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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为物业用房。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物业用房东侧。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大会...

小区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为物业用房。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物业用房东侧。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四)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的经营活动,收支及财务账目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并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向全体业主公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30%内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报酬、业主委员会兼职财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3、本区域内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非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宜开支;4、部分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高新区建发局和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或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只有业主大会的表决权、不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被选举权。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决定。第八条本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其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2、采取协议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3、续聘原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将续聘意见及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第十条本届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其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第十一条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兴园中心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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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中、高考前两周内、全年上午12:00-14:30、下午19:30-次日晨8:00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或预留位置明显不合理而无法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应确保安全。(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九)阳台封闭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同意后实施。阳台封闭后应不影响相邻关系并与建筑整体色调、造型相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对阳台封闭样式有统一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封闭。(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非机动车库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弃掷垃圾。(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公共区域内禁止儿童、宠物随地大小便,严禁聚众赌博。(十五)架空层内禁止堆放杂物。(十六)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垃圾等危险行为。(十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并确保合理使用,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必须给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依法赔偿。(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任何一方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制作《应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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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文明创建、综合治理、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禁止性条款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二○一七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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