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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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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简介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 于 1968 年 7 月 1 日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开放签字,当时有 59 个国家签约加入。 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该条 约 1970 年 3 月正式生效。截至 2003 年 1 月,条约缔约国共有 186 个。 背景 核时代开始以及在日本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各国核能力的发展使其 能够将技术和材料转用于核武器。因此,防止此类转用的问题成为关于和平利...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简介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 于 1968 年 7 月 1 日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开放签字,当时有 59 个国家签约加入。 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该条 约 1970 年 3 月正式生效。截至 2003 年 1 月,条约缔约国共有 186 个。 背景 核时代开始以及在日本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各国核能力的发展使其 能够将技术和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转用于核武器。因此,防止此类转用的问题成为关于和平利用 核能的讨论的中心议题。从 1946 年开始,为建立一套让所有国家能够根据适当 保障监督措施获得核技术的国际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于主要国家之间的 严重政治分歧,此种努力在 1949 年停止,建立此种国际制度的目标没有实现。 这时,美国和前苏联均已试验核武器,并开始建立核武器储备。 1953 年 12 月,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向联合国大会第八届会议提出 “原子能和平用途”建议,敦促建立一个旨在传播和平核技术、同时防止其他国家 发展武器能力的国际组织。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导致于 1957 年成立原子能机 构,该机构承担着促进和管制核技术的双重责任。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始于 1958 年。1961 年制定了小型核反应堆临时保障制度,该制度在 1964 年被新制度 取代,该新制度适用于较大型的装置,并在以后年份中扩大到包括其他核设施 (INFCIRC/66 及其修订本)。近年来,各方努力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实效 并提高其效率,终于导致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 1997 年 5 月批准了示范附加议定 书(INFCIRC/540)。 早在 1957 年,联合国框架内的谈判已涉及核不扩散原则,1960 年代初,该 原则的势头猛增。到 1960 年代中期,一项维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条 约结构已经明晰;到 1968 年,就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进行同和平利用原子能 有关的合作并促进实现核裁军目标的条约达成了最后协议。 1959 年和 1961 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爱尔兰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国家不 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范围扩散”的议案,这两项议案是不扩 散核武器条约的雏形。 1960 年和 1964 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 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美国于 1965 年 8 月向日内瓦 18 国裁军委员会提出 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同年 9 月,苏联也向联大提出一项条约草案。1966 年秋天,苏美两国开始秘密谈判并于 1967 年 8 月 24 日向 18 国裁军委员会提出 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 年 3 月 11 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 1968 年 6 月 12 日,联大核准该条约草案。 主要内容 该条约有 11 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主要内容是: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 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 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 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 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根据有关规定,条约有效期 25 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会议,审议条 约的执行情况。 中国于 1991 年 12 月 28 日决定加入该公约,1992 年 3 月 9 日递交加入书, 同时对中国生效。 1992 年1月 27 日,法国决定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8 月 3 日正式把参加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批准文件递交美、英、俄 3 个签字国。 1998 年 12 月根据 47 届联大决议成立 1995 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 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1993 年 5 月─1995 年 1 月共举行了 4 次会议。筹备 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根据筹委会的建议,会议期间将 成立3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将集中讨论条约中有关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 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是讨论不 扩散核武器、保证措施和无核区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三委员会将讨论关于条约国 家不受歧视地发展、研究、生产及使用和平核能条款的执行情况。 由于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对,条约在 1970 年生效时,只有 25 年的期限,25 年后是否继续延长,如何延长则要根据多数会员国的意见决定。 反对无限期延长的主要是“不结盟”国家和其它一些无核国家,如埃及、印度尼西 亚、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亚、泰国、委内瑞拉等。这些国家认为核国家没有履 行条约里的一些重要条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试验,停止生产可制造核武器的裂变 材料,对无核国家承担安全保证,允许无核国家获取和平核能技术等。这些国家 认为,如果无限期延长,就会使核国家放松核裁军的努力,使事实上的“有核与 无核”成为永久不可改变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对永 久性条约的 4 个国家,由于放弃发展核武器后,在获取和平核能技术方面得到保 障,已转而支持无限期延长条约。 1995 年 5 月 11 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 179 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 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缔约国同时决定在 5 年之后举行审议大会,并在 1997、1998 和 1999 年举行三次预备会议。但代表 们未能就一份关于该条约过去 5 年所起作用的最后报告达成一致意见。会议主席 贾扬塔·达纳帕拉在闭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没有胜者,没有败者。获胜的是条 约本身。” 1997 年 4 月 7 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1997 年预备会议,会议 审议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 国的代表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执行包括裁军在 内的各项条款。 1999 年 5 月 10 日,2000 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委会会议在联合国举行。中 国代表团团长沙祖康参加了会议并发言指出,国际社会必须努力建立公正、合理 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坚决反对和彻底摒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唯有这样, 每个国家才会有安全感,才能保证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取得成功。 2000 年 4 月 25 日,2000 年审议大会在纽约举行。大会的主要议题有:《不 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核不扩散和核裁军以及无核区。 2005 年 5 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来自 187 个缔约国的代表参加会议。由于与会各方在核裁军、防扩散和中东无核武器区等 问题上分歧严重,大会最终未能就《最后文件》草案达成一致。 2009 年 5 月 15 日,联合国安理会 5 个常任理事国发表联合声明,强调支 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附加议定书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扩散,1997 年 5 月 15 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 准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这是自 1970 年通过第一批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与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的全面保障协定实施细则以来,对机构保障体系所作的最重 要修订。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由序言、18 条正文和 2 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 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核燃料循环的一切信息,以及视察员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有 关一国核场址上的一切建筑物的信息及视察员临时通知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 改进视察员指派过程的行政安排,发放多次入境签证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利用现代 通信手段的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遵守实施的卫生、安全、实物和其他保安方面 的规定及尊重个人权利,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由此得知的商业、技术和工业 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等。 中国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附加议定书。截至 2001 年 11 月,签署附加 议定书的国家有 57 个。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文 概况 1968 年 7 月 1 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生效日期:1970 年 3 月 5 日保存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和美利坚合众国 本条约各缔约国(以下称“各缔约国”),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 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 根据联合祠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 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 利, 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 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 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 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 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 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 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 这种发展作出贡献, 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 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列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 回顾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 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 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 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 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 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 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 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 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 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 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 第二条 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 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 的任何协助。 第三条 1.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 障制度与该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 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 其池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 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 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上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 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 2.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殊别为处理, 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 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 的约束。 3.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本条约第四条,并应避免妨 碍各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包括按照本条的 规定和在本条约序言中阐明的保障原则,为和平日的在国际上交换核材料和处理、 使用或生产核材料的设备。 4.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协定,以适应本条的要求。这类协定的谈判应自本条约最 初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开始进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届满后交存其批准书或 加入书的各国,至迟应自交存之日开始进行这类协定的谈判。这类协定的生效应 不迟于谈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 第四条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 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 利。 2.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 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 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 核武器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 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第五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 适当国际程序,使无核武器的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 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 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 际协定,通过各无核武器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 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速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武器的缔约 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第六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 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第七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了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 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各保存国政府, 由各保存国政府分发给所有缔约国。随后如经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请 求,各保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项修正案。 2.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多数票中应包括所 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 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数。该修正案对于每个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的缔约国, 应于所有缔约国的过半数国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国家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 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 时起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河其他缔约国应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时开始 生效。 3.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 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后,每 隔五年,经超过半数缔约国向各保存国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议,得另行召集为 审查本条约实施情况这一相同目的的会议。 第九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凡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 效前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大 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 府保存。 3.本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 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一九六七年 一月一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各该国 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 本条约的生效日期、收到关于召集会议的任何请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 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各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1.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 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 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 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2.本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 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这种决定应由过半数缔约国作出。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 保存在各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各保存国政府应将经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分 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一式三份。 条约成立大事记 1968年6月 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美苏制订的防止核扩散国际条约草案。 1968 年 7 月 1 日,英、美、苏等 59 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 签署是项条约。 1970 年 3 月 5 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 1985 年 12 月 12 日,北韩加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未按 NPT 条 约要求在1年半内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全面保障监督协定)。 1992 年 1 月 30 日,北韩签订全面保障监督协定,4 月协定生效,5 月 4 日 向 IAEA 提交了关于其所有核材料及相关设施的初始申报。 1995 年 4 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 长该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1993 年 3 月 12 日,北韩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 个月后正式生 效。 1993 年 6 月 2 日至 11 日,北韩与美国举行第 1 次正式会谈。会后,北韩 宣布暂不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003 年 1 月 10 日,北韩常驻联合国代表朴吉渊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不 扩散核武器条约》已成为美国执行反对北韩政策的工具,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 器条约》,成为首个退出此条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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