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中的原则规定
·第二节 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中的原则规定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中的原则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全部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各该国家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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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有关原则的表达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
1、明示的方式,即法律中明确宣示该法所遵循的原则。
2、默示的方式,法律中对原则未作规定;对该法所奉行的原则,仅可就其内容作法理上的概括。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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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null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 离婚自由。
·第二,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这项权利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及其历史内容null(二) 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 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
·违反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法定障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抵制其他形式的婚外性关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null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两性的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其社会地位相一致的。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表现
·在结婚和离婚制度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平等的。null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立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宪法为其立法依据,并对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null五、计划生育原则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
·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婚姻家庭制度和生育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计划生育原则的基本要求
·少生,优生,优育,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null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条,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五项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 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节 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第二节 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null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坚持婚姻自由原则,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必然要求。
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其中两种比较常见的形式。
(1)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2)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null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除包办、买卖婚姻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以索取财物作为与对方成婚的先决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发生在结婚问题上,也有一些当事人借离婚问题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者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权利,而是滥用这种权利。
在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区别:
1、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区别。
2、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自愿赠与的区别。
3、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三、禁止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由于重婚关系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婚姻家庭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null (2)应当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关系的婚外同居行为加以区别。
(3)应当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980年《婚姻法》原来仅有禁止重婚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2001年修正后增设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我国 《婚姻法》不仅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在相关章中指明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后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其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是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null五、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null我国《婚姻法》以实施家庭暴力为施暴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是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这些都是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方法。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null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是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平等主体,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是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1)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思考题(一)思考题(一) 1、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在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如何理解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3、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
4、为什么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5、怎样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思考题(二)思考题(二) 6、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的立法精神?
7、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应如何处理?
8、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借婚骗财有何区别?
9、如何认定和处理重婚问题?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10、如何界定家庭暴力?
11、关于虐待、遗弃,应当采取哪些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