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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8章 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 第第第第 8 章章章章 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 8.1 生物质发电概述生物质发电概述生物质发电概述生物质发电概述 8.1.1 定义 8.1.1.1 生物质发电原料种类 本报告所涉及的生物质发电原料种类包括:农作物秸秆及农产品加工剩余 物、林木剩余物及林木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城市生活垃圾及工业有机废弃物、 有机污水等。 8.1.1.2 生物质发电技术种类 本报告所涉及的生物质发电技术种类包括:生物质直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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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第第 8 章章章章 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生物质发电技术与应用案例 8.1 生物质发电概述生物质发电概述生物质发电概述生物质发电概述 8.1.1 定义 8.1.1.1 生物质发电原料种类 本报告所涉及的生物质发电原料种类包括:农作物秸秆及农产品加工剩余 物、林木剩余物及林木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城市生活垃圾及工业有机废弃物、 有机污水等。 8.1.1.2 生物质发电技术种类 本报告所涉及的生物质发电技术种类包括:生物质直燃发电(包括蔗渣直燃 发电)、生物质混燃发电、生物质热解气化发电(包括碾米厂稻壳气化发电)、生 物质制取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8.1.2 资源和经济潜力 8.1.2.1 农作物秸秆及农产品加工剩余物 8.1.2.1.1 秸秆总量 中国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是生物质能源资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06 年 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七种主要农产品产量为 5.25 亿吨, 按照草谷比计算,年秸秆资源总量约为 7.36 亿吨。 表8.1 2006年中国主要农作物产量、秸秆生成量一览表 品种 水稻 小麦 玉米 豆类 薯类 油料 棉花 合计 粮食产量(万吨) 18257 10446 14549 2105 3406 3059 675 52549 秸秆产量(万吨) 18257 10446 29097 4210 3406 6119 2024 73558 注:粮食产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 此外,农产品在初加工过程产生了大量的副产品,主要包括稻壳、玉米芯、 甘蔗渣等,主要来源于粮食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制糖厂和酿酒厂等,产地相对 集中,易于收集处理。稻壳是稻谷加工的主要剩余物之一,占稻谷重量的 20%, 主产于东北地区和湖南、四川、江苏、湖北等省;玉米芯是玉米穗脱粒后的穗轴, 约占穗重的 20%,主产于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山东、四川等省; 甘蔗渣是蔗糖加工业的主要副产品,蔗糖与蔗渣各占 50%,主产于广东、广西、 福建、云南、四川等。上述副产品的总量超过 1 亿吨,约折合 5000 万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煤。 8.1.2.1.2 可用于能源化利用的秸秆资源经济潜力 2006 年中国七种主要农作物秸秆用于还田 1.15 亿吨,占总量的 15.7%;用 于饲料 1.22亿吨,占总量的 16.5%;用于农户直接燃烧的 2.27亿吨,占总量 30.9%; 用于工业或其他用途的 3600 万吨,占总量 4.9%;秸秆剩余量约 2.35 亿吨,占秸 秆总量的 32%。 可用于能源化利用的 2.35亿吨秸秆资源,如用于发电,约可生产 2350 亿 kWh 电力,以年发电 7000 小时计,可满足装机容量 3357 万千瓦的火力发电站的原料 需求。 8.1.2.2 畜禽粪便 8.1.2.2.1 资源总量 根据《中国畜牧年鉴》的畜禽养殖总量数据计算,2006 年,中国畜禽粪便 总量为 18.4 亿吨,尿液总量为 12.8 亿吨,合计为 31.2 亿吨。各类畜禽粪便和尿 液的排放量见下表。 表8.2 2006年全国主要畜禽排泄物总量 畜禽 种类 存栏量 粪便排 放系数 尿排放系数 粪便排泄量 尿排泄量 奶牛 1363.2 30.00 18.00 14926.7 8956.0 肉牛 12581.0 20.00 10.00 91841.5 45920.8 猪 49440.7 2.50 3.00 45114.7 54137.6 羊 36896.6 1.50 0.50 20200.9 6733.7 家禽 1017592.5 0.13 0.13 11905.8 11905.8 合计 183989.7 127653.9 8.1.2.2.2 可作为能源利用的经济潜力 畜禽粪便作为可再生能源资源,仅限于大中型养殖场,农户散养和小型养殖 厂的粪便资源无法支撑发电的原料需求。截至到 2005 年底,中国已建成规模化 养殖场沼气工程 3746 处,仅占规模化养殖场总量的 0.11%。其中,大中型沼气 工程 700 处,仅占大中型养殖场总量的 6.6%。 一个出栏 3000 头猪的养殖场,每年约产生 1400 吨粪便,可以制取热值为 5500 千卡/立方米的沼气约 60000 立方米,使用现有成熟技术,每年可发电 12 万 kWh,按年发电 3000 小时计,装机容量为 40 千瓦。由此可见,现有的大中型 养殖场畜每年产生的 6775 万吨禽粪便资源,可产沼气 30.5 亿立方米,可发电 61 亿 kWh,按年利用 3000 小时计,总装机容量可达 203 万千瓦。 随着居民食物结构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口粮消费呈缓慢下降趋势,畜 产品消费持续上升,畜禽养殖业将持续稳定发展;随着养殖成本、管理技术以及 农产品出口要求的提高,以散养为主的养殖方式将逐步向规模化养殖转变;此外, 随着环境意识的增强和国家治理环境污染力度的增加,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沼气工 程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大。 8.1.2.3 林业及木材加工剩余物 8.1.2.3.1 资源总量 (1)薪炭林 是中国 5 大林种之一,主要用来生产燃料。“六五”自以来,薪炭林建设取 得了显著进展。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中国薪炭林面积 303.44 万公顷, 蓄积量 5627 万立方米。根据各省薪炭林蓄积量测算,全国薪炭林生物质总量为 0.66 亿吨。 (2)林业剩余物 主要包括采伐、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林木抚育间伐和修枝产生的枝条 和小径木。主要包括: ①采伐、造材剩余物 根据对各大林区采伐地的抽样调查,采伐、造材剩余物(包括树干梢头、枝 桠和树叶)约占林木生物量的 40%。中国目前用材林中达到采伐标准的成熟林和 过熟林面积为 1468.57 万公顷,蓄积量 27.4 亿立方米,总生物量 32.14 亿吨。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需要进行采伐更新的过熟林面积 307.75 万公顷,蓄积量 7.13 亿立方米,总生物量 8.36 亿吨。因此,全国林木可采伐更新的总生物量为 40.5 亿吨,按 40%估算,林业采伐剩余物的生物质资源量约 16.2 亿吨。但林木的采 伐需要分年度进行并受采伐限额和其它政策的限制。 ②木材加工剩余物(包括树皮、板条、板皮、刨花、锯末等)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增加 了工业原料林采伐量,主要是近年来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短周期的工业原料林已 进入采伐期,同时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和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 理试点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这些原因使得 2006 年的木材产量达到 6611.78 万立 方米,比 2005 年增长 18.91%。在全部木材产量中,原木产量 6111.68 万立方米 (除去了薪材产量)。另外,2006 年全国原木进口量 3213.65 万立方米。因此全 国原木加工量为 9325.33 万立方米。根据对木材加工厂的抽样调查,综合考虑各 地的实际情况,据专家估计木材加工剩余物数量约占原木的 34.4%,因此可推算 出全国木材加工剩余物约为 3207.91 万立方米,换算为重量为 2887.12 万吨。 ③林木抚育间伐、修枝量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技术规定,中幼龄林在其生长过程期间需要间伐 2~ 4 次,间伐的平均出材量为 6.0 立方米/公顷(按 20%的间伐强度计算),可生产 5.51 亿立方米的小径材,换算成生物量为 5 亿吨。针叶树和阔叶树在抚育期间的 平均修枝次数约为 2~3 次,可产生 1.84 亿吨枝桠。两项合计,全国中幼龄林抚 育间伐和修枝量为 6.84 亿吨。 ④灌木林 中国灌木林地总面积 4529.68 万公顷,根据各省主要灌木树种面积及其单位 面积生物量计算,全国灌木林平茬复壮总生物量为 3~4 亿吨。 ⑤其他 经济林、竹林修剪枝丫量以及林下灌丛、苗圃去干、城市绿化修剪等每年可 获得的生物量约 1 亿吨。 8.1.2.3.2 可作为能源利用的潜力 林木生物质能资源的可获得量除了受林种、分布、林龄、生长情况等自然因 素的限制之外,还受到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利用的约束。另外,作为 能源的可获得量还受到市场,收集、运输、加工成本和效率等经济因素的影响, 以及其它产业对林木生物质能资源竞争性利用的限制。可以作为能源利用的林业 资源 1.6 亿吨,折合 9200 万吨标准煤。 表8.3 可作为能源资源的林业剩余物资源量 来源 资源量(万吨) 可获得量(万吨) 折标量(万吨标煤) 薪炭林 6600 6600 3771 可采伐剩余物 13100 2600 1486 加工剩余物 2900 2900 1657 灌木林平茬 4200 2500 1429 其他 10000 1500 857 合计 36800 16100 9200 8.1.2.4 城市生活垃圾 中国目前已有建制城市 656 个,其中直辖市 4 个,地级市 283 个,县级市 369 个。2006 年中国城市人口为 57706 万人,生活垃圾清运总量为 1.48 亿吨, 平均每人 257 公斤。 8.1.3 现有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质发电 相关的政策,目前已经颁布的政策有: (1)《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和装 备及其技术指标进行了简要说明,为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产业政策和财税鼓励 政策奠定了基础; (2)《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行政管理体制、项目管 理和发电上网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 (3)《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上网电 价和费用分摊制度,作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 (4)财政部已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已制定了《可再生能 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按照可再生能源产业指 导目录要求进行制定。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 法》再次重申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优先上网的政策,并对相关 事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6)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并与国家电监会公布了《2006 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 落实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电价补贴。 (7)2007 年 9 月 19 日,公布了第一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方案,对 2006 年 1 月至 12 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给予 250 元/MW 的电价补贴。此后,又公布 了 2007 年 1 月至 9 月,以及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等两批可再生能源发电 电价补贴方案。此外,为了应对生物质发电原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亏损,又从 2007 年 10 月开始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发电企业在原有的电价补贴基础上增加了 100 元/MW 的电价临时补贴。 8.1.3.1 《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 (1)立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 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附则中对“生 物质能”做了明确界定:“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 成的能源”。其中,“植物”的范围包括农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农作物果实 外壳)和林业废弃(林木废弃物、木材加工废弃物);“粪便”主要是指畜禽养 殖场用于沼气发电的粪便。“城乡有机废弃物”包括用于发电的城市生活垃圾、 工业生产有机垃圾、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有机废水。此外,生物质能还包括专门 种植的,作为制取能源产品原料的植物,称之为能源作物。 (2)立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 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 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是保证技术形成产业的 必要条件。中国生物质发电技术应用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产业,所以也没有相关 的标准。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执行和生物质发电产业的逐步形成,相关 标准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 (3)第十三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并网发电将是发 展趋势,因此,可再生能源法中并网的规定会极大推动生物质产业发展。 (4)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生物质发电规模较小, 可以由地方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因此电力上网可能会遇到困难。电网企业必须 “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 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这就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电力销售提供了法律保障。 (5)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 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这一条明确了对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 生物质发电系统的支持,即在电网覆盖地区建设生物质独立发电系统(如利用企 业产生的生物质废弃物建设生物质发电自备电厂)也是允许的。 (6)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 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说明了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采用不同 的定价原则,如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 (7)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 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 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可再生能源由于发电成本较高,而且除了发电外,还有保护环境等额外的社会效 益,所以,电价应该高于常规能源发电,但是电网也是企业运作,如果承担了高 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则意味这可再生能源发电获得的社会效益 的成本由电网企业承担,也是不合理的。本条规定这部分费用分摊到电价中,因 为额外的环境效益使全社会的电力用户受益,所以成本由全社会的电力用户来承 担。 (8)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 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 收”。 (9)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 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 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10)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 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 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 一倍以下的罚款。相对电网企业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属于“弱势群体”, 这条法律条款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国家对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支持。 8.1.3.2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规定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具体发展目标”第一条规定:“充 分利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可再生能源, 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优质清洁 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 2010 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 消费总量的 10%左右,到 2020 年达到 15%左右。” (2)《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在“重点发展领域”中规定:“根据中 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状况,重点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 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到 2010 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550 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 100 万吨,……” (3)《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在“重点发展领域”中对农林剩余物发 电产业明确提出:“在粮食主产区建设以秸秆为燃料的生物质发电厂,或将已有 燃煤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燃用秸秆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在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部分林区和灌木集中分布区、木材加工厂,建设以稻壳、灌木林和木材加工剩余 物为原料的生物质发电厂。在“十一五”前 3 年,建设农业生物质发电(主要以 秸秆为燃料)和林业生物质发电示范项目各 20 万千瓦。到 2010 年,农林生物质 发电(包括蔗渣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400 万千瓦,到 2020 年达到 2400 万千瓦。 在宜林荒山、荒地、沙地开展能源林建设,为农林生物质发电提供燃料。” (4)《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在“重点发展领域”中对养殖场畜禽粪 便、工业有机污水和城市垃圾制取沼气并发电的产业明确提出:“在规模化畜禽 养殖场、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安装沼气 发电设施。在“十一五”前 3 年,建设 100 个沼气工程及发电示范项目,总装机 容量 5 万千瓦。到 2010 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4700 座、工业有机 废水沼气工程 1600 座,大中型沼气工程年产沼气约 40 亿立方米,沼气发电达到 100 万千瓦。到 2020 年,建成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10000 座、工业有机废 水沼气工程 6000 座,年产沼气约 140 亿立方米,沼气发电达到 300 万千瓦。” 8.1.3.3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相关条目 表8.4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与农林剩余物发电相关条目 生物质发电和生物燃料生产 编号 项目 说明与指标 发展状况 59 大中型沼气工程供气和发电 包括大型畜禽场、养殖小区、工业有机废水和城市污水工程 商业化、推 广应用 60 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 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质直接燃烧发电 技术改进、 项目示范 61 生物质气化供气和发电 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质气化供气和发电 技术研发、 推广应用 62 城市固体垃圾发电 用于清洁处理和能源化利用城市 固体垃圾,包括燃烧发电和填埋场 沼气发电。 基 本 商 业 化 设备/部件制造和原料生产 65 生物质直燃锅炉 用于配套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系 统技术性能和规格需适用于生物 质的直接燃烧。 技术改进 66 生物质燃气内燃机 用于配套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性 能和规格需适用于生物质气化发 电系统。 技术研发 67 生物质气化焦油催化裂解装置 用于将生物质在气化过程中所产 生的焦油裂解为可利用的一次性 气体。 技术研发 8.1.3.4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也是《可再生能源法》的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之一。 该规定主要是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管理,明确了“省级人 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 管理工作。”同时强调“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项目建 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规定 中明确了包括生物质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 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 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因此企业在开工建设电厂前必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网接入系统,文件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 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并明确了“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 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 (架)”。 8.1.3.5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 定 (1)明确了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文件规定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电价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 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 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 kWh0.25 元。”并且规定了“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15 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 15 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 2010 年起,每年新 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 电价递减 2%。”文件中还规定了,“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 20%的混燃发 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 价。”在一些垃圾发电项目中,由于垃圾的水分太大,热值较低,所以需要掺烧 部分煤炭或燃油,以上规定明确了掺烧化石燃料的上限。 (2)明确了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补贴的来源。文件规定了对高于当地带脱硫 燃煤电厂标杆电价的费用“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这部分 费用称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文件同时规定了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具体范围。 8.1.3.6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 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 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 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 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 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 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 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 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 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 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 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 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 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 进措施。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 售电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 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 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 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 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 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 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 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 电量的情形。 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 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 电量全额上网的水力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交易,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有关规定。 8.1.3.7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及《2006年度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 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 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 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 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 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 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 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 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 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 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其中: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额=(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省级电网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 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 公里以内 为每 kWh1 分钱,50~100 公里为每 kWh2 分钱,100 公里及以上为每 kWh3 分钱。 第十条 对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企业和不掺烧其他燃料的生 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按其实际上网电量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 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对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 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可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和规定的接网费用 标准给予补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补贴 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照与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月结算电费 和补贴。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电监会等部 门颁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 署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省级电网企业应当依法按批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 电价,全额收购其服务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8.1.3.8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 2007 年 9 月 1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 2006 年度可再生能 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方案,对 2006 年 1 月至 12 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给予 250 元/MW 的电价补贴。此后, 又公布了 2007 年 1 月至 9 月,以及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等两批可再生能 源发电电价补贴方案。此外,为了应对生物质发电原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亏损,又 从2007年10月开始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发电企业在原有的电价补贴基础上 增加了 100 元/MW 的电价临时补贴。 8.1.3.9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 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8.1.4 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状况 8.1.4.1 新增装机容量总投资估算 (1)近两年来,生物质直燃发电是中国生物质发电的新增装机容量的主要组 成部分,2006 年 12 月前,尚无任何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投产,直到 2006 年 12 月国能单县生物发电厂正式投产,实现了生物质直燃发电零的突破,装机容量为 2.5 万千瓦;2007 年共投产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 16 个,总装机容量达到 36.7 万 千瓦。2008 年投产项目达到 30 个,总装机容量为 59.2 万千瓦。其中国能单县生 物发电项目的投资最高,总投资达 3.37 亿元,单位装机容量静态投资达 1.38 万 元/kW。其他项目的单位投资有所下降,2007 年建成的项目单位投资在 1.1~1.2 万元/kW;2008 年建成的项目单位投资在 1~1.1 万元/kW。 (2)生物质气化发电投资较直燃发电低,配置完善的燃气净化系统的生物质 气化发电项目单位投资约为 6000 元/kW 左右。 (3)垃圾焚烧发电也是近年来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 年 底,垃圾焚烧发电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 60.3 万千瓦。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 采用炉排式垃圾焚烧炉技术的投资约为 28~33 万元/(日处理吨垃圾),采用循 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技术的投资约为 25~30 万元。 (4)碾米厂稻壳发电投资约为 75~85 万元,装机容量为 160~200 千瓦。 8.1.4.2 投资主体 (1)蔗渣发电一般由糖厂自行投资建设。 (2)目前秸秆直燃发电的投资主体基本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最典型的 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控股企业。 (3)目前新建的直燃发电项目仅内蒙古乌审沙柳发电项目为民营企业投资, 该公司由北京今儒房地产公司出资的内蒙古西方能源公司建设;此外尚有河南长 葛热电厂改造项目也属民营企业;宝应和连云港两个生物质直燃发电扩建项目为 香港协鑫集团所投资。 (4)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一般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5)碾米厂稻壳发电项目全部由碾米厂自行出资建设,这些企业绝大部分为 民营企业。 (6)养殖厂沼气发电项目与碾米厂稻壳发电项目基本相同,均由养殖场自行 建设,多为民营企业。 (7)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有国企也有民营企业,一般以 BOT 方式建设。 也有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直接有当地政府出资建设。 8.2 生物质发电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生物质发电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生物质发电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生物质发电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8.2.1 生物质发电项目概述 8.2.1.1 秸秆(含林业废弃物)直燃发电 中国生物质直燃发电刚刚起步,2006 年 12 月,国能单县生物发电厂正式投 产,这是中国第一个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采用丹麦 BWE 公司的技术,国内生 产,总投资 3.37 亿元,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 到 2007 年底,全国投产的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共 16 个,总装机容量为 36.7 万千瓦,其中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投产项目 10 个,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装 机容量为 2.5 万千瓦的项目 8 个,1.2 万千瓦的项目 2 个);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宿 迁生物质发电厂,装机容量 2.4 万千瓦,河北建设投资公司晋州生物质发电厂, 装机容量 2.4 万千瓦;江苏国有资产信托投资公司淮安生物质发电厂,装机容量 2.4 万千瓦;协鑫集团公司宝应生物质发电厂(1.5 万千瓦)和连云港生物质发电 厂(1.2 万千瓦),总装机容量 2.4 万千瓦,河南长葛热电厂,装机容量 1.5 万千 瓦。 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建设的单位中,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是目前的骨干企 业,2007 年投产的生物质直燃发电总装机容量,该公司占了全国 68%的份额, 但到 2008 年底,这个局面已经有所改变。到 2008 年,该公司新增投产项目 6 个,装机容量均为 1.2 万千瓦,总装机容量为 7.2 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为 32.2 万千瓦。到 2008 年底,全国生物质直燃发电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 60 万千瓦,国 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装机容量份额下降为 54%,虽然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说明 其他企业也已经开始进入该产业。 8.2.1.2 蔗渣发电 蔗渣发电在中国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一般均作为自备电由糖厂自行建 设,蔗渣电厂一般只在榨季运行。蔗渣发电厂主要集中在广东、广西等南方地区, 云南省也有一些此类电厂。到 2002 年全国蔗渣发电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 170 万 千瓦。蔗渣发电取决于甘蔗产量和糖产量,自 2002 年以来,中国甘蔗产量稳定 在 9000 万吨左右,成品糖的产量则稳定在 900 万吨左右,所以蔗渣发电的总装 机容量也稳定在 170 万千瓦。 目前糖厂多数使用 3.9Mpa 的锅炉发电机组,而国外的大型甘蔗糖厂已较多 应用 6Mpa 甚至 8Mpa 的机组,有大量的剩余电力输送到外电网,促进当地经济 发展。国内近期的动力机组和化工厂亦多数应用较高压的设备(广东省十多年前 已规定新装锅炉的压力要高于 6MPa),它们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据国外设计 资料,糖厂用的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在相同的用汽量下,以原用蒸汽为 3MPa、 400℃计算,提高到 6MPa、500℃可多发电 36%,如提高到 8.5MPa、525℃可多 发电 65%。大型糖厂应在这方面起带头作用,逐步推广应用。当然,用高压动力 机组必须更严格地管理,提高锅炉水的质量,提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这需要事前做好配套工作。 8.2.1.3 生物质混燃发电 生物质混燃发电是生物质规模化发电技术中最为经济的技术,在发达国家混 燃发电是生物质能源化利用的主流技术。但是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很好地解决生物 质消耗的计量和监管问题,因此无法出台具体的补贴政策,导致生物质混燃发电 技术无法推进的局面。 山东十里泉电厂是中国第一个生物质混燃发电厂,该厂在一台装机容量为 14 万千瓦的机组上实施了生物质混燃,掺混量为 20%,这是山东省的试点,该 项目得到了 240 元/MWh 的电价补贴,但补贴由山东省发放,而不是纳入国家可 再生能源附加的范畴。 生物质混燃的另一个典型是协鑫(集团公司),在该公司的宝应和连云港两 个电厂实施了生物质混燃技术的试验,两公司通过试验不断加大生物质掺混比 例,掺混量最终已经达到 80%,符合国家有关生物质混燃的掺混量超过 80%即 可得到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的条件,但由于缺乏权威的计量认定,所以无法 获得补贴。有鉴于此,这两个发电厂在 2008 年各建设了一座生物质直燃发电锅 炉,并得到了补贴,现已开始将原有的生物质混燃锅炉改造为直燃锅炉,以求得 到补贴。 8.2.1.4 生物质热解气化发电 生物质气化发电是一种适合中国农业生产人多地少,原料分散度高的国情的 技术。目前生物质气化发电已经投产的技术仅有一种,即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所 研发的循环流化床气化炉,配套燃气内燃发电机组,第一个项目在江苏兴化戴窑 镇建成,装机容量 5.5MW,于 2006 年 5 月投产。目前全国建成类似的气化发电 厂 4 座,总装机容量 1.8 万千瓦。 由于采用了循环流化床气化技术,该技术产生的燃气中氧含量较高,无法采 用电捕焦油技术,所以燃气中焦油含量较高,容易给内燃发电机造成堵塞,同时 含有焦油的灰渣也尚未得到很好的处理,因此,该技术尚未成熟。 目前有民营企业研发了固定床气化发电工艺,并已取得关键技术的突破,以 该技术为基础的示范工程正在建设之中。 8.2.1.5 碾米厂稻壳气化发电 碾米厂稻壳发电技术主要分布于江苏、安徽、山东等省,一般碾米厂均为民 营企业,规模不大。碾米厂稻壳发电采用小型固定床气化——内燃发电机发电工 艺,装机容量为 160kW,发电不并网,作为碾米厂自备电厂。这类项目的经济 效益非常好,所以自 2002 年投入运行后,发展很快,目前全国约有 300 处,总 装机容量约 5 万千瓦。存在的问题是产生的燃气没有经过完善的净化处理,所以 内燃发电机组连续工作时间较短,一般 15 天左右就需要拆开后对内燃机汽缸等 部件进行清洗。 8.2.1.6 生物质制取沼气发电 生物质制取沼气并发电,从 2005 年开始得到较快的发展,到 2008 年底,全 国沼气发电总装机容量达 17.3 万千瓦,其中轻工行业(酒精及酿酒业、淀粉、 柠檬酸、造纸业等)装机容量为 7.9 万千瓦,占 45.5%;市政(垃圾填埋气、污 水处理沼气)装机容量为 4.5 万千瓦,占 25.3%;养殖场沼气装机容量为 3.1 万 千瓦,占 17.8%。 目前全国养殖场沼气发电的并网项目仅三处,分别为蒙牛集团,装机容量 1MW;北京德清源,装机容量 2MW;山东民和集团,装机容量 3MW。生物质 制取沼气发电工程存在最大的问题,首先是项目装机容量太小,上网困难;其次 为没有得到政策性补贴。 8.2.1.7 垃圾焚烧发电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2.15%,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三 种方式,其中垃圾填埋场 324 座,日处理垃圾 20.66 万吨;垃圾堆肥场 20 座, 日处理垃圾 9500 吨;垃圾焚烧厂 69 座,日处理垃圾 4 万吨。 1988 年,深圳市首家引进了日本三菱重工生产的两台处理能力为 150 吨/日 的马丁式垃圾焚烧炉,建成了中国第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深圳清水河垃圾 焚烧发电厂,目前该厂垃圾处理能力为 400 吨/日,装机容量为 12MW。现全国 共有垃圾焚烧发电厂近 80 座,总装机容量约 60.3 万千瓦。 国际上垃圾发电一般采用炉排式焚烧炉,为了提高炉膛温度,以有效分解剧 毒物质二噁英,需要在操作时喷入一定数量的燃油或燃气。中国约有一般垃圾焚 烧炉采用此技术。 在建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中,约有 40 家采用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这种 炉型由于炉内温度均匀,炉膛出口温度高,可以有效地分解剧毒物质二噁英类物 质,而且投资炉排式垃圾焚烧炉低 20~30%。该技术主要由浙江大学和清华大学 研发,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在国际垃圾焚烧处理领域内也已经得到肯定, 但是,由于该技术需要在垃圾处理过程中加入一定比例的煤炭,因此与生物质混 燃技术同样,存在缺乏有效的计量和监督的问题,所以目前采用该技术的垃圾焚 烧发电厂没有得到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8.2.1.8 垃圾填埋气发电 近年来,国内垃圾填埋场逐渐重视垃圾填埋气体的收集和管理,有些垃圾场 采用主动式填埋气体集中回收燃烧系统;有些为将填埋气体作为清洁的可替代能 源进行回收综合利用而建设了填埋气体发电厂等项目;如杭州市天子岭、无锡市 桃花山、南京市水阁、广州市大田山等垃圾填埋场利用垃圾填埋气体发电上网销 售;鞍山市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气体净化后用于汽车燃料。 8.2.2 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趋势 生物质发电是到目前为止最为有效的规模化利用方式。一个装机容量为 25MW 的生物质直燃发电厂,每年需消耗生物质原料 20 万吨以上。目前中国生 物质发电的主要方式是直燃发电,其他方式则由于技术或政策的原因尚未得大规 模地推广。我们预计,今后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将出现以下趋势: (1)生物质发电总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到 2020 年,发电总装机容量将 超过 2000 万千瓦。 (2)生物质发电技术将呈多元化的趋势,不会维持目前直燃发电“一枝独秀” 的局面,生物质直燃发电、混燃发电、气化发电、垃圾和污水沼气发电等技术将 各占一席之地,生物质发电技术使用将更加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3)生物质混燃发电今后将得到最为快速的发展,混燃发电总量将在所有生 物质发电技术中占有绝对优势的比重。前提是混燃发电原料消耗计量装置的研发 成功,并在此技术基础上出台相应的电价补贴政策。 (4)规模适中的(单个项目总装机容量在 5~10MW)气化发电技术将在很多 地区采用,技术方案将以燃气、热力、电力联供为主流,用途主要是作为小城镇 建设中配套的动力供应系统。项目将有民营资本建设,但将纳入城镇公用事业的 管理范围。 (5)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单纯发电的直燃和混燃技术,在纤维素 制乙醇技术的商业化获得突破后,将逐步萎缩,大量的生物质原料将主要用于液 体燃料的制取。预计在 2030 年左右,除了用于城镇公用事业部分的生物质发电 项目,如垃圾发电、气化发电等,其他发电项目将逐步取消。 8.2.3 技术研发状况 中国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除了蔗渣发电历史稍长外,其他都是今年来起步 的,如第一个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 2006 年底才投产;沼气并网发电项目全国仅 有 3 个,均为 2008 年投产的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首个项目于 1988 年建成,但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在 2002 年后才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 目前生物质发电技术在农林剩余物发电锅炉、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中型沼 气制备成套技术和沼气内燃发电机组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生 物质气化发电成套技术、生物质原料收集装备技术等方面基本处于空白。 8.2.3.1 生物质发电锅炉研发 生物质发电锅炉是生物质发电系统的关键设备,主要种类有蔗渣发电锅炉、 生物质直燃发电锅炉和垃圾焚烧发电锅炉。 8.2.3.1.1 蔗渣发电锅炉 蔗渣发电成套设备主要由国内设备供应商提供,技术也现对成熟,并有部分 出口到东南亚。但是其锅炉主要采用中温中压参数,效率不高,有待于进一步研 发。 8.2.3.1.2 生物质直燃发电锅炉 生物质直燃发电成套设备是今年来刚刚发展起来的,在已经建成的项目中, 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占一半以上,其采用的关键设备——生物质锅炉是引进丹 麦 BWE 公司的技术,在国内生产的,但是其中振动炉排的振动装置等核心技术 仍需整机进口。 目前国内生物质直燃发电锅炉制造的骨干企业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 司,现已建成的,不属于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有 15 个, 其中有 9 个项目采用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锅炉,合计锅炉 13 台, 配套的发电总装机容量 16.2 万千瓦。此外还有 10 余个项目正在建设之中。 8.2.3.1.3 垃圾焚烧发电锅炉 垃圾焚烧发电锅炉起步于引进的马丁炉,属于炉排式垃圾焚烧炉,目前国 内约有一半左右的垃圾焚烧炉采用此技术。90 年代末,锦江集团和浙江大学研 发了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由于采用此技术的锅炉炉膛温度较高,可以有效地 减少二噁英的生成,同时,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对原料的适应性强的特点可以 有效地处理没有经过分装的垃圾,适合中国国情。2000 年后循环流化床技术在 中国垃圾焚烧领域得到较快的发展,目前全国约有 40 个垃圾处理厂采用此技术, 总装机容量达 25~30 万千瓦。由中科集团和清华大学共同研发的垃圾焚烧炉, 也采用了循环流化床技术,并已得到一定的推广。 8.2.3.2 大中型沼气发电工程 中国大中型沼气发电工程建设的具有较长的历史,但直到 2000 年后才得到 较快的发展。目前大中型沼气工程的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但是推广尚有一定的障 碍。主要的问题是投资主体基本都是由养殖厂自建,服务体系的建设也相对落后。 此外,由于沼气发电工程的规模较小,一般无法上网,制约了产业的发展。 在中国,一个为存栏 1 万头猪的养殖厂,规模已经可以列为中上水平,但这 类厂如果建设沼气工程,所有粪便用于制取沼气,产生的沼气全部用于发电,装 机容量仅为 100kW。如果为了增加装机容量,一味扩大养殖场规模,则将可能 引起防病防疫等方面的问题而得不偿失。 8.2.3.3 沼气内燃发电机组 目前沼气内燃发电机的开发主要通过原有的柴油内燃发电机改造的基础上 进行。产品一般均由生产厂商自行研发,目前主要的生产厂家有山东胜利油田动 力机械集团、济南柴油机厂、启东宝驹动力机械厂、南通海河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等,这四家设备生产厂商,销售的沼气发电机组达 312 台套,总装机容量为 10.5 万千瓦,占投产沼气发电机总装机容量的 60.8%,占目前国产机组总装机容量的 85.4%。其他还有潍坊柴油机厂、四川红岩机器厂、无锡柴油机厂、义乌柴油机 厂、康达动力设备厂等单位。还有一些厂家自行改装的不同规格机器作为自用或 示范,因其数量较小、质量不一。 到 2008 年,引进的沼气发电机组共 120 台套,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占全 国总装机容量 28.9%,其中用于农业的约有 30 台套,1.8 万千瓦,用于市政工程 的有 80 台套,3.2 万千瓦。 目前养殖场沼气发电项目主要集中在单机容量 80~200kW 的范围,发电均 为离网型,所发电力供养殖场自用。功率为 500kW 左右的沼气内燃发电机组也 已有成熟产品使用,但由于沼气工程规模较小很少使用。全国养殖场沼气工程仅 有三个发电并网项目,分别为内蒙古蒙牛集团项目,总装机容量 1000kW;北京 德清源项目,总装机容量 2000 kW;山东民和项目,总装机容量 3000 kW,这三 个项目均实现并网发电。 8.3 应用案例应用案例应用案例应用案例 8.3.1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从事生物质能综合开发利用的专业化公 司,除了投资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还乡上下游产业链延伸,从事生产、加工生 物质能燃料以及灰份的再循环利用等。 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7 日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 20 亿元。其中龙基电力 有限公司出资 15 亿元,占 75%;国网深圳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5 亿元, 占 25%。 到 2008 年底,该公司已核准项目 40 个,遍布山东、河北、河南、江苏、黑 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湖北、安徽、陕西等省和自治区。其中,已 投产项目 16 个,发电装机容量 37.2MW。 该公司积极参与 CDM(清洁发展机制)国际贸易,取得实质性进展。2007 年,公司被评为“中国能源绿色企业 50 佳”,并被推荐参选“国际资源环境奖”。 该公司在已建工程上均采用了引进丹麦 BWE 公司的技术,本地化生产(济 南锅炉厂)的生物质直燃锅炉。锅炉为高温高压、自然循环、全钢炉架、燃烧林 木、振动炉排、汽包炉,是在总结了国外以往生物质锅炉的大量设计经验、运行 经验,并针对燃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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