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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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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 1、再投资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1)退税的书面申请和《再投资退税申请表》; (2)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2)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3)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4)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明证明。 (3)再投资其他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或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3)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4)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5)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6)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投资或新成立企业的文件;7)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增投资决议或股东股权变动决议,属新办企业的,则提供企业章程。8)投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或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证明。 (4)再投资退税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必须相符,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三)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减免税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d、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1.5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文物商店应提供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从事网络经营应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6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f、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g、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h、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 c、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 c、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d、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e、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f、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g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议意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需要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 c、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d、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f、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g、审计报告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抵免所得税额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符合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7.第1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18.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20.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30.第30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2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3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4 (1)销售货物   5 (2)提供劳务   6 (3)让渡资产使用权   7 (4)建造合同   8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9 (1)材料销售收入   10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1 (3)包装物出租收入   12 (4)其他   13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15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6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18 1.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5.罚款净收入   23 6.债务重组收益   24 7.政府补助收入   25 8.捐赠收入   26 9.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6.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 额 1 一、收入总额(2+3+……+9)   2 财政补助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   4 拨入专款   5 事业收入   6 经营收入   7 附属单位缴款   8 投资收益   9 其他收入   10 二、不征税收入总额(11+12+13+14)   11 财政拨款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   13 政府性基金   14 其他   15 三、应纳税收入总额(1-10)   16 四、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15÷1)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3.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5.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 7.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8.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9.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8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按照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口径填报。 10.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6行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1.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3.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4.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5.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0行。 16.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等于本表第15÷1行。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2+7+12)   2 (一)主营业务成本(3+4+5+6)   3 (1)销售货物成本   4 (2)提供劳务成本   5 (3)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6 (4)建造合同成本   7 (二)其他业务成本(8+9+10+11)   8 (1)材料销售成本   9 (2)代购代销费用   10 (3)包装物出租成本   11 (4)其他   12 (三)视同销售成本(13+14+15)   13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14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15 (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16 二、营业外支出(17+18+……+24)   17 1.固定资产盘亏   18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9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20 4.债务重组损失   21 5.罚款支出   22 6.非常损失   23 7.捐赠支出   24 8.其他   25 三、期间费用(26+27+28)   26 1.销售(营业)费用   27 2.管理费用   28 3.财务费用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2)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7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支出。 (2)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 (4)第11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4.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2行。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5)第21行“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6)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8)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 (9)第2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6.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数额。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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