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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6-005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验配眼镜部分)
2011年 1月 191日公布 2011年 1月 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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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5
4.5 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要求............................................................................................................................6
5.1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验配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
5.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
5.5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
6 证书和标志......................................................................................................................10
6.1 证书.............................................................................................................................. 10
6.2 标志...............................................................................................................................1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
8 监督检查..........................................................................................................................13
9 收费................................................................................................................................. 14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4
11 附则................................................................................................................................14
附件 1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5
附件 2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8
附件 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0
附件 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1
附件 5检验报告..................................................................................................................42
附件 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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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验配眼镜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质检总局令第 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号)、《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6年第 136号公告)、《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验配眼镜,验配眼镜是指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
择镜架、镜片,割边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
1.3连锁企业总公司和其所属企业(以下称连锁店)应采用相同的管理体系,其所属企业的性
质可分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连锁店和联营联销等。连锁企业的总公司、连锁店类型分为“完整
验光配镜(A类)”、“统一加工(B类)”和“配镜加工场所(C类)”三种。
完整验光配镜(A类):验光、配镜加工均可在本店中完成的场所;
统一加工(B类):在本店进行验光、但配镜加工由连锁企业统一安排的场所;
配镜加工场所(C类):没有验光,仅为本连锁企业进行配镜加工的场所。
1.4 单独申请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验光配镜条件。
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验配眼镜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验配眼镜产品。
1.6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7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
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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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
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验配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组织进行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59072
传 真:010-83559075
电子信箱:optics@public.bta.net.cn
联 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
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
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
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
件 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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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眼镜,“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均填写“验配眼镜”。
统一申请的连锁企业应同时提交总公司填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总公司、
连锁店一同填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见表
一)。所属企业无需单独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而由总公司在《全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和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按各店顺序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连锁企业应提供所有一起申请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开在商厦并与商厦具有联营联
销性质而无法取得单独营业执照的分店,应提供联营联销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的联营联销合
同复印件,并同时加盖连锁企业总公司和联营联销方的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
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验配眼镜产品“批批”的定义为:开始生产的首批产品为一批,以后生产产量每达到 90副或时
间跨度达到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总量为一批。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
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至 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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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
行实地核查,并做好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核查时间一般为 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
负责制。
4.2.5连锁企业一起申报的连锁店实地核查时,对于 A类和 C类的场所全部进行核查;对于 B
类场所进行抽查,即当 B类场所的总数不超过 5家,全部核查;当 B类场所的总数为 6~25家,随
机抽查 5家;当 B类场所的总数超过 25家,随机抽查 8家。抽查中应注意直属和联营联销连锁店的
比例。
4.2.6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
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7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8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对企
业的实地核查。
4.2.9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连锁企业同时申报的连锁店有一家审查不
合格,判为本次连锁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见 5.5.1)抽
封样品,填写《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
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统一申请的连锁企业仅对 A
类和 C类进行抽样。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件 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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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
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
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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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
编
号
连锁企业总公
司、连锁店名称
营业执照住所 实际住所 加工地址
营业执照
类型
企业类型
联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有效期
所属省份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0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
1. 编号为0的一行填写连锁企业总公司的信息。
2. 营业执照住所:按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 实际住所:连锁企业实际办公或连锁店实际营业的地址。
4. 加工地址:只适用B类店,所有的B类店在此栏中填写实际加工的地址,如有一处以上加工地址的,应全部填写在同一栏内。
5. 企业类型:填写A、B、C,有关定义详见1.4。
6. 联营合同有效期:只适用于联营联销性质的连锁店。
7. 所属省份: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省。
8.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当企业提出增加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的性质等时,可在此栏中注明情况:新增、关闭、变化类型(如A类变为B类等)。属于
联营联销的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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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
4.5.1 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的连锁店,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不能以连锁店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连锁店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
请。
4.5.3 连锁店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连锁企业总公司法人注册
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连锁企业总公司法人注册地省级或受省级委
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连锁店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
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连锁企业总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
可的决定。
4.5.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连锁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等连锁店,均可以以连锁店名义单
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按表二规定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
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 2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分类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备 注
1 产品标准 GB 13511-1999配装眼镜 所有企业必备
2
相关标准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 1部分:
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所有企业必备
3
QB 2506-2001光学树脂镜片 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
配备
4
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 2部分:
渐变焦镜片
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
配备
5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
品第 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
配备
6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
验方法
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
配备
7
QB 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
能质量要求
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
配备
5.2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三。
表 3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必备的设备
注 1,注 2
检测仪器
注 2、注 3
检影镜或电脑验光仪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量具(测厚装置,精度要求 0.1mm;验光镜片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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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的设备
注 1,注 2
检测仪器
注 2、注 3
直尺或游标卡尺,精度要求不低于 0.5mm)视力表或视力表投影仪
或综合验光仪
瞳距尺或瞳距仪
定中心仪
或全自动磨边机
模板机
半自动磨边机
镜片倒边机
钻孔机
开槽机
烘热器
注 1:使用检影镜的验配眼镜店应具备适合检影检查的环境条件;
注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
求,如有些全自动磨边机具备模板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等功能,特殊时还能具备钻孔、
开槽等功能;投影仪有视力表的功能等等。
注 3:上表中的焦度计适用于单独申请企业和连锁企业中 A类、C类店的最终检验;量具适用
于有镜片进货验收职能的验配眼镜店。
5.3 验配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验配眼镜的出厂检验至少应包括表四中所列项目:
表 4 验配眼镜出厂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GB 13511-1999《配装眼镜》
主子午面一
球镜顶焦度偏差(D)
主子午面二
球镜顶焦度偏差(D)
柱镜顶焦度偏差(D)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光学中心高度(mm)
柱镜轴位偏差( ° )
装配质量
整形要求
标 志
5.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详见附件 2。
5.5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人员应按照验光处方(可以是客户处方,也可以由抽样人员提供),现场至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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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副样品,抽样总数为 3副(所抽样品应包括现场制作的 2-3副样品)。抽样基数≥3副。被抽样品
应为已完成制作,可以提交给客户的验配眼镜。
5.5.1.2 为了充分反映企业配镜加工的能力,抽查的 3副样品都应包含柱镜。在现场制作眼镜
的光度范围为±3.75DS~±8.00DS/±1.00DC~±2.00DC,一副使用全框架、一副使用半框或无框架。
5.5.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详见表五),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
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一联随样品封存,一联提交抽样派出机构。
所有抽查的样品必须附有包含全部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可以是加工单、定制发票或电脑单等,
但不仅限于此),并有完整包装。
表 5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
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连锁企业所属单
位(盖章)
(和总公司一起申请的 A类店或 C类店)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
情况
产品单元 验配眼镜
光度范围
(3副样品的最低~最高球/柱镜,示例:-4.50DS~-6.75DS/-
1.25DC~-1.50DC,其中 DS为球镜,DC为柱镜)
凭证编号 (有制作参数的凭证) (有制作参数的凭证) (有制作参数的凭证)
镜架类型 (全框/半框/无框) (全框/半框/无框) (全框/半框/无框)
抽样方式 (现场制作/随机抽样) (现场制作/随机抽样) (现场制作/随机抽样)
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
抽样数量 3 副 抽样地点
生产日期 产品等级
封样情况
抽样
人员
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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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员
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连锁企业形式申请的企业,如连锁企业总公司不生产,总公司可不盖章,连锁企业所属
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验配眼镜检验项目为 GB 13511-1999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
5.5.2.2单项中出现一付不合格,则判单项不合格数;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表 6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 验 项 目 标准条款 标准要求或标准值 检验数
单项合格判
定数(Ac)
1 镜架外观质量 GB 13511 5.1 GB 13511中 5.1规定
3 0
2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
量
GB 13511 5.2
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为
30mm区域内,镜片的表面或
内部都不应出现可能有害视
觉的各类疵病,在此鉴别区
域外,可允许孤立、微小的
内在或表面缺陷。
3
主子午面一
球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5.2 GB 10810.1中 5.1.2.1规定
4
主子午面二
球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5.2 GB 10810.1中 5.1.2.1规定
5 柱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5.2 GB 10810.1中 5.1.2.1规定
6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mm)
GB 13511 5.3.1 GB 13511表 1 规定
7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
(mm)
GB 13511 5.3.2 ≤
2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8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mm)
GB 13511 5.4.1 GB 13511表 2 规定
9 光学中心高度(mm) GB 13511 5.4.1 GB 13511中 5.4表 2规定
10 柱镜轴位偏差( ° ) GB 13511 5.5 GB13511表 3规定
11
镜片基准点的最小
厚度(mm)
QB 2506中 4.5.2 ≥1.0(树脂镜片)
12 色泽 GB 13511 5.8
两镜片测量的色泽应基本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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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 验 项 目 标准条款 标准要求或标准值 检验数
单项合格判
定数(Ac)
13 装配质量 GB 13511 5.9
GB 13511 5.9.1~5.9.6
规定
14 整形要求 GB 13511 5.10
GB 13511 5.10.1~5.10.5规
定
15 标 志 GB 13511 8
包装上表明处方参数及生产
单位或附上定配单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
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
细为验配眼镜。
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中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连锁店的名称、连锁店的生产地
址以及各店类型(完整验光配镜、统一加工、配镜加工场所),对于证书副本上的联营联销连锁店,
应予以注明。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 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4 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或改变连锁店类型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
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增加或改变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的信息,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6.1.4.1连锁企业的总公司名称或住所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在变更后 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
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
变更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4.2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类型、A类或C类连锁店迁
址,应当按 4.1.1款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联营连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
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首页的“申请类别”,当增加连锁店时选“增项”、
变化连锁店类型时选“其它”、连锁店迁址时选“迁址”,三种类别在一份申请书中也可同时选。
当增加的连锁店为 A类或 C类、连锁店类型由 B类变化为 A类或 C类、A类或C类连锁店迁址,
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当增加的连锁店为 B类、连锁店类型由 C类变化为 A类或 B类时,由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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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在所申请增加或变化的店中,依 4.2.3款中 B类店的
要求组织实地核查抽查,不再进行产品检验。
当连锁店类型由 A类变化为 B类或 C类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4.3连锁店的名称或住所变化、B类店的加工地址在已获得批准的加工点(已列入连锁企业
证书副本中的)之间变更,连锁企业总公司应自变化之日半年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
更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变更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的信息,
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4.4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联营联销连锁店,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连锁企业相同;联营
联销合同期满时,如继续经营应及时续签合同;如不再经营,应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6.1.4.5 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 B类连锁店单独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重新申
办许可证时,连锁企业应出具为这些 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的连锁店名称(必须是连锁企业内获得生
产许可证的 A类或 C类连锁店)及加工连锁店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现场核查通过后不再进
行产品抽样检验;并在其证书中表明为这些 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的连锁店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
编号及有效期,该新申请的 B类连锁店证书有效期应以为其加工的连锁店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6.1.5 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获
得生产许可证后发生地址迁移,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
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
收回原有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6.1.6 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获
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场所
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
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
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
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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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
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6-005-×××××。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
可,前两位(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
许可证编号。
6.2.2 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
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应当标注获证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
连锁店和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
追溯产品的凭证上分别标注连锁企业总公司和连锁店的名称、住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或者仅标注连锁企业总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验配眼镜委托加工
7.1.1验配眼镜的委托加工是指企业将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和
镜片、割边和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验配加工过程委托给其它企业的行为。
7.1.2镜片供应商为验配眼镜企业提供的割边、打孔、开槽、装配等延伸服务,不属于验配眼
镜委托加工范畴,应作为采购服务(外协加工)进行考核。
7.2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
品;
7.2.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
7.3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3.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3.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
7.4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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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申请材料:
7.4.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4.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4.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4.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5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
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2查验光室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检影镜应有暗室(无太阳和照明灯光直接照射)、使用投影仪
的验光场所能否确保接受验光人员的视距与投影距离一致、使用灯箱验光视距是否满足 5米。
8.3 查验光和加工人员资质:是否至少各有一名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的验
光员和定配工;
8.4 查检验人员的应知应会:核查每班是否有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会操作焦度计、是否能
按标准正确检测验配眼镜,是否能将检测数据正确填写在出厂检验登记表中,是否能判定验配眼镜
合格与否。
8.5查割边装配等外协的控制:通过外协割边装配的验配眼镜在原始凭证上是否可追溯外协加
工方;是否与所有外协加工方签订质量协议、是否所有外协加工方都已列入批准的合格供方名录;
每个外协加工方使用的所有镜片或镜架是否有登记,是否为获得许可证的产品;如何判定外协加工
方所使用镜片或镜架为已列入采购控制的产品。
8.6抽查近期(一年内)的配镜单中所使用的或商店库房中待用的镜片或镜架的供应商是否在
供方名录中;采购的眼镜产品(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等)是否有合格证明。
8.7查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是否包含了表四中规定的项目,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关的验配单是否
保存至少一年,每付眼镜是否有出厂检验记录并能追溯到配镜原始凭证;
8.8查验配眼镜的包装标志:是否标有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的执行标准(GB13511-1999)、
企业名称、加工地址等标注是否符合细则规定;
8.9查客户投诉:是否有投诉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可追溯到投诉人。如果无投诉记录,核查 12315
等相关部门,是否有投诉的历史记录;
8.10 针对连锁企业中的联营联销连锁店,查其联营联销合同期限是否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8.1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连锁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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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类型,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12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
完整、真实。
8.13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 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
连锁店按 2200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
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连锁店和连锁企业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连锁店以及连
锁企业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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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松江本部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 C区二层
邮政编码:201620
电 话:021-67792921
传 真:021-67792925
延安路业务室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 1882号东华大学中心大楼中北 383室
邮政编码:200051
电 话:021-62379548
传 真:021-62379399
联 系 人:张仁康、龚 苗、吴 玲
(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 8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010-84623811
传 真:010-84654179
联 系 人:毕永金
(3)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 99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2303193
传 真:0451-82304368
联 系 人:韩 威
(4)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 5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2331845
传 真:0451-82314447
联 系 人:佟壮为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