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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的防范(案由) (案由) 1998年夏季,长江流域、松花江与黑龙江流域的部分省市遭受了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电器商刘某储存250台大屏幕进口电视机的仓库库房大量积水,90%的电视机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污水的浸损,只有不到30台的电视机安然无恙。 刘某为了转嫁水灾对自己造成的损失,以“救灾义卖”为幌子,竭力向北方A市的一个大型电器商店总经理林某推销这批电视机,声称这批电视机都是刚刚进来的新货,并当场拿出没有遭到水淹的一台,为林某演示。林某看了后,考虑到多年来从刘某处所进的电视机质量都比较好,就同刘某签订了买卖电视机250台的合同...

合同风险的防范
(案由) (案由) 1998年夏季,长江流域、松花江与黑龙江流域的部分省市遭受了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电器商刘某储存250台大屏幕进口电视机的仓库库房大量积水,90%的电视机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污水的浸损,只有不到30台的电视机安然无恙。 刘某为了转嫁水灾对自己造成的损失,以“救灾义卖”为幌子,竭力向北方A市的一个大型电器商店总经理林某推销这批电视机,声称这批电视机都是刚刚进来的新货,并当场拿出没有遭到水淹的一台,为林某演示。林某看了后,考虑到多年来从刘某处所进的电视机质量都比较好,就同刘某签订了买卖电视机250台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按约定支付了定金,同时要求刘某尽快地把货送到 A市去。 刘某把货送到A市之后,林某按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其余的货款。 春节期间,林某店里的销售活动异常火爆。在销售的过程中,林某从消费者的投诉中得知,这批电视机有相当一部分严重进水,影响了电视机的质量和寿命。 林某请技术监督局对这批电视机逐一检查鉴定,最后得出结论:这批电视机有90%左右都进过水,遭到了程度不同的浸损,将大大影响电视机的质量和寿命。 林某得到这一鉴定结论之后,向刘某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判决刘某赔偿自己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案由 ) A物资公司欠某工商支行80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双方约定由工商支行再贷款800万元给A物资公司,用于平帐。之后,工商支行与A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 借款合同 关于无偿借款合同样本个人借款合同模板下载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由B空调公司盖章担保。合同规定,由工商支行借给A公司8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房,借款期限是1995年11月2日至1996年5月7日,月息为 10.05%,B公司作为借款方的担保单位,倘若借款方不能履行,则由担保方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合同订立后,工商支行按照约定将款贷给A公司。次日,A公司将新贷的800万元偿还以前欠工商支行的贷款。工商支行和A公司均未将这一情况告知B公司。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没有还新款,担保人B公司也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工商支行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和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判令C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单位B空调公司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由) 甲方:广东某轻型轿车制造厂;乙方:陕西某汽车销售中心。甲乙双方于1998年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某轻型轿车100辆,每辆售价8万元,共计800万元。合同中同时还约定,甲方分三批交货,即1998年6月底前交40辆,12月底前交30辆,1999年的5月底再交最后30辆,其交货方式是由甲方代办托运,为了保证合同的实际履行,由乙方先向甲方支付10%的定金,即80万。乙方收到甲方托运的车辆后,应以电汇的方式结清该批车辆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照合同约定,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共70辆车的交货与付款义务。 但是,到了1999年2月份,甲方从陕西的某新闻媒体获悉,乙方由于经营不善,近年来已从银行贷款近亿元,而且这些贷款已陆续到期,同时,该中心还有偷税、漏税和私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已被国家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乙方的银行账号已被冻结。得知这些信息后,甲方的股东们研究认为,虽然乙方前两批货均能基本上按时付款,但目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再冒然将第三批30辆车发出去,乙方无力付款,那么,本厂将损失 240余万元。最后,研究决定,中止第三批车辆的托送。, 乙方于1999年5月底没有收到甲方交来的货物,便来电催促,甲方将没有按照交货的理由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乙方,乙方说:“出现的那些问题,是我们内部的问题,与你方没有关系,你方如果不尽快交清最后的30辆车,我方将向法院起诉。” 之后,甲方一直未给乙方交付最后30辆轿车。 合同订立的中的风险防范要点 (一)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查 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查,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格。如果对方是公民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就要看其是否按法定程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慎重选择合同对象 应当选择有较好商业信誉的对象与之订立合同,这样才能从大的方面把握合同的履行。选择合同对象要考虑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是,要有较好的资信条件。以下是了解这些情况的合法可行的渠道: 第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了解法人的组织结构、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及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可以到该法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了解该法人企业的现状及是否合法存在等。 第二,通过委托律师或有合法调查权型地其他组织和机构,运用合法的手段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及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情况。 第三,通过银行对对方当事人的资金信用能力进行调查。这的情况下如配合法院或刑事侦察部门才会开展这项业务,故当事人一方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资信情况的证明文件,如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与银行之间的对账单等来证明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如果与之签约的合作对象不愿意提供与银行之间进行往来的有关情况,就要对这种签约对象作出判断,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资金充裕,履约能力强的合同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都会积极主动地提供与银行的往来证明,以获取交易对象的信任,而不愿意提供与银行往来的有关文件这一点本身也说明了一个企业的资金信誉和资金能力。 (三)认真检查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的齐备关系到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是否完整。齐备的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则和依据,也是在合同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确定合同纠纷性质和各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合同条款越齐备越不易被钻空子,而欺诈得以实施的合同,大多数情况属于合同条款不规范和不齐备。完备的合同应当由三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背景资料。 合同文本的完整性 主要是检查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款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拟就,是否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将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予以了充分的考虑等;合同的附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会谈洽商纪要等;合同的背景资料则是指与合同有关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规范、技术参数等。 审查合同的标的。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物在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名称有无错误。标的物名称要用科学的名称。 审查合同的数量和质量条款。审查合同的数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数量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得是否准确。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数量条款方面约定“有多少要多少”是不正确的,可以认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数量条款。审查合同质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的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得是否明确具体。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颁标准,由双方协商标准。 审查价款或酬金条款。审查价款或酬金条款,就是审查价款或酬金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得是否明确肯定。有些合同当事人因价格难以确定,就在合同中简单笼统地写“暂按每台××元”,这是不明确的。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少量款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现金结算外,要在合同中写明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价款。 审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有的当事人只在合同中约定于“某年某月以前交货”,履行地点和方式在合同中就没有作出规定。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就是审查在合同中,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无约定以及约定得是否明确具体。如违约金偿付比例、计算方法等。 (四)建立并完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立一套严密、完整、有效的制度,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防范风险的有力措施。第一,资信调查制度。即对客户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的制度。1999年5月初,身为甲县文化用品公司经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最长期限是接货后不得超过7天。可货到后,张清华却以种种借口不予付款,并将价值9.7万余元的货物销掉,得款自肥,后经乙县造纸厂多次催要,才付了3万元。 1999年8月初,张清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丙县红旗造纸厂货款,经催要,才给付1.1万元。张清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被依法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其所在的公司被判处罚金15万元。本案给当事人留下了一个深刻的教训,在签订合同前,对陌生的当事方一定要进行必要的信誉调查,以防止被欺诈。本案中写纸合同时,如果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清华的资金、信誉作认真的调查,就能够了解到其与乙县造纸厂的购销合同纠纷,以及该公司张清华以种种借口不予付款且得款自肥的行为。丙县红旗造纸厂将不会与之签订合同。凸第二,协商会签制度。在合同签订时,要由有关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参加共同研究签订,以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并促使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 第三,合同档案制度。合同文书及有关文件是履行合同、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应建立合同档案,将合同文书及有关的信函、电报、电传、图表等资料归档,妥为保管。为当事人随意书写合同、文字错讹、标点符号用错而引发的。乃至“一字之差”导致巨大损失。有些是由于当事人粗心大意用字造句疏忽所致。但是,有的人却属于骗买骗卖的性质,故意隐晦地做合同上的文字游戏,诱使对方受骗上当。为了防范因“一字之差”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必须规范书写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必须认真严谨地对待合同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 七、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要点 (一)认真考察履约情况 1.考察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或者担保情况 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或者担保,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履约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为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物权,或者是否有第三者为其履行合同而提供了保证。实际履约能力是履行合同规定内容的条件和基础,由于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故一般而言,凡客观上不具有履约能力也无相应担保而签约的,不难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履约目的。 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合同履行能力的现实性,是指签约时行为人就已具备了合同要求的资金、货源或劳力资源等;合同履约能力的现实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签约时还不具备合同所要求的货源、资金等要素,因而此时行为人还仅仅只是可能具备履约能力。但是这种履约能力的可能性在签约时就有充分依据,因而当履约期届至时能将履约的可能变为现实。所以,履约能力的现实可能性不同于虚假的或抽象的可能性,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签约时必须具备履约能力的充分依据,包括可靠的货源或资金担保,以及与合同交易额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条件、责任能力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履约的现实可能性也作为具有履约能力的一种表现来看待,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随着期货交易越来越多的存在,商品交易的形式也不可能都是卖主先把商品买进存起来,或者生产出来放在仓库里,然后才能与买主成交。同样也不是所有买主都要求卖主的库房里存了货之后才愿意成交。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夸大履约能力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履约能力是指与合同所约定的行为能力相一致,这样才使合同的履行具有事实可靠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只能履行大部分合同内容,那么对你不具备履行能力的那一部分内容而言,即使只是一小部分,在性质上仍然是明知无履约能力而故意签约,明知这部分内容自己不能履行致使自己受益而导致对方受损却仍然希望结果的发生。所以,对于该部分夸大的履约能力是相对于整体而言的。夸大的履约能力尽管相对值较小,但是绝对值却可能很大,完全可能达到合同诈骗犯罪关于数额的要求。因此,如果对于这一部分夸大了的内容不予以单独定性,就容易放纵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及“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等等行为,均可认定为行为人客观上并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考察履约行为和财物流向 首先,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是判断合同诈骗犯罪的一个前提,但是仅此是不够的。因为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目的,履行能力不能作为行为性质的唯一决定依据。因此,即使行为人客观上有实际履约能力,也还必须进一步查明其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在合同诈骗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利用合同的形式而无偿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而一旦诈骗得逞,合同定金、预付款或者合同标的物到手,加害方就不会为对方尽“义务”了。他决不会再积极地组织货源或商品、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如果当事人具有全部或较大的履行能力,但仅以一小部分履行而逃避更大的义务,虽然从表现上看他好像是有能力履约,但实质上却是一种掩人耳目而用以迷惑对方的手段,是为了以少量的有偿付出而进行更大的无偿攫取,从整体上看并不影响行为的诈骗性质。 其次,分析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和事后态度。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没有实际履约行为,但并非未履约便一定是合同刑事诈骗,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其是由于什么原因而不履约。换言之,要看行为人签约后是否为了履约而进行了努力。如果行为人签约时本有合同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却不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例如不及时组织生产、联系货源等,致使履约期限到来时因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行,这便足以说明其主观上不希望履约。如果事后他又表现出各种不承担责任的态度,例如拒绝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甚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无疑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签约后积极努力地去为履行合同作准备,而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意外致使其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约,同时在事后又表示承担合同责任的,则不属于合同诈骗犯罪。 最后,查明行为人资金和财物的流向。一般来说,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一旦取得标的物或预付款、定金后,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为在合同期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如果行为人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资金或财物后,根本不用于履约行为,或者将货款大肆挥霍,或者挪作他用,或者将货物高进低出而收受货款等等,即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二)警惕“钓鱼合同” 所谓的“钓鱼合同”是指那些先让一方当事人尝些甜头,引其上钩,最终让其大吃苦头的合同。钓鱼者即为欺诈行骗者之人,而被钓的“鱼”则为受欺诈者。中国有句古语,谓“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这句古老的话是“钓鱼合同”欺,诈的真实写照。 “钓鱼合同”的最基本的表现是:欺诈行为人与被欺诈人先签订一个标的数额不大,易于履行的合同,然后便真的去履行,对于履行结果,被欺诈人是满意的,甚至感到是得到了出乎意料的收获。于是,被欺诈人开始对欺诈行为人“刮目相看”,产生了初步的好感与信任感,这为以后的再订合同乃至于最后的“钓鱼”合同的欺诈作了铺垫。这样实际履行的合同往复几次后,“钓鱼合同”的泡制者在时机成熟时,会抛出一个“钓鱼合同”。“钓鱼合同”的欺骗性在于:欺诈行为人进行的是有预谋的一系列的合同欺诈行为,有虚有实,有真有假。实为诱饵,假为目的。最后,“钓鱼”者使相对方自愿上钩,酿成大错,财产受损,自食其果。由于“钓鱼合同”可以说是在上钩者最不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被欺诈人完全处于最松弛的状态,对其损失往往没有考虑,这种打击往往使受害方措手不及。 例如,某合资公司的港方法定代表人张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一家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中央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代表王某。在交谈中,王某对合资公司从事的一个资源深加工的食品工业项目发生了兴趣,而该合资公司也正缺乏开发这一项目的流动资金,于是双方达成了借款200万元的借贷合同。合资公司将两辆进口名车抵押给了信托投资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手续,还承诺给信托投资公司交纳比银行同期高的手续费,借用期限为半年。半年后,合资公司还清了本金和利息,也拿回了抵押在信托投资公司并让其使用的两辆进口名车,双方皆大欢喜。一个月后,张某找到了王某又要求为其投资的另一项目解决100万元人民币的周转资金,抵押的财产和上次相同,也是两辆进口名车,并由抵押权人保管和使用,贷款的使用期仍为半年。半年后,张某又如期归还贷款,支付了高额手续费,然后取回了车辆的抵押手续和车。同样的借贷活动在次年又重复一次。至此,该合资企业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客户中信誉颇佳的客户,其得到的信任已使信托投资公司放松了警惕。同年下半年,张某找到了王某,要求再做一笔借贷业务,支持一下合资公司所投向的一个特别贸易项目,所需资金是500万元。投资公司除了仍然抵押两辆车之外,还将该批资金所涉及的标的物一小型机动车发动机抵押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张某已在之前的几次借贷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可靠的信誉,于是双方又签订了借贷合同,借贷期限为半年;合同订立后,张某把两辆进口车的手续和车辆又交给了王某,同时还交了货物清单,清单上写明了货物的数量、价钱和存放地点。一个月后,张某派一员工到信托投资公司,称其车辆已经到了验车期,需要保养使之通过车检。信托投资公司出于对张某个人的信任,把车辆及有关的凭证全部交给了张某派来的员工。又过了一个月,张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要走了另一辆车的手续和车辆,信托投资公司仍没有引起丝毫的怀疑,毫不犹豫地将车辆及一切合法的手续全部移交回了张某,也就是说,所谓的车辆抵押已实际全部落空。贷款的归还期到了,虽经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代表一再催促,张某却称周转不好,要缓一段时间后再付款并为此保证再三。但是,张某从此再也没有能像前几次那样信守合同,而其先抵押给信托投资公司的两辆车辆在实际上也早已经被要回,车辆抵押实际上也已经落空。无奈之下,信托投资公司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某提供的那批货物实际上根本不能在我国使用,是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所以根本没有变现能力。而合资公司又经营不善,如抵押的两辆车中的一辆已经被出卖。后果是:信托投资公司打赢了官司,但并没有赢回来钱。 (三)合同履行中进行积极的自我救济 合同中晌受欺诈方,在合同已经履行到一半时发觉合同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有一些自我救济措施可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主要的措施有: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取得欺诈的证据,主动向欺诈方发出警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将已履行部分所付出的财产追回。例如,青岛某集体企业在与北京的某定作方签订了一项圆轴加工任务的合同后,根据合同的要求,先向定作方支付了5000元的履约承诺金,然后开始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圆轴。在两次送样品均被定作方以不合格的理由打回后,该企业产生了怀疑,怀疑其提供的图纸是不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的,所以该厂一方面停止了已经开始的备料工作,一方面找到了北京某质量检测站,要求对图纸的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图纸标明的尺寸与国家标准的尺寸相差达几公分,也就是说,用国家的标准来对加工者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是肯定得不到合格产品的。因此证明了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是一份不可实施的产品图纸,定作方的欺诈用意由此而暴露。该企业看到这份技术鉴定后,立即致函定作方,揭露其欺诈的用意对其进行了严正的警告,要求定作方立即退还履约承诺金。迫于证据的确凿和受欺诈者的义正词严,欺诈方立即退还了承诺保证金。虽然,受欺诈方青岛某乡镇企业为试制样品投入了人力物力,但毕竟没有让后果发生,避免了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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