代理人、分委托代理人,这是仅指经过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那么专指这个。在这个里面要掌握这个大问题。下面的第二段、第三段的内容,这二段内容主要讲第二段讲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什么不同(那么是反映法定代理人地位权利的三点都受诉讼参与人所有具有都是委托代理人所具有的。委托代理人这个词就告诉我们这种人要想参加诉讼必须要有人委托。除非委托人的要求是违法的,在非法的情况下,那也那也轮不到代理起诉。相反的作用代理人只能够拒绝。只要被代理也就是被委托人的要求是合法的。那么代理人必须照办,如果不照办,那就叫做超越权限,那就不行了,不允许。这是他和法定代理人的第二点区别。    第三点区别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权利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可见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于或者小于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就不像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等于被代理人的权利,就是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下面这一大段是代理与辩托的不同,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的不同, 第一个不同是他们的地位。诉讼代理人指的还是委托代理人,那么委托代理人他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他必须受置于被代理人的地位,被代理人让他怎么代理就怎么代理他不能发表同被代理人一至的意见,那么辩护就不同了,辩护的地位是独立的(但它不同于法定代理人的独立)辩护人能不能参加诉讼由被辩护人委托,一旦委托成立参加诉讼,那么如何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受其他人的意志约束即他可以发表和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至的意见。    第二个不同辩护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辩护人的权利浊来自于被告人的授权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因此辩护人的权利可能就超过被告人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充其量等于被代理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都是小于少于被委托人的权利,可是辩护人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被告人没有,根据刑诉法规定至少三个权利辩护人有面被告人没有。一个是阅卷权、二是辩护人有权和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会见,那么被委托就没有,第三,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人大有权而被委托人就没有。大家可以看辩护人的权利已经超过被告人权利。这是辩护和代第二个大区别。    第三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自我认识的合法。如果矛盾的话,那么同时都有效。例如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说自己有罪请求政府宽大处理轮到辩托人为他辩护时,辩托人说我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这就皆然相反了,这两种意见同时都有效。那么对于法庭来讲都必须认真的加以考虑接不接受要看它符不符合事实,但必须都要考虑而代理就皆然不一样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只考虑被代理人的意见,代理人的意见无效,所以大家可以看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在这一点上不同民事判决书不到代理人的意见。因为代理人的意见一律看成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如不见代理人的意见就等于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如在场以当事人为准,这一般给我们介绍了代理和辩护的区别在这里主要掌握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区别以及代理和辩护的区别就可以了。其它的内容放到以后的内容中去学习。 第三,辩护人这个地方没有内容不提重点,也是放到以后的内容中去学习。    第四,证人。主要掌握我国证人的几个条件。我国证人要具备这样4个条件:     1.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22页第二段上。因为我们需要的就是证人了解的案件情况,仅此一点而已,谁不了解案件情况就不能够当证人,正因为证人有第一个条件。因此证人又是不可替换的。因为了不了解案件情况是由一个客观事实决定的。 2.证人优先。所谓证人优先指当一个人在诉讼当中,可以当证人同时,他也可以当其他人,即从我们要优先保证这个人当证人。因为其他人是可以选择的而证人是不可替代的,正因为他是不可替代因此要证人优先,即保障某个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优先成为证人。 3.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辩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那么这一条说明光了解案件情况是不行的,但如果他不能辨别是非,他也表示不清楚,那他不能当证人,有没有辩护是非能力,有无正确表达能力是根据要他作证的对象决定的。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我国刑事诉讼当中专门给当事人规定了地位,所以证有不能是当事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证人是自然人,我国刑事诉讼当中,不承认单位是证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关于证人的权利义务大家自己看一下教科书。关于这一点考的可能性不大。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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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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