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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导读nullnull《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导 读河 南 理 工 大 学 2009年10月20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null 王兆丰 博导,研究员,河南省特聘教授,国家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理工大学瓦斯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所所长,煤矿灾害预防与抢险救灾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河南省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协会副理事长。 联系电话:13939103988 电子邮箱:wzf3988@163.comnull《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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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导 读河 南 理 工 大 学 2009年10月20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null 王兆丰 博导,研究员,河南省特聘教授,国家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理工大学瓦斯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所所长,煤矿灾害预防与抢险救灾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河南省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协会副理事长。 联系电话:13939103988 电子邮箱:wzf3988@163.comnull《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历史沿革 新的技术发展、经济形势、政治形势 近期突出事故发生的趋势《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煤炭工业部于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修订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之后13年未进行修订,部分条款已经不能使用我国的瓦斯突出防治需要。《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08年全国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近10%。国有重点煤矿20.3%为突出矿井。 08年1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突出事故10起,死亡172人,分别占55.6%和51.5%,在重特大瓦斯事故中所占比重最高。《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大,平均达到540m,且每年以10~15m的速度下延,一部分矿井开采深度达到800m,采深超过1000m的矿井己有二十多对; 随着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升高 大多数高瓦斯、突出煤层煤质松软、透气性低,瓦斯不易采前抽放;开采过程过程中放散速度快 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我国煤矿开采条件随着深度的增加逐渐恶劣《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 2008年8月,新丰二矿煤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突出,突出煤(岩)量2555t,突出瓦斯量26万m3,并导致12160采面风流逆转,造成23人遇难。 2009年5月30日, 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3000多t,突出瓦斯量28.2万m3,造成30人死亡、79人受伤。 瓦斯突出治而不止,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08年3月网上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的意见 08年4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修订专家组、起草组 08年5月后,汇集出了第一稿,并先后到安徽省和淮南矿业集团、重庆地区等进行调研;期间召开了若干次专家讨论会、局内讨论会等,持续修改 08年10月,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 08年10月后,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局内讨论会,修改 09年2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 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通过 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⑴以人为本 ⑵源头治理,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⑶充分依靠技术进步 ⑷依法治突《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防止或杜绝突出,而不仅仅局限于不伤人、不死人 大幅降低突出事故 提高突出煤层开采准入门槛,不具备条件(技术、装备、人员)的矿井必须退出突出矿井开采 尽可能解决《细则》与防突不相适应的矛盾《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 明确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方针 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 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了突出威胁区 突出煤层鉴定关口前移,修改了突出煤层的定义,把原来的突出矿井鉴定划分为可研阶段评估、建井鉴定和生产鉴定《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在煤层采掘作业前所采取的较大范围的防突措施。在煤层采掘过程所采取的局部地点的防突措施,属于短兵相接性质的措施。 一个可能不恰当的例子:美国进攻伊拉克,先用飞机、导弹轰炸伊拉克的重要军事设施,使其军队失去大规模战斗能力,这个过程就相当于采取“区域措施”;之后再派地面部队来摧毁伊拉克的残余部队,使其完全失去战斗能力,这个过程就相当于采取“局部措施”。nullnullnull《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共分七章共计124条。《细则》104条。《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规定》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还需要不断完善,今后还需要修订和条款补充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规定》进行修订和条款补充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规定》 《规定》的解释权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企业、部门的防突要求可以高于《规定》,但不能低于《规定》《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⑴ 点明制定《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⑵ 《规定》依据和贯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原《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 、有关单位 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⑴ 与相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相违背时,按本《规定》执行。 ⑵与现行的规章、标准、部门文件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⑴ 原《细则》是发生过突出事故并造成了危害的方为突出煤层,《规定》则是发生过突出事故或鉴定有危险的均属突出煤层,关口前移; ⑵ 现开拓生产范围内还没有煤层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或已鉴定的突出煤层在开拓生产范围内缺失的,都不是突出矿井; ⑶ 应区别对待“突出煤层”和“按突出管理的煤层”两个概念; ⑷ 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允许返回。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各级岗位责任制。⑴ 煤矿企业是指直接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 ⑵ 原来是要求设置专门机构,《规定》要求企业、矿井都要设有赋予了防突管理职能的机构。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各地区、企业、矿都要依据《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制定适合自身条件并满足防突要求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明确地诠释区域和局部两个综合防突措施。也可通俗地称作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是指要走区域“四位一体”的过程。结果可能不需要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也是同样意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⑴ 要改变“拼刺刀”的局面——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 ⑵ 立足于区域防突,区域防突是前提 ⑶ 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不能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编制矿井防突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说明】 突出矿井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就说明防突的体系中存在问题。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⑴ 评估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和邻近煤矿情况 ⑵ 评估与鉴定有较大区别,但评估仍有重要意义 ⑶ 原《细则》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之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第6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⑴ 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变原评估结论。 ⑵ 本条相当于原《细则》第6条建井期间的突出危险性重新验证。但原细则的验证由企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批,而且若原来由危险改为无危险时须由部授权单位确认(第6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⑴ 规定了煤层进行突出鉴定的条件,和原《细则》相比,可以达到突出鉴定关口前移的目的; ⑵ 原《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细则》(第7条)是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才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⑴ 突出煤层鉴定须由授权资质单位进行; ⑵ 煤矿企业和鉴定单位应尽快鉴定,并在120天内完成。但建设矿井的 突出煤层鉴定应在新井开拓工程基本完成后或投产前完成; ⑶ 鉴定结论不必再由省部门审批,报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 ⑷ 依法成立的调查组认定为突出的,视同鉴定结论。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规定》继承了原《细则》的鉴定指标,多年的应用基本能满足需要。 尽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但鉴于其事关重大,须经充分研究、分析、论证方可修改。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突出煤层鉴定注意的几个问题 煤矿建设的业主应要求地质勘探部门测定和提交井田瓦斯资料,必要时应补充测定工程; 在使用地质勘探测定的瓦斯含量时,应对数值进行校正; 矿井可研阶段的突出危险性评估,宜适当从严; 矿井设计时的防突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主要目的是针对采区、巷道布局、大系统等。但生产初期的具体防突技术方案,尤其是首采区,还应根据突出鉴定或区域预测的结果调整。 “鉴定”应是综合的、权威的。目前所称的有些“鉴定”有些则不够严谨;有些仅称得上是阶段成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解读】 ⑴ 防突工作是突出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应和裁决部署、接替等一并安排; ⑵ 应把保护层开采、预抽工程等与其他开拓、生产区域按比例协调配置。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第二章 一般规定有不同看法和意见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解读】 ⑴由于开采的煤层属于同一煤系地层,因此,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也是容易成为突出煤层的重点关注对象; ⑵高瓦斯矿井的煤层本来瓦斯参数已经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如果继续增大,也将是最可能成为突出煤层的重点关注对象; ⑶关注的方法之一是,每延深一定的深度或进入新采区测定瓦斯参数; ⑷关注之二是,在这些矿井新水平首次揭煤时,为防备深部煤层升级为突出煤层而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当在煤层中掘进开拓巷道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⑸《规程》(二百零三条)、《细则》(第27条)要求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煤时测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第二章 一般规定对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未加限制。未列入突出煤层不得使用风镐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解读】 ⑴ 突出煤层只有无突出危险区才可能实施这些采掘作业; ⑵ 禁止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等采面的煤壁很容易跨落引发突出。放顶煤采煤法对防突是各有利弊,并且按新规定的采面都是在无危险区或采取有效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因此未予禁止; 《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不得放顶煤开采; ⑶ 急倾斜煤层若用伪倾斜正台阶采煤法,每一个台阶的开采都对其下一循环将开采的下部煤层具有卸压保护作用,因而鼓励采用; 《细则》第八十条是急倾斜煤层厚度0.8m以上的应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⑷ 急倾斜煤层不宜布置容易跨落和突出的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确需布置时,应采用双上山掘进并加强支护;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解读】 ⑸无论同一煤层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交叉贯通,还是石门工作面与突出煤层巷道贯通,都要注意加强支护和通风; ⑹ 未列入突出煤层不得使用风镐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解读】《细则》第14条等要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验证地质资料,石门距离10m前边探边掘。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二章 一般规定为了便于发生突出后的瓦斯量计算,当然也是为了便于事故处理。目的是保证回风畅通,尽量减少阻力,防治风流逆转。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导读】《规程》三百四十七条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而对进风等巷道对架线电机车没有限制。第二章 一般规定血的教训。大型或特大型瓦斯突出造成主要进风巷道风流逆转。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章 一般规定防突科、防突区队,为了防突的瓦斯抽放部门及队伍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⑴ 只有突出煤层才要求进行区域预测,而《细则》第22条,在地质勘探、建井中应进行区域预测 ⑵《细则》第23条区域预测的结果分为危险区、威胁区和无危险区; ⑶ 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细则》第21条是在勘探、建设、开拓时进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导读】区域预测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不是整个煤层一下子就能够进行区域预测的,前提条件是预测范围要具有测试参数的条件。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导读】开拓前区域预测的作用:为全矿开采布局、新水平及新采区开拓规划、设计提供宏观指导。但是预测结论可能会与实际有偏差。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导读】开拓后区域预测,也要随着瓦斯资料的不断丰富、防突实践资料的积累,不断地进行。结果越来越准确,指导作用越来越具体。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导读】各矿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技术经验不足的,原则上要求有相关授权资质单位进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导读】 ⑴ 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还不是突出煤层; ⑵ 经评估或开拓前区域预测有危险的新水平、新采区,揭煤前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⑶ 开拓前区域预测划分的新水平、新采区中的无危险区,考虑到还不确实,揭煤前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瓦斯含量<8m3/t或者瓦斯压力<0.74MPa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导读】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和检验,无危险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规定》中保护层的检验相当于《细则》84条第5项中的保护效果考察,而《细则》40条中的“检验”相当于《规定》中的区域验证; 《细则》是突出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需要考察效果和保护范围,而再次开采时就不再需要;《规定》则是首次开采每个保护层的新的组合时都需要检验和考察保护范围,而且只有当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时再次开采才不要求检验。 《细则》中只有开采远距离或很薄的保护层时才需要检验(相当于《细则》中的区域验证),而《规定》中要求所有的保护层都需要区域验证。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示意图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示意图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导读】当前区域防突措施只有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大类,非此即彼。取消了煤层注水这一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导读】⑴ 细则》的瓦斯地质分析和综合指标法合并为一个方法; ⑵突出预测新方法、新指标要授权资质单位参加、企业总工批准试验; ⑶ 区域预测临界值确定,由授权资质单位参加,企业总工批准试验和应用。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煤层中甲烷成分 <80%; 瓦斯压力 0.1~0.15MPa; 瓦斯含量 2~3 m3/t(烟煤) 5~7 m3/t(无烟煤)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 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第四十三条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三条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瓦斯突出鉴定测点布置示意图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地面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沈阳红菱煤矿开采极薄保护层案例 红菱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极其严重,自1972年建井至今共发生136次煤与瓦斯突出,1000t以上的突出3次,最大突出强度5390t,在煤巷打钻的情况下也发生过突出。经有关专家对红菱煤矿的瓦斯灾害进行现场调研和仔细研究后,一致认为开采保护层是唯一的选择。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null红菱各煤层参数及间距nullnull天府天府矿业公司磨心坡煤矿 开采岩石保护层保护K2煤层案例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示意图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示意图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不规则煤柱的影响区划分方法保护层不规则煤柱的影响区划分方法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八条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有效保护垂距、保护层沿煤层走向的卸压角有效保护垂距、保护层沿煤层走向的卸压角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沿煤层倾向的卸压角保护层沿煤层倾向的卸压角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缓倾斜、近水平煤层控制范围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用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用穿层钻孔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倾斜、急倾斜煤层控制范围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穿区域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厚煤层首先开采下分层时,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厚煤层首先开采上分层时,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十一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检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十三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十三条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十四条 对预抽煤层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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