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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技术比武实施方案-标准化知识竞赛题库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山东省质监技术监督系统标准化知识竞赛题库 二〇一〇年三月 目录 TOC \o "1-2" \h \z \u 一、标准化发展历史及概况介绍 4 1、标准化发展阶段 4 2、我国标准化法规发展历程 6 3、新中国标准化发展概况 7 二、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 10 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5 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 6、《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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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山东省质监技术监督系统标准化知识竞赛题库 二〇一〇年三月 目录 TOC \o "1-2" \h \z \u 一、标准化发展历史及概况介绍 4 1、标准化发展阶段 4 2、我国标准化法规发展历程 6 3、新中国标准化发展概况 7 二、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 10 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5 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 6、《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2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24 8、《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7 三、标准化基础理论 28 1、基本概念 28 2、标准的分类 29 3、标准编号 30 4、标准化原理 32 5、标准化的作用 33 6、中国的标准化组织和机构 34 7、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7 8、国际标准化工作 42 9、标准文献分类 43 四、标准化综合应用 45 1、标准编制 45 2、标准体系 46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7 一、标准化发展历史及概况介绍 1、标准化发展阶段 1.1 原始标准化 由于生存的需要,在的、劳动中逐步形成了带有标准化色彩的工具和原始语言基础上的符号、记号。这种无意识的标准化,虽然处于萌芽状态,但却是人类第一次伟大的标准化创举。 1.2 古代标准化 人类有意识的制定普遍遵守的准则,是由社会分工所引起的。在古代社会,人类社会进行了二次大分工。一次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一次是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社会分工引起的直接结果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品的交换,古代标准化也随之产生。古代标准化主要表现为: (1)语言、文字和符号的标准化 (2)度量衡器具的标准化 (3)石器和青铜器的标准化 (4)建筑标准化 (5)交通运输标准化 1.3 近代标准化 人类有意识地组织标准化活动是在18世纪70年代以后。18世纪初,首先在英国发生了以纺织机和蒸汽机发明与使用为标志的工业革命。 在近代标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事件。 (1)1978年美国人艾利·惠特尼在武器生产中运用互换性原理,成批地制造具有互换性的零部件,为大批量生产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2)1902年英国纽瓦尔公司推出了“极限表”,这是最早的公差制,成为1906年英国国家公差标准BS-27产生的基础。 (3)1911年美国人泰勒发表了《科学管理原理》,提出了运用标准化的管理原则。 (4)1914-1920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取得一系列标准化和科学管理成就的基础上,创造了汽车制造流水作业法,实现了大规模成批生产。 (5)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相继成立。 近代标准化是人类有意识地主动开展标准化活动,并取得重大成就的时期,它具有下列显著特点: a)建立标准化组织机构,开始形成一支标准化专业队伍; b)标准化领域迅速扩大,标准化作用充分体现; c)出现了一批标准化理论成果。 1.4 现代标准化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现代管理的新阶段。标准化也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现了新的特点; (1)标准化领域不断扩大 从生产、技术、管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保护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信息标准化等,而且在理论上也在创新和发展,如超前标准化、综合标准化等。 (2)系统理论成为现代标准化的基础 系统理论在标准化方面主要体现在:综合标准化、标准体系、标准化体系、超前研究理论、标准内容和结构的有机结合。 (3)国际标准化发展迅速 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地区经济一体化,对世界各国的标准化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以后,标准化的作用在日益开放的市场中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尊重,各国政府都认识到在向市场自由化迈进的时候,标准化这一制约规则,是互惠互利有相互制约的工具,因此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的作用日益凸显。 (4)新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日益重要 随着工业化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迈进,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现代标准化的特点会更突出,集中表现为:创新性突出、时效性突出、综合性加强、协调性加强、知识性更为突出。 2、我国标准化法规发展历程 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标准化管理法规,它对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及管理体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总结我国30年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79年7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对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于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为推动标准化工作,制定了《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性法规,出台了地方标准制修订、企业标准备案及登记、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采用国际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新中国标准化发展概况 1949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中央技术管理局,下设标准规格处,归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1953年,在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基本建设联合办公室的设计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局内设立了标准处和定额处。 1952年颁发了我国第一批钢铁标准。 1956年6月,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制定的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12年规划中,就把加强标准化工作列为国家重要科学技术任务之一。 1961年,我国对国民经济建设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标准化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和发展。 1963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 1978年5月国家标准总局成立以后,全国标准化系统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得到了迅速发展。1979年我国开始试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是一种制定、修订标准的技术协调组织。 1988年7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标准的制修订、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条款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完善标准化法的内容,成为标准化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技术监督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二、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1 标准的制定原则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2 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程序及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1.3 违反标准化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掌握本规章对标准的制定原则、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程序及其有关规定的具体解释; 熟悉本规章违反标准化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 3.1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3.2.1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2.2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3.3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末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4.1 国家标准管理的总则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XXXXX-XX GB/T XXXXX-XX 4.2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 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3 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大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   (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   (三)《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4.4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4.5 国家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5.1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5.2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盛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标准在企业中的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5.4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6、《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6.1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物的生命的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家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6.2 采用国际标准程序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6.3 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应当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7.1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五)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委托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草拟标准。 第九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业产品及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食品、药品、化肥、农药、兽药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7.2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产品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自行审查或者报请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普遍反映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有其他突出问题的商品,应当及时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的商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计划,并组织企业实施。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考核,产品达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发给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准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7.3 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在科研、设计、生产中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三)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未按规定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四)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者与其标识不符的;   (五)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可处该产品货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可处直接责任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8、《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8.1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的程序 第七条  应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备案。备案报送材料包括: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各3份,标准编制说明和必要的实验验证报告等附件各2份。 第八条  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先将材料报送受理备案的行政(或行业,下同)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即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全部材料转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即予以登记,并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在标准文本封面左上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后,连同登记表,一份发送企业,留一份存档,另一份连同附件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发现企业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申报备案的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实施,重新制定标准,并办理备案手续。 8.2 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审 第十条  企业应定期复审其产品标准,并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企业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三、标准化基础理论 1、基本概念 1.1 标准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这一定义揭示了“标准” 如下含义: (1)制定标准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一定“范围”可以是组织、国家或区域等; (2)标准的本质属性是对标准对象的“统一规定”; (3)制定标准的对象具有重复性; (4)标准是协商一致的产物; (5)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 (6)标准有一套规定的格式和制定颁发程序。 1.2 标准化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标准化层次是指“标准化所涉及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的范围”。依据GB/T 20000.1-2002中对标准化层次的定义,可以划分为下列六个层次:国际标准化、区域标准化、国家标准化、行业标准化、地方标准化、企业标准化。 1.3 规范性文件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1.4 条款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达方式,一般采用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的形式。 1.5 技术规范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1.6 规程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1.7 法规 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理性文件。 1.8 技术法规 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1.9 国际标准 适用于世界范围的标准,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2、标准的分类 2.1 层级分类法 依据制定标准的参与者所涉及的范围,也就是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将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2.2 对象分类法 标准涉及的对象类型不同,反映到标准文本上体现为其技术内容及表现形式的不同。按照标准涉及的对象经常使用的分类结果有:术语标准、符号标准、试验标准、产品标准、过程标准、服务标准、接口标准等等。 2.3 属性分类法 按照标准的属性,通常可以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2.4 按照技术程度分类 按照标准中技术内容要求程度进行划分,可以将标准分为规范、规程和指南。这三类标准中技术内容的要求程度逐渐降低,标准中所使用的条款及表现形式也有差别,编写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3、标准编号 熟悉主要国家标准化组织标准代号;熟悉我国主要行业标准代号;掌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代号及编号组成方式。 3.1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国家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编号表示示例如下: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 XXXXX-XXXX 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GB/T XXXXX-XXXX 3.2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行业标准代号由规定的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示例如下: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T XXXX-XXXX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XXXX-XXXX 行业代号 行业名称 行业代号 行业名称 AQ 安全 LS 粮食 BB 包装 LY 林业 CB 船舶 MH 民用航空 CECS 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MT 煤炭 CH 测绘 MZ 民政 CJ CJJ 城镇建设 NY 农业 CY CW 新闻出版 QB QBJ 轻工 DA 档案 QC 汽车 DB 地震 QJ 航天 DL DLJ 电力 QX 气象 DZ 地质矿产 SB SBJ 商业 EJ 核工业 SC 水产 FZ FJJ 纺织 SH SHJ 石油化工 GA 公共安全 SJ 电子 GH 供销合作 SL SLJ 水利 GY GYJ 广播电影电视 SN 商检 HB 航空 SY SYJ 石油天然气 HS 海关 TB TBJ 铁路运输 HG HGJ 化工 TD 土地管理 HJ 环境保护 WB 物资管理(物流) HY 海洋 WH 文化 JB JBJ 机械 WJ 兵工民品 JC 建材 WM 外经贸 JG JGJ 建设工业 WS 卫生 JR 金融 XB 稀土 JJF 计量检定规范 YB YBJ 黑色冶金 JJG 计量检定规程 YC 烟草 JT JTJ 交通 YD YDJ 通信 JY 教育 YS YSJ 有色冶金 LB 旅游 YY 医药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 YZ 邮政 GHZB GWKB GWPB HJBZ 环境保护 3.3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由“地方标准”大写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再加斜线T组成,不加T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如下: 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DBXX/XXXX-XXXX 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XX/T XXXX-XXXX 3.4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企业标准代号由汉字“企”大写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示例如下: Q/XXX XXXX-XXXX 3.5 国际标准 组织代号 组织名称 组织代号 组织名称 组织代号 组织名称 ISO 国际标准标准化组织标准 TAPPI 美国纸浆及造纸工业技术协会标准 JEM 日本团体规格追录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API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 JIS 日本工业标准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NFPA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 JRA 日本冷冻空调工业会 EN 欧洲标准 MSS 美国阀门及配件工业制造商协会标准 JWWA 日本给水协会标准 ANSI 美国国家标准 EIA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标准 JCS 日本电线工业会规格 ABMA 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 USP 美国药典 WES 日本焊接协会规格 AGMA 美国煤气协会 NISO 美国国家信息标准组织标准 JACA 日本空气清净协会标准 ASTM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ASQ 美国质量控制协会标准 NDIS 日本无损检验协会标准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ISA 美国仪表学会标准 JMS 日本船舶标准协会标准 BHMA 美国建筑小五金制造商协会标准 BS 英国标准 JEC 日本电气协会 CFR 美国联邦注册法规 BP 英国药典 EIAJ 日本机械工业会 IEEE 美国电器与电子工程师协会标准 NF 法国标准 JFHA 日本食品卫生协会 ITU 美国电信联盟标准 DIN 德国标准 KS 韩国标准 UL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标准 CPSA 日本消费品安全标准 IW-TOI 国际毛纺组织 NEMA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 JAS 日本农林标准 ISO/IEC(TC1) 国际信息技术标准 SAE 美国机动工程师协会标准 JASO 日本汽车标准 ASME BPVC 锅炉和压力容器标准 4、标准化原理 熟悉现代标准化活动过程的基本原理;掌握标准化的各种基本方法。 标准化方法原理主要有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等。 4.1 简化 简化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一定的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和方法。 简化的目的 简化的原则 4.2 统一 统一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化方法。统一可分为绝对的统一和相对的统一两种类型。 运用统一化要注意遵守等效和先进原则。 4.3 协调 协调是针对标准系统的,它以系统的观点处理标准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标准系统中各相关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标准为接口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解决各有关方链接和配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标准在一定时间保持相对平衡和稳定。 4.4 优化原理 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5、标准化的作用 标准化既是社会生产发展的产物,又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标准化是生产社会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技术基础。 (2)标准化是实现专业化生产的前提。 (3)标准化有利于稳定和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增强企业素质和企业竞争力。 (4)标准化有利用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人类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5)标准化可以增强世界各国相互沟通和理解,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间的经贸发展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6)标准化有利于发展产品品种,缩短研制生产周期。 6、中国的标准化组织和机构 6.1 熟悉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掌握中国标准级别;掌握中国标准的性质 6.1.1 管理体制 所谓标准化管理体制,是指制定、发布各级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制度、方法、手段等的统称。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目前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分工负责即各部门、各地方分工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如下。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了解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6.1.2 中国标准级别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各级别之间有一定得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是中国标准体系的主体部分,是制定其他各级标准的基础。 按照《标准化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6.1.3 中国标准的性质 我国根据标准实施强制程度的不同,通过立法将标准分为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又将强制性标准分为条文强制和全文强制两种形式,增加了指导性技术文件。 6.2 掌握制定标准的程序;掌握标准的结构,包括标准内容的划分、标准的层次 标准制定的程序主要有九个阶段,其工作步骤或环节主要有: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小组、调研论证、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编写标准草案报批稿、审批发布等。这些步骤或环节分布在九个阶段中。九个阶段是: (1)预阶段 (2)立项阶段 (3)起草阶段 包括成立起草工作组、调研论证、编制标准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阶段 (5)审查阶段 (6)批准阶段 (7)出版阶段 (8)复审阶段 (9)废止阶段 6.3 掌握标准的复审;掌握标准的备案,熟悉标准档案管理;了解标准的实施监督 6.3.1 标准的复审 企业产品标准一般实施三年到五年后,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的结果有确认、修改、修订、废止。 6.3.2 标准的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省政府同意,原山东标准计量局于1992年12月颁布了《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标准化办法》,进一步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内控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抽查时,主要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查。 6.3.3 标准的实施监督 标准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2)已被采用,作为企业组织生产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情况; (3)被指定为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情况; (4)企业已经申报备案的产品标准实施情况; (5)对于企业在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活动中所采用的标准实施情况。 7、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1 了解中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经组建了全国专业化技术委员会1512个,分技术委员会420个,有约272000多名各行各业的专家被聘为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7.2 了解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掌握技术委员会的组成;熟悉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7.2.1 工作程序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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