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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防第一章 中国国防 第一章 中国国防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无非两件大事:一件是生存与发展问题,一件是安全与稳定问题。国防,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建立巩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关注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节 国防概述 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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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国防 第一章 中国国防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无非两件大事:一件是生存与发展问题,一件是安全与稳定问题。国防,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建立巩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关注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节 国防概述 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是国防的根本职能,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防止外来侵略、颠覆是国防的主要任务。 国防伴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只要世界上有国家存在,国防就会存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不同国体的国家,其国防具有不同的特征。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防的主要职能是将各阶级维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在资本主义社会,国防的主要职能是用军队保护和扩大商品生产与贸易,对外进行疯狂掠夺;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国防有了新的阶级内涵,其主要职能是确保各民族的平等生存、发展,抵抗外来侵略,维护世界和平。 国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建设与国防斗争。国防建设是指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国防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国防体制建设、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防工业建设、国防工程建设和战场建设、军事交通、国防动员、对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建立国防法规等,这些都属于国防建设的范畴。国防斗争是指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反抗外来侵略,支持正义事业斗争,而采取的以军事为主,包括政治、经沃、外交等方面的行动。 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强弱,军事力量不是唯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还涉及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外交等方方面面。尤其是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网络化使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化大生产的诸方面已经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国防只有成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才可能具有更大的威力。因此,我们要树立大国防观,把国防建设纳入整个国家大系统中进行思考、规划。 二、国防的基本要素 (一)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通常为国家。国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固有职能。任何国家,从诞生之日起,都要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国防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家的本质是阶级专政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实现这种利益与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权力。国防是维护国家权力的基础,同时,也只有依靠国家的这种权力才能使国防得以运转,才能领导和组织家的国防事业。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息息相。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必须依靠国家各个方面的综合力量。 (二)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主要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和国家荣誉、尊严等,都无从谈起。因此,捍卫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防第一位的、根本的目的和任务。国家的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外国干涉,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因此,保卫国家的统一历来是国防的重要任务。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国家的民族事务,破坏国家的民族团结,危及国家的统一和完整时,国防力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发挥其维护国家统一和完整的职能作用。 (三)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指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国防的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1、军事手段 军事手段是国防的主要手段,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的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和平息内部和外部的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对国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侵犯中,威胁和危害最大的是武装侵犯,包括军事威胁、恫吓、军事干预、占据部分领土、武装掠夺经济资源、发动侵略战争等。上述活动和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发动的武装暴乱,不仅使国家主权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而且直接危及国家、民族的生和发展。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这是因:一是军事手段是最具有威慑作用的手段,可以对各种可能的外来侵犯进行有效的阻止或遏;二是军事手段是唯一能够有效对付武装侵略的手段,它可以用军事力量所拥有的巨大的即打击能力给侵略者造成物质和精神的严重损害,从而迫使其终止侵略行动,以至放弃侵略企;三是军事手段是解决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最后手段,当国家之间主权、利益的矛盾积累达到极限时,就只有通过最高的斗争形式——武装冲突或战争予以彻底解决。同时,军事手段还 能够作为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强有力后盾,可以强化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国防功能。因此,军事手段理所当然地成为国防活动中的主要手段。 2、政治手段 政治手段作为国防手段之一,指的是“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而不是政治本身的全部含义。政治与国防关系密切,一方面,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主权,是政治的第一需要;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领土,是政治的物质前提;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是政治的根本追求,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也要靠国防力量来捍卫。另一方面,政治对国防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国家的政治需要,决定国防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类型;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和路线,决定国防的方向、方针和原则;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国防的根本体制;国家的政治素质,制约国防的客观效应。其中,构成国防手段的政治活动主要是政治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宣传等, 3、经济手段 经济是国防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的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国防建设的水平。现代条件下,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广泛采用经济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有国防经济活动、经济动员、经济战、经济制裁等。国防经济活动是为国防而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管理的实践活动,其目的是保持一定的军事实力与潜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动员是指国家将经济部门及其相应的体制有组织、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从平时状态转入战状态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充分调动国家经济能力、提高生产水平、扩大军品生产、保障战争要。经济战是敌对双方为夺取战略优势和战争胜利而进行的经济斗争,主要指战争期间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也包括和平时期的经济封锁和经济扰乱,其根本目的是给敌人造成经济恐慌,动摇其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使敌方经济陷于崩溃,以便战胜敌人。经济制裁是指国家为一定的政治、军事目的,对另一方强行实施的惩罚行为。在国防斗争中使用这一手段,可削弱被制裁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促使其国内不满情绪的发生和增长。 4、外交手段 国防外交活动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国防目的而开展的外交活动。由于这种外交主要涉及军事领域,所以又称军事外交。它既有通常意义上外交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外交工作的特殊规律,是集外交与军事于一体的活动,它的范围很广,领域很多,活动的内 容也十分丰富。从总体上讲,国防外交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军事集团与军事集团之间的军事政治关系、军队关系、军事战略关系、军事科技关系和军事经济关系等。具体可以划分为:军事双边往来;多边军事交往;非官方军事交往;军事科技交流和军工合作;军事结盟;军事援助;军事经济合作;边防管理等,国防外交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从事国防外交活动的主体也不单纯是武装力量,还包括国家机关与民间的一些部门。 除上述手段外,与军事有关的科技、教育等,也是国防的重要手段。 (四)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这是一个涉及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防力量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侵 略”,二是“武装颠覆”。 1、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国防对象的这一法律界定,既有国际法理依据,又符合国防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相一致,不仅表述方法合理恰当,而且意义深远重大。其理由:一是与国际约章相衔接。联合国1974年专门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该决议对“侵略”作了非常详尽的定义。凡属于决议所指的侵略,均属于运用国防力量防备和抵抗的对象。二是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提法相一致。我国宪法第29条和第55条都采用了“抵抗侵略”的提法,而不是“抵抗武装侵略”。三是与国防活动的客观实际相适应。立法应为现实服务,制定国防法律也应为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服务。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防只是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在今后的国防建设和斗争中,则很可能束缚自己的手脚,现实当中,确实存在着武装侵略和非武装侵略。但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非武装侵略及其反侵略大多要以武力为后盾,而且有些所谓的非武装侵略,是非国防手段不能抵御的。因此,国防所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 2、国防应把“武装颠覆”作为制止的对象 所谓颠覆是指推翻现政权。反颠覆是国家的大事,它不完全属于国防的范畴,但与国防又密切相关,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宪法,我国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多民族国家。那些以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分裂国家为目的的颠覆活动,不是一般的反政府活动,而是危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活动。但是,如果这类活动不采取武装暴力的形式,则仍然属于由国家安全部门去制止的事情,不需要动用国防力量。只有属于武装性质的颠覆活动,如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才须动用国防力量。把“武装颠覆”作为国防的对象,把“制止武装颠覆”作为国防的一项重要能写入《国防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一,各种武装颠覆活动,包括分裂国家的“独立?、装叛乱以及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暴乱,已构成对我国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第二,队我国当前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看,武装颠覆并非纯粹来自内部,甚至主要不是来自内部,各》形式的“独立”、武装叛乱和暴乱,一般都有外国势力插手,具有内外勾结危害祖国的特点。对付这一类“武装颠覆”,应该是国防的职能,也就是说,国防实际上是有对内职能的。第三,从前苏联分裂成独联体各国及南斯拉夫分裂后民族间战争不断、国民经济严重倒退的情况看,它的灾难甚至大于国家问的战争,理应将制止“武装颠覆”作为我国国防的职能。 三、国防的基本类型 国防的性质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的。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制定的国防政策不同,追求的国防目标也就不相同,从而导致国防的类型也各不相同。目前,世界上的国防类型主要有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四种。 (一)扩张型国防 以国家安全和防务需要为幌子,将其他国家和地区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对别国进行侵略、颠覆或渗透。奉行霸权主义政策的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国防类型。 (二)自卫型国防 以防止外敌侵略为目的,在国防建设上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与支持,维护本国安全,维护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这种国防类型。 (三)联盟型国防 以结盟的形式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联合他国进行防卫。联盟型国防又可分为一元体系联盟和多元体系联盟。前者是以某一大国为主,其余国家处于从属地位;后则是伙伴关系,通过共同协商确定防卫大计。 (四)中立型国防 是指一些中小发达国家为保持本国的繁荣、发展和安全所奉行的和平中立国防政策。执行中立型国防的国家,有些采取完全不设防的方式,有些则采取全民防卫,通过高度武装来确保中立。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我们采取自卫型国防。我国向世界公开承诺,永远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不对无核国家区使用核武器,不侵略别国。以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为国防的根本宗旨。在国防力量的运用上,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 四、国防历史 我国国防具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21世纪,伴随着奴隶制国家夏王朝的出现,作为抵御外来人侵和讨伐别国的工具——国防产生了。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神州大地先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与之相应,国防也经历了无数个强盛与衰落的交替,从而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国防遗产和深刻的历史教训。 (一)中国古代的国防 我国古代的国防是指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共经历了近4000年的漫长历史。其间,中华民族经历了无数次战争的锤炼,形成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培育出了自强不息、卫国御敌的尚武精神,最终成为一个多民族、大疆域的国家。 1.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 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原始氏族公社制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出现了国家。从此,作为抵御外来侵犯和征伐别国的武备——国防的雏形便产生了。随后的几千年征战中,为保家卫国而逐渐形成了我国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之间连年征战,使国防观念迅速得到强化,虽然当时的诸子百家在政治和哲学主张方面各放异彩,但在国防观念方面却大体一致,形成了诸如“义战却不非战”、“非攻兼爱却不非诛”、“足食足兵”、“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富国强兵”、“文武相济”、“尚战、善战、慎战”、“不战而屈人之兵”等思想。春秋战国时期不仅对武备和国防重视,而且国防思想已经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全面奠定了古代军事思想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古代军事思想在这个时期已经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战争观,并提出了普遍的战争指导原则,例如,孙子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示战先算”、“伐谋伐交,不战而胜”、“以智使力”等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概括精辟,至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个时期还总结出一整套治军方法,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军队编制结构;重视改善武器装备,研制出种类繁多的兵器装备;明确提出把军队的教育训练当作治军的首要任务,以此来提高部队的素质等等。 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国经过十年的统一战争,先后兼并六国,结束了历史上的长期分裂局面,第一次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标志着中国由封建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后的汉、唐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军事上也处于开疆拓土的鼎盛时期。至公元10世纪中叶的近1300年间,中国古代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开始全面整理兵书,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军事学术体系。另外,古代战略思想趋于成熟,战略防御思想得到进一步完善。 宋朝至清朝前期,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没落的时期,但军事上却已进入冷、热兵器的并用时代,在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上也有相当的发展,武学开始纳人国防教育体系。北宋初期重文轻武,国防衰落。后开办“武学”,设武举,为军队培养、选拔了大批军事人才,同时也繁荣了军事学术。明、清两朝将武举推向更深层次,甚至出现文人谈兵、武人弄文的局面,大量军事著作面世,军事思想研究不断发展。 从总体上说,我国古代国防理论主要有:“以民为体”、“居安思危”的国防指导思想;“富国强兵”、“寓兵于农”的国防建设思想;“爱国教战”、“崇尚武德”的国防教育思想;“不战而胜”、“安国全军”的国防斗争策略等。遵循这些思想,曾取得了无数次对外战争的胜利,使中华民族代代繁衍、生生不息,出现过“中国既安,四夷自服”的鼎盛时期。 2.古代的兵制建设 所谓兵制,就是军事制度,现称为军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我国古代的兵制建设主要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在军事领导体制上,夏、商、西周时期还没有专门的军事领导机构,一般是国王亲自主持军政、领兵作战。春秋末期,实现将相分权治国,以将(将军)为主组成军事指挥机构。战国时期,将军独立统兵作战已很普遍。秦统一后,设立了专门管理军事的机构,最高的军事官员称太尉。隋朝对国家机构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三省六部制,专门设立了主管军事的部门——兵部。宋朝为了防止“权将”拥兵自重,在中央设立了枢密院作为军事领导的最高机构,主管由文官担任。枢密院对军队有调遣权,但无指挥权。将军对军队有指挥权,但又不能调遣军队,形成枢密院和将军的相互牵制。各朝代在军事领导体制方面的做法虽然不尽一致,但皇权至上,军队的调拨使用大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 在武装力量体制上,秦朝以前的武装力量结构比较单一。从秦朝开始,国家的政治制度逐渐完善,生产力不断发展,各个朝代根据国家的状况和国防的需要,以及驻防地区和担负任务的具体情况,将军队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1妨军三种,并对军队的编制体制、屯田戍边、兵役军赋、军队调动、军需补给、驿站通道、军械制造和配发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如唐代的《卫禁律》、《军防令》等。 在兵役制度上,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兵役制度不断变化。奴隶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人口稀少、战争规模小,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封建社会时期,民军制度逐渐演变为与当时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如秦汉时期的征兵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隋唐时期的府兵制、宋朝的募兵制、明朝的卫所兵役制等。 3.古代的国防工程建设 我国古代为抵御外敌的侵犯,巩固边海防并修筑了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防工程,如保留至今的长城、京杭大运河以及海防要塞等。 城池是我国古代国防建设中时间最早、数量最多的工程。城池建筑始于商代,之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完善,一直延续到近代。由此,城池的攻守作战也成为我国古代战争中主要的样式之一。 长城是城池建设的延伸和发展,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灭六国完成统一后,为了防御北方匈奴的南侵,从公元前214年开始,将秦、赵、燕三国北部的长城予以修缮,连贯为一,形成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北傍阴山、东至辽东的伟大工程。后经各朝代多次修建连接,至明代形成了西起嘉峪关、东至山海关,全长约6300千米的万里长城。 京杭大运河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水利工程,始凿于公元前5世纪(春秋末期),后经7世纪(隋)和13世纪(元)两次大规模扩展,将原有的旧河道拓宽和连贯,形成北起通州(今北京通州区)、南至杭州,全长1794千米的大运河,把南北许多州县连成一线,成为军事交通运输和“南粮北运”的大动脉,具有重大的军事和经济作用。 古代海防建设是从明朝开始的。14世纪,倭寇频繁袭扰我沿海地区,明朝在沿海重要地段陆续修建了以卫城、新城为骨干,水陆寨、营堡、墩、台、烽堠等相结合的海防工程体系,对抗击倭寇的入侵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近代的国防 我国近代的国防是孱弱、破败和屈辱的。1840年,西方殖民主义者利用坚船利炮击破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将殖民主义的枷锁套在了中华民族的身上。在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侵略面前,腐朽的统治者却奉行“居安思奢”、“卖国求荣”的国防指导思想;执行“以军压民”、“贫国臃兵”的国防建设思想;倡导“愚兵牧民”、“莫谈国事”的国防教育思想;制定“不战而败”、“攘外必先安内”的国防斗争策略。结果导致有国无防,国家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惨遭蹂躏和屠杀。 1.清朝后期的国防 1644年,清军大举入关,问鼎中原,最终建立大清王朝。自顺治开始,经康熙、雍正、乾隆和嘉庆五代,先后177年是清朝的兴盛时期。但经过“康乾盛世”之后,政治日趋腐败,国防日益疲弱。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殖民势力大举入侵,从此清王朝一蹶不振、每况愈下、有国无防、内乱丛生、外患不息,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 清朝的武备 清朝的武备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 ①军事领导体制方面。 1840年以前,大清王朝先后设立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兵部和军机处作为高层军事决策和领导机构。鸦片战争后,开始实施“洋务新政”,成立了总理衙门。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军备落后,企图通过改革军制来强军安国,遂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撤销原有的兵部,成立陆军部。 ②武装力量体制方面。清军入关前,军队是八旗兵;入关后为弥补兵力的不足,将投降的明军和新招募的汉人单独编组,成立了绿营。 1851年以后,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咸丰号召各地乡绅编练乡勇,湘军和淮军逐渐成为清军的主力。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开始编练新军。 ③兵役制度方面。八旗兵实行的是兵民合一的民军制。清朝规定:凡满人男子十六岁以上即为兵丁,不满十六岁闲散余丁编为养育兵,以充后备。绿营兵虽是招募而来,但一经入伍即编入兵籍,其家属随营居住,实际上绿营兵是职业兵,直到年满50岁才解除兵籍。湘军和淮军是由地方乡勇逐渐发展起来的。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后,湘、淮军取代八旗兵和绿营兵的地位,成为清军的主力。甲午战争中,湘、淮军大部溃散,清朝开始“仿用西法,编练新兵”。新军采用招募制,在入伍的年龄、体格及识字程度方面均有较严格的要求。 (2)清朝的疆域和边海防建设 清朝初期重视边海防建设。在同国内割据势力的斗争中,制止了分裂,促进了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在与外部侵略势力的斗争中,捍卫了国家的领土主权。这一时期,疆域西到今巴尔喀什湖、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帕米尔高原;北到戈尔诺阿尔泰、萨彦岭;东北到外兴安岭、鄂霍次克海;东面到海,包括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南到南海诸岛;西南到广西、云南、西藏,包括拉达克,建立了一个空前统一、疆域辽阔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国家。从道光年间开始,朝政日益腐败,边海防日渐废弛。西方殖民者乘虚而人,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封闭的国门。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的领土香港、澳门、台湾、澎湖为英、葡、日所占,东北乌苏里江以东、黑龙江以北,西北今国界以外为沙俄所占,帕米尔为俄、英瓜分,拉达克被英属克什米尔所并吞。1840年,英国殖民主义者以清王朝禁烟为由对中国发动了战争,史称鸦片战争。1842年,战败的清王朝被迫在英国的军舰上与之签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中国的领土主权遭到破坏,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这70多年间,清政府共与外国列强签订了几百个不平等条约,割让领土近160万平方千米,共赔款2700万元、白银7亿多两(不含利息)。如果把利息计算进去,仅《辛丑条约》中规定的“庚子赔款”本息就达9.8亿多银两。在当时中国1.8万多千米的海岸线上,竟找不到一个中国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国家有海无防、有边不固,绝大部分中国领土成了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俄国在长城以北,英国在长江流域,日本在台湾、福建,德国在山东,法国在云南。中华民族美丽富饶的国土被蹂躏得支离破碎。 2.民国时期的国防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彻底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但并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历史。帝国主义扶植各派军阀为自己的代理人,加紧对中国的控制掠夺。各派军阀争权夺利、混战不已,中国依然是有边不固、有海无防。 (1)​ 军阀混战及中华民族的觉醒 1911年,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但由于革命的不彻底,仍没有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况,帝国主义仍然在华夏大地上横行无忌,他们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自己的代理人。先是袁世凯称帝,后有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帝国主义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直、皖、奉三大派系军阀先后窃取中央政权、贿选国会议员和总统、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二十一条”的签订和“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充分暴露出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面临被帝国主义进一步瓜分的命运,从而激起了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决心和勇气。以“五四”运动为标志,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展到新阶段。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使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自觉的姿态登上了历史舞台。 (2)日本的入侵及中国人民的抗战 19世纪末叶,日本由资本主义发展成帝国主义国家后,即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日本通过发动甲午战争、参加八国联军和日俄战争,相继侵占了中国的领土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地。 1931年9月18日,日本关东军自行炸毁沈阳北郊柳条湖附近铁路路轨,反诬中国军队所为,并以此为借口向驻沈阳北大营的中国军队发动进攻,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九一八”事变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开始,也标志着中国局部抗战的开始。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代表全民族利益,连续发表宣言和作出决议,坚决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号召全国人民“以民族革命战争,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东北人民和东北军部分爱国官兵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协助或领导下,激于民族义愤纷纷奋起组织抗日义勇军,开展抗日游击战争。 1937年7月7日夜,驻北平西南丰台的日军在卢沟桥附近制造了“七七”事变(亦称“卢沟桥事变”)。“七七”事变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开始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也标志着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1938年5月,毛泽东发表《论持久战》和《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两篇军事著作,总结抗日战争10个月的经验,批驳“亡国论”、“速胜论”和轻视游击战争的错误思想,阐明抗日战争的性质、特点、人民战争思想、持久抗战的总方针和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地位,预测抗日战争的发展过程将经历战略防御、战略相持和战略反攻三个阶段,为夺取抗战胜利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1945年5月8日,德国法西斯战败投降。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8月10日,日本政府照会美、苏、英、中四国政府,表示愿意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天‘皇和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的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至此,中国人民抗日民族解放战争胜利结束,也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完全胜利。 (3)解放战争及新中国的成立 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建设环境。中国共产党顺民心、从民愿,,不计前嫌,准备与国民党第三次携手,合作建国。但蒋介石背信弃义,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四年解放战争,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新中国。 三、新中国的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那一天起,就积极加强国防建设。新中国的国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毛泽东就庄严地向全世界宣布:我们的国防将获得巩固,决不允许任何帝国主义者再来侵犯我们的国家。60多年里,中国的国防建设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时期(1949年底至1953年)。这一时期是新中国处在外御帝国主义侵略,内治战争创伤和恢复经济时期,国防建设主要完成了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解放了全国大陆和大部分沿海岛屿,肃清了大陆上国民党的残余武装,平息了匪患,建立了边防和守备部队,加强了海边防的守卫。二是取得了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三是建立健全了统一的军事领导机构和军事制度,建立了全军的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机构,加强了对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海军、空军和各兵种部队,逐步开始从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全面建设过渡;建立了100余所军事院校,为国防建设培养了大批现代化建设人才;统一了军队编制体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阶段,全面建设时期(1953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的重大时期。1953年12月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是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这次会议确定了我国国防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防御帝国主义侵略,保卫社会 主义建设,保卫亚洲与世界和平。还制定了“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提出了实现国防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措施,包括:精简军队,压缩国防开支,加速发展工业,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打基础;加强国防工程建设,在沿海、边防和纵深要地建设防御工程体系;实行义务兵、军官薪金、军衔三大制度;大办军事院校,重新划分战区,完善战略、战役指挥体系;加强动员准备,建立各级动员机构和动员制度,这些重大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体系。经过10年艰苦努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基本建立,常规武器基本实现国产化,某些领域已接近当时的世界先进水平,并成功地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 第三阶段,曲折中发展时期(1966年5月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中,国防和军队建设尽管遭到了严重干扰和破坏,但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主要领导人仍然警觉地注意维护我国的安全,保持了军队的稳定,顶住了国际霸权主义的压力。同时对发展国防尖端技术始终没有放松,从而成功地进行了地地导弹核武器试验和地下核试验,第一颗氢弹爆炸成功,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极大地增强了国防实力。 第四阶段,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12月至今)。在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根据国际形势的不断缓和,特别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提出了“和平与发”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观点,从而确定全党工作的重点和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在这一正确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我军现代条件下的作战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央军委工作后,继承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着眼时代特点、社会历史条件和我国安全环境的发展变化,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这两个历史性任务,提出了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由应付一般条件的局部战争转到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来;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把加强国防质量建设作为实现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转变我军建设的发展模式,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根本转变;将“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作为军队建设的总要求,全面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建设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并反映时代特征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防。胡锦涛同志主持中央军委工作以来,针对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历史任务进一步明确指出:“军队要为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提供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安全保证;为国家利益拓展提供强有力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不断呈现出健康向上发展的良好局面:我军在精兵、合成、高效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逐步增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显著提高;综合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部队正规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军事科学理论繁荣发展;后备力量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巩固和发展了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四、中国国防史的启示 中国几千年的国防历史带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和启示,要永世铭记。 (1)​ 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早在春秋时期齐国的政治家管仲就提出“富国强兵”的思想,孙子则更直接地指出:兵不强不可以摧敌,国不富不可以养兵,富国是强兵之本,强兵之急。这一观点抓住了国防强大的根本所在。我国古代凡是有作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王朝,无不强调富国强兵。秦以后的汉、唐、明、清各代前期也都注意劝课农桑、发展生产、休养生息,从而奠定了国防强大的基础,造就了国防史上的伟业。与此相反,以上各朝代的衰败,也都毫无例外地是由于经济的破产导致政治腐败和国防孱弱。无数历史事实证明: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二)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都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良好的政治是固国强兵的根本。 我国古代凡是兴盛的时期和朝代都十分注意修明政治,实行比较开明的治国之策。秦原为西陲小国,自商鞅变法以后,修政治,明法度,发展生产,国力日渐强大,为并吞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唐朝建立之初,满目疮痍,百废待兴,正是由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开明的政治制度,使国家很快从隋末的战争废墟中恢复过来,形成了国力昌盛、空前统一的大唐帝国。与防虚弱。唐朝中期以后、两宋以及晚清都是如此。 (三)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国防史,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时期,国防就强大;凡是国家分裂、民族矛盾尖锐的时期,国防就虚弱、颓败。 清王朝晚期,在西方列强的进攻面前,不仅不敢发动反侵略战争,不依靠、不支持人民群众进行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防民甚于防火”,对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反侵略斗争实行残酷的镇压,最终导致对外作战中屡战屡败、割地赔款,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第二节 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为调整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国防法规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的功能,,对于国防活动具有保证执政党和国家对国防的统一领导,保障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武装力量战斗力,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等作用。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国防法规对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谐一致的有机整体, (1)​ 国防法规体系的层次 根据我国国防立法的权限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国防法规体系按纵向划分有五个层次。 1.​ 宪法中的国防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国防条款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它主要包括: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性质、任务、建设方针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军队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公民在国防建设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防建设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和宣布战争状态的制度;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抚政策;军事审判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等。 2.​ 基本国防法律 基本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第七章和第十章等。 3.​ 国防法律 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4.​ 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包括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国务院单独制定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 5.​ 国防规章 国防规章是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单独制定或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国防法规和规章。 (2)​ 国防法规体系的内容 依据国防活动的领域,在横向关系上可以将国防法规分为国防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国防建设事业、军事刑事等方面的国防法律制度。 1.​ 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我国国防领导体制、国家机构在国防活动中的领导职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防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制度。它主要包括:国家最高军事统帅、国防决策机构、国防行政领导机构、国防指挥机构、国防协调机构、国防咨询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在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行使领导职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不同的国家机构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行政权等, 2.​ 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体制规模以及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兵役制度、军队体制编制、军事训练制度、军队行政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军队后勤制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制度、优抚与安置制度等。 武装力量体制,是国家关于武装力量整体结构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规定武装力量的构成及规模、编组、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等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制度。兵役制度主要规定公民的兵役义务、兵役工作机构的职责、兵员征集和动员的方式等内容。 军队体制编制,是关于军队组织结构、各级组织的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军队各级建制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武器装备编配等方面的制度,主要规定军队总体结构,军队领导指挥体制,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院校体制编制等内容。 军事训练制度,是军事训练活动中必须普遍遵循的法律规范总称。按训练体制分,有部队训练制度、院校教育制度、预备役训练制度;按军兵种分,有陆军训练制度、海军训练制度、空军训练制度、第二炮兵训练制度等。 军队行政管理制度,是对军队内部日常事务(包括战备、训练、执勤及日常活动等方面各个环节的秩序)进行管理工作的规定。具体内容主要有: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生活管理制度、行政教育制度、奖罚制度、检查整顿制度等。 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制度,是指武器装备从部队接受到退役报废的一系列管理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的计划申请制度、分配调整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检查制度、封存制度、动用使用制度、维修制度、退役报废制度、统计制度等。 军队政治工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军队中进行组织工作和思想工作的规范,主要包括组织工作制度、干部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文化工作制度、政法工作制度、群众工作制度、联络工作制度等。 军队后勤制度,是军队为实现一定的军事后勤目标而对后勤各要素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的规范,主要包括:物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军需管理制度、军事交通管理制度、油料管理制度、营产管理制度、卫生勤务管理制度等。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制度,是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执勤和完成各种任务的法律制度。包括武警部队适用的法律制度和武警部队专业勤务制度等。 优抚与安置制度,是关于优待、抚恤武装力量成员以及安置离退休、转业、复员军人的规范。 3,国防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国家在调整国防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有国防科研生产法律制度、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国防教育法律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人民防空法律制度、安全防卫法律制度、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等。 国防科研生产法律制度,是国家调整国防科研生产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防科研生产基本制度、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制度、国防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国防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等。 国防动员法律制度,是国家实施战时管制以及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防动员基本制度、武装力量动员制度、国民经济动员制度、国防交通动员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制度等。 国防教育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提高国防素质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防教育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保障制度、教育训练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是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维护国防利益的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军事设施的内容及其保护的方针原则、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及各类军事设施的保护措施、管理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 人民防空法律制度,是国家组织民众防敌空袭,消除空袭后果的法律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的领导体制、经费保障、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等。 安全防卫法律制度,是保证国家进行领土防卫、确保边界安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边界、领海及毗邻区的划定,边界管理等内容。 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调整对外军事关系,处理对外军事事务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军事条约以及我国参加的各种国际军事约章组成,其内容涉及交战行为,也涉及军控、军贸、军训、军工合作等其他行为。 3.​ 军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是规定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刑法、军事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规定了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种类、适用法律,以及处罚原则、刑事处罚种类、诉讼程序和执行方式等。 2、​ 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或资格。国家从法律和物资上保障公民享有这种权利。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并由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以下三种相对独立的国防权利: 1.​ 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我国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宪法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是国家和社会监督权的形式之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有权关心国防建设,有权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我国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关于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这一权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有权依法对危害国防的行为,即对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不履行国防义务,超越国防权利的界限,对国防利益造成破坏或侵害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而行使的制止、检举权,予以支持和保护,并对检举的危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绝不允许对检举人压制和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在国防活动中因经济损失得到补偿的权利 我国国防法第5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既保护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又有利于调动公民依法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但是,这种补偿,与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损害赔偿是不同的,它仅限于公民在国防活动中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的损失。同时,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偿付,视情况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 (3)​ 公民的国防义务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等。 1.​ 兵役义务 我国国防法第50条第l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根据我国兵役法,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服现役。现役指公民自人伍之日起到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这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的公民称为现役军人。现役又包括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二是服预备役。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现役之外所服的兵役。我国预备役包括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预备役人员。因此,服预备役,是指普通公民参加预备役部队,或参加民兵组织,或进行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分为服士兵预备役和服军官预备役。三是参加军事训练,包括参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2.​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接受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指每一个公民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增強国防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具体地说,我国公民有义务接 受国防理论、军事知识、国防法制、国防历史、国防精神、国防体育等内容的教育。对拒绝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主体,要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我国许多省、市的国防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对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要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强制其接受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部队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国防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根据国防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可将国防设施分为三类:一是需要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的国防设施;二是需要划定军事管理区予以保护的国防设施;三是不便于划定保护区域,但同样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国防设施。对此,我国公民对这三类国防设施要履行不同的保护义务。 3.​ 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防卫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事项。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机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4.​ 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在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方面的义务有:一是支持国防建设,包括参与国防宣传、履行兵役义务、协助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工作、促进军民团结等。二是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主要包括:根据需要,主动为武装力量使用档案、资料、设备、交通、通信、场地、建筑等提供方便;为武装力量执行任务的人员,提供必需的饮食、住宿、医疗、卫生保障等。三是支前参战的义务,主要包括:战时踊跃参军、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保卫重要目标等。 第三节 国防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6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的中国之所以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由于我国政治的独立、经济的发展和国防的不断强大。 1、​ 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的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根据宪法、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我国建立和完善了国防领导体制,对国防活动实行高度统一的领导。 (1)​ 国防领导体制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适应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家对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毛泽东作为党的主席、国家主席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另外,还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一职,由朱德担任。由著名将领(包括少数党外著名将领)组成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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