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混乱”与
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 Ξ
朱 晓 阳
半个多世纪以来 , “语言混乱”一直困扰着费孝通先生式的知识分子。这种困扰是因为舶来的
“实证科学”教条与“在地”的信念和知识之间无法“视野融合”引起的。为解决这一困扰 , 可以
当代的整体论哲学观察和解释中国社会的规范秩序或者“法”。以这一新整体观为原则 , 不但可以
解释和理解当代中国“法”的实践意义或“真”, 而且可以为当代法律建构带来知识论注视的“转
向”, 即从纠缠于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现代司法论与本土资源论等的虚假对立中脱出 , 转向注视
法律与价值的整体性和实践性的关联。在具体的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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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策略上 , 可以用整体论界说法律人类学的
传统方法论 ———延伸个案方法和栖居进路 , 来阐释实践案例。
关键词 语言混乱 整体论 事实与规范 法律人类学 人类学方法论
作者朱晓阳 , 1957 年生 , 人类学博士 ,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北京
100871) 。Ξ 本文曾提交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学科重建以来的人类学研讨会” (2006 年
12 月 2 —3 日) , 得到彭兆荣批评 , 在论文修改过程中得到郑宇健和严俊的批评和建议 , 在此谨致谢忱。
① 费孝通 :《乡土中国》, 三联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店 , 1984 年 , 第 55 页。
② 参见滋贺秀三《清代诉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之民事发源的概括性考察 ———情、理、法》, 载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
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法律出版社 , 1998 年 , 第 19 —53 页。季卫东认为“情理兼到”是中国传统秩序
的原则 (季卫东 :《宪政新论 ———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2 年 , 第 87 页) 。
一、面向语言混乱 : 费孝通和格尔茨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中有几段不少人能背下来的有关法律下乡的论述。它们都意在
突显“现代法治/ 制”与乡土秩序间的矛盾。在此且引其中二例。其一是关于旧小说中的听讼程
序。文如下 :
把“犯人”拖上堂 , 先各打屁股若干板 , 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
式的眼光 , 分出那个“獐头鼠目”, 必非好人 , 重加苛责 , 逼出供状 , 结果好恶分辨 , 冤也
伸了 , 大呼青天。
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 , 会感觉到没有道理 ; 但是在乡土社会中 , 这却是公认正当的。
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 , 包公案、施公案等等能成了传统的最销书呢 ?①
在阅读费先生以上文字时 , 笔者关注的不再是这种程序是否“正当”, 而是与以上文字有些
关联的 , 关于当下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引起争论的“情、理、法”纠缠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②这种纠缠至今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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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建设现代法治/ 制者诟病为“法治乱象”。①
关于费先生的另一个例子 , 也容笔者抄录原文如下 :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 , 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强的存留在广大的
民间 , 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 , 和
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 , 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 , 原本不
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 , 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
普通老百姓不明白 , 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
打官司的 , 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
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 , 在理论上 , 这是好现象 ,
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 , 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 , 在
司法处去打官司的 , 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 (且把贪污
那一套除外) , 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习惯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 ,
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 , 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 , 但并不能
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 , 重
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利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 , 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
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 , 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 , 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 ,
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②
人如稍有一点儿敏感 , 他/ 她在读以上文字时 , 会对费先生以充满感性的文字传达出的忧思
和困惑有所感触。费先生在晚年的一些文字中不仅继续了《乡土中国》中的困惑 , 而且试图从
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知识论层面来讨论这些问题。在《93 存稿》中 , 费先生提出要扩展中国社会
学的传统界限。③ 他认为 , 传统社会学领域基本为“主客二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所主宰。这种
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无法把握中国社会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理”、“心”和“性”等。而诸如儒道
等这些中国的社会思想影响中国社会数千年 , 确实起到维护中国社会秩序的作用 , 但这些东西
却无法用“现代主流的社会学方法” (即实证主义方法) 去研究。因此 , 费先生提出 , 今天的社
会学应该找到“与古人跨越时间和历史交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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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端以台湾社会的调解委员会工作案例证明 : 调解委员们大多数倾向于以“情、理、法”式的法律意识
来解决法律争端 (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 : 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2 年 ,
第 355 —406 页) 。此外 , 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 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 ,
2001 年) ;朱晓阳《纠纷个案背后的社会科学观念》,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 1 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6 年。
赵旭东将法官倾向于依据“情理”进行纠纷调解 , 视为与深层次心理结构相关的社会和谐观念 (赵旭东 :
《“报应”的宇宙观 : 明清以来诉讼解释模式的再解释》,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 1 卷。在实践层面 , 可以
关注刘涌案讨论。在讨论中有法律专家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做
了分析 , 指出六起关系到是否应该对刘涌判处死刑的伤害案件的事实认定 , 只有一起可以“认定”。该
论者的进路便是基于现代法律的“实证”立场 , 以“法律原因”来认定事实的。其所反对的一方 (最
高法院判决书) 则是以“情境”或合情合理为信念规范来认定事实的 (冯军 :《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刘涌案刑事判决书”》, 载《刑事法评论》第 14 卷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4 年 , 第 132 —141 页) 。
① 冯军 :《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刑事法评论》第 14 卷 , 第 149 页。
费孝通 :《乡土中国》, 第 58 —59 页。
费孝通 :《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2003 年第 3 期。
用一句格尔茨式的话来说 , 费先生在半个多世纪中面对的问题和困惑可称为“语言混乱”
(conf usion of tongues) ①。格尔茨更有针对性地用“法律的语言混乱” ( conf usion of legal
tongues) ②, 指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 在第三世界发生的“业已确立的正义观同从外部引入
的、更多反映现代生活方式和压力的正义观之间的紧张。”当代人类学文化解释的任务就是要将
这种“语言混乱”, 以厚度描述的方式呈现出来。③ 在指出费先生的困惑与格尔茨之语言混乱相
契合时 , 笔者想表达的是 : 费先生所自觉的困惑正是中国社会科学数代学人的“深度困惑”, 是
站在新世纪之初的我辈必须直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 : 首先 , 如何为那些具有地方公
正性的“法”找到一种能与“现代司法”相互兼容的空间 ? 其次 , 如何找到一种知识论 , 从而
能够解释那些被视为与实证主义传统社会科学相悖的中国经验和智慧 ?
二、法律“事实”与规范问题 : 整体论之必要
格尔茨在《地方性知识 : 法律与事实的比较视野》一文中 , 也讲了一个故事 ———“雷格瑞
的麻烦”。它类似于费先生《乡土中国》中的故事。这个故事描述巴厘地方一个叫雷格瑞的人因
妻子跟别人走后而“发疯”。雷格瑞在失妻之后 , 拒绝承担应该承担的村落公共责任 , 最后遭到
村落社区驱逐。格尔茨借这个故事向读者展示一种不同于西方社会法律秩序的“法律意识”。他
意在证明这是一种与西方法律同样具有真值性的东西。但格尔茨认为 , 虽然这件事体现出那个
地方确实存在着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意识 , 但如果以传统“法律人类学”或“法律的人类学”的
方式来理解以上故事中的“法”, 则会不得要领。那种通常为法学家的法律人类学所用的“法律
制度和结构”比较、实然/ 应然模式比较 , 或法律的人类学的过程比较 , 等等 , 都显得甚无解释
力 , 其结果是无从理解这一个案之意义或“真”。格尔茨认为 , 只有通过关注巴厘人的“世界看
法”、“生活样式”、“认识”、“感觉贯联”、“认知系统”等等的解释 , 才能理解那种法律意识。④
一般认为 , 以上建议延续了人类学中一个悠久的传统方法论 ———整体主义。⑤ 但值得注意的
是 , 格尔茨的整体论已经是在当代经验主义知识论和诠释学知识论关于“整体性”解释的范式
之中。⑥ 这样说的用意是想表明 : 这种整体主义与传统的人类学整体论有一定距离。⑦ 此外 ,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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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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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Geertz , Thick Description : 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 In C. Geertz , T he
I nterp retation of Cultures : Selected Essays , New York : Basic Books , 1973 , p . 9.
C. Geertz , Local Knowledge :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C. Geertz , L ocal
Know led ge , New York : Basis Press , 1983 , p . 220.
C. Geertz , Thick Description : 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 In T he I nterp retation of
Cultures : Selected Essays , p . 20.
C. Geertz , Local Knowledge :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L ocal Know led ge , p . 180.
奈杰尔 ·拉波特、乔安娜 ·奥弗林 :《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 鲍雯妍、张亚辉译 , 华夏出版社 ,
2005 年 , 第 215 页。
詹姆斯 ·鲍曼从“后经验主义”视野 , 对格尔茨的整体主义文化解释做过界说。参见 James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 Problems of I ndeterminancy , Cambridge : The MIT Press , 1991。后
经验主义是指自蒯因以来 , 基于自然主义大前提的哲学路线。一般认为 1950 年代初 , 蒯因的《经验论
的两个教条》的发表是一个标志。
传统的整体论指强调“功能”的整体主义。拉德克利夫 - 布朗对人类学功能主义整体论定义如下 : “新
人类学将任何存续的文化看成是一个整合的统一体或系统 , 在这个统一体中 , 每个元素都有与整体相
联系的确定功能。” (参见拉德克利夫 - 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 夏建中译 , 华夏出版社 , 2002 年 , 第
67 页) 有人认为这种整体主义已基本上被抛弃。理由之一是“虽然重要但太过于理想化而不可能实现”,
本文主题有关 , 更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格尔茨的整体论有什么新意 , 而在于如何将这种整体论注
入“法”的实践和法律构建中去。这样一来 , 也需要对格尔茨式的整体论做一些解释。
格尔茨的整体论基本上来自维特根斯坦关于“生活形式”的观点。例如 , 格尔茨的关于
“模仿眨眼”的解释、关于犹太商人科恩在摩洛哥高原的模仿抢羊田野笔记的解释 , 以及他对
“厚描”的论述 , 可以比较温奇对维特根斯坦思想阐释的以下话语 : “解释一个词语的意义就是
描述它如何被使用 ; 而描述它如何被使用也就是描述它所进入的社会交往。”① 而格尔茨在引述
赖尔 ( Gilbert Ryle) 关于男孩眨眼的例子时也暗示到 : 即使只表述出“两个正在快速张合的眼
睑”这样一句话 , 也已经有着理论内涵 , 也已经是与其他事件发生的陈述间有关系的。② 此外 ,
马尔库斯和费彻尔以下述言论重新界说了人类学的整体主义 :
作为一个民族志作者 , 人类学者将精力集中于一种不同于过去的整体观 , 他们不再提
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大理论 , 而是把注意力转向某一具体的生活方式的充分表述。这种新
的整体观 , 旨在通过最细致的观察 , 提供有关某一生活方式的全面图景 , 它奠定了 20 世纪
民族志研究的基础 ⋯⋯现代民族志的整体描述 , 目的不在于提供有关文化的目录或百科全
书 (尽管人类学传统上要求民族志作者应该全面掌握这一类的背景知识) , 而在于使文化元
素场域化、在于在各文化元素之间设立了系统的联系。③
笔者认为 , 如果就法的研究和实践而言 , 自蒯因以来的经验主义知识论 (或称为后经验主
义) 能为马尔库斯和费彻尔所称之“新的整体观”注入实质内容 , 并且能够对费先生的问题提
供更有效的解答。当然在这个领域不存在以一剂万应灵丹解决问题的奇迹。这里能做到的是提
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向并深化问题的阐释。
简言之 , 这一基于英美分析哲学传统的知识论进路 , 现在也常常被称作“新实用主义”。就
本人有限阅读经验而言 , 属于这一进路的部分哲学家及其哲学包括 : 蒯因的“整体性哲学”、唐
纳德 ·戴维森的“融贯论” (以及深受戴维森影响的约翰 ·麦克道威尔哲学) 、苏珊 ·哈克的
“基础融贯论”和希拉里 ·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 等等。④ 在这个名单中也可以包括约翰 ·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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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不能样样都看 , 事事都想。” (J ames L . Peacock , T he A nthropological L ens : H arsh L i ght ,
S of t Focus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86) 。此外 , 对传统整体论的批评主要来自方法
论的个体主义视角 (参见奈杰尔 ·拉波特、乔安娜 ·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第 215 —
222 页) 。值得注意的是 , 除了这里谈到的格尔茨 (其实来自维特根斯坦哲学) 式整体论外 , 也应该看
到路易 ·迪蒙 (Louis Dumont) 基于涂尔干和莫斯观点的整体主义自 1980 年代以来影响日盛 ( Thomas
Hylland Erickson , S mal l Places , L arge Issues : A n I nt roduction to S ocial and Cultural A nthropology ,
London : Pluto Press , 2001 , pp . 147 —148) 。
① 温奇 :《社会科学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 张庆熊、张缨等译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04 年 , 第 134 页。
参见 C. Geertz , Thick Description : 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 In Geertz , T he
I nterp retation of Cultures : Selected Essays , pp . 5 —7。
乔治 ·E ·马尔库斯、米开尔 ·M ·J ·费彻尔 :《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 : 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
王铭铭、蓝达居译 , 三联书店 , 1998 年 , 第 45 页。
他们的有关作品是 : 蒯因 : 《从逻辑的观点看》, 江天骥等译 , 上海译文出版社 , 1987 年 , 第 19 —43
页 ; D. Davidson , I nqui res into T ruth and I nterp retation ,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 1984 ; 唐纳德 ·戴
维森 : 《论概念图式这一观念》, 陈波、韩林合主编《逻辑与语言 ———分析哲学经典文选》, 东方出版
社 , 2005 年 , 第 557 —577 页 ; John McDowell , M ind and W orl d ( w ith a new int roduction ) ,
Cambridge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96 ; 苏珊 ·哈克 (Susan Haak) :《证据与探究 : 走向认识论的
重构》, 陈波等译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4 年 ; 希拉里 ·普特南 ( Hilary Putnam) : 《理性、真理
与历史》, 童世骏、李光程译 , 上海译文出版社 , 2005 年。
尔 (John Searle) 的制度性实在论 ①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一般类如笔者的非哲学学人也
会将罗蒂列为整体论的哲学家 , 而且罗蒂也认为自己与以上其他人属于同一类哲学进路。② 但
是 , 以上名单中的哲学家都认为自己与罗蒂的哲学间存在距离。③ 不可否认这些哲学家间的差别
很大 , 但是他们都秉持一种或“强”或“弱”的整体主义立场。④
在笔者看来 , 新整体观与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 - 布朗的整体论之间的差别看上去主
要表现在知识论范式方面。但这是一个关键区别。这个区别如果联系到本文将谈论的“理由阐
释与因果说明”二分问题则显得更有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 , 也许可以将传统人类学整体主义
与新整体观的关系比之为牛顿力学与现代物理学的关系。
自维特根斯坦和蒯因以来的后经验主义整体论一般都坚持 : 传统经验论意义上的“科学陈
述”的“真值”并不是因为陈述有着与直接经验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 ⑤ 实际上这种一对一的对应
关系不存在。相反 , 科学陈述的“真值”取决于整体性的“阐释”, 或取决于它所进入的生活形
式。⑥ 这里所强调的是阐释的“背景”。⑦ 这一背景是“由不特定的信念和践行组成的一个网
络”⑧。蒯因的学生戴维森认为 : 要阐释他人表达式 , 必须包含共同的信念 ⑨。戴维森的“信念”
与吉登斯提出的“共同知识”和伽达默尔的“前见”有相似之处。
戴维森与蒯因和普特南一样 , 对于当代美国自称以新实用主义哲学为背景的法学家 , 如波
斯纳和朱尔斯 ·科尔曼 (J ules Coleman) , 甚至德沃金都有影响。要理解戴维森的整体论必须了
解什么是“施惠原则”。如同蒯因一样 , 戴维森坚持 : 是一种整体的信念在支配人们对他人的表
达式的理解 , 而不是逐个对照式的证实真假。因此除非与其整体的信念背景相联系 , 孤立语句
的真伪并不能得到论证。λυ 由于强调“背景”, 整体主义 (特别是所谓“强整体论”) 带来的一个
问题是如何回应人类学家沃夫和萨皮尔式的文化相对主义 , 或用戴维森的话说 , 概念图式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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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λυ 参见塞尔《心灵、语言与社会》 (李步楼译 , 上海译文出版社 , 2001 年) 。参见理查 ·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 (李幼蒸译 , 三联书店 , 1987 年 , 第 426 —440 页) 中 , 罗蒂关于戴维森哲学的论述。有关于此 , 可见哈克的《证据与探究 : 走向认识论的重构》一书中对所谓罗蒂式“庸俗实用主义”的批评。James Bohman 在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一书中 , 对罗蒂与以上哲学家的区别分别冠以“强整体主义”和“弱整体主义”。Bohman 认为类似的“强”和“弱”的界限 , 也可以用来区分 JamesCliford 和 Cliford Geertz 的整体主义。Bohman 的强和弱整体主义之间的关键性区别在于 : 前者认为 ,解释不组成基于证据的知识。也就是说强整体主义持一种怀疑论。后者则认为 , 解释能够产生基于证据的可修订的、公共的知识 ( J ames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 Problems ofI ndeterminacy , pp . 113 , 125 , 251 —252) 。蒯因 :《从逻辑的观点看》, 第 19 —43 页。Bohman 将整体主义的核心论点概括为解释循环和语境性。参见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Science : Problems of I ndeterminacy , pp . 113 —125。有关“背景”的观点 , 主要来自塞尔。塞尔指出 : “关于背景的论旨是这样的 : 诸如意义、理解、解释、信念、欲望与经验等的意向现象 , 只在一系列本身不是意向的背景能力中起作用。” (约翰 ·塞尔 :《心灵的再发现》, 王巍译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5 年 , 第 146 页) 另外 , 塞尔还说 : “在我看来 ,在当代学者中 , 布迪厄的习性 (habitus) 概念是最接近于我的‘背景’概念的。” (约翰 ·塞尔 :《心灵的再发现》, 第 147 页)J ames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 Problems of I ndeterminacy , p . 116.D. Davidson , Radical Interpretation , in I nqui res into T ruth and I nterp retation , Oxford : ClarendonPress , 1985 , pp . 125 —139 ;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 Problems of I ndeterminancy ,pp . 113 , 125 , 251 —252.戴维森之“信念”也类似于维特根斯坦的“规则”。
容的二元论。① 戴维森解决这一困境的途径是利用蒯因的解释和理解的“施惠原则”。按照戴维
森的看法 , 人们在理解他人时总是尽量使他人显得合乎情理或可以理喻。因此他者的表达之所
以被认为“真”, 正是此种施惠的结果。② 概言之 ,“施惠原则”认为 : 我们必须在假设他人有理
性的条件下去解释他人。这种假设还包括他人是在谈论与我们同样的世界。否则我们不能够解
释他们。“施惠”导引我们“尽量”使他者和我们之间达成协议。③ 戴维森的施惠原则在阐释他
人话语或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 是建立在阐释者和被阐释者之间存在“信念”相似状况的基础上。④
戴维森的施惠原则对于当代人类学的重要性 , 在于它一方面提供了一个检视跨文化理解的路径 ,
另一方面也将跨文化理解如何可能的问题再次暴露出来。一方面 , 戴维森的施惠原则能为格尔
茨式的跨文化阐释乐观主义提供支持。其原因在于戴维森的施惠原则以不可能想像超出特定语
言去阐释他人为由 , 彻底消除“我们”和“他们”之差异的问题。⑤ 这样就使一些人类学家对格尔茨
的批评失去立脚之地。⑥ 但另一方面 , 戴维森自己的哲学也在知识论的层面显出一些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既关涉哲学基本问题 (如经验内容如何可能) ,又关涉跨文化理解的“障碍”问题等。⑦
这个看起来完全像在象牙塔里谈论的整体论哲学对于社会科学以及当下现实的意义 , 可以
用罗蒂评述戴维森整体论哲学的一番话来说明 :
戴维森的哲学有助于克服上溯至由柏拉图描述过的“哲学与诗歌之争”的对立。它也
有助于克服由西方的科学与技术成就产生的那种唯科学主义的诱惑。我想 , 戴维森的非还
原的物理主义既能使我们怀有我们所需要的那种对科学的充分尊重 , 又能使我们对艺术怀
有足够的尊重 , 其程度将超过西方哲学传统一向所容许的范围。⑧
与罗蒂的评述有关 , 笔者认为这种整体论对于当下中国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启示是 : 它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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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⑥
⑦
⑧
唐纳德 ·戴维森 :《论概念图式这一观念》, 陈波、韩林合主编《逻辑与语言 ———分析哲学经典文选》,
第 557 —577 页。
D. Davidson , Radical Interpretation. In I nqui res into T ruth and I nterp retation , pp . 125 —139.
D. Davidson , Radical Interpretation. In I nqui ries into T ruth and I nterp retation , p . 137。对戴维森施惠
原则的解释参见 David B. Wong , W here Charit y B egins , Paper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hilosophical Engagement : Davidsonpis Philosophy and Chinese Philosophy , Beijing , China , J une 8 —9 ,
2004。
参见 D. Davidson , Radical Interpretation , in I nqui res into T ruth and I nterp retation , pp . 125 —139 ; 由
于施惠原则具有这样的含义 , 因此罗蒂用“直率的种族中心主义” (f rank ethnocent rism) 来界说这种
理解的“施惠”状况。但是戴维森及其追随者对罗蒂的解释并不以为然 (转引自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 Problems of I ndeterminancy , pp . 113 , 250) 。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 Problems of I ndeterminancy , p . 133.
如克拉潘扎诺对格尔茨的批评。他以格尔茨的巴厘男人的深层游戏 ———斗鸡个案一文为例 , 指出格尔
茨的阐释的问题包括 : 其一 , 以西方式的理性 (体现为西方悲剧观) 来阐释巴厘男人的斗鸡 ; 其二 ,
将个别巴厘人的行为和感受阐释为整个民族的主体性。 (Vincent Crapanzano , Hermespi Dilemma : The
Masking of Subversion in Ethnographic Description. In James Cliford and George E. Marcus (eds. ) ,
W riting Culture : T he Poetics and Poli tics of Ethnog ra phy , 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1986 , pp . 72 , 74. )
Bohman , N ew Phi losophy of S ocial Science : Problems of I ndeterminancy , pp . 113 , 125 , 251 —252 ; 关
于戴维森施惠原则的问题 , 参见郑宇健《对于规范性的戴维森进路与跨文化理解的陷阱》
( Davi dsonian A p p roach to N ormativi t y and L imits of Cross2cultural I nterp retation , Paper for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hilosophical Engagement : Davidsonpis Philosophy and Chinese Philosophy ,
Beijing , China , J une 8 —9 , 2004) 。
罗蒂 :《哲学与自然之镜》, 第 440 页。
自然主义为大前提的阐释哲学 (与现象学传统的阐释学有别的) 进路 , 消除“科学的社会科学”
与在地的信念和知识的对立这一问题 ; 它提供了一种在罗蒂所说的“超越西方哲学传统一向所
容许的范围”之外 , 与中国传统社会思想及智慧对话并达到“视野融合”的可能性。
因此 , 本文建议一条对中国社会的规范秩序或者“法”进行观察和解释的新的基本进路。
这一进路以当代 (特别是经验主义传统知识论) 的整体论哲学为基础 , 重新界说人类学整体论。
换句话说 , 以这一新整体观为原则 , 解释和理解“法”文化之“真”。新的整体观将在两方面帮
助学者们从费先生的困惑或格尔茨意义上的“混乱”中走出。一方面 , 它提供理解当代中国
“法”的实践的新视角 ; 另一方面 , 它能够提供建构法律的知识论基础。
就第一方面而言 , 可以说只有依靠这一整体论 , 才能理解当代中国“法”的实践之意义或
“真”。如果不是基于整体论 , 我们会对许多事情的判断和案例的处置感到荒唐 , 例如巴厘岛雷
格瑞的麻烦 , 例如差序格局和贵贱有别的社会中的正义与公平、法庭过程的“事实确认”与情
理的缠结 , 等等。就第二方面而言 , 新整体观将为当代法律建构带来知识论注视的“转向”, 即
从纠缠于实证 (分析) 法学/ 自然法学 , 现代司法论/ 本土资源论等的虚假对立中脱出 , 转向注
视法律与价值 (道德) 的 (法律理论层面的) 整体性和 (司法层面的) 实践性关联 ①。
与此相关 , 新整体观对当下的一些学术思潮会有所帮助。这些思潮如 : 法学界有论者呼吁
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② 海外中国学领域有人呼吁正视“悖论社会”、③ 哲学和人类学界有
人主张以中国的“天下观念”再建构世界秩序 , 等等。④ 概言之 , 它一方面使我们洞晓“信念”、
“背景”、“习性”或“共同知识”等基于犹太 —基督教传统的表征 , 坚定地支持着从外表看上去
非常多元化的西方社会 , 决定着这个社会的“事实”和“真”。认识到这一规范基础的存在 , 有
助于我们直面那些从“权力”、“阶级”或“多元主义”等视角出发 , 对中国社会基本价值观在
当下的意义及其合理性的质疑。另一方面 , 它提供了跨文化理解和对话可能性的证明 , 从而使
对基本价值/ 信念的坚持不至于陷入极端文化相对主义。这在文化保守主义浪潮涌动的当下亦显
得十分重要。
三、整体论与社会科学的传统摆荡
要在“法”的领域注入整体观 , 要真正克服费孝通先生所面对的“困扰”, 不得不面对的一
个根本问题是 : “理由阐释与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 这样一来就使关于“法”或秩
序规范研究进路的讨论变成关于社会科学基本问题的讨论 ; 但这是必要的。
可以说传统社会科学 (包括传统整体论) 在此问题上的解决办法 , 总是以区分为对立立场
以及在两极间摆荡而作罢。正如布迪厄所言 : “无论是人类学、社会学或历史学 , 社会科学都在
两个明显不能相容的观点、两种显然无法妥协的看法之间摆荡 , 那就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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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意到追随蒯因、戴维森和普特南 (也包括另一重要哲学家塞拉斯) 的美国法哲学家。科尔曼的
书充分体现了被称为新实用主义的整体论哲学如何被贯彻在美国法律 , 例如侵权行为法的实践中。这
本书应该对中国的法理学者打通“道德与法律任督二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书翻译者语) 。参见
科尔曼《原则的实践 : 为法律理论的实用主义方法辩护》 (丁海俊译 , 法律出版社 , 2006 年) 。
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 年第 3 期。
〔美〕黄宗智 :《认识中国 ———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1 期。
参见赵汀阳《天下体系 : 世界之都哲学导论》 (江苏教育出版社 , 2005 年) ; 王铭铭《范式与超越 : 人
类学中国社会研究》,《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6 年第 4 期。
或者如你喜欢 , 可以称为物理主义与心理主义 (可以带有不同的色彩 , 如现象学与符号学
等) 。”① 传统整体论无论是采取理由阐释进路还是因果性说明进路 , 都没有能够克服这一对立。
从一定意义上说 , 这种对立是源于西方社会科学一百余年来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个问题与罗蒂
所说的能够“上溯至由柏拉图描述过的‘哲学与诗歌之争’的对立”密切相关。对这个问题的
思考可以说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长期“忧虑”, 并因此而产生布迪厄所说的社会科学的传统“摆荡”。
人类学中有关方法论观念的讨论也没有逃离以上这个基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 , 人类学学
科史上的一些事关学科性质及其方法论观念的争论正是围绕着这个基本问题进行的。② 例如 , 马
林诺夫斯基与拉德克利夫 - 布朗关于“文化人类学”与“社会人类学”之争。这场争论的一个
焦点正是 : 人类学研究的是“生物 —心理的个人”, 还是“社会”。拉德克利夫 - 布朗坚决主张 :
“社会人类学是与心理学无关的科学 , 正像心理学本身与生理学无关 , 或像化学与物理学无关 ,
仅此而已。这种主张并不是什么新出炉的玩艺 , 涂尔干和社会学年会的重要学派 1895 年以来一
直坚持这种主张。”③ 后来拉德克利夫 - 布朗与埃文斯 - 普里查德关于人类学应当是“自然体系”
还是“道德体系”研究的争论则被视为“社会”与“文化”之争的继续。④ 就我们这里所关注的
“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而言 , 这一次争论的焦点更明确。例如同样是坚持整体主义 , 但拉德克利
夫 - 布朗认为 , 人类学的方法论应遵循的是研究自然科学的因果说明方法 ,而马林诺夫斯基的学
生埃文斯 - 普里查德在经历早期的拥戴自然科学方法论后 ,郑重其事地转而拥抱人文主义方法论
(理性阐释/ 理解) 。而且埃文斯 - 普里查德之皈依人文主义甚至成为人类学史上的一个“事件”。⑤
瑟维斯带有总结意味地将人类学到 1960 年为止的百年主要争论以 A 类和 B 类二分法列
出 ⑥:
A : 自然科学、决定论、进化论、社会结构、一般性、比较方法、环境论、有机体类比 ;
B : 人文科学、自由意志论 (或个人主义论) 、相对论、文化、特殊论、整体论、精神论、
语言类比。
虽然以今天的角度看 , 以上分类存在不少问题 ; 但就我们讨论的问题而言 , 它仍具有启示。
1960 年代以后 , 围绕理性解释/ 因果说明的争论没有结束。例如 , 埃文斯 - 普里查德虽然已
经抛弃人类学研究的自然科学方法论 , 但他的早期著作《阿赞德的巫术、神谕和魔法》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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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迪厄还引述伦尔德 ·本迪克斯 (Reinhrd Bendix) 与本尼特 ·伯格 (Bennett Berger) 的话说 : “这个
对立是社会科学里最具杀伤力的成对概念之一”。布迪厄认为 : 他自己研究的“最坚决 (在我心目中也
是最重要) 的意图 , 就是克服它” (参见布迪厄《社会空间与象征权力》, 载包亚明主编《后现代性与
地理学的政治》, 上海教育出版社 , 2001 年 , 第 293 —294 页) 。
麦克尔 ·赫茨菲尔德在一本有影响的著作中提到这个问题仍然在困扰当下的人类学。他说 : “和其他任
一学科相比而言 , 人类学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 它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尚无
定论。此外 , 人类学另一个尴尬之处在于 : 一方面 , 它被当作理解社会和文化现象的宽泛的实证解释 ,
另一方面 , 它又被人们当作挖掘事物含义以达到沟通交流的感性工具。” (赫茨菲尔德 :《什么是人类常
识 : 社会和文化领域中的人类学理论实践》, 刘珩等译 , 华夏出版社 , 2005 年 , 第 23 —24 页) 。
转引自瑟维斯《人类学百年争论 : 1860 —1960》 (贺志雄等译 , 云南大学出版社 , 1997 年) , 第 318 页。
瑟维斯认为 :“在马林诺夫斯基的所有著作中揭示了这样一个很强烈的、根据个人动机去解释习俗和制
度的倾向。当然 , 基本的需要是生物性的 ; 但并非那么明显 , 而且或许他更感兴趣的一点 ———根据他
所列举的诸多例子来判断 ———就是个人动机。” (瑟维斯 :《人类学百年争论 : 1860 —1960》, 第 332 页)
瑟维斯 :《人类学百年争论 : 1860 —1960》, 第 319 页。
瑟维斯 :《人类学百年争论 : 1860 —1960》, 第 319 页。
瑟维斯 :《人类学百年争论 : 1860 —1960》, 第 363 页。
却成为 1960 年代至 1980 年代欧美社会科学界“理性交锋”的起点 ①。理性交锋的中心问题正
是 : 能否以西方科学及与之相应的生活形式/ 规则去理解阿赞德人的宗教 , 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
科学的区分是什么 , ② 等等。在同一时期 , 格尔茨通过回到韦伯的“理解社会学”, 将其倡导的
解释人类学安置于美国实用主义背景的阐释学框架内。在比这更早的时期 , 列维 - 斯特劳斯曾
经确认自己的结构主义人类学 (民族学) 是与自然科学类似的 , 即研究受因果律支配的或者说
内化的人类自然禀性。③ 列维 - 斯特劳斯如此谈论人类学方法论观念时 , 是通过将人类学与历史
学相比较而言的。他认为 : 历史学是研究人类的自觉“意向性”活动 , 也就是说研究属于自觉
的理由空间的。而人类学则相反 , 其研究的语言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实在”, 是一种精神无意
识活动的产物。这一点与自然科学相类似。
以上这些观点曾经都有众多追随者 , 当然它们都没有克服布迪厄所称的两极摆荡。但是自
从 1980 年代 , 布迪厄、吉登斯和萨林斯等人倡导的实践理论登上社会科学舞台之后 , 围绕着理
性解释/ 因果说明这个问题开始有走向新的“合题”的趋势。而提供综合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可
能性的是这样一些概念 : 习性 (habit us) 、条件信息、实践感、结构化 , 等等。
虽然这些进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科学在这个问题上获得“安宁”, ④ 但是这种平静仍
然属于社会科学家在自己圈子里的事情。换言之 , 导致这个基本问题出现的哲学界尚未获得
“安宁”, 作为哲学消费者的社会科学怎么能真的平静呢 ?
事实上在当代英美语言分析哲学中 , 已经出现了一些可能使哲学在这个问题上获得“安宁”
的知识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如前文提到的戴维森和塞尔的哲学。尤其值得提出的是 , 约翰 ·麦克道威尔对
哲学领域长期存在“在两种对立立场间摆动”问题的“诊断”及其所给的“疗治”方案。
麦克道威尔的观点集中在他 1994 年出版的名为 M i nd and W orl d (中文版译作《心灵与世
界》) 的书中 ⑤。麦氏所指的两种对立立场即“所与神话” ( myt h of given) ⑥ 和“融贯论”
(coherentism) ⑦, 与上述社会科学内的对立立场及其摆荡是相对应的。⑧ 麦氏认为戴维森的整体
论也没有解决这一根本问题 , 因此最后还是会落入自说自话的困境。麦克道威尔“诊断”出以
上对立立场及其摆动的病根在于双方都默认一个深层的预设 : 理由逻辑空间和因果逻辑空间之
间有明确疆界。麦氏的做法则是消除这一预设 , 代之以理由空间无疆界的说法。
麦氏“疗治”方案的一个关键之处是 : 承认我们感觉的世界印象已然具有概念内容。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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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 ·尤林 :《理解文化 :从人类学和社会理论视角》,何国强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5 年 , 第 69 页。
温奇 :《社会科学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 第 3 页。
克洛德 ·列维 - 斯特劳斯 :《结构人类学》(1) ,张祖建译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6 年 , 第 3 —33 页。
事实上 , 在人类学界也没有因此安宁。例如前述赫茨菲尔道的话语所表明的。
麦克道威尔的 M ind and W orl d 一书被认为是对当代哲学“最重要和最困难的贡献之一”。该书的出版已
经被视为一个事件 , 证据是另外一本针对该书内容的评论集 , 名为《阅读麦克道威尔》 (Nicholas Smith
(ed. ) , Reading McDowel l) 也在 2002 年由 Routeldge 出版公司出版。后一本书尽收国际知名的当代哲
学家对麦克道威尔的书的评论及麦克道威尔的回应。这些哲学家包括 : Richard Bernstein , Michael
Friedman , Robert Pippin , Barry Stroud , Robert Brandom , Charles Taylor , Gregory McCulloch , Crispin
Wright , Hilary Putnam , Charles Larmore , Rudiger Bubner , J ay Bernstein , Axel Honneth 等。麦氏的这
本书已经译成中文出版 , 参见麦克道威尔《心灵与世界》(刘叶涛译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6 年) 。
所与神话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坚持一种传统的经验论 : 即坚持主体与客体二分的笛卡尔传统。
哈克认为 ,“一个理论是有资格成为融贯论的 , 如果它赞成下述论题 : (CH) 一个信念之被证成 , 当且
仅当 , 它属于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哈克 :《证据与探究 : 走向认识论的重构》, 第 17 页。
虽然麦氏的书所针对的主要目标正是戴维森 , 但是麦氏认为自己的进路与戴维森是“同族性”
(congenial) 的外在路径 , 即以自然主义为大前提。
回答概念内容如何能从外在世界施加于印象时 , 他引入“第二自然”的说法 ①。麦氏指出 : 在融
贯论看来 , 将以下观念 ———即外在世界 (或自然) 对感知主体施加具体概念内容的印象必为一
种自然发生 ———与经验论结合似乎是不可能的。他认为 , 这是一种误识 , 其错误之处在于忘记
了自然其实包括“第二自然”。他进一步说 : 人类获得的第二自然在一定程度上 , 即是由外部世
界施加的概念能力。而概念能力间的交互关系则属于理由逻辑空间。麦氏说 : 我们一旦记得第
二自然这档子事 , 便会将自然的运作看作包括那些使其在理由逻辑空间中描述的条件 ②。
麦氏哲学在应对社会科学方法论观念方面具有非同寻常的启示。他所诊断的问题也正是社
会科学方法论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方法论立场的对立 : 实证经验论和诠释学 , 或用韦伯的话说
是“因果性说明”与“解释性理解”的区分。当然麦氏哲学与社会科学问题间仍然存在距离。
因此 , 这一知识论方案要进入社会科学仍然需要一些中间环节。此外 , 麦氏以“第二自然”之
说解决问题是否妥当 , 在哲学界也存在争议。基于这些考虑 , 一个妥当的办法是在对待麦氏方
案方面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 ③。
以上这些知识论方案 (除麦克道威尔的方案外) 正在进入社会科学 , 至少可以说它们已经
进入法学。④ 笔者相信 , 由于它们是从经验主义传统内部进行的变革 , 由于它们与实证的社会科
学保持着承先启后的联系 , 因此 , 它们能带给社会科学更多“安宁”。如果回应到本文开头的问
题 , 则可以说 , 它们能使费先生式的“困扰”得到解决。
四、整体论的方法策略和案例
很显然 , 整体论作为一种有关法的文化研究和实践的进路必须有一些中层的方法论策略或
范畴支持。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 可以以整体论界说法律人类学的传统方法论 : 延伸个案方法 , ⑤
然后用这一方法论策略对实践案例进行阐释。简言之 , 延伸个案方法最早是西方法人类学家在
菲律宾和非洲的部落社会观察发现的一种地方性的纠纷调查和处理办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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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McDowell , M ind and W orl d , op. ci t. , p . xx. 麦克道威尔的第二自然之说与皮埃尔 ·布迪厄的
“习性” (habitus) 概念相契合。布迪厄关于习性如是说 :“条件制约与特定的一类生存条件相结合 , 生
成习性。习性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 , 是一些有结构的结构 , 倾向于作为促进结构化
的结构发挥作用 , 也就是说作为实践活动和表象的生成和组织原则起作用 , 而由其生成和组织的实践
活动和表象活动能够客观地适应自身的意图 , 而不用设定有意识的目的和特地掌握达到这些目的所必
需的程序 , 故这些实践和表象活动是客观地得到‘调节’并‘合乎规则’, 而不是服从某些规则的结
果 , 也正因为如此 , 它们是集体地协调一致 , 却又不是乐队指挥的组织作用的产物。” (布迪厄 :《实践
感》, 蒋梓骅译 , 译林出版社 , 2003 年 , 第 80 页) 。
John McDowell , M ind and W orl d , op. ci t. , p . xx.
有关麦氏哲学与社会科学问题勾连障碍的论述来自郑宇健的建议。哲学界有人认为麦氏“第二自然”
之说的意义在于将这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老问题重新提出 , 并引起关注 , 而不在于解决问题。(参见
郑宇健《世界由去魅到复魅 ———经验主义的自赎》, “哲学在中国”研讨会论文 , 2004 年 11 月 18 日 ,
中国人民大学)
如前提到所谓新实用主义哲学家对波斯纳、科尔曼和德沃金等的影响。
关于延伸个案方法 , 参见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 2 卷 , 法律
出版社 , 2004 年) 。迈克 ·布洛维试图将以上延伸个案原则发展成一种具有知识论意义的方法论。布洛
维认为延伸个案方法模仿一种反思性科学模式。这种反思性科学模式与实证方法相反 , 将研究者和研
究对象的主体间性视为基础。布洛维认为延伸个案方法可以与实证方法互相补充其不足 (M. Burawoy ,
The Extended Case Method. S ociological T heory , vol. 16 , no. 1 (March 1998) , pp . 4 —33) 。
延伸个案相当于一种以整体论来发现“事实”, 确定“性质”和做出相应裁决的方法。其所搜寻
的“事实”必须放在社会 —文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