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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反洗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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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反洗钱规定信用社反洗钱规定 信用社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预防不法分子利用信用社进行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总行[2003]第1、2号令)及《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社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领导、部署全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制度; (三) 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反洗钱工作,指导、协调社内...

信用社反洗钱规定
信用社反洗钱规定 信用社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预防不法分子利用信用社进行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总行[2003]第1、2号令)及《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社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 (一)统一领导、部署全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制定反洗钱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制度; (三) 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提出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四)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反洗钱工作,指导、协调社内各部门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有关反洗钱工作会议; (三)负责联社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联络工作; (四)检查、督促全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保证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指令能够顺利在本系统得到贯彻执行; (五)汇总整理各科室、直属单位、各信用社提供的有关反洗钱信息,提交领导小组; (六)对涉嫌洗钱的违法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并报领导小组; (七)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开展有关反洗钱法律知识和异常支付交易识别等培训;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条 各信用社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联络员。 第四条 反洗钱调查、联络工作,由保卫科牵头负责。主要工作: (一)加强与各级人行保卫部门、信合管理部门保卫负责人、市公安机关的联络,并将联络的有关反洗钱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三)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  第五条 现金支付交易监测,由业务科牵头负责。主要工作: (一)监测现金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并加以采集、整理和分析后提出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现金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根据需要对有关信用社(营业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写出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有报送支付交易报告义务的信用社(营业部)和人员遵守有关支付交易报告规定,积极履行报告义务; (四)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要按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管理、监测大额支付交易,对可疑支付交易要做好柜面审查,要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并及时报告。 第六条 转账支付交易监测,财会科牵头负责,由各信用社、营业部对柜台转账支付交易进行监测。主要工作: (一)监测转账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并加以采集、整理和分析后提出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柜台转账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写出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遵守有关支付交易报告规定,积极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各信用社要认真落实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各信用社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 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九条 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条 对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授权。 对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对大额现金支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各信用社应加强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泉州市信合办审批。 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应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人民币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加强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管理。要严格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认真审查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人民银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各信用社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信用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信用社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十条 信用社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信用社适时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违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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