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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第三章null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一、票据的含义(BILLS)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准确理解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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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一、票据的含义(BILLS)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null各国对票据的具体定义1、在“票据”的总称下规定汇票、支票、本票。 2、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不包括支票。如:德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等规定,汇票和本票是票据,支票是与之并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单独立法。 3、英国和美国的票据法规定,票据即指汇票和本票,支票包括在汇票之中。null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一)(一)、票据是无因证券( 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原因的定义:票据上权利的产生,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是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基础,所以也叫票据原因。无因证券的含义: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其证券权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成为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票据原因的影响。null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二)(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requisite in form)要式性的含义:指票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素要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null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三)(三)、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Negotiation)所谓流通,就是可以转让,具备转让的特点。票据的本质除了支付外,就是流通。流通的特性具体表现在:1、持票人可经交付或背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后交付将票据转让他人,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票据的受让人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如票据出现拒付等问题,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3、善意且付过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而影响其权利 null二、票据的基本特征(四)(四)、票据是一种可追索的证券(Recourse)可追索性的含义: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null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五)(五)、票据是设权证券(right to be paid)所谓设权是指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就随之确定了 。票据发行的目的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设定票据的权利义务。票据发行的另一目的为支付,这就是证券的含义。null二、票据的基本特征(六)(六)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为准,只要持票人合法善意地取得票据,向付款人提示后,付款人就得按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无条件的向持票人付款,而不能以票据以外存在民事关系为由来对抗票据权利的行使. 三、票据的功能 三、票据的功能汇兑功能 –原始功能 支付功能 – 背书,转让 信用和融资功能 –现代核心功能 null交易商A交易商B兑换商C兑换商D1234货物票据汇兑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图null票据支付流程图交易商A交易商B交易商E兑换商C兑换商D1234货物4第二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第二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 票据抗辩null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含义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具体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 (二) 票据权利的特征 1、证券性-债券与证券所有权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2、单一性--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只能有一个 3、二次性--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 4、期待性—即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享有的 5、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与权利 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无关(三)票据权利的种类(三)票据权利的种类主票据权利: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 副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向从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属于第二次请求权。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辅助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向特定从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金额的权利。包括:对参加承兑人和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一般通过出票行为取得 (2)续受(受让)取得---一般通过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 (1)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二、票据义务二、票据义务(一) 票据义务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给付金钱 (1)单向性: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2)连带性:凡签名者均为债务人。 (3)双重性:给付金钱和担保(二)票据义务的种类(二)票据义务的种类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三、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一)定义: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二)类型: (1)对物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 国际票据法 中国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含义 一、票据法的含义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这里讲到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null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一)票据法调整对象: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1、票据中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DRAWER): 收款人(PAYEE):付款人(DRAWEE): 指签发票据的人,一般来说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本票的出票人有时又被称为制票人(MAKER)。又称票据的抬头,指出票人交付票据指定其收取票款的人,一般,是票据的主债权人。又称为受票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成为承兑人(ACCEPTOR);本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本身;而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指定银行。null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二)2、票据的流通当事人票据的流通当事人(REMOTE PARTY)指票据在出票完成之后的流通中产生的当事人。1、)转让人(TRANSFEROR)和受让人(TRANSFEREE)票据所有人将其票据所有权(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叫做票据转让,其中,前者叫转让人,后者叫受让人。按照票据转让时转让人是否作签名/签章背书,可将票据转让分为背书转让和无背书转让两种不同的转让形式(因此,票据的转让人又有背书转让人和无背书转让人之分)。在背书转让时,按照转让人在背书时是否记载受让人名称,又可将背书转让分为记名转让和无记名转让。(因此票据的受让人也有被背书记名受让人和无记名受让人之分)。null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三)2)、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ENDORSEE)通过在票据背面签名/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叫做背书转让,并称这一转让人为背书转让人,简称背书人;如果背书转让人在作背书时记载了票据受让人名称,则又称这一被记名之人为被背书记名受让人,简称被背书人。一般来说,无论是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或无背书转让,其正当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均优于前手。票据可以连续转让,无论是无背书转让还是背书转让。在背书转让中,原来的第一个被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再次转让票据,成为第二背书人,而第二背书人的后手还可以再次作背书转让票据成为第三背书人,依次类推。nullCDFGEBAH背书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第三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第四背书人 第三被背书人第五背书人 第四被背书人 第五被背书人背书的形式背书的形式null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四)3、票据的各种持票人概念1)、持票人(HOLDER):泛指一切以合法债权人身份占有票据的人,如占有票据的收款人,占有票据的被背书人或空白背书受让人、占有执票来人抬头票据的人等。2)、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所谓“对价”,是指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和约的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代价(可以是货物、劳务或货币等)。对价持票人就是指其本人或其前手在取得票据时付出过适当代价的持票人。注:对价持票人未必时亲自付过对价,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可以获得对价持票人的身份。null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五)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注:由于只有票据的受让人才能取得善意持票人的资格,所以票据的收款人不可能取得善意持票人的资格。4)、正当 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必须是善意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显然,票据的收款人也不可能取得正当持票人的资格。null 三、票据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原因关系 2、背书人和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关系,又称为对价关系 3、出票人和受票人的关系,资金关系null 四、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一)在1930年以前,世界的票据立法大概可以分为三个体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 1、法国法系:又称拉丁法系,是最早形成的票据法体系。法国法系的特点: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运输的工具,而不是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具体表现:1、凡是票据必须载明对价文句,表明已受到对价,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2、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要存在资金关系。null四、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二)2、德国法系:又称日尔曼法系,是继法国法系之后形成的有重要影响的体系。德国法系的主要特 点:是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强调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的权利不受基本关系的影响。支票单独立法。 德国票据法体系的形成,推动了欧洲各国票据法的发展。德国的票据法体系代替法国法系,最终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票据法的代表。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主要法律依据。 null四、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三)3、英国(美国)票据法体系又称英美票据法体系,是由英国票据法和美国票据法形成的票据法体系。以英国票据法为依据。英国的票据法体系的特点和德国票据法的特点基本相同,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功能。英国票据法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新西兰、南非及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影响很大。4、现行的票据法体系:三大体系中,由于法国体系最后被德国体系所替代,目前一般认为现在存在两大体系,欧洲大陆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这两个体系的特点相近,实质并没有什么不同。null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伪造 背书持票人 权利要式证券要式不要因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 因残迹英美法大陆法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法的持票人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null 五、国际票据法(一) 长期三大体系的并存,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便。进入二十世纪,国际票据法的统一被提上的议事日程。总结起来,共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海牙统一票据法时间:20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具体过程:1910年,在德国和意大利两国的倡议下,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了第一次国际统一票据大会,会议拟订《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两个草案,1912年在海牙召开第二次会议,制定了《海牙统一票据法》。但在签字国尚未全部完成本国批准手续时,发生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海牙国际票据法》在尚未实施前夭折。null五、国际票据法(二)第二阶段: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时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结果: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和拉美等国,均签署并批准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各公约,但英、美派等国家不同意《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内容而没有签署。致使世界统一票据的立法又没有取得成功。null五、国际票据法(三)第三阶段:联合国统一票据法时间:70年代以后,国际票据法统一进入第三阶段结果:1988年12月,在联合国第43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公约》是考虑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统一票据法体系的差异基础上建立的。但它们至今仍是草案,尚未生效实施。我国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以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法》与我国票据法相结合,处理问题。 《公约》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不同点 《公约》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不同点 《公约》仅限于“国际票据“,不使用于缔约国国内的票据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仅限于国际票据,对缔约国国内票据一样适用 《公约》只有在有关当时人选择适用于〈公约〉规定时才对有关当事人有强制性约束力,对于缔约国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约束力。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缔约国国内当事人也有强制性约束力。 六 、中国票据法 六 、中国票据法 起源:出现在唐宋时期。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内容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部法律到现在仍在台湾适用。 1995年5月10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票据法体系正式形成。从形式上采取了汇票,本票,支票统一立法的方式。 null中国票据法“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原则”我国票据法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null 六、票据法的地位 与特点1、票据法的地位 逐步脱离商法成为证券法的一个部分 2、票据法的特点(与民法相比): 1) 强制性 2)技术性 3) 国际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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