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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卫所制度述略 36 史 学 月 刊 2002年 第 3期 清代卫所制度述略 李 巨 澜 (淮阴师范学院 历史与社会学系,江苏 淮阴 223001) 【关扭饲〕清代卫所;职能;潜运;屯田 【摘 奚〕清代卫所制度是对明代卫所制度的改造和调整,其官员由世袭改为任命,职能由原先的军事、经 济相结合转变为纯粹的经济职能。 [中圈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3-0036-05 A Brief Na...

清代卫所制度述略
36 史 学 月 刊 2002年 第 3期 清代卫所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述略 李 巨 澜 (淮阴师范学院 历史与社会学系,江苏 淮阴 223001) 【关扭饲〕清代卫所;职能;潜运;屯田 【摘 奚〕清代卫所制度是对明代卫所制度的改造和调整,其官员由世袭改为任命,职能由原先的军事、经 济相结合转变为纯粹的经济职能。 [中圈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3-0036-05 A Brief Narrative of Wei and Suo Institution in the Qing Dynasty LI Ju-Ian (History and Sociology Department, Hua州n Normal College, Huaiyin 223001,Jiangsu,China) Key Words,Wei and Suo in the Qing Dynasty; function; inland water transportation; opening up wasteland for cultivation Abstract ;The Wei and Suo Institutions of the Qing Dynasty were reshaped and adapted ones from the Ming Dynasty. By this change, its officials were appointed instead of being hereditary. It had sole economic function other than a combined political and military function as before. 提到卫所,人们很自然地想到明代的卫所制度。朱元 璋在明初建立卫所制度后,以军隶卫,以屯养军,起到很大 作用,但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败坏。那么明亡后卫所是否就 不复存在呢?这个问题长期为人所忽视。 卫所在清代是存在的,从顺治元年(1644)重建到宜统 三年(1911)的最后裁撤,其间历经二百六十多年。清代统 治者通过对明代卫所制度的改造和调整,重建了新的卫所 制度,确立了“设卫所以分屯,给军以领佃”的原则,卫所官 员由世袭改为任命,其职能从原先的军事、经济相结合开 始转变为纯粹的经济职能,卫军改为屯丁和运丁,专事屯 田与潜运,另外卫所还承担着一定的民事职能。笔者将通 过对清代卫所制度的建立过程、组织管理特点及其职能的 全面考察,力图揭示出清代卫所制度的全貌,并加以简要 评述。 一 清代卫所制度的重建 清代卫所是在明代卫所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为 了巩固边班和内地的重要地区,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后,就 确立了卫所制度,以军隶卫,军户世袭,寓兵于农,守屯结 合。到中期以后,东南地区的卫所又被斌予了潜运之责。但 后来卫所制度遭到很大破坏,卫所的军事功能逐渐丧失。 明朝灭亡后,清朝统治者全面承袭明制,重新建立了卫所 制度。 1644年清朝人关后,清朝统治者便对前朝遗留下的 庞大卫所系统予以全部接收。顺治元年(1644)十月初一, 顺治帝即位之初就为此颁诏:“在京锦衣等卫所及在外卫 所官员已经归顺者,俱准照旧供职。;[I](协六’到顺治十六年 (1659)贵州形势彻底稳定后,巡抚赵廷臣奏请在贵州复设 卫所,“黔省级为寇据,改卫为府,改所为县,变乱旧章,民 苦重役。今底定之后,应复旧制”Ely会一三O),得到了朝廷的 批准。 但在同时,清朝统治者也清楚地意识到,卫所作为明 代的军事组织形式决不可以简单地因袭照搬。其时,清朝 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经制军队— 八旗兵和绿旗兵,“凡直 省形胜要地,以次分遣八旗兵驻守,其绿旗官兵复随都邑 之大小远近,列汛分营”,“凡弹压控制之道,益详且密”,无 须卫所为之防御、戍守,“不寄以防守之责”,[21(*-A::’只是 其屯田与潜运的经济功能对于新朝仍然十分急需,所以在 接收的同时便开始重建与更定。 清政府首先取消了卫所的军事性质。顺治三年(1646) 十月,朝廷批准了兵部将“卫军改为屯丁。凡卫所钱粮、职 掌及潜运、造船事务,并都司、行都司分辖,皆宜照旧”的建 议[Ell(#=n)。次年,朝廷又先后两次颁诏,重申对明代卫所 制度的变革,日:“卫军已改屯丁,永不勾补,春秋班军,一 概姗免,永不赴班著役”,“官吏人等滴戍到卫者,悉放回原 籍”。Ell(会三三‘这是以诏书形式正式宜布取消卫所的军事制 度性质。 另外,卫所官员也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明代的卫所 官员本为世袭,清朝对此进行了变更,顺治六年(1649)四 月,户部认为,“故明潜运官员,皆系世职,今世职已裁,各 卫虽设有卫守备、千总,然迁转不常,无相统之义,且多属 委用”[lj‘.四三,。而兵部建议将空缺的卫所官职重新任命, 其中卫所守备、千总改由兵部推选,百总则由各省督抚选 派委任。卫所官员被纳人清代的武职行列,由兵部锉选任 命。 随着全国各地的次第平定,清政府相继硕定了各省卫 所的经制。清代共设有426卫、326所,这些卫所分布在全 国各地,隶属于各省都司。全国共设有16个都司和5个行 万方数据 .37. 都司,每都司均设掌印都司1人,操捕都司金书1人,屯田 都司金书1人。各卫所分设守备、千总等官。其中北京32 卫;直隶63卫、17所;山东20卫、14所;山西24卫、13所; 河南12卫、10所,江南(南京、江苏、安徽)82卫、14所;江 西6卫、11所;福建16卫、20所;浙江16卫、36所;湖广 32卫、38所;陕甘38卫、27所;四川19卫、17所;广东 15 卫、46所;广西9卫、22所;云南20卫、20所;贵州22卫、 21所。(资料来源: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五六《兵 部·官制·卫所》) 二 清代卫所的组织和管理 清代卫所制度较为复杂,就其职能而言,可分为屯田 卫所和潜运卫所两种;就其管辖范围来说,则又可分为实 土卫所与非实土卫所两类;官员的栓选属于兵部,而承担 的职能却属户部和工部;事与地方州县相关,但却由潜运 总督和各省督抚来对卫所官员进行考评管理。因此其组织 与管理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 组织 清初卫所的组织系统沿袭明制,上隶都司,下辖屯丁。 明代卫所官员为都司、指挥、千户、百户等职,皆为世袭,清 初将世袭改为任命,指挥、千户、百户改称守备、千总、百 总,其余不变。卫守备与卫千总“俱由部推”,百总则由督抚 选委。各省卫所皆由都司节制。尽管卫所原有的军事防御 功能在清代已不复存在,卫军名目也被取消,但卫所官员 却仍被继续视做武职,终清之世,卫所官员的选举和品秩 都由兵部负贵。清代卫所官员的品秩较低。在康熙三十四 年(1695)确立的武职品级中,都司为正四品,守备为正五 品,守御所千总为从五品,卫千总为从六品。C3](*-O=) 随着清政府对卫所系统的调整,到了雍正三年(1725) 时,各省都司均被裁撤,此后卫所遂隶属各省督抚管辖,其 中潜运卫所同时也受潜运总督节制。督抚们又将监管之权 予之粮道、知府。一些特殊地区的卫所则由兵备道管辖,如 “安西五卫”和“贵州十卫”就是这样。 卫所的基本成员是屯丁,滴运卫所中的屯丁也被称为 运军、旗丁,全部隶属军籍户口,世代不得改变.他们作为 国家的佃户,在卫所官员的督率下,耕种屯地,运送潜粮。 由于屯田租赋过于沉重,而潜运之贵也相当繁重艰巨,所 以卫所屯丁的生活非常困苦。 各卫所均有衙署,设置吏、役。吏,即书吏,一般卫设三 人,所设二人;役为差役,也称骨。役与吏常被合称为“青 吏”。吏办文案,主内勤;役则“拘提奔走”,主外勤。很多时 候,卫所吏役的实际权力往往比守备、千总还大,因为吏役 都是本地人,“生于里巷,执事官衙,于民间情伪、官司举措 孰为相宜,孰为不宜,无不周知”[’](.二,。而卫所官员全由 委派,路远地生,“其地之荒熟、户之完欠,但凭书吏所言, 卫官茫然不知’QCs]cs.-} (二) 管理 为了确保卫所职能的正常发挥,清政府又建立了一整 套完备的卫所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从划分卫J所繁简管理等级、建立 中央与地方双重监管模式、确定钱粮考成指标,到卫所军 籍的管理,都有具体而明晰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清政府仿照将行政单位分等的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将全国各地的卫 所均划分为“繁”、“简”两等加以管理。事务纷纭者为“繁”, 反之则“简”。分等的目的主要是为按等第不同而选用官 员,以做到“人地相称”C3](.五五,。但这种划分并不是静态 的,清政府根据各卫所承担事务的多少,不断地进行调整。 如乾隆八年(1743),即将江南省之泅州卫改为简缺,将山 东省之德州卫改为繁缺。对卫所官员的要求也因萦、简不 同而有区别。繁缺之卫守备、千总,须由“才具优长,并无事 故者”担任。如果“有才具平常,不胜繁任者,总槽即于事简 千总内,拣选题请调补”。[3](.五七六’ 清代对卫所官员的监管是由中央和地方联合进行的, 主要通过潜运总督、各省巡抚与道员来进行。这种身属武 职,由兵部锉选,但却隶属于各省厅、道的双重管理形式是 由卫所的性质决定的。卫所原为军事组织,清政府在重建 卫所制度时取消了其军亭职能,尽管卫所官员仍属武职, 但他们的职责范围同行政系统的府州县官越来越接近。 卫所官员职司钱粮、潜运,非常重要,所以有关机构制 定了严格的赏罚制度,对征收、报解和潜粮运送等一系列 过程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在兵部制定的《绿营处分例》中对 卫所官员规定了具体的考核例则。如规定:“卫所官将经手 钱粮蒙混销算者,降二级调用;应行完结钱粮,故留疑宾, 并不分析,混行造册呈报,以至款项不符者,降一级调用, 册内数目并错遗诵者,罚伟一年。;[3](0六一人,另外,有些卫 所还有征收河银、盐课、芦课的任务,也都分别有具体的考 核办法。 利用户籍亦是进行管理的重要一途。凡卫所人口,皆 属军籍。清代卫所的军籍是从明代继承而来的.明亡后,清 统治者继续维持其户籍政策不变,清律中规定,“凡军、民、 释、灶、医、 卜、工、乐 诸 色 人 户,并 以 藉 为 定”[6](sn‘户伸’户.,,卫所之人仍隶军籍,但由于八旗和绿 营才是清朝的经制军队,所以此时军籍并非意味粉对国家 承担军事义务,只是承担卫所职能转变以后的屯田和浦运 等义务,成为国家的佃户。清政府每四年对卫所军籍人口 进行一次编审,以确保卫所体制不受破坏。 清政府对卫所实施的组织与管理政策,有效地确保了 卫所职能的体现,基本上达到了建立卫所侧度的目的。 三 卫所的职能 卫所作为清代的一种特殊的军事性农业生产组织形 式,具有经济、民事、教育、司祛等多方面的职能。除屯田与 潜运两大经济职能外,众多的实土卫所还具有民事职能, 管理辖境内的户婚田土、刑名钱谷之事,卫所还大都附设 有官学,以培养人才,加强教化;卫所还是犯罪充军之所, 具有对充军人犯进行盆管的司法职能。另外卫所的军事性 质虽已被取消,但尚有残存的军事功能。 清代卫所的经济职能为屯田和潜运,屯田是其最墓本 的职能,而潜运则对保障京师粮食供应具有极离的意义。 万方数据 ·38· 清代的卫所屯田可分为普通屯田和潜运屯田两部分, 这两部分的发展趋势各不相同。直隶、山东、江苏、安徽、浙 江、江西、湖南、湖北八省的卫所,大都有潜运任务,其屯田 服务于潜运,故为潜运屯田。此外的全国各地卫所屯田则 为普通屯田。 清政府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鼓励垦荒。除 制定垦荒兴屯之令外,还利用前明遗留下的卫所体系,“国 初定制,设卫所以分屯,给军以领佃”[2](*-})顺治三年 (1646)又制定屯田官制,每卫设守备,掌印兼管屯田,下设 千总以分理卫事,将卫军改为屯丁,凡卫所钱粮均由各省 都司职掌。各省分别设里管屯都司金书、屯田都司金书等 职。但是普通屯田的效果并不理想,“世祖人关既定垦荒兴 屯之令,奉行者不力,卒以晌兵之故,国用不敷,岁计所费 兵偏居其八,以屯之寡效也”[7](*一五,。故清政府对普通屯 田采取撤卫并屯的政策,大致到了乾隆时期,卫所系统的 普通屯田就基本上消亡了。潜运屯田则与此相反,清政府 为了确保潜运的杨通,就在“国朝屯军次第裁汰,屯田归并 州县、承田办斌”时,“惟有潜运之地隶卫如故,谓之赌运屯 田,于是乎卫弃屯田始专为潜而设”。[8] ((AItrsA潜运屯田 专为赌养屯丁和运军之用,其数量,“各省多寡不一,皆按 潜船均分给领运之军,耕以济运n[9]‘一三’,即根据各卫所 浦运船只的多少拨给一定数量的屯田。清政府十分注意控 制屯田,不断进行清屯归运,制止屯田的典卖,所以潜运屯 田一直延续到了清末。 到了清末,潜运制度被废除,屯田已无维持的必要,故 清政府下令将各省屯田地亩逐一彻底查明,“悉令该电户 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将屯晌改为丁粮,统归州县经 征”[IOJ(p4829)。这样,最后残存下的潜运屯田也被全部改成 了民田。另外,在贵州设里的10卫屯军也于宜统三年 (1911)裁撤。清朝的卫所屯田最终结束。 清代卫所的另一项经济职能是潜运。清代“潜政仍明 制,用屯丁长运”[II](一二,,继续以山东、河南、江苏、安徽、 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八省为潜粮供应地,即每年由卫所 运丁将有潜各省征收的滴粮经运河输往京城。有清一代, 潜运一直备受朝廷重视,作为“天庚正供,体米旗晌,计口 待食,为一代之大政”[7](*七五)。 顺治二年(1645)五月,清军攻占南京后,兵部即提出 恢复僧运的4建议。随着卫所制度的重建,从顺治三年 (1646)起,清运被恢复。清代的潜运规程是这样的,“粮户 翰之州县,州县兑之旗丁,而旗丁领运于南,解交于 北”[12](099A)。在这个过程中,有运卫所的主要任务就是将 东南八省的四百万石潜粮兑收和运送到通州。为便于管 理,将潜船每数十只编为一帮,各省僧船共有六千余艘编 为一百二十一帮,每帮设领运守备或千总一至二人,轮流 领运。一人领运当年潜粮赴通州交兑,一人留省准备次年 领运。每帮设随帮一人,专司押空。领运千总的职贵为督率 运丁修理增船,监督本帮潜船按期挽运,管束运丁水手不 使滋生事端,并负贵严禁潜船夹带私盐、盗卖潜粮诸弊。每 船配以运丁十名,轮流出运。清初沿明制,每船金卫所军十 名出运。到了康熙三十五年(1696),变为每船金旗丁一名, “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3](*”二一)。 由于清代前期不断对卫所进行调整,潜运卫所的数量 也在不断发生变动,乾隆中期以后才逐渐固定下来。山东 有济宁、德州、东昌、临清四卫和东平守御所;江苏有大河、 淮安、扬州、苏州、镇海、太仓、镇江、徐州、兴武、江淮等10 卫;安徽有凤阳、长淮、泅州、庐州、安庆、建阳、宣州、新安、 滁州等9卫;浙江有杭严、嘉湖、宁波、台州、温州、处州和 绍兴7卫;江西有南昌、九江、袁州、按州4卫和吉安、安福 等7所;湖北有武昌等9卫1所,湖南有岳州等5卫。河南 的卫所早在顺治十五年(1658)即被裁撤,其潜粮由山东德 州、临清等卫和江南徐州卫负责运送。另外,直隶还有通州 所和天津所。 清代的卫所除了具备屯田与滴运这两大基本职能外, 还附带有其他的职能,即民事职能、教育职能、司法职能和 残存的军事职能。 民事职能是清代卫所的主要职能之一,它体现在对地 方的管理、生产的督导等方面。在明代设置的卫所中,有相 当一部分是实土卫所,它们有固定的地理范围,管辖着一 块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土地,辖境内不仅有军户也有民人, 这部分卫所不仅掌握军政,同时还要兼理民事。它们大多 分布在边境地区。所以在承袭明制而建立起的清代卫所 中,部分卫所具有民事职能也就顺理成章了。《大清律例》 卷四《名例律》中,明确地把卫所官员划分为有民事职能和 无民事职能两种。如果屯卫军丁出了盗窃、斗殴、人命之类 的事情,“经理民事之卫所官弃”必须严行缉章,限满无获 者,“照例议处,’;而“专营潜运,并不经理民事之卫弃”则无 须对此承担贵任。负有民事职能的卫所官员,要和州、县官 一样督导农业生产,鼓励广大屯军努力从事屯种。在征收 所属钱粮时,如果“亏空屯卫等项钱粮,照亏空地丁例议 处”[3](一七五,。 卫所的教育职能主要反映在卫学的设t上。明清两代 的封建统治者对封建教育均非常重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 级行政单位均设I有官学,卫所也不例外,卫所中设置有 卫学。卫学的设里始于明朝,清代仿效明制,亦于各卫所设 立孺学。每卫学额设糜膳、增广生员各十人,其余为附生. 按照卫学的规模,“视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 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3](*三七o)。卫学和 州县学一样设置学官,卫学设教授、训导各一人,所学设训 导。国家对各卫学的贡举名倾也都各有规定。由于很多卫 所设!在边班地区,这里地广人稀,经济、文化十分落后, 卫所官学的兴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落后局面,为这 些地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这也是卫所教育职能的良好体 现。 清代卫所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是司法职能。清代卫所的 司法职能主要体现在管理充军发配人犯方面。充军之刑始 于明代,清代刑律沿袭明朝旧制。在答、杖、徒、流、死五刑 之外,又加人非正律的军、遗两罪。军罪即充军,是比于流 刑的一种较重处罚,“军罪凡五等,日附近、日边卫、曰边 万方数据 39 远、日极边、日烟瘫”,称为五军之刑[13](.五三’。“刑部问拟充 军人犯,开明籍贯送(兵)部,照《军卫道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开载卫所,附 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边卫充军者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 者发三千里,极边充军者发四千里,烟瘫充军者发烟瘫地 方亦四千里”。“人犯在京,兵部定卫;在外,巡抚定卫,仍钞 招知会兵部”。[3](尝七4V is’为了便于各省确定充军之地,兵部 还专门编成《军卫道里表》和《五军道里表》,以利执行。充 军人犯在被发配至卫所后,即属军籍,由卫所官员收管,贵 令当差服役。按规定,军犯应该全部发配到卫所服役,但随 着清代卫所政策的调整,卫所或裁并或改设州县,军犯开 始发配至地方州县。雍正四年(1726)筱准,“各省卫所有改 为州县及裁汰归并州县者,嗣后充发军犯,即发于改设归 并之府州县管辖,仍注军籍当差”[3](*七二一’。到了乾隆中 期,除潜运卫所仍旧保留外,其余卫所已基本被裁完。在这 种情况下,乾隆三十二年(1767)十二月,兵部向朝廷奏明, “各处卫所系专司挽运潜粮,并不收管军犯,应将边卫充军 改为近边充军”[1a](.五‘名例OF )),此后充军人犯便全部交由 地方州县管理,《大清律例》也相应作了修改,将“定卫发 遣”改为“定地发遣”。清代卫所的司法职能也随之结束。 另外,清代卫所仍具有部分残存的军事职能。这主要 表现在:首先,作为武职系列的卫所官员,具有守土、维持 地方治安、缉捕逃人等职责。《大清律例》中规定,卫所官员 有守土之贵,若遇敌及盗贼,“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 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卫所官员要比照守边 将帅失陷城寨者一律处斩;如果另有军队驻扎,则责任稍 轻,但也要发边远充军。[6](一九‘兵律‘军欢”卫所官员还有辑 盗捕逃之责。其次,卫所屯田是一种兵农合一的生产形式。 清代的卫所屯田仍属军屯,其中以清政府新设置的甘肃关 西五卫和贵州苗毅十卫的军事防御性质尤为显著。但是由 于清朝是少数民族人主中原而建立起来的封建王朝,基本 上没有边患,因此卫所这种军事屯垦组织的重要性也逐渐 减小,卫所的军事职能也只是部分地残存下来。 四 清代卫所制度简评 清朝统治者在明朝卫所制度的基础上,全面重建了清 代卫所制度,充分发挥卫所的功能,使之服务于清王朝,直 至清末。通过对清代卫所制度的确立、组织管理以及职能 等方面的考察 价。 (一) ,我们可以得出关于清代卫所制度的总体评 清代卫所制度是对明代卫所制度的全 面继承和发展 清军人关后,为了尽快建立满洲贵族在全国范困内的 统治和稳定局势,同时作为一个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在进人 中原后,也必须接受先进的汉文化,所以清朝统治者基本 上沿袭了明朝的各项典章制度,“世祖人关,因明遗制,内 自阁部,以迄庶司,,[川(.一四’。但同时又必然会根据濡要 对前明官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相机宜而换时势,皆 有不得不然者”[2]<*一入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曾在明代 起过重大作用的军事与生产组织— 卫所在清朝得到了 新的应用。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起的国家政权,清政府 以八旗驻防京师和各省要地,绿营则于各处列汛分营,同 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基本上没有边患,整个国家的军事 战略中心呈内向型,其兵力布g亦是偏重于内地。和明代 截然不同,昔时之边班已成今日之雇里,所以清政府取消 了卫所的军事性质,保留其作为生产组积形式而具有的两 大经济职能— 屯田和潜运,特别是浦运职能,浦运卫所 与潜运体制相伴始终。正因为如此,尽管随若时间的推移, 卫所功能的重要性日益降低,但清政府从趁定封建社会统 治秩序角度出发,始终不愿意废除卫所,这一点到清代后 期表现得尤为显著,潜运卫所的裁撤即是如此,贵州十卫 更是到清朝统治的最后一年才被裁去。 (二) 清代卫所制度对清代社会的发展具有 积极作用 第一,保障了潜运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南北之间的商 品流通。清代卫所中存在时间最长、发挥作用最大的当论 潜运卫所。各潜运卫所每年将四百万石清粮经由运河运抵 京通,以满足京师需求。在商品经济还不甚发达的清代中 前期,只有依靠潜运卫所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才能做到 这一点。潜运卫所在保障京师粮食供应的同时,还对促进 南北之间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按清制,潜船可 附带一定数量的免税商货,其由南而北的主要是手工业 品,由北而南的则是豆麦梨枣之类的农产品,都是广大人 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这些商货或沿途出咨,或转运 于各地,加速了商品流通,增进了南北之间的‘经济联系, “南货附重艘人都,北货附空艘南下,皆日用所必需,河之 通室则货之贵贱随之”[15](*七’。这反映出浦船携带商货对 南北人民经济生活所起的巨大作用。 第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屯田也是清代 卫所的主要职能。清初在明朝卫所屯田的基础上,先后恢 复和扩大了内地与边班地区的屯田面积,尽管没有像清政 府所期待的做到如同明初一样,但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 展仍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在边班卫所表 现得尤其显著。关西五卫的设I即使得大片荒原尽成沃 坡,推动了边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促进了边班地区的开发。清代卫所的相当一部 分设里在西北和西南的边班地区,这里大都地处偏僻,人 烟稀少,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另外军事冲突比较频策、剧 烈。卫所的设It,不仅把军事戍守和农业生产有机地结合 起来,使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安全性,而且卫所附设了卫 学等教育机构,兼有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理职能,这些对 边班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 清代卫所制度是一种国家超经济浏刘 体制 由于卫所制度是清朝封建国家依靠强力建立起来的, 其基本成员屯丁被军籍户口牢牢地束缚在卫所建制内,接 受国家的超经济剥削,而不是遵循经济规律自由从事生产 活动。如屯田卫所的租斌普遍要高于一般民田的斌顿,而 油运卫所中的运军终年从事潜运,涉江过河,艰险无比,时 万方数据 ·40. 有舟砚人亡的惨剧发生,这往往导致屯地荒芜,在卫军户 “畏避逃窜”,“视出运为畏途”。同时由于卫所官员皆“以不 堪营用者界之卫职”,Uz]c}6四七’因而素质较低,吏治败坏。这 些都严重影响了清代卫所功能的发挥,使其效用低下。建 立后不久,清政府即意识到这一点,采取了诸如整顿吏治、 调整屯地斌税科则、后来又将没有潜运任务的卫所陆续加 以裁撤等办法,但是卫所体制始终没有废止。184。年以 后,古老的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的猛烈冲击下,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 和轮船业、铁路业等近代交通事业的发展,都使潜运体制 的维持不再成为必要。而西方侵略所带来的中国近代财政 的异常拮据,则是清政府决定废止滴运、裁撤卫所的重要 原因。 1收稿日期] 2001-03-05 【作者简介】 李巨澜(1966- ),江苏淮阴人,历史学硕士, 淮阴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系讲师,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的 研究和教学工作. 【资任编辑 惟 正】 参考文献: [1〕巴泰等.清世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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