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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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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4月8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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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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