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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律政固本班行政法何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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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律政固本班行政法何滨讲义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何 滨 知 识 体 系 行 行政 政 法 行政法(法律渊源) 合法行政 概 程序正当 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行政主体(组织:机关、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国家公务员) 主 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体 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 论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拘束力 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 执行...

2011年律政固本班行政法何滨讲义
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何 滨 知 识 体 系 行 行政 政 法 行政法(法律渊源) 合法行政 概 程序正当 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行政主体(组织:机关、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国家公务员) 主 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体 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 论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拘束力 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 执行力 成立、合法有效 为 不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 无效 废止(撤回) 论 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 具体 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与其他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行为的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救 种类 行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与行政指导、行政检查、政府信息公开 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论 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与国家补偿 法条范围 一、主体论 1.《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行为论 (一)抽象行政行为 1.《立法法》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4.《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法》 2.《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救济论 1.《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家赔偿法》(修订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复习方法 一种理论:“药到病除”:考点、题眼(药)—→真题(病人得了ABCD不同疾病) 法理、法条(药物原料)——知识点,体系化的考点(药品库房)——→ 考点、题眼(药品)—作用于—→真题选项(疾病)————→题目得分(病除) 一种思路:主体——行为——救济 一种精神:法律人之精神——法官角色(中立、理性) 考点精讲 第一讲:行政法概述 知识点一:行政与行政法 1、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2、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注:1、司法解释、判例、惯例、学说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2、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 知识点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子原则 内容 合法性 合法行政原则 (首要原则,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任何的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1、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 2、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能采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做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 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权责统一原则 (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与法律责任的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 合理行政原则 (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2、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原则 禁止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例题:07-卷四:七、(本题25分)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 0字 个人自传范文3000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故事100字新时代好少年事迹1500字绑架的故事5000字个人自传范文2000字 。 第二讲:行政主体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的概念——权、名、责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理解要点:(1)行政主体是一个理论概念,仅存在于行政法学中。(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绝大部分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关系:二者绝非等同,但又密不可分。行政主体是将公务员分散的、单一的行使职权行为统一起来的一种法律技术,是将公务员的执行公务行为吸收、归属的法律人格。(4)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指双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政主体仅指行政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知识点二:行政主体在司法考试中的判断 中央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内设机构 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非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三种形态:行政机关(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 解决选项中的问题: 1、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及管辖法院的确定 2、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确定以及复议机关的确定 3、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第三讲:行政机关 知识点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 1、国务院机构类型、名称及行政主体资格 类型 名称 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组成部门 (27) 1、外交部;2、国防部;3、发展改革委;4、教育部;5、科技部;6、工业和信息化部;7、国家民委;8、公安部;9、国家安全部;10、监察部;11、民政部;12、司法部;13、财政部;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国土资源部;16、环保部;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交通运输部;19、铁道部;20、水利部;21、农业部;22、商务部;23、文化部;24、卫生部;25、国家人口和计生委;26、中国人民银行;27、审计署 组成部门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直属机构 (16) 1、海关总署;2、税务总局;3、工商总局;4、质监总局;5、广电总局;6、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7、体育总局;8、安监总局;9、统计局;10、林业局;11、知识产权局;12、旅游局;13、宗教事务局;14、参事室;15、机关事务管理局;16、预防腐败局 除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腐败局外,其他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行政主体资格 直属事业单位(17) 1、新华社;2、中科院;3、社科院;4、工程院;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6、国家行政学院;7、中国地震局;8、中国气象局;9、银监会;10、证监会;11、保监会;12、电监会;13、社保基金理事会;14、自然科学基金委;15、台办;16、新闻办;17、档案局 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他的没有授权,进而没有主体资格 议事协调机构(26) 1、国防动员委员会;2、边海防委员会;3、空中管制委员会;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4、绿化委员会;5、学位委员会;6、防汛抗旱总指挥部;6、妇儿工委;7、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8、残疾人工委;9、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0、关税税则委员会;11、减灾委员会;12、科技教育领导小组;13、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14、禁毒委员会;15、老龄工委;16、西部开发领导小组;17、振兴东北领导小组;18、抗震救灾指挥部;19、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0、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21、能源委员会;22、安全生产委员会;23、防治艾滋病工委;24、森林防火指挥部;25、三峡建设委员会;26、南水北调委员会;26、纠风办 除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个别单位外,绝大部分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没有授权。 办公机构(1) 国务院办公厅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办事机构(4) 1、侨务办;2、港澳办;3、法制办;4、研究室 均无行政主体资格 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18) 1、信访局(国办管);2、粮食局(发改委管);3、能源局(发改委管);4、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6、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8、海洋局(国土部管);9、测绘局(国土部管);10、民航局(交通部管);11、邮政局(交通部管);12、文物局(文化部管);13、药监局(卫生部管);14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15、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6、煤监局 (安监总局管);17、保密局(中办管);18、密码管理局(中办管) 除保密局、密码管理局外,其他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保密局、密码管理局与中共中央的有关部门合署办公,实际上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管理 2、国务院机构的设置规则(“编制”:人员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类型 设立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 依《国务院组织法》设立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设立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报国编办审核后)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报国编办备案) 知识点二:地方行政机关设置规则 政府级别 职能部门的设、增、减、并 派出机关的设立 议事协调机构 省级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如果是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增、减、并,则该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区行署——国务院批准 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如设立,应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市级政府 同上 无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 同上 区公所——省级批准, 街道办事处——市级批准 乡镇政府 没有工作部门 无 第四讲:行政机构 (1)派出机构:是指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不需上级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司考中派出机构的授权: ●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授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 授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2)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如部委下设的局,其人、财、物不独立。 (3)临时性机构:往往其人员没有编制,临时组建,行使临时性的职权。 (4)组建的机构:相对独立,往往具有事业编制,但只行使一般的行政检查权。 第五讲: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知识点一:非政府组织的类型 1、国有事业单位(高校)、 2、国有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知识点二:行政授权(“有权自己干”) ——授权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无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章以下”的“授权”视为“委托”。 关于规章可以授权的依据:《行诉解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知识点三:行政委托(“无权替人干”) ——委托依据:所有规范性文件或者书面委托手续。 注意: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使。 第六讲:公务员 知识点一:公务员的概念、职位分类、职务和级别 概念 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范围 两党(中共+民主)、两会(人大+政协)、两院(检+法)、政府 注:1、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职务分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职务级别 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10个;非领导职务厅局以下设置8个) 级别根据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警察、海关、外交,实行衔级制度。 知识点二:公职的取得(录用与任免)——入口 录用 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中央、省级、省级授权的地级市)。 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资格复审——体检政审——试用期1年,不得缩短——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不得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任免 选任制 适用对象: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各级权力机关选举的领导职务; 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在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 适用对象:一般公务员; 如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其职务。 聘任制 适用对象: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公开招聘,也可以直接选聘;聘任合同期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为1-6个月。 注: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知识点三:公职的履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考核 内 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为工作业绩。 类 型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时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程 序 非领导职务——领导提出建议,负责人或委员会确定;领导职务——主管机关 结 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后果: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奖励 对 象 个人;集体 形 式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等 级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 种 类 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并降级);开除 后 果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警告可以) 解 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 交流 调 任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转 任 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挂 职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到其他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务 回避 任职回避 近亲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1)不能相互直接领导;(2)不能直属同一领导;(3)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地域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执行公务 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近亲)利害关系的; 离职回避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处理: 1、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2)责令清退(3)对接收单位处以被罚人员违法所得的1—5倍罚款 错误命令的抵抗权 对上级决定命令,一般错误的提出意见后执行免责;明显违法的应当拒绝执行。 知识点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特别管理制度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 部门规章要联合监察部、人事部。 情形 适用 种类 警告 6月 1、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3、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记过 12月 记大过 18月 降级 24月 撤职 24月 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黄赌毒、包二奶”,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两种以上处分情形 分别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吸收处罚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限制加重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并科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最长处罚期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共同违纪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自首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自纠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立功 减轻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自首+自纠 免予处分 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应受处分,但处分决定做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处分,但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对象与权限 处分对象 享有权限的主体 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 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1、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2、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1、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2、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任免机关 初步调查 立案调查 告知本人 复核采信 讨论决定 通知宣布 归档备案 程 序 内 容 初步调查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立案调查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告知本人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 复核采信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讨论决定 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通知宣布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归档备案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知识点五:公职的保障 物质保障 工时、休假。加班 →补休 定期考核优秀、称职 →年终奖金 权益保障 一般公务员 复核 申诉 不利的人事处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①知道处理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接到申请书30日内决定) →接到决定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60日内决定,可延长30日) ②知道处理30日内提出申诉 控告 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合法权益 向上级机关或者专门机关提出 聘任制公务员 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60日内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1、人事部门的代表2、聘用机关的代表3、聘任制公务员代表4、法律专家 知识点六:公职的丧失(开除、辞职、辞退、退休)——出口 辞职 辞职 公务员辞职,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对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领导辞职 1、因公辞职,2、自愿辞职; 3、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对引咎辞职。 4、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职。 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诉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辞退 法定事由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退休 应当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女55,男60);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可以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第七讲:抽象行政行为 知识点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它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理论性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军事法规。(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载体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知识点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1、立法体系及位阶等级 2、冲突解决规则 不同立法机关 不同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同级: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规章vs规章→国务院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适用部门规章) 同一立法机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 法优于旧 法 新的一般法VS旧的特别法→不知如何适用的,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法规VS法律 →不知如何适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知识点三:行政规则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 部门规章(不能叫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叫条例) 主体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 1、省级政府 2、较大的市 (省会市、经济特区市、国批市) 立项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2、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报请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行政法规或联合规章 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应向该省、区、直辖市或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起草 1、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 2、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共同起草的,负责人共同签署送审 国务院部门起草,可由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或其法制机构起草,也可委托专家、组织起草。 省级市和较大市的政府起草,由一个或几个部门或其法制机构起草,也可委托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审查 1、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2、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听证。 3、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4、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京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1、规章送审稿由本机构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2、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听证。 3、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者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4、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不能统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决定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说明2、直接由国务院审批,具体程序依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办理。 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本部门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审议 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公布 1、​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2、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制机构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签署予以公布,在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 法制机构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首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予以公布,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实施 1、原则上公布30日后施行;2、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公布后30日,由法制机构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国务院备案;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应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解释 1、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可以提出解释要求3、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以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由规章制定机关解释;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样效力 知识点四:行政规则的监督 审查对象 审查主体 审查方式 相互关系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销 监督关系 部门规章 国务院 改变或撤销 领导关系 地方政府规章 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 改变或撤销 领导关系 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监督关系 较大的市政府 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改变或撤销 领导关系 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监督关系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撤销、 撤销授权(必要时) 授权关系 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批准机关 (视为批准机关的立法) 撤销 批准关系 注:两高、两央、省人常——书面要求——全人常 其他组织、个人——书面建议——全人常 第八讲:具体行政行为 知识点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受案范围的核心问题 特征 含义 区别 法律性 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为 特定性 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作出 抽象行政行为 单方性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就可成立 行政合同行为 外部性 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知识点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效力 含义 产生条件 本 质 拘束力 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一经生效即产生 形式上推定的效力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争议期过后产生 执行力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履行期过后产生 现实中实现的效力 知识点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标准——判决问题的核心 1、事实证据;2、适用依据;3、法定程序; 4、主体合法(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 知识点四: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变化 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 ——成立的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具有行为能力、符合法定条件。(2)内容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能够设定变更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程序要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 2、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缺少成立的要件或者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立即生效,但行政机关也可以附条件或附加期限使之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五要件:(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2)正确适用依据;(3)符合行政程序(法定程序);(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 4、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该行为无效。表现为:1、要求从事构成犯罪或者违法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法条示例:《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4、要求相对人从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从实体法上来看,自始无效:没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从程序法来看:相对人在任何时候可以主张无效。 5、具体行政行为撤销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即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以下合法要件之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复议、诉讼、行政监督程序。撤销的法律后果:有溯及力即可溯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起无效,也可以根据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过错程度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6、具体行政行为废止(撤回) ——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发生改变,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被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或者撤销,或者与上违法抵触。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3、具体行政行为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已经完成,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第九讲: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种类 知识点一:核心概念——行为类型的理论概括 1、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控制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不利后果)以及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程序上的处置行为。主要措施有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流通两大类。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行政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强迫义务人履行该义务的活动(或制度)。狭义的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罚与代履行)与直接强制。 司法考试中的两个执行罚: 1、《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2、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法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点为:依申请、受益性、要式的、兼具羁束和自由裁量的(特许)。具体种类:特许、 综合许可、认可、核准、设立登记。 4、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已经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确定、认可或证明的行为。行政确认的种类有:1.对身份的确认:如确认公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公安局) 2.对能力的确认:如行政机关授予相对人的学位(大学)、技术职称(人事局)3.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的结论(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证、技术指标鉴定、事故责任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对进出口物品作出抽样检查的结论、对火灾防范措施的检查结论、对卫生环境作出的检查结论、对劳动条件作出的检查结论4.对法律关系的确认:颁发(而非初始登记)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等等。 行政许可与确认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2)九大自然资源的初始登记为许可,否则为确认;(3)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影响不同。 5、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表现:对九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确认(不是行政确认而是裁决)、拆迁纠纷的裁决、人身侵权赔偿裁决、征收补偿纠纷裁决等等。 6、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劝导其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 法条示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①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对于符合行政目标的行为,为了表示对这种行为的肯定、鼓励、支持与倡导,赋予行为人以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的行为。 8、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给予某些特殊群体或个人以某种物质帮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等。 9、行政征收 ——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或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税收、资源费的征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等。 10、行政征用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或者劳务的使用权的行为。 11、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其职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合同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2、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特点: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 13、行政检查 ——行政主体为对公民、组织是否守法和是否履行行政法义务进行的强制性了解、督促和疏导的行为,是采取处置措施和行为的基础和前提。 知识点二:政府信息公开 1、工作体制 性质 主体 职责 领导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 名义上领导当地的行政公开工作 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等某一部门 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公开工作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公开义务、澄清义务、协调义务 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某一内部机构 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 2、公开范围、方式、场所 公开范围 普遍需要的信息 主动公开 非普遍需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不需说明用途 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1 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不公开 公开方式 ①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大众传媒 ②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手机媒体等 公开场所 ①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 ②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 3、公开的程序 第十讲:行政许可制度 知识点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法条依据 公开 公平 公正 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信赖保护 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必须是基于信赖而实际遭受损失的合法利益) 禁止转让 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依法许可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高效便民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程序保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许可的绝大多数实施环节损害权益的都可诉)《审理许可案件规定》 法律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不收费原则: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范围 范 围 种 类 内 容 程 序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及程序 一般许可 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一般为外部行政审批,有数量限制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 特许 1、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公共资源的配置 3、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 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个人)、资质(法人)的确定 公民——考试 组织——考核 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派 2人以上进行——结果不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检测标准和规范。 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需要实质审查,2人以上进行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1、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机制能够自主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4、采取事后监督可以解决问题的 2、设定权限和形式 创设权:从无到有——创设 设定权 规定权:从有到细——制定具体规定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设时 可以创设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注意:国务院的决定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的行政规章都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立法只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排除部门规章和较大市的规章)――注意: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3、设定程序 起草程序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评价程序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第13条→及时修改废止(区别处罚无定期评价问题) 2、实施机关:适时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批准停止实施程序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许可→第13条→报国务院批准→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知识点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类 型 制 度 一般实施 具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授权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 委托实施 1、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区别处罚: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机关名称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公告; 3、委托机关名义实施; 4、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地方政府的多个工作部门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分别决定) 知识点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决定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法定条件 补正后 决定受理 1、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当场更正 2、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行政机关逾期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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