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理学大纲版

法理学大纲版

举报
开通vip

法理学大纲版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1.​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

法理学大纲版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1.​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2.​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 执 法 司 法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 程序要求 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 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主动性程度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被动性,“不告不理” 3.​ 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司法的基本要求 4.​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1.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 2.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法律推理或法律适用在整体框架上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这就意味着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内部证成。因此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即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的支持,但是这个前提作为一个判断或结论如果不是从该前提所依赖的前提中逻辑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前提。这就是说法律人在法律适用或者做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确立的每一个法律命题或法律判断都必须能够被重构为逻辑上正确的结论。 图示如下: 大三段论:证明案件的结论, 属于内部证成 三段论 小三段论:证明大三段论的前提,属于外部证成,本身是内部证成。 5.​ 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 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 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②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2归纳推理。 (1)归纳推理的涵义——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 (2)归纳推理的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3)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区别 ①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②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③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4)归纳推理的规则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3.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 (2)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 (3)类比推理的步骤: 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这个基点通常是: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无争议的假设案件;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情况;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实践或情况;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立法史。 其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同样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决定此处的重要程度。 4.设证推理 (1)设证推理的涵义——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 (2)设证法举例 【例一】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例二】鱼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3)设证法与其他推理方法的区别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 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 ◆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④设证法的运用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 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也叫做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等为依据。 (3)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体系解释,也叫做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形式是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被承认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5)客观目的解释:这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不是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 【注意】以上五种解释方法各有其功能。 ①文义解释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②历史解释容许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法律经验。 ③体系解释有助于维护特定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④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7.​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 立法解释 主要掌握《立法法》以下条文:第42条【法律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情形】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43条【法律解释提案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44条【法律解释草案与议程】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45条【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46条【通过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47条【法律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主要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8.​ 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承接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①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②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③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④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9.​ 法的移植的含义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10.​ 法系的含义——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11.​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1、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2、普通法系 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4、二者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5)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其它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十二。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1)内发型现代化。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十三。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在鸦片战争后,面对欧洲列强的殖民压力和国内有识之士变法图强的要求,清政府不得已开始修律活动,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开始。 2.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有如下特点:(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2)从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形式;(4)法律意识的建立落后于法律制度,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法 律 道 德 生成方式 建构性。法在生成方式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非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行为标准 确定性,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和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容易排斥恣意擅断 模糊性。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和典型的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意。 存在形态 一元性。法在特定的国家体系结构中基本是一元的,法律的一元化存在形态,也使他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 多元性。由于信仰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多元、多层次的。 调整方式 外在侧重。法律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内在关注。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不仅测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运作机制 程序性。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其生成和实现也与程序相关。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的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的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 非程序性。道德的中心在于义务和责任,在道德领域,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再者,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强制方式 外在强制。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有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 内在约束。道德主要凭借内在的良知认同和责难 解决方式 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不可诉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和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十四。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中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在这个复合体中,任何一个社会因素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 2.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3.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之间乃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统一体,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种规范体系,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可分割的。 (二)法的社会基础 1.社会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三)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理解 1.​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2.​ 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议案: ①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律议案; 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法》第12-23条) 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查讨论的形式有:①各代表团审议;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③各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 ④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讨论;⑤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其中,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和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的讨论会议,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众多,因此不采用全体会议的形式对法律案进行审议。 b.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议的结果 ①因撤回而终止审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②授权常委会处理: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③交付表决: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B.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 a.审议的形式及程序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查讨论的形式包括:分组会议审议;联组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②“三读”审议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审议程序,是指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③“三读”审议程序的例外:ⅰ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ⅱ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b.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议的结果 ①因撤回而终止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②暂不付表决: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采取的措施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则是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③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而终止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 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④交付表决: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3)表决和通过法律。 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执法的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比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就不是。 4.​ 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5.​ 法律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提示】 依法裁判 形式:可预测 秩序 合理的法律决定 法律确定性 “紧张” 平衡 实质:正当性 正义 规则的一般性 合法 法律规则僵硬性 事实的个别性 不合理(不正当) 6.​ 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7.​ 法律解释的特征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指的是法律条文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①法律解释由有待处理的案件引起; 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的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适用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索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整体的理解有赖于部分,部分的理解也有赖于整体。 8.​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1) 各种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他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 中考 中考数学全套课件中考心理辅导讲座中考语文病句辨析修改中考语文古诗文必背中考单选题精选 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确立一个位阶关系。 (2)现在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予以充分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那些有限性关系。 9.​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原始社会规范 法律 产生的方式 在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反映的利益和意志 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保证实施的力量 由社会舆论、传统力量、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适用的范围 同血缘的氏族部落成员 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10.​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 1.法从原始社会的道德、宗教规范和习惯中孕育出来,经历了同这些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分化并相分离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性调整,再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11.​ 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12.​ 法的传统的含义——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世代相传的、有关法的观念和制度的总和。 13.​ 法律文化的含义——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知识、意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内容的总和。 一般可分为物化的、制度的和观念的三个层面。 (1)所谓物化的层面指法律文化通常以某种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2)所谓制度的层面,指法律文化表现为与传统相关的各种具体的制度。 (3)所谓观念的层面,指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的种种看法。 14.​ 法律意识的含义——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15.​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16.​ 法治的含义——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17.​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②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18.​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第一,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②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第二,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1.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2.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第三,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涵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法律和制度也曾经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暴行的工具。 2.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19.​ 法与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民主法治;②公平正义;③充满活力;④诚信友爱;⑤安定有序;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1)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20.​ 法与道德的联系 所谓道德,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后来才逐渐分化、分离,但二者之间仍有以下共同点: 1.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2.都属于社会规范,只是在规范的程度上有所不同。 3.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且在很多方面二者是相互转化和渗透的。4.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5.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 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联系的理论争论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1)肯定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必然的联系,他们认为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恶法非法”。 (2)否定说——法与道德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强调法的安全性优先的原则,强调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恶法亦法”。 2.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1)近代以前的法律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2)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共识。但是最低限度如何确定仍然存在分歧。分歧在于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自己或伤害公众情感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德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出法律干预的理由。曾经提出的原则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和容忍与社会完整性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的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等原则。 3.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二者的联系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在社会调整中何者为主。 传统社会重道德的社会调整;近现代以来,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其原因在于: 第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人们之间的交往成为必然且逐渐增多,法因其肯定性、普遍性和严格的程序和较强的操作性,能胜任这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 第二,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和常态化,道德难以胜任; 第三,民主政治是程序性的政治,因此法律调整尤占重要地位。 21.​ 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 (一)法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 1.法与宗教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2)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神的力量支撑;对政权的合法性论证往往借助于神学理论。 (3)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二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 (4)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2.法与宗教的区别表现为 宗 教 法 历史条件 早于法律 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 产生方式 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典化的产物,是与科学相悖的社会异己力量,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 社会系统强制性的产物,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内容,又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其基础是人的理性自觉的力量 调控范围和作用 覆盖几乎全部社会关系,不但关注人的外部行为,更侧重人的内心活动 调整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性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 调整方式和实现方式 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通过说教和人的内心感悟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通过国家强制来调控 形 式 大都是义务性规范 表现为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1.宗教对法的影响 (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部分宗教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掌握部分司法权。从诉讼审判方式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 (3)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自觉性。 当然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2.法对宗教的影响 (1)法对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 ①法是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 ②法是异教的破坏力量。 (2)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是1776年美国维多利亚州的权利宣言。 22.​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话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救济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 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有以下优势: ①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 ②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具体关系表现为: ①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 ②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但是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取决于以下因素:①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状况;②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四)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首先,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方式有:立法和宣言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九 天考资 其次,自“二战”以后,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形成了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体系,这个体系大致包括四类:人权宪章类;防止和发对种族歧视类;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类;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 了解 1.​ 法与政策的区别 法 律 政策 意志属性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拘束力,向全社会公开。 体现全党的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规范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法律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逻辑结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命令、通知,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实施方式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力相关,切实有组织化、专门化和程序化的。 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一般不与国家强制性相关。 调整范围 只能调整可以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行为领域和社会关系 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律高。 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程序性,法的任何变动都必须遵循严格、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 政策可以应形势的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2.​ 法产生的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3.​ 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4.​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5.​ 法治国家 1.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事。 2.法治国的条件和标准主要有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制度条件 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④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①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 ②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③权力制约:所有的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④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2.公平正义——价值追求3.执法为民——本质要求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6.​ 立法和立法体制 1.立法权的分类 定 义 举 例 国家立法权 由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 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行政立法权 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 授权立法权 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权力 2.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 2.立法权的分类 7.​ 执法的含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8.​ 司法的含义——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 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指全体社会成员以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守法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积极的守法,即社会成员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二是消极守法,即社会成员依据法律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为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10.​ 法律监督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重点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
本文档为【法理学大纲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22668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73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4-15
浏览量: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