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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牛崇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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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牛崇桓)nullnull热烈欢迎参加全国 新《水土保持法》学习班   的各位领导和代表null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牛崇桓 二〇一一年四月 武汉null提 纲一、新法的主要制度 二、省级实施办法修订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null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4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这是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null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水土流失调查制度 3、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4、水土保持规划制度 5、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

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牛崇桓)
nullnull热烈欢迎参加全国 新《水土保持法》学习班   的各位领导和代表null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牛崇桓 二〇一一年四月 武汉null提 纲一、新法的主要制度 二、省级实施办法修订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null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4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这是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null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水土流失调查制度 3、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4、水土保持规划制度 5、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 6、地貌植被保护制度 7、陡坡禁垦制度 8、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9、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1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制度 1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3、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 1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15、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 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 17、其他制度(宣传、教育、科技推广、举报、表彰和奖励、公众参与、行政代履行制度等)一 新法的主要制度null 法律规定 第四条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目的意义 促进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 把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定量化、指标化,把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 增加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透明度。 把完成水土保持任务的情况作为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各级政府工作的内容之一,严格考核奖惩,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null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包括明确制度适用范围具体考核奖惩措施明确制度责任标准 适用范围 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其确定的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奖惩 具体措施 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程序,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责任标准 预防保护、监督管理 综合治理、监测预报 宣传教育、科学技术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 水土保持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等 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的具体内容 null 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水土流失调查制度null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 有利于各级政府掌握水土流失状况,为制定防治方略和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支撑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的公告内容 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的主体 国家级:水利部 省 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与省级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的关系 省级调查与公告一般应服从全国性定期调查的总体部署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前须向水利部备案 null(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与公告 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3、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null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 划分目的:实行分区防治,分类指导,有效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 经政府划定并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科学开展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依据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null(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保护和治理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null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虫草、甘草、麻黄。 生产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国家加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null(一)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分类及效力 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4、水土保持规划制度null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 一是要系统分析评价区域水土流失的强度、类型、分布、原因、危害及发展趋势,全面反映水土流失状况。 二是要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及发展趋势,进行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和水土保持区划,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主攻方向。 三是根据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一般以量化指标表示,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治理度等。 四是分类施策,确定防治任务,提出防治措施,包括政策措施、预防措施、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等。null水土保持规划的分类 总体规划 :对行政区域或者流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 专项规划 :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某一专项工作或者某一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 null水土保持规划的效力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方案和行动指南,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水土保持规划就是违法。 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现,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水土保持规划所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及其确定的对策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服从和落实。 null(二)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 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null编制主体 水土保持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等部门编制。 编制的基础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定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程度、危害、发生发展规律以及防治情况等。 编制的原则 统筹协调 分类指导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null(三)水土保持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 有关规划的水土保持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中,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null(四)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 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null开展封育保护、自然修复和植树种草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实施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 “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应由水土保持规划确定 null 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5、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null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对本辖区内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责任 崩塌、滑坡、泥石流属于混合侵蚀,是重力、水力等营力共同作用的水土流失形式,具有突发性、历时短、危害严重等特点 本法规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划定并予以公告 null 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6、地貌植被保护制度null地貌和植被具有较强的水土保持功能,必须切实加以保护; 严格保护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地貌植被; 积极营造和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的保护。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7、陡坡禁垦制度null 必须禁止开垦陡坡地; 25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必须满足相应水土保持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null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8、水土保持方案制度null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null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主体 范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不仅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还包括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主体:在上述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null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全过程落实水土保持防治要求的一种保障制度 同时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等 同时施工:总体同步,弃渣防护需“先拦后弃” 同时投入使用9、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效力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性专项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置性条件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必要性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已建成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淤地坝、梯田、谷坊等工程措施和水土保持林草等植物措施如果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不但其正常的水土保持效益难以发挥,水土保持投入也无谓浪费,而且有的工程措施还可能产生稳定安全问题,甚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要点 主体、对象、责任、内容和要求等。1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制度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必要性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政策。 在流域上下游等区域间既公平承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同时也公平享受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成果(效益)。 国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缓解不同地区因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不同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生态和经济建设双赢。 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要求。 实施要点 开展研究探索,确保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制度。1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3、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null缴纳对象:开办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致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和人工植被的总称;天然植被是指天然形成的地表及其植物附着物,如各种天然植被以及沙地、戈壁、高寒山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沙壳、结皮、地衣等。null水土保持功能: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补偿的原则:一是满足开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保证本地区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总体上不恶化;二是弥补损失水土保持功能的需要;三是发挥经济调控、导向作用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力度,以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最大限度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方式,减少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占压、损坏范围。null 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null实施要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主体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是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简称。 被监督检查的人员,须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是行政强制措施,须在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法第五条和本条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权。null 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15、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null实施要点 发布公告是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发布公告对制定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建设政策、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评价与检查水土保持及生态建设重大工程成效、实行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保证社会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都具有重要作用。 依法开展区域和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是公告的基础和数据来源。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工作。 自2005年以来,水利部每年都发布水土保持公报,一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发布了水土保持公报。 null 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null实施要点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是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 生产建设单位自身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生产建设单位定期将监测成果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出现水土流失隐患和重大危害事件时,须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所属行政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情况开展监测,监测成果作为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监测费用应当由各级政府承担。null 宣传制度 教育制度17、其他制度法律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null 科技推广制度 法律规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举报制度 法律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null 表彰和奖励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 法律规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第四款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null 行政代履行制度 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null提 纲一、新法的主要制度 二、省级实施办法修订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null 第一,与新《水土保持法》对比,条款表述宜进不宜退,宜细不宜粗,宜实不宜虚,必要时也可直接引用新法条文。 第二,研究吸纳在修订过程中,没有写入新《水土保持法》但符合本地实际的好意见和建议。 第三,研究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们提出的好意见和建议。 第四,保留原《水土保持法》和实施办法中一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且仍需执行的条款。(一)四项原则null 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需关注问题 1、强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2、明确当地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如“防治石漠化”、“保护黑土地”等。 (二)重点问题null 法律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需关注问题 1、明确贯彻落实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基本国策; 2、明确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领导协调机制,如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 3、明确逐年加大水土保持投入; 4、明确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如每年公布的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目标、指标)中,要有水土保持工作内容; 5、明确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考核范围、重点指标及奖惩方式等; 6、明确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汇报水土保持工作制度。null 法律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需关注问题 明确领导协调机构(水土保持委员会)的职能。null 法律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需关注问题 1、明确将水土保持科学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水土保持有关知识写入中小学教材; 2、明确将水土保持作为宣传部门重点宣传内容。 null 法律规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需关注问题 明确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null 法律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需关注问题 1、增加一款,“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2、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null 法律规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需关注问题 1、明确鼓励政策; 2、明确政府定期开展表彰和奖励,如两年或三年一次。 null 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关注问题 明确省级调查公告的周期,建议五年一次。 null 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需关注问题 明确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部分。 null 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需关注问题 明确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null 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需关注问题 1、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程序、形式(可采用水土保持篇章、说明); 2、明确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不采纳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意见的应作出说明; 3、适当扩大征求意见的规划的范围; 4、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交通、旅游等规划进行论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提出相关意见; 5、明确对相关规划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null 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需关注问题 1、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土、挖沙、采石活动的管理主体地位; 2、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的组织划定主体和程序; 3、明确该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范围。null 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需关注问题 1、明确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划定的方式、原则; 2、明确植物保护带设立的具体范围(如河流、湖泊、水库周边100米范围)。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需关注问题 明确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所采取的具体水土保持措施。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需关注问题 明确禁止烧山开荒、全垦造林、炼山造林。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需关注问题 1、明确将“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明确在部分地区(如:坡地和干旱风沙区)整地造林和抚育幼林,垦复经济林等,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规模较大的,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需关注问题 明确表述“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划定的原则、方式,如在平原地区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貌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区域应划定为水土流失易发区。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需关注问题 1、明确开工建设的含义(应包括“三通一平”、施工准备等); 2、明确对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类不得批准,核准类不得核准,备案类不得开工。 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需关注问题 1、明确及时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明确由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开展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3、明确不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null 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需关注问题 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域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需关注问题 1、明确省级投入开展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2、明确各类工程管护要求。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需关注问题 1、明确地方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2、明确补偿主体,根据当地区域特点,从水电、矿产、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需关注问题 1、明确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将本省及其它地区近年来在收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实施办法中体现。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需关注问题 明确地方鼓励政策,重点在资金、技术支持方面,包括对大户的奖励。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制度。 需关注问题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四荒”治理开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职责。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 单元 初级会计实务单元训练题天津单元检测卷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教学设计框架单元教学设计的基本步骤主题单元教学设计 ,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需关注问题 1、明确针对当地水土流失特点的有成效的防治技术路线,如黑土区、石漠化区的防治技术路线等; 2、明确禁牧区域、禁牧时间。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需关注问题 1、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对有关弃土、弃渣及时处理的要求; 2、强调临时防护措施。 null 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需关注问题 明确符合本地水土流失防治特点的措施。 null 法律规定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需关注问题 增加二条: 1、明确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由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承担,并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2、明确举报制度要点,如接收、调查核实、受理、处理与反馈、奖励与保护举报人等。 null 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需关注问题 1、明确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明确省域范围内监测网络的组成。 null 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需关注问题 1、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开展公告频率(年度公告); 2、明确监测数据收集机制。 null 法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需关注问题 1、将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明确为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 2、明确查封、扣押的批准、实施等程序要求。 null 法律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需关注问题 1、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细化、量化处罚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 2、明确行政代履行的程序、方式、要求等。null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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