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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知识讲座([1]..nullnull劳动法律知识讲座 提 纲提 纲一、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四、有关《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 五、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六、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七、有关仲裁、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null 一、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本意: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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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劳动法律知识讲座 提 纲提 纲一、有关《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及其《实施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 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四、有关《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 五、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六、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七、有关仲裁、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null 一、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本意: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L1) (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间: 1、《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2、《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条目安排: 1、《劳动合同法》:98条 2、《实施条例》:38条null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L14、S9、S10、S11): L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ull 有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它相关规定: (1) S9: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S1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null有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它相关规定: (1)L97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S11: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三、案例(一): 王某大学毕业前即在甲公司实习(2007年9月起),因实习期间工作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良好,遂在2008年2月毕业后被甲公司留用继续工作,其每月照常拿工资,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5日,甲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决定裁员,由于之前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是给了王某12月份整月工资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来上班了。后来王某听说其他同事离岗时都拿到了经济补偿,而且发现其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都没上,于是在2009年4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 1、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法定的双倍工资;2、由甲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从2007年9月到2009年3月)的经济补偿金;3、由甲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从2008年2月到2009年3月)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4、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null问题: 1、甲公司认为与王某已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王某未再来上班,故不应支付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那么,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期间工资是否应向王某支付?社保、公积金是否应当补缴? 2、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的问题。 3、 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4、王某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从何时起算的问题。null二、解析: 1、就第一个问题: (1)是否应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公积金: 甲公司认为与王某已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王某未再来上班,故不应支付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 但因甲公司不能证明已与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该辩解未能得到仲裁委的认可,另鉴于王某系于2009年4月6日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故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于2009年4月6日解除。 因此,王某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期间工资及社保、公积金应由甲公司支付及补缴。(且因系事实劳动关系,故工资应支付双倍) (2)关于社保、公积金的补缴问题: 因这一请求并非劳动仲裁委受案范围,故对此仲裁委只做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则会告知员工向劳动行政相关寻求帮助。 null2、就第二个问题: 对此《实施条例》5、6、7条有明确规定,即: (一)已订立劳动合同,未同时用工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L10) (二)已用工,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L10)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S5)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S6)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S7)null3、就第三个问题: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要分段计算。 4、就第四个问题: 有关实习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有关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有关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关举证责任有关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有关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关举证责任四、案例(二): 员工张某是甲公司的员工,2008年11月,其因自身疏忽忘记为客户办理重要事务,结果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80元,为此甲公司对客户进行了赔偿。因此事影响较坏,甲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将张某开除。张某认为自己虽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已承认错误并用自己工资进行了赔偿,公司的处罚过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张某还提出单位向其支付加班费的主张。null问题: 1、公司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就加班费争议应由谁来举证?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 3、《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规定。null二、解析: 1、就第一个问题: 依《调解仲裁法》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单位应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在本案中,甲公司能否证明张某的行为属于公司规定的“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成为了关键问题,而这方面的证据应是《员工手册》、《员工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 在本案中因甲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均未对“重大损失”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且不能证明员工知悉上述文件),故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开除张某的做法未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null2、就第二个问题: (1)依《劳合法》48条:“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2)依《劳合法》87条:“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3)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如果员工两个都主张,是不会被仲裁委支持的。 ※ 3、就第三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6至第45条 null(1)劳动合同的解除 A协商解除(L36) B随时解除: (a)劳动者提出的随时解除(L38) (b)用人单位提出的随时解除(L39) C预告解除: (a)劳动者提出的预告解除(L37) (b)用人单位提出的预告解除(L40) *代通知金:按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S20)但是应发还是实发工资? D裁员解除(L41) E限制解除(L42) (2)劳动合同的终止(L44+S2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L45)null五、其它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 1、概念:L47、S27 2、支付情形:L46+(S22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终止) 3、新老法律的对比: (1)增加了给付情形: A劳动者依法解除时,给; B劳动合同终止时,给; C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提前解散,给。 (2)提出了新的标准:半个月 (3)提出了新的计算年限: 取消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除非工资达到本地上年职工月平工资三倍) (二)赔偿金:L48、L87、S25(给赔偿金就不给补偿金) null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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