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深入开展,给各参与方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全文附后),并决定自
2004年 3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
〔2001〕144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全文)
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开展,给各参与方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在中国银联与各入网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确定如下:
一、ATM跨行交易手续费
ATM跨行交易分为取款和查询两种交易,交易手续费分配涉及发卡银行(简称发卡行)、提供机具
和代理业务的代理银行(简称代理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简称银联)。
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
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 3.0元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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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
每笔 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二、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行,提供 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
(统称收单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
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每笔商
户结算手续费,发卡行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
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 0.2%。
(二)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 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
额的 0.1%。
(三)在上述(二)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类特殊行业或商户,现阶段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
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予以适当优惠:
1.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
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 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 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
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 16元,
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 2元。
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
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 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 0.05%。
3.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三、本办法自 2004年 3月 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