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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设标准 监 狱 建 设 标 准 2002·北京 监 狱 建 设 标 准 2002·北京 (内部发行) 监狱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 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 《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年12月3日 建标 [2002]25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 (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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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建 设 标 准 2002·北京 监 狱 建 设 标 准 2002·北京 (内部发行) 监狱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 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 《监狱建设标准》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2002年12月3日 建标 [2002]25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 (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 〔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编制的 《监狱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 《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编 制 说 明 《监狱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 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 [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司法部 哈尔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国内已建监狱的统计 资料,总结了以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有关部 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最终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 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 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 大街10号,邮编: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2年6月19日 1 编 制 说 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 建筑标准 4…………………………………………………………………………… 第五章 安全警戒设施 7……………………………………………………………………… 第六章 场地及配套设施 8…………………………………………………………………… 附加说明 主编人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9………………………………………………… 附 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0…………………………………………………………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 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 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 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 第四条 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 造罪犯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 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 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新 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应充分利用原有设 施。 第六条 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 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上限。 第七条 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的要求。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 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 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 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 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 3001~5000人。 第十条 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 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 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用房包括图书 漳览用房、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礼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 发室、浴室、晾衣房等。 2干警用房包括:干警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干警管理用房、干警 备勤用房、干警学习及训练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包括监狱领导及职能部门办公室;公共用房包括会议室、干警文体活 动室、干警食堂、干警浴室、干警医务所、老干部活动室等;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警械装 备库、总监控室、电化教育室、罪犯档案室、计算机室、暗室、器材存放室、检察院驻 狱办公室等;干警管理用房包括监区、分监区干警值班室 (监控室)、分监区教育谈话 室、分监区干警办公室及干警卫生间等。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 水泵房等。 第十二条 监狱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大门、围墙、岗楼、电网、照明、通讯、监 控、报警装置、狱门值班室、隔离带等。 第十三条 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干警及武警训练场、监狱停车场及罪犯体训场。 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干警办公设施,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道路 系统,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煤气、有线电视、环保等以及场地绿化、 美化。 2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建设应选择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 2新建监狱选址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性质,结合劳动改造需要, 选择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严禁选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 监狱安全的地区。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未成年犯 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建设。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 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 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 70m2测算,从事农业劳 动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干警行政办公 区、干警生活区、武警营房区等分区;各分区之间既应相邻,又应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罪犯生活区和罪犯劳动改造区在隔离的基础上应有通道相连。 第十八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狱大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 系方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原则。新建监狱罪犯生活、劳动改造用房距围墙不宜小 于10m。 4监狱监区内应设罪犯体训场,监区外应设干警、武警体训场和停车场。 第十九条 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音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 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 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 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新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于 20%,扩建和改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于 15%。 3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建 筑 标 准 第二十三条 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和监狱使用功能的 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不含武警用房),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用房类别 建设规模 大 中 小 备注 监狱罪犯用房 (m2/罪犯) 2056 2075 2099 监狱干警用房 (m2/干警) 3080 3191 3302 其他附属用房 (m2/干警) 240 263 324 第二十五条 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二、表三、表四确定。 表二 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罪犯) 用房 类别 用 房 名 称 建设规模 大 中 小 备 注 罪犯 用房 监舍楼 466 466 466 学习用房 096 107 117 禁闭室 011 013 015 家属会见室 08 08 08 伙房和餐厅 153 159 171 医院或医务室 05 05 05 文体活动用房 14 14 14 技能培训用房 230 230 230 劳动改造用房 760 760 760 其他服务用房 070 070 070 男监合计 2056 2075 2099 女子监狱厕所增加 004m2/罪 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 所学习用房面积乘以 15系 数;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 所禁闭室面积按 80%设置; 伙房和餐厅面积中含 05m2/ 罪犯储菜用房面积,在冬季需 储存菜地区方可设置。 4 第四章 建 筑 标 准 表三 监狱干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干警) 用房 类别 用 房 名 称 建设规模 大 中 小 备 注 干警 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 583 583 583 公共用房 875 875 875 特殊业务用房 522 633 744 干警管理用房 361 361 361 干警备勤用房 389 389 389 学习及训练用房 350 350 350 合 计 3080 3191 3302 表四 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干警) 用房 类别 用 房 名 称 建设规模 大 中 小 备 注 其他 用房 其他附属用房 240 263 324 合 计 240 263 324 注:1表二未含罪犯用锅炉房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寒冷地区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4%,严寒地区宜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6%。 第二十六条 监狱建设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监区外建设干警备勤用 房。 第二十七条 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和建筑层数综合考虑。监区 内建筑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不应超过24m。 第二十八条 监狱监舍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间寝室关押男罪犯时不应超过 20人,关押女罪犯和未成年犯时不应超过 12 人。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80cm;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3m,床位为 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监舍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m; 5 第四章 建 筑 标 准 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4~7次/小时;风口应 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入。采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5监舍内各房间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干警值班室的控制之下,且应在每个监舍内设 一组夜间照明用灯具;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干警值班室内。 第二十九条 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区内,自成一区,离监舍距离宜大于20m,并 设值班及预审室,单间禁闭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单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 第三十条 监狱内医疗用房、教学用房、伙房、餐厅等应根据建设规模和监狱管理 体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B49-88),《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等有关规范、标准,按实际需求设置。 第三十一条 监狱的家属会见室宜设于监区大门附近,应使家属和罪犯各行其道。 会见室中应分别设置从严、一般和从宽会见的设施;其窗地比不应小于1/7,室内净高 不应低于30m。 第三十二条 监区内干警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舍内应设干警值班室、谈话室,且应位于监区的出入口附近,应用铁栅栏门与 罪犯用房分开,内设专用卫生间。 2工业生产作业区应设干警值班室,干警值班室的门窗应有牢固的防护设施,并应 设有线或无线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监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劳动生产区厂房、仓库等耐火 等级应按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确定。监狱监管设施 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 围墙、岗楼、大门其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 七度 (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 (不含九度)以上地区,严禁建监狱。 第三十四条 监狱建筑的装修,应根据建设计划和业务工作要求确定标准,各类用 房原则上应采用普通装修。微机室、会议室、监控室及气候炎热地区监狱的行政用房应 设局部空调。采暖地区的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 第三十五条 监狱建筑应结合当地的建筑传统、风格,并体现监狱建筑的特殊性、 统一性。 第三十六条 监狱建筑应设置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监狱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 材。 第三十八条 监狱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 范、标准的规定。 6 第四章 建 筑 标 准 第五章 安全警戒设施 第三十九条 警戒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监狱围墙上部宜设置武装巡逻道。监狱围墙一般应高出地面55m,并达到 490mm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0~50m, 并达到370mm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 度不应小于15m。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表面要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围墙内侧5m、 外侧10m为警戒隔离带,隔离带内应无障碍。 监狱围墙应设置照明装置;照明灯具的位置、距离应适当,照明灯具应配有防护 罩。监狱围墙内、外侧警戒线内照明效果应良好。 2监狱围墙上部应设电网,其高度、电压等应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3岗楼宜为封闭建筑物,岗楼四周应挑平台,平台应高出围墙 15m以上,并设 12m高栏杆。岗楼一般应设于围墙转折点处,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 视界、射界应重叠,并且岗楼间距不应大于150m。岗楼应用铁门防护及设置通讯报警装 置。 4监狱大门分设通车和行人的大、小门,大门宜宽 6m、高 45m,大门内设二门, 宜电动AB开闭。小门人行通道应设带封顶的护栏。 5门卫值班室应设在监区大门一侧,并应安装防护装置,外门应为铁门。室内应设 通讯报警装置,并设有可在室内控制大门开闭的装置。 第四十条 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铁栅栏;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3m,且3m水平距离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2监舍对外窗均应设防护铁栅栏。 3家属会见室靠监区内一侧的窗及禁闭室外窗均应设坚固的铁栅栏,家属会见室靠 监区内一侧的门及禁闭室外门应为铁门。 4监区所有可通往监外的暖气检查口、排水暗管的检查窖井等,均应设防护装置。 5监舍管道、电线均应暗装,出口及插座均应设带锁的铁箱;监舍内灯控开关应设 在干警值班室内。 6禁闭室内不应设电器开关及插座,应采用低压照明 (宜采用24V电压),照明控 制应由干警值班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狱内的监舍、禁闭室、家属会见室、大门、围墙、岗楼、劳动生产 用房等重要部位应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与监狱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7 第五章 安全警戒设施 第六章 场地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 干警及武警训练场按每人32m2测算,罪犯训体场按每人29m2测算。 第四十三条 监狱停车场宜按监狱干警每100人10个停车位测算。 第四十四条 干警办公设施和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投资项目与标准按有关 标准执行。道路系统、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煤气、有线电视、环保等 宜与城市相应市政衔接。 8 第六章 场地及配套设施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司法部哈尔滨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光益 吴国栋 王晓东 刘斌贝 刘丽敏 李琦 袁松 夏祖证 9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全国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了一部 分监狱;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狱建设标准规定,导致已建的监狱在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上差异很大, 影响了监狱的规范化建设。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监狱的监管改造质量,预防和 减少犯罪,提高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监狱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充分 发挥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 《监狱建设标准》(以下简称 本标准)。本条阐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第二条 本标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监狱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 标准,是关于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在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本标准对监狱建设项目在 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标准是使监狱建设项目的论 证、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和依据,为监狱建设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必须满足监狱的特殊职能;同时监狱的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社会发展相适应,在监狱建设 中应该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厉行节约的方针,节约能源和土地;监狱建设应使建设项目达到安 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要求。 第五条 监狱建设的依据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监狱建设应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必须与城市和地区建设的发展相适应,必须纳入城市和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了避 免二次施工和反复投资,降低监狱建设费用,提高监狱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切实贯彻厉行节约的方 针,本条特别指出新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考虑监狱今后的发展,留出监狱发展用地;同 时改、扩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防止浪费。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在全国监狱调研中发现因为各地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全国监狱的现状差别很大,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的监狱建设标准已经超过 了本标准确定的参数的20%—30% (详见附表),所以本标准规定经济技术条件较好地区监狱建设可 适当提高标准,可以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监狱建设上限。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监狱建设涉及监狱管理体制 及有关方面的技术、经济等规定,在编制本标准的过程中,虽然尽可能作到协调一致,但随着科学技 术的发展,新的标准、规范将发布实施,原有的标准、规范也将适时修改,因此,在执行本标准的同 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01 监狱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依据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确定了监狱建设规模的确定原 则:监狱以罪犯人数确定建设规模,监狱的建设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 经过调研,全国现有150万左右罪犯,监狱有700个左右,平均每个监狱关押罪犯2000 人左右。关押罪犯人数是监狱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监狱干警及武警人数依据罪犯人数确定)。本条 依据司法部监狱布局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调研分析并考虑到目前我国监狱存在罪犯人数在300多人 及上万人的实际,确定了监狱建设规模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 数规定如下: 1小型监狱罪犯人数为: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罪犯人数为: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罪犯人数为:3001~5000人。 第十条 根据 《监狱法》的及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有关规定,明确了监狱 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根据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 条明确监狱的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及其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第二章,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 要,本条明确监狱安全警戒设施主要包括大门、围墙、岗楼、电网、照明、通讯、监控、报警装置、 狱门值班室、隔离带等。 第十三条 根据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 明确监狱的场地主要指干警、武警、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 监狱建设项目除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外,还必须有给排水、供暖、变配电 等配套设施及干警办公设施,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才能确保 《监狱法》规定的监狱职能的实 现;同时为了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应使监狱内外环境美观、舒适,在监狱建设用地上布置绿化、小品 等。 11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新建监狱项目的选址要求。我国监狱作为依法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和进行改造的机关和场所,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对罪 犯执行刑罚的神圣职责;同时我国监狱又肩负着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回到社会的职责。因此,监狱建 设选址只有选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才能有利于放下监狱办社会的包袱,才 能有利于监狱干警队伍的稳定,才能有利于社会对罪犯的帮教。 同时监狱用地又必须是地质、水文等条件较好,供水、供电等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并且远离污 染源、高噪声以及不在排放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方向等不利条件的地段,以利于干警、罪犯的生活 和监狱的长远发展;为保证监狱正常履行职能,监狱应严禁选在有滑坡、洪水淹没、海潮侵袭可能发 生自然灾害危及监狱安全的地段建设。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由于其罪犯的数量和生理特殊性,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 选址建设,以有利于社会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帮教。 新建监狱建设选址应符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8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原则和标准。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的有关规定,并且结合全国监狱现状,给出了监狱建设用地的参考标准。调查 表明,全国各监狱建设用地情况差别很大,从20~100m2以上/罪犯不等,这是跟全国各省 (市)、地 区的人均占有土地指标以及监狱所从事劳动改造的行业有关;总体来说,西部地区和从事农业劳动的 监狱建设用地指标高。经过对全国在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监狱的用地数据统计 分析,全国监狱建设平均用地水平为50~70m2/罪犯 (详见附表二),考虑到监狱布局调整,逐步取 消特大型及特小型监狱,依据监狱罪犯收回狱内劳动改造的精神,结合现有实际情况,考虑监狱一定 的发展空间,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本条。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监狱建设用地五大功能区的范围。本条根据司法部令第11号的规定,并 结合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职能,在有利于监狱干警和驻监狱武警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监狱建 设用地的这五大功能区。罪犯生活区和罪犯劳动改造区应在分隔封闭基础上毗连布置,且罪犯劳动改 造区应布置在其他区的下风方向及地势较低地段,并便于对外业务联系。 第十八条 目前在全国监狱中,除部分经济技术条件较好地区外,大部分监狱在建设用地、建筑 建设、功能齐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条强调了监狱建设的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特别是 场地方面要求。根据司法部令第11号的规定,结合监狱监管实际情况,本标准规定监狱的总平面布 置应符和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监狱建筑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在设计和建设上也必须遵守国家在安全、消防、卫 生、日照等方面的规定。监狱建筑应遵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等。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标志的设置要求。监狱由于其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志应统一、醒目。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多,有些地区还设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在这些地区部分 有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规定,所以本条作了此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规划一般原则,本条确定了监狱用地内道路的设置要求。 21 监狱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用地内绿化的设置要求,这也是从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出发,丰富 监狱内生活色彩,使监狱脱离单调的感觉。监狱用地内绿地率是参考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并考虑到监狱内罪犯的生活用房、劳动改造用房、体训场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 低,围墙、电网周围不应设绿化等狱政实际情况后确定的。 31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四章 建 筑 标 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监狱建筑标准的原则:根据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和监狱使用功能等 要求合理确定。从经济的角度出发,监狱建筑在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上应紧凑集中,注意节约土地, 并根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需要充分考虑体训场、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的面积。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也是控制监狱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 第二十五条 本条列出监狱各部分用房建筑面积参照表,表中数值中度戒备等级监狱建设的下限 值。这些指标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并总结监狱建设中的经验,结合监狱的发展方向,考虑给监狱发展 留出一定的空间,参照国家同类标准制定的,其具体数据依据及要求见下列说明。表二中未含罪犯用 锅炉房面积指标,是因为各地区采暖与否、采暖方式不同,故没有给出数值,实际建设中根据具体情 况掌握。 本指标按不采暖地区考虑的,在寒冷地区增加外墙面积4%,严寒地区增加外墙面积6%。 监狱各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说明: (一)罪犯用房 一、监舍楼 1监舍楼寝室:寝室宜设在监舍楼较好的朝向,有条件地区在寝室内设卫生间,以有利于对罪 犯夜间监管。其标准数据依据如下: (1)每床床长 19m,床宽 10m,每床面积 19×10=190m2;床间距及过道按每床面积计算 190m2,双层铺减半 (190+190)/2=190m2。 学习桌桌宽06m,桌深045m,座位空间06×07m=042m2,所占面积06× (045+07)= 069m2。 每罪犯所占使用面积190+069=259m2。 (2)房间布置示例: A:54m×63m,墙厚 240m,使用面积为 516×606=3127m2,按住 12人计算,3127/12= 261m2 (使用面积); B:39m×54m,墙厚 240,使用面积 366×516=1889m2,按住 8人计算,1889/8=236m2 (使用面积)。 (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87)第321条规定丙类居室双层床8人为每人26m2 (使用面 积)。 (4)综合以上数据,取每人使用面积 254m2,考虑每个监区需单独出入口管理,建筑系数取 075,平均每罪犯所占建筑面积为:254/075=3387m2。 2监舍楼盥洗室:盥洗室宜设在监舍楼的尽头,其标准数据依据如下: (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87)第332条规定洗脸盆或盥洗龙头每 12人设一个,考虑监 狱罪犯使用时间较短和集中,按每6人设一个; (2)每个洗脸盆或盥洗龙头按17m2计算,17/6=0283m2; (3)建筑系数为075,平均每罪犯所占建筑面积为:0283/075=038m2。 3监舍楼厕所:厕所宜设在监舍楼的尽头,其标准数据依据如下: (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87)第332条规定,男厕所中大便器每 20人设一个,小便器 或槽位每20人设一个,洗手盆至少设一个,污水池设一个,考虑到监狱中罪犯使用的集中性和时间 短,大便器、小便器或槽位每16人设一个;女厕所中大便器每15人设一个,女卫生间每10人设一 41 监狱建设标准 个,两项平均为每13人设一个厕位,考虑到监狱中罪犯使用的集中性和时间短,大便器每10人设一 个,洗手盆至少一个,污水池设一个; (2)大便器单间尺寸09×12=108m2,小便器尺寸06×07=042m2; (3)厕位占厕所面积的三分之一; (4)男厕每人使用面积为:(108+042)×3/16=0281m2,建筑系数为075,男厕平均每罪犯 建筑面积为0281/075=038m2; (5)女厕每人使用面积为:108×3/10=032m2,建筑系数为 075,女厕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 为032/075=042m2; (6)所以女厕比男厕每犯增加004m2。 4物品储藏室 (1)每人藏物空间050×06×045=0135立方米; (2)每个藏柜平面050×06=030m2,分四层; (3)藏柜占储藏室面积三分之一; (4)每人物品储藏使用面积为050×06×3/4=0225m2; (5)建筑系数为075,平均每罪犯物品储藏建筑面积为0225/075=03m2。 5心理咨询室 (1)按每分监区设置一个24m2心理咨询室,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为0192m2; (2)建筑系数为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为0192/075=0256m2。 二、学习用房 1图书阅览室 (1)按每100人设10个阅览座位,每座位使用面积15m2; (2)人均阅览使用面积为15×10/100=015m2; (3)人均图书按20册,藏书400册/m2,人均图书使用面积20/400=005m2; (4)辅助办公部分面积每人005m2; (5)合计使用面积015+005+005=025m2; (6)建筑系数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025/075=033m2。 2教学用房 (1)按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成人普通教室定额每座使用面积137m2计算; (2)根据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规定 (司法部第十二号令),考虑到罪犯文化程度的差异,本 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教室配置。 A小型监狱按罪犯的46%配置教室; B中型监狱按罪犯的41%配置教室; C大型监狱按罪犯的35%配置教室; (3)本条的确定充分考虑了调研数据 (详见附表二)。 各规模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下: 监狱规模 每罪犯使用面积 建筑系数 每罪犯建筑面积 备注 小型监狱 063 075 084 中型监狱 056 075 0748 大型监狱 0479 075 064 51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未成年犯管教所由于未成年犯正处于学习阶段,故教学用房乘以15系数。 三、禁闭室: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也不应穿越该区。 1禁闭室每间使用面积为6m2,放风场使用面积为4m2,合计每间禁闭室10m2; 2小型监狱,按100人设一间,共设10~20间; 3中型监狱,按每增150人增设一间,共设20~26间; 4大型监狱,按每增200人增设一间,共设26~36间: 各规模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下: 监狱规模 每罪犯使用面积 建筑系数 每罪犯建筑面积 备注 小型监狱 01 07 014 中型监狱 0087 07 012 大型监狱 0072 07 010 以上面积不包括干警值班室和预审室,干警值班室和预审室按每犯001m2计算;由于女犯和未 成年犯监管的特殊性,故女监、未成年犯管教所禁闭室面积按08系数计算。 实际人数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实际人数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的定额值。 四、家属会见室 1按每50罪犯设一个会见位,每个会见位使用面积18m×25m×2=9m2,人均009m2; 2按每100罪犯设一个同居室,每间使用面积14m2,人均014m2; 3合计人均使用面积009+014=023m2; 4家属会见室要分级为从严、一般和从宽接见,建筑系数075,人均建筑面积023÷075×2= 061m2; 5会见室内应配置干警值班室及小卖部等服务用房,面积按每罪犯020m2计算; 6合计061+020=081m2。 五、伙房和餐厅 1伙房和餐厅按二级食堂标准使用面积指标为102m2每人,考虑监狱罪犯就餐的特殊性,指标 缩减为90%; 2伙房和餐厅面积随罪犯人数递增而递减10%; 各规模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下: 监狱规模 每罪犯使用面积 建筑系数 每罪犯建筑面积 备注 小型监狱 092 075 122 中型监狱 083 075 110 大型监狱 075 075 100 3罪犯储菜用房:由于我国南北差异很大,北方地区和西北地区冬季需要储存菜,所以这些地 区应建设罪犯储菜用房。 (1)每罪犯冬季六个月储存600公斤菜,需要使用面积04m2; (2)建筑系数为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为04/075=053m2。 61 监狱建设标准 实际人数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实际人数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的定额值。 六、医院或医务所 1监狱医院宜按一甲标准设置,应设置手术室、X光室、检验室,按每 100人 40m2,人均使用 面积04m2;关押患传染病罪犯的病犯监狱,其特殊要求部分,应按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传染病科有 关规定执行。 2建筑系数075,人均建筑面积04/075=053m2。 七、文体活动用房 1文体活动室 (1)按每罪犯空间06×09,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054m2; (2)建筑系数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054/075=072m2。 2礼堂 (1)经过全国调研,很多监狱都没有一个全体罪犯集中活动的场所,尤其北方、西北地区冬季 比较冷,室外没有办法召开全体罪犯参加的减刑等活动,所以各个监狱迫切需要有一个礼堂作为监狱 全体罪犯参加活动的场所; (2)按每罪犯空间06×09,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054m2; (3)建筑系数为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为054/075=072m2。 八、其他服务用房 1理发室 (1)按每监区设置一6m2理发室,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004m2; (2)建筑系数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004/075=005m2。 2浴室 (1)每一淋水喷头 (含更衣)占使用面积3m2,考虑监狱罪犯使用的集中性和时间性,每16人 设一个淋水喷头;平均每罪犯使用面积3÷16=0188m2; (2)建筑系数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0188/075=0251m2。 3晾衣房 (1)按每100罪犯30m2,平均每罪犯占使用面积030m2; (2)建筑系数075,平均每罪犯建筑面积030/075=040m2。 九、技能培训用房 肩负着使罪犯刑满释放后有一计谋生,使其自食其力,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重任,技能培训用房是 改造教育罪犯的必要场所,根据对全国监狱调研,监狱现有劳动改造用房平均为2m2/罪犯。本标准 规定监狱劳动改造用房的标准为23m2/罪犯,是参照全国监狱现状,并结合监狱不许罪犯外出劳动 的要求,且给监狱留有发展余地规定的。 十、劳动改造用房 监狱依法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 是把罪犯改造成新人,生产劳动的组织、安排、管理都是从罪犯的改造出发。通过劳动教育罪犯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生产劳动,转变罪犯思想,矫正其恶习,造就其符合社会规范的新品 质。作为改造罪犯的场所,在监狱中必须设置劳动改造用房。根据对全国监狱调研,监狱现有劳动改 造用房平均为4m2/罪犯, (以农业改造为主的监狱均无劳动改造用房)如除去以农业改造为主的监 狱,单以工业改造为主的监狱统计现有劳动改造用房平均为 6m2/罪犯,这远不能满足监狱的需求; 在新形势下,司法部求监狱加强监管,限制罪犯人出外劳动,所以在监狱内就有必要设置更多的劳动 改造用房。本标准规定监狱劳动改造用房的指标为 76m2/罪犯,是参照全国监狱现状,且给监狱留 有发展余地规定的。 71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二)干警行政、办公及业务用房 根据中办发 (1981)44号文规定,劳动单位干部编制:工业按犯人人数的 20%配备,农业按犯 人人数的16%配备;经过调研,现在监狱干警编制大多没有达到罪犯人数的18%。 一、干警办公用房: 按JGJ678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考虑到狱长办公室 和各职能部门的使用,考虑到监狱建筑的特殊化,指标提高45%,取435m2,建筑系数075,每干 警建筑面积58m2。 二、公共用房 1会议室 (1)大会议室按JGJ678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无会议桌考虑,每人使用面积08m2; (2)中小会议室有会议桌时,每座使用面积18m2,中会议室按干警人数的四分之三考虑,小 会议室按干警人数的二分之一考虑,每干警使用面积135+09=225m2; (3)两项合计使用面积305m2,建筑系数075,平均每干警建筑面积305÷075=406m2。 2干警食堂:按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二级食堂每座使用面积102m2,食堂餐厨比 宜为1∶1,即每座使用面积102×2=204m2。按干警编制人数的85%同时就餐,平均每干警使用面 积为204×085=174m2,建筑系数075,平均每干警建筑面积174/075=232m2。 3干警浴室 (1)平均每6人设一个淋水喷头,每一淋水喷头 (含更衣)占使用面积 3m2;平均每干警使用 面积3/6=050m2; (2)建筑系数075,平均每干警建筑面积050/075=067m2。 4干警医务所 (1)干警人均使用面积14m2; (2)建筑系数075,人均建筑面积14/075=186m2。 三、特殊业务用房 1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警械装备库、总监控室、电话教育室、犯人档案室、计算机室、暗室、器 材存放室、检察院驻狱办公室、车库等; 2除车库外各建设规模平均每干警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下: 监狱规模 每干警使用面积 建筑系数 每干警建筑面积 备注 小型监狱 32 075 426 中型监狱 28 075 373 大型监狱 24 075 320 3车库平均每干警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下: 监狱规模 车 辆 数 建筑面积 每干警建筑面积 备注 小型监狱 15 750 278 中型监狱 20 1000 222 大型监狱 25 1250 174 81 监狱建设标准 4合计平均每干警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下: 监狱规模 每干警使用面积 建筑系数 每干警建筑面积 备 注 小型监狱 528 075 704 中型监狱 446 075 595 大型监狱 3715 075 494 实际人数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实际人数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的定额值。 四、干警管理用房 一个中队按管理150名罪犯,管理干警按8%配备,一个中队按12名干警计算,每班4人,每人 使用面积4m2,其中队值班室 16m2,中队谈话室 16m2,干警卫生间 4m2,合计每分监区使用面积 36m2,折每干警建筑面积36/075/12=4m2。 五、备勤用房 按干警编制人数的55%配置,每人建筑面积7m2,平均每干警建筑面积7×055=385m2。 六、学习及训练用房 1按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成人普通教室定额每座使用面积137m2计算; 2干警按犯人人数的18%配备; 3按全部干警的95%配置教室和训练用房; 各规模平均每干警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下: 监狱规模 每干警使用面积 建筑系数 每干警建筑面积 备 注 小型监狱 263 075 350 中型监狱 263 075 350 大型监狱 263 075 350 (三)其他附属用房 其他服务用房包括配电室、门卫、收发、接待、值班、仓库、开水间、卫生间等。 监狱规模 每干警使用面积 建筑系数 每干警建筑面积 备注 小型监狱 24 075 320 中型监狱 21 075 280 大型监狱 18 075 240 第二十六条 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各地区监狱有一个共同的严重问题:干警值班、备勤和住宿房间 紧张,尤其监狱一般都远离城市中心,干警中又以年轻人为多,甚至有的监狱办公室就是备勤场所。 这个问题的解决好坏直接影响监管改造工作。为此,本条规定了根据监狱的特殊性可在监狱附近按当 地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建设备勤楼。 91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材料各有不同,对监狱建筑结构形式不宜作统 一规定,故本条规定监狱建筑的结构形式根据建设条件和建筑层数确定,而监区内建筑层数的确定应 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同时,考虑到监狱是高危人群密集的场所,参照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监区内 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m。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监狱监舍的建设规定。所确定的水平是依据司法部第11号令,并在调研的 基础上,按照经济和适用的原则,在考虑监狱的特点和监狱的发展方向基础上得出的,该水平只是最 低标准。监舍宜设计成楼房,但不宜超过 24m;内设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干警值班 室、干警厕所、谈话室等也应设置;以监区为单位划分,有利于对罪犯的监管,各监区应布置罪犯集 中活动场地。罪犯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高于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342条和第343条,主要 考虑每室居住罪犯人数较多,使用时人员比较集中。两侧布置监舍的走廊净宽超过24m,既满足分 道右侧通行的使用要求及防火疏散要求,又可以被利用为集中活动场地,以节约面积和投资。采暖地 区的冬季监舍由于罪犯人数多,开窗面积及时间有限,所以在建设时应注意加设机械通风。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根据司法部第11号令规定了监狱禁闭室的建设要求。禁闭室作为监狱惩罚 狱内犯错误的罪犯的场所,要求其建筑必须远离其他功能用房,自成一个分区,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 也不应穿越该区;禁闭室根据需要可设在罪犯生活区内或外,宜靠近看守室,离监舍至少20m,以保 证对罪犯的严格监管和提审功能。禁闭室内预审室应隔音、通风。禁闭室内应设大便器,考虑道罪犯 的起居及防止脱逃,单间禁闭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医疗、教学、伙房等的建设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JGJ378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B4988),《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饮 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等有关规范、标准,按实际需求设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由于监狱的 罪犯人数不同,必须根据监狱罪犯人数确定监狱设置医院或者医务室。监狱伙房应设在罪犯生活区的 下风向和地势较低的位置,炊具宜机械化、现代化;应分别设立主、副食加工间,少数民族加工间, 病号加工间,并配置相应的库房、烧火间、配餐间,寒冷地区应设置储藏用房。 关押罪犯在500人以上,应在罪犯生活区设独立的医院,关押罪犯在500人以下,可以监舍内设 医务所。医院宜独立建房,也可与其他用房合建 (不宜与伙房、餐厅合建),宜建在罪犯生活区的下 风向,但要求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医院内设病房,每100人设一个床位;并应设置临时 的传染病房,每500人设一个床位。 关押罪犯在1000人以上,应在罪犯生活区内设独立的教学楼;关押罪犯在1000人以下,可设兼 用的教学用房或在监舍内设教学用房。教学用房应选择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地势较高的地段,尽量远离污染源和噪声源。 第三十一条 本条根据司法部第11号令,规定了监狱会见室的建设要求。监狱会见室作为罪犯 与其亲属见面的场所,要求罪犯和家属进入会见室的路线分开,且双方不能接触,应设前后门,分别 连接监外道路和监区,各走其门;会见室的建筑设计除应做到监狱建筑基本要求外,还应宽敞、明 亮;会见室内应配置值班室,并分别建立常规和非常规接见的设施,以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会见室 中央设一高800mm,宽1000mm平台,上设对讲装置以方便双方沟通,平台中线处设置高达棚顶安全 防护措施。依据 《监狱狱政警戒设施建设标准》(司发通 [1998]095号)会见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 7,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第三十二条 本条根据司法部第11号令,规定了监狱干警用房的建设要求。因为监舍以监区为 单元,故每一监区应设有干警用房,为了安全干警用房必须与罪犯用房部分用可靠措施隔开;罪犯生 产区也必须设有干警用房,且必须有可靠通讯设施与外部保持联系,以有利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建筑物耐火等级、耐久年限和抗震方面的建筑要求。监狱建筑由于 其特殊性,所以在耐火等级、耐久年限和抗震烈度方面要求比一般建筑较严,尤其监狱的围墙、岗 楼、大门肩负保证监狱安全,防止罪犯脱逃的功能,所以其抗震要求比当地抗震烈度要高一度。本条 02 监狱建设标准 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考虑到罪犯不同于正常人,一旦发生火灾容易混乱, 从安全角度作这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建筑的采暖方面和室内装修方面的建设要求。在规定时既考虑了使 用功能要求,又结合了我国的经济条件现状。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建筑的建筑风格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场地及建筑内给水、排水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七条 因为监狱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的供电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可靠性,所 以本条规定了监狱的电力负荷为一级,并应该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以应付紧急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烟尘方面的要求。 12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五章 安全警戒设施 第三十九条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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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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