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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模式建设—经营—转让 建设—经营—转让 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解释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

BOT投资模式
建设—经营—转让 建设—经营—转让 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解释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演变形势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   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 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编辑本段]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   3)贷款人;   4)招标代理;   5) 施工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书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单位进场交底施工单位进场流程施工单位进场资料 位。 [编辑本段]BOT与BOO的比较 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编辑本段]BOT与BOOT的比较   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   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 [编辑本段]案例分析 概述   20 世纪 70 年代后 ,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张 , 面对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 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越来越困难。 BOT 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满足了普遍性的内在需求。但 BOT 方式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是有区别的。 主要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的私营单位投资和经营能力低下 , 因此 BOT 方式的私营单位通常是外国公司或财团 , 即国际 BOT 方式。正如前面所提到的 ,BOT 、BOO 和 BOOT 及其变通形式 , 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政府采用这种融资方式来建设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必动用财政预算。 从我国的现实经济状态看 ,BOT 方式的私营单位还是以外商为主 , 但也要积极吸引本国私营组织参与 BOT 建设。 而发达国家则由于本国私营单位的投资能力较强 , 因此 BOT 项目可以由本国的私营单位 ( 当然也可以由外国的私营单位 ) 承担。 1、英法海峡隧道   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 , 香港东区海底隧道等都是采用这类融资模式建成的。其中 , 最有名的 BOOT 项目就是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 2 条 7.3 m 直径的铁路隧道和 1 条 4.5 m 直径的服务隧道 , 长 5O km 项目公司 Eurotunnel 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 France - Manehe 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 特许权协议于 1987 年签订 , 该项目于 1993 年建成。政府授予 Eurotunnel 公司 55 年的特许期 (1987 - 2042, 含建设期 7 年 ) 建设、拥有并经营隧道 ,55 年之后隧道由政府收回。   项目总投资 103 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 , 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 3 项要求 :   (1) 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   (2) 本项目由私人投资 , 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   (3) 项目公司必须持有 20% 的股票。项目资金来源依靠股票和贷款筹集。其中 , 股票 20 亿美元 , 由银行和承包商持有 2.80 亿美元 , 由私有机构持有 3.70 亿美元 , 由公共投资者持有 13.50 亿美元。 在 1986 - 1989 年间分 4 次发行。贷款为 83 亿美元 , 由 209 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 , 其中用于主要设施 68 亿美元 , 用于备用设施 15 亿美元。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 , 其收入的一半是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的 , 用隧道把伦敦与欧洲的高速铁路网相连接 ;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载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政府保证 , 不允许在 30 年内建设第二个跨越海峡的连接通道。   项目公司承担隧道建设的全部风险 , 并且为造价超支设置了 18 亿美元的备用金。在岸上施工的部分 , 工程量按一个固定价格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隧道则以目标费用为基础。项目公司按实际费用加上目标价值 12.36% 的固定费向承包商支付 , 该费用估计为 2.5 亿美元。如果隧道在目标价格以下建成 , 承包商将得到所节约资金的一半 ;如果实际费用或进度超过目标值 , 承包商将支付一项特定数量的损失费用给项目公司。另外 , 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 , 合同要服从于价格调整。 2、我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 BOT 试点项目   一一广西来宾电厂 B 厂   20 世纪末的十年 , 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 1300 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 BOT 方式进行基础建设 , 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 , 巴基斯坦的 Hah River 电厂等等。 BOT 方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 ,1984 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 B 电厂项目 , 是我国首家 BOT 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做法上并不规范。 1995 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引进 BOT 方式的一个里程碑为我国利用 BOT 方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 ,BOT 方式还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许多项目上得以运用。   广西来宾电厂 B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 72 万千瓦 , 安装两台 36 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 6.16 亿美元 , 其中总投资的 25% 即 1.54 亿美元为股东投资 , 两个发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 , 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 60%, 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 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余的 75% 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我国各级政府、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 , 贷款中 3.12 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 18 年 , 其中建设期为 2 年 9 个月 , 运营期 15 年 3 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 , 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 3000 万美元 , 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 35 亿千瓦时 (5000 小时 ) 的最低输出电量 ( 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 ), 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 , 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 , 燃煤主要来自   贵州省盘江矿区。 3、马来西亚政府对 BOT的成功运用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也是发展中国家经营 BOT 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 800 km 南临新加坡、北靠泰国, 其中部分路段为收费道路。由 United Engineer 公司组建了一个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为项目发起公司 , 负责该高速路的筹资、设计、建造与 经营。预计项目总成本 18 亿美元 , 特许经营期 30 年。项目资金构成中 ,900 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本 ;18000 万美元为该公司的股份资金 ;其余 90% 均来自银行贷款。   该高速公路项目获得了很高的政府担保 : 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为 23500 万美元 , 约为项目从开始筹资到建造完工总成本的 13% 。该笔贷款在 25 年内还清 , 并在前 15 年内可延期偿付 , 其固定年利率为 8% ;政府给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营业收入担保 , 即如果公司在经营的前 17 年内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现现金流动困境的话 , 政府将另外提供资金 ;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经营现有的一条高速公路 , 长 309 km 公司不须购买该路段 , 其部分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公路 ;在外汇方面 , 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担保是 : 如果汇率的降低幅度超过 15%, 政府将补足其缺额 ;最后 , 政府还提供了利率担保 : 如果贷款利率上升幅度超过 20%, 政府将补足其还贷差额。   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公司签订了固定总价格合同 , 然后由普拉斯公司与各个分包人分别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在收费方面 , 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确定。日后费率若有提高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相联系。   高速公路的筹资采取了传统的资本结构 , 包括负债与权益资本。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到 9 亿美元。该项目还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 2.35 万美元的援助性贷款。为了缓解其现金紧缺 , 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 , 只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 87%, 另外 13% 的部分作为分包人的入股资金 , 而且这些股份资金只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 , 约   7 年后才能进行转让。这一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将权益资金的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了项目分包人。 [编辑本段]计算机   BOT病毒   机器人的英文缩写。可指网络游戏外挂或者网络爬虫等。   BOT是机器人(Robot)的缩写,是被设计用于自动执行任务的一种程序。最初,bot是用于在UNIX环境中自动执行那些系统管理员要经常执行的无聊的任务。一些bot可以模拟人类对问题的反应,和用户自动地聊天。Bot也可以被恶意的用于远程攻击者控制受害的计算机。许多bot的实质就是这样,控制一台计算机与控制10万台计算机一样容易。Bot可以用于发送垃圾邮件,下载和存储非法文件,如某些类型的色情文学文件,或者使计算机加入对其他计算机的攻击。有种bot可以用作搜索受害计算机的硬盘驱动器,将机密信息发送到互联网上的远程站点以窃取别人身份信息。感染bot病毒的计算机通常被称为靶标(drones)或者僵尸(zombies)一些骇客利用bot病毒感染大量电脑被感染的叫做肉鸡,庞大的肉鸡群组成了巨大的僵尸网络,利用僵尸网络可以得到一些灰色的利益收入,例如打广告增加网站的流量等。   BOT 机器人   游戏中的电脑玩家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各国都在寻求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资金短缺问题。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新的形式,项目融资自20世纪80年代兴起以来,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各国非凡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并不断应用于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本文在介绍了项目融资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引出了“建设—运营—转让”项目融资方式的概念,并分析了bot模式的内涵、特点与变异,阐述了其在国内外的应用现状。在此基础上,对该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及政府支持、制定防风险措施、规范治理、健全法制、鼓励内资参与、培养专业人才和拓宽投资领域六个方面的建议。   一、项目融资与bot模式   1.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而言是一种非凡的融资方式,它是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贷款时,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安全保障,即依靠项目自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来筹措资金。项目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导向,即项目融资主要依靠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依靠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安排。   (2)有限追索,即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   (3)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即项目融资的债务不表现在借款人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   通过项目融资,不仅能把国内外民间的大量资金吸引过来,而且还可以在不形成外债负担的前提下弥补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同时吸引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治理经验。   2.bot模式   bot模式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正式提出的。我国将bot模式称之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它具有民营化、全额投资、特许期和垄断经营四个基本特征。其涵义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一个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和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签约方的政府部门。实质上,bot模式是指私营机构(含国外资本)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项目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非凡运作模式。其参与者如图1所示。   bo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项目发起人对项目没有直接控制权,在融资期间也无法获得任何经营利润,只能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获得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由于采用bot模式融资的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又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作为支持,投资者愿意将融资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在项目中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和风险;3)通过采取让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筹资、建设、经营的方式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和风险都转移到项目公司,这样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又有利于提高项目公司的运作效率。   在bot模式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 boot)模式、“建设—转让—经营”(build transfer own, bto)模式、“建设—拥有—经营”(build own operate, boo)模式、“建设—租赁—转让”(build lease transfer,blt)模式、“建设—转让”(build transfer, bt)模式、“经营—转让”(operate transfer,ot)模式、“经营—治理—转让”(operate management transfer,omt)模式、“修[NextPage]复—经营—转让”(renovate operate transfer, rot)模式、“转让—经营—转让”(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 t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build own operate subsidy transfer,boost)模式等等。   二、bot模式的实践与发展   1.bot模式在国际上的应用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导致对交通、能源和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需求急剧膨胀。经济危机和巨额赤字使政府投资能力大为减弱,而债务危机又使许多国家的借贷能力锐减。赤字和债务负担迫使这些国家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实行紧缩政策,转而寻求私营部门的投资。各国逐渐重视挖掘私营部门的潜力和创造性,利用私营部门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种背景下,bot模式开始在一些国家得到运用和推广。   发达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法制体系与bot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各类经济法规健全,政策透明度高,市场竞争有序而高效,为bot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所以,bot在发达国家运作比较规范,政府对bot的治理方式也比较成熟。   2.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运作是从电力行业开始的。我国内地第一个bot项目是1984年由广东省政府授权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深圳沙角火力发电b厂(目前该厂已于1999年10月顺利移交给相关部门)。虽然未直接称之为“bot项目”,但可以说是我国第一次bot模式的实践。不久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等项目相继采用bot模式引进外资建设。1995年5月,国家计委批复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采用bot方式建设,使该项目成为我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等工作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直接指导下于同年6月份开始进行的,1997年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协议。该项目获得批准和协议的签署实施,标志着中国在能源、交通等领域试点进行bot规范化治理的正式开始。   之后,国家计委在“八五”计划中曾明确提出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目前又进一步声明将积极探索bot项目融资等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非凡是注重利用bot、境外上市发行股票等方式引进外资。迄今为止,我国已陆续建设了数十个bot项目(如北京高速公路、上海大场自来水厂、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丁渠火电厂等),吸引了数十亿美元的外资,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bot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应用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应用bot模式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正在实施,中国已经正式加入wto,投资需求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同时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将首先得到更为广泛的、规模更大的建设。以电力、供水及污水处理和高速公路为例,“九五”期间,由于电力市场出现暂时性的需求下降,减缓了电源建设速度。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以来,随着电力需求的回升和持续增长,以及“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新建和待建的电源数量迅猛增长,建设资金需求将会大幅度增加。中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南水北调”等一系列水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的实施,加快了城市供水行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加上水资源的日益匮乏,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将迅速扩大。我国在基本完成了两纵三横的国道主干线建设后,待建和规划的次干线、支线的公路建设规模和数量更大。另外,垃圾处理、城市轻轨、天然气管道和城市停车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也很大。  [NextPage]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开始逐步减少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资金投入,实现投资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降低社会服务价格。这也使得财政资金以外的各类资本将面临更多地投资于基础设施的机会。采用包括bot在内的多种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是必然的趋势。   (1)加快我国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时通过bot模式激发银行、财团及个人的投资爱好,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扩大承包任务来源,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因政府财力不足又无法动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够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及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不足,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使政府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有效地用于其他项目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由中心和地方政府拿出相当比例的财政资金来建设,当资金不足时,政府往往向国际金融机构举债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举债,即使如此,也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通过bot模式吸引外资、内资取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回收一部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加快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量和质量,从而使我国经济取得更大的发展。   (3)分散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风险。由于采用这种方式,项目转由投资方建设与治理,这样对于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出现的一些风险就由投资方承担,从而使政府的风险得以分散与转移。   (4)有助于提高投资项目的运作效率。长期以来,由于基础设施传统上由政府专营,由政府充当主要的投资主体,由于所有者缺位,加上其产品定价扭曲,在经营上一般不按市场规律运作,所以营运过程中计划经济的流弊较多,导致普遍效益低下。采用bot模式后,该基础设施就成了某个投资者(企业)的一个投资项目,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会努力加强治理,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从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效率。   (5)有利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治理。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国家对重点项目的宏观治理不够,有些项目甚至还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   采用bot投资方式,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都有政府参与,都由政府直接负责,政府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利益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后才确定,避免了项目建设的盲目性,而且政府在进行宏观治理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到不少国外先进的治理理念,有助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治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为当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治理经验等。可见,对于适合条件的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运用bot模式进行建设具有广阔的前景。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应用bot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制不健全。bot模式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体系来支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颁布正式的bot法,而是仅用一般的外资法或几个单行条例来规范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bot项目的顺利实施。   (2)治理体制不完善。实施bot投资方式,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和投资政策,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也没有一个机构来统一治理,致使投资治理工作不够规范,许多项目因治理体制上的问题进展缓慢。也有许多地方政府因急于引进外资放松了对项目的审批,致使一些论证不充分的项目仓促上马,又以失败告终。另外,宏观规划上的不足使多数bot项目集中于东部地区,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项目太少,不利于配合中心“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3)运行机制不规范。我国bot项目目前的做法是“一个项目,一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还未形成规范的运行模式。没[NextPage]有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项目运作上还留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致使许多项目运营效率低下,成功的项目很少。   (4)发展环境制约因素多。首先是人才资源匮乏。通晓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是bot项目取得成功的要害,而bot模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相关的人才资源严重不足,难以在项目谈判中机智灵活地维护我方的利益。其次,我国的融资环境也存在着投资信息不足、信息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对bot项目的成功运作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应用bot模式的对策   (1)政府要对bot项目予以支持,以确保项目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bo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政府的特许权以及特定的税收政策和外汇政策。而bot项目在我国尚属试点,至今还无专门的bot法,这样就轻易导致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环境的疑虑。为此,就需要各级政府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及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协调配合,形成对bot项目的有力支持,为项目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   (2)制定防范bot项目风险的措施。bot项目一般都是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私人资本投入到原本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应加强风险治理,以便防范、减少bot风险给项目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规范治理和健全法制法规。虽然我国已具备实施bot的基本法律环境,但现有法律制度在政府特许、担保等多方面未能满足bot项目的制度需求,亟待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或做出有利的应用解释。   (4)鼓励内资参与bot项目投资。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截至2004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突破12万亿元大关,如此巨大的储蓄余额正在寻求投资目标。假如通货膨胀的压力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加之诸如股市等其他投资渠道的不顺畅,发展内资bot项目无疑具有广阔的前景。同时,内资bot可以避免或减少外资bot所具有的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极具发展潜力。   (5)积极培养bot方面的专业人才。bot运作需要参与者既懂技术,又懂财务,还要有法律、工程承包及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知识,即需要知识全面的“通才”,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较为匮乏,因此需要国家及相关机构引起重视。   (6)拓宽bot投资领域,使bot项目从电力、公路等行业逐渐转向给排水、环保、体育卫生、地铁、港口和桥梁等领域,加大bot投资地铁、桥梁和港口等项目的力度。对于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应给予较长的授权期,也可与政府合资以分散投资风险。而对于环保、卫生等本身收益率较低的项目,则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可通过补贴、延长授权期,也可通过将相关项目的经营权交给bot项目发展商共同经营等途径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   参考文献:   [1] schaufel berger je, wipa dapisut m. alternate financing strategies for bot projects[j].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01(3):205—213.   [2] zhang xueqing, kunara swamy mm . hong kong experience in management bot project [j].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2001(3):154—162.   [3] 方 华。bot项目融资的新思路[j].工业技术经济,2003(4):76—78.   [4] 陈秀芝,孙淑玲。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的应用比较[j].经济工作导刊,2003,12(23):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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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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