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11年4、7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小抄【电子商务专业】小抄

2011年4、7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小抄【电子商务专业】小抄

举报
开通vip

2011年4、7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小抄【电子商务专业】小抄电子商务法概论 1.电子商务: 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 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1...

2011年4、7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小抄【电子商务专业】小抄
电子商务法概论 1.电子商务: 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 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5.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一是间接电子商务,二是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EDI商务,第二种形式是互联网商务,第三种形式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电子商务运作平中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规范。 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10.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地象有站显著区别。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住处交流方式。 11.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存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12.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津规范,安全认证法律规范,电子支付法律规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13.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2)对于数据电子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一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规定了确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3)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认证机构管理,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交易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该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认证机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4)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对于电子签名人,该法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另一方面,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对于认证机构,该法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要注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要求其妥病况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14.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15.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16.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17.直接侵权责任: 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18.间接侵权责任: 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19.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20. 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买方应承提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随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特验收的义务。 21.回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住处的真实陈述3)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以不违反特定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限。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录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22.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若不再符合上述前两项时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23.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特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24.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的所有权、违约求偿权、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它民事权益的义务。 25,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正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了交易,则网站应当对客户承担责任。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反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基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6.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7.电子合同: 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8.电子数据交换: 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29.格式合同: 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30.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31.电子代理: 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32.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33.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4.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35.“到达主义”: 是大陆法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36.“发送主义”: 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37.意思表示的撤回: 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38.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39.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 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40.合同的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决,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1.合同的生效: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42.合同的履行: 指导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43合同的主要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合是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一致的结果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44.简述电子合同主要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非经显示器显示或打印,不具有可读性。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例如,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手书签名和盖章被数字签名、密码确认、生物特征等合同主体确认方法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而这也使得合同订立以方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特,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这使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很难保证,也使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45.电子合同主要类型: 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 46.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地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47.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它相关因素。 48.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几个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49.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几种类型: 1)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岁以上的示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这也分为生理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两种;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资格;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但应进行与之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而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有完整的缔约能力。 50.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5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其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若要约人规定了承诺形式,应符合该形式;若没有规定则应以合理方式做出。 52.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只要网络广告符合合同法要约的规定,就应视为要约。由于网络赋予广告发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53.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主要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纺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4.阐述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 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电子代理人归属者的主体要件一般应有以下方面1)有自己的名称2)有必要的财产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作的技术条件和人员条件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55.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 1)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的其最终支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归属者的名称、住所、资本发问、经营情况等。2)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内容的机会。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12条就规定了电子代理人应提供条件审查机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法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漏洞。3)能提供检查电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4)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链接机会5)能提供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6)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储存备份。7)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功能。 56.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条件下的权宜这计,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57.数字签名: 附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58.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区别在于1)他们处于两价目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开,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2)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 59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 1)他们处于两价目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开,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2)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付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输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无效合同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制裁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60.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61.强化电子签名: 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又称可靠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 62.哈希函数: 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63.电子签名人: 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64.电子签名的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目前由于技术原因,人们尚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所表现出来的仅是一组代码,它通过计算机数据信息来记录、传输和保存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后才能被识别。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65.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的标准: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以使用有原始信息和签名者公钥的人能够准确断定:1)信息是否用与签名者的公钥相对应用的私钥制作:2)信息从制作发送后是否已被改动过。该《数字签名法》大量使用技术术语,从而根本上否认了其他签名技术的法律地位。这种立法方法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保障电子签名的可信赖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66.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说细的规定:电子签名的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纲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生成的;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 67.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 必须满足独特性、辩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辩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辩别签名者的身份;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只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68.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地电子签名的任何柲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69.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 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别于原有的单钥(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其优点在于后者加密时的密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收者,第三方在截获加密数据后,只需再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数据解密使用或进行非法篡改。 70.公/私密钥对的用法 公/私密钥对的用法是,当发出方向收方通信时发方用收方的公钥对原文进行加密,收方收到发主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其中他人是无法解密的,因为他人不拥有自己的私钥,这就是用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用于通信;而用私钥加密文件公钥解密则是用于签名,即发出方向收方签发文件时,发方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文件传送收方,收方用发方的公钥进行解密。 71.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主要方法: 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主要包括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生物识别技术、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等。其中,基于PKI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72.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 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么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3)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机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73.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打认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7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的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75.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各国的电子签名立兴从其彩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数字签名实质是一段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所发送信息直实性的一种证明,采用数字签名,可以确认信息的来源即发送者的身份,防止其对交易行为的抵赖,也可以表明信息自发出后到收到为止未曾作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电子商务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这种立法模式强调,在现行的电子签名技术中较之安全系数不足的计算机口令和私人密码、不知应开放型市场需要的对称密钥加密以及应用成本过高的生物笔迹和眼虹膜辩别技术而言,以非对称加密算法生成的数字签名,是一种既安全可靠,又具有可行性的较为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因而是应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手段。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如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只规定了数定签名的法律效力,对采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其他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文件规则》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台湾《电子签名法》等。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技术特定化实际上给其他同类技术的发发展造成了法律障碍,在电子商务尚未不成熟的情况下,过早地将某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化、法定化是不现实的。此外,技术进步具有相对性,公开密钥加密也并非万无一失无法破译,且该技术方案将密钥被冒用的风险责任完全归于持有人,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当然,当法律以详细列举的方式排除某种广义的电子签名在某一范围内的适用时,超出适用范围的电子签名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技术中立型方案,主要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电子签名即具有传统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能够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认可所签署文件内容的意思;方法可靠并对生成或者传输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是适当的。还有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等也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我国采用折中型。 76.强化电子签名的必要条件: 1)独特性,系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的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2)辩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4)关联性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实施强化电子签名的方法:1)一般采用数字签名证书传递手段2)借助第三方认证机制保证住处的不可否认。 77.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褆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78.免责事由: 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79.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人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还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并增加了有关条款追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对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的文书和电子签名作出了原则规定。 80.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原则4)与国际接轨。存在的问题:1)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2)法律中地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 81.认证: 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82.电子认证: 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83.电子认证服务: 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价服务活动” 84.站点认证: 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85.电子认证法: 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86.认证机构: 源于英文“certification authority”,缩写为CA,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87.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则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88.PKI: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的缩写,公开密钥体系,它是一种遵循既定标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者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 89.交叉认证: 就是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 90.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91.证书暂停: 主要针对影响认证安全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它只暂时阴却证书的使用,待需要调查处理的事宜完毕后,再作决定。 92.电子签名依赖方: 我国《电子签名法》界定信赖方含义:“电子签名依赖方,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93.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角、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 94.免责条款: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95.电子认证主要类型: 1)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这是通过验证加密的数据能否成功地在两个站点间进行传送来实现的。2)数据电文认证,必须允许收方能够确定:该电讯是由确认的发方发出的;该电讯的内容有无租篡改或发生错誤;该电讯按确定的次序接收;该电讯传送给确定的收方。经过站点认证后,收发双方便可进行电子通信。电讯认证使每个通信者能够验证每份电讯的来源、内容、时间性和地地的真实性。3)电讯源的认证。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实现电讯源的认证。一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数据加密密钥,来认证电讯源。二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为基础,来认证电讯源。4)身份认证。交易人的身份认证,是许多应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在于识别合法用户和非法用户,从而阻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这对于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密是极重要的。 96.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 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织织保障。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此外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作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97.CA的主要职责: CA的主要职责可简单归结为颁发、更新、作废、归档等五项功能,具体包括: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确保CA用于签名证书的非对称密钥的质量;确保整个签证过程的安全性,管理证书材料信息(包括公钥证书序列号、CA标识等);确定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确保证书主体标识的惟一性;发布并维护作废证书表;对整个证书签娄过程做日志记录,以及身申请人发通知等。 98.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忆的直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六态信息查询服务。 99.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如韩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认证机构的许可做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第二类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经政府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的优惠。如果不经过认证,则没有优惠,但仍可以运营。如:奥地利、新加坡、。像新加坡1997年由国家计算机委员会(NCB)和电子传输网络(NETS)建立的NETTRUST认证中心即是。第三种方式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如美国1995年创建的Verisign公司。 100.目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布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二是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认识不足;三是低做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四是认证机构对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承承担风、险认识不足;五是法律法規、行业规范亟待健全。 101.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应遵守的原则: 权威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保密性原则、迅捷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102.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 三种方式: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2)行政核准方式。3)认证担保方式。 103.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而第二十一条则对认证证书内容作出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104.电子签名依赖方应当遵守的主要义务: 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3)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消;4)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105.认证机构业务风险的几种情形: 认证机构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但认证机构本身在从事提供认证服务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除。首先在于技术上的风险。其次,风险也可能来自认证机构内部。再次,来自外部网络窨的攻击可能致使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第三人行为产生的损失。 106.什么是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可抗力是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如风等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再如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一般是法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过错是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也存在因债权人过错而免责的情意,例如签署者有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若因签署者的计算机系统达不到要求而使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或不有完全履行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及发布信息的义务,则认证机构可以免责。这方面最简单的例子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107.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二是非强制性许可制。三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规定了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因为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还不具备靠市场引导的行业自律的条件,通过政府核准的认证机构准入条件比较高,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108.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审查义务;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安全保密义务;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义务;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109.电子支付: 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这个定义侧重于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110.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布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111.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网上银行本质仍是一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112.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 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2)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3)收单银行向发卡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4)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该笔交易;5)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6)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8)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9)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113.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状况: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商法典》第4A编(UCC-4A编);欧盟:在成员国建立统一电子货币法律制度的框架;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标准化组织(ISO)银行业委员会的电子资金划拨《标准术语》、国际商会负责电子商务工程的工作小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 114.国内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IC卡规范》、《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及与之相配合的POS设备规范《银行卡管理办法》;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如在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在新《刑法》中对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相关犯罪的规定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评价:偏重于IC卡的规范,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业务方面,对大额资金划拨缺乏规定;就法律效力而言,以上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 115.以EFTPOS系统为例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1)持卡人(消费者)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2)持卡人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3)零售商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4)发卡银行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5)零售商收款银行与零售商开户银行之间的关系。6)零售商收款银行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者与结算登记公司之间的关系。 116.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准则: 事前明示、事前授权、交付记录、及时纠错、消费者的限额责任、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意外损失由金融机构负担。 117.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答: 1)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2)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夫权交易要负责任;3)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资金传输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4)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利息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118.电子货币的特点: 1)形态上,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困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2)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3)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119.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120.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支接受为一种价格尽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物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欧洲共同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121.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 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主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限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122.电子货币金融监管问题: 发行主体对资金的管理问题:1分业管理2保证发行对等资金的安全。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目前欧美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两种方式:1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2继续由现有监管部门修改不适应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新的规则和标准。目前,监管者普遍关注册的监管问题是为电子货币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 123.网上银行的设立主体资格问题: 全新设立的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许可。首先该银行应当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条件;从投资(设立)主体资格来看,各国目前的做法也不一致。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虚拟银行认可规则》,对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网上虚拟银行设立规范的基本原则。原有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许可。根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2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该问题的核心是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 124.网上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三大义务: 预先声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执行的义务. 125.比特税: 比特税是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126.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127.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 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跨国电子商务的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跨国电子商务的和电子支付的不易被监督性。 128.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1借鉴国外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确立税收基本原则。可借鉴的
本文档为【2011年4、7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小抄【电子商务专业】小抄】,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6661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42KB
软件:Word
页数:6
分类:
上传时间:2011-04-28
浏览量: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