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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文件: 财产一切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细目录 谈判文件: 财产一切险合同明细目录 甲方 :广东省 人民医院 乙方 :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 公司 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广东省 人民医院 地址:韶关市 路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与投保人相一致 受益人 :与投保人相一致 被保险财产地址 :广东省 人民医院 地址:韶关市 路 被保险人行业类别 :医疗 保险财产项目 :被保险人经营的(包括:医疗设备、电脑、后勤设备和房屋等)财产,详见投保明细清单。 保险金额 :约(大写)壹亿肆仟万元。(小写)¥140,000,000.00元 免赔额 :每次事故实际损失金额小于10,000.00元为绝对免赔; 每次事故实际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0.00元,免赔额为实际损失的5%; 保险期限 :二〇〇七年度投保或续保起保日起顺延一年期。 费率 : ‰ ,附加地震条款费率 ‰(地震条款费率以财产一切险保险费为计算保费基础)。 付费日期及方式 :从保单正式生效日起10天内,投保人全部履行缴交保费义务,缴交保费形式为:全额划入保险人指定银行帐号。 保险条款 :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为基本条款。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作为基本条款的补充。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则以扩展条款或特别约定条款规定为准。 扩展条款 :1)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2)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4) 额外费用条款 5) 错误及遗漏条款 6) 专业费用条款 7) 烟熏损坏条款 8)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9) 灭火费用条款 10) 预付部分赔款条款 11)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2)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 13) 增加资产条款(10%) 14) 80%共保条款 15) 无法控制条款 16)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17) 临时移动条款 18) 建筑物变动条款 19) 设备改造与增建条款 特别约定条款 : 1) 部分损失重置价值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2) 盗抢险约定条款 3) 施救费用的特别约定条款 4) 重置方式理赔约定条款 5) 绿色通道理赔特别约定条款 6) 争议处理特别约定条款 7) 合同终止特别约定条款 8) 违约责任特别约定条款 9) 司法管辖权特别约定条款 (附: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全文,财产一切险条款【暂略】) 财 产 一 切 险 扩 展 条 款 下列扩展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份,若下列扩展条款与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冲突,则以扩展条款的规定为准: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中所列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行政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① 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②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③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④ 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 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 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而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 本公司对任何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额外费用条款 在保险单中承保财产的任何部分受损坏而保险公司予以负责者,本保单的赔偿责任可扩展包括:因超时、夜间工作及快递而引致的费用;每次事故之最高赔偿限额为损失额的25%。有关设备或机器损坏后引致生产厂家的交通和食宿费用需要在损案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按合理的额度赔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错误及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单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烟熏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烟熏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烟熏”仅指位于保险单列明地点且由通风道与供暖用具,突然、不寻常和错误的运转导致的烟熏。来自火炉或工业设施的烟熏除外。 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财产所包括的玻璃破碎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a、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的雇员(但专职消防人员除外)工资; b、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和损毁的器材(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器具的费用。 c、所有其它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灾致使其它承保财产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预付部分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经初步理算后,保险人按损失金额的50%预付予被保险人。但该先行预付的赔偿,须在理算完成后的应赔付金额中扣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下项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增加资产条款(10%)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险金额的10%为限。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价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80%共保条款 兹经同意,如发生可保事故时保险金额不少于保险标的重置价值的80%,本公司将按足额投保作出赔偿,但以不超过明细表上的投保金额为限。如保险金额少于保险标的重置价值的80%,赔偿将按比例分摊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无法控制条款 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或非由于其过失而导致违反本保险保证条款,此保单的保障不受影响。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累 计 赔 偿 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1) 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2) 若另有其他保险可以取得赔偿,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3)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总合同价超过人民币500万以上的,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RMB100万元。 19、设备改造与增建条款 在厂址内进行设备改造、配套设施的增建将不影响本保单之效力,改造或增建工程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保单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财 产 一 切 险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下列特别约定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各个部份,若下列特别约定条款与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约定条款的规定为准: (1)部分损失重置价值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进行修理或修复的实际费用赔偿;若部分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实际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2)盗抢险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财产一切险包括在保财产因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凡在保财产整体或部份被盗抢,且经公安部门立案为盗抢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财产一切险意外事故赔偿,但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盗窃行为除外。 (3)施救费用的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施救费用定义为: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标的基础破坏、支撑点减弱、倾斜等威胁保险标的安全,必须采取填埋、支撑、复位等必要措施,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的费用。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施救和事故发生后的整体施救费用。以事故发生时的近因为定责近因。施救的时间不作限制。 施救费用不计算在财产赔偿金额内,属保险金额限额外的赔偿。但以被救护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4)重置方式理赔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理赔定损时,如果双方存在争议较大,保险人应接受重置方式理赔。由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选择施工人员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但所选择的施工人员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专业资质。否则,保险人必须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的定损价格或被保险人选择的维修施工单位。 (5) 绿色通道理赔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且损失额在人民币壹万元以内的;被保险人在报告保险人后,保险人应允许被保险人先行抢修以减少损失扩大和恢复生产。但被保险人必须保留风险事故现场的照片及资料、凭证,以备完善理赔手续,对此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6)争议处理特别约定条款: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投保人可会同其经纪人与保险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应以补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出具批单的方式予以确认。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终止特别约定条款: ① 本合同的终止日应以保单确认的期限为准。 ②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或保险人有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投保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以通知送达日次日起终止合同效力。保险人在扣减短期保费后,将未到期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8)违约责任特别约定条款: ①保险人未及时出具保单或暂保单,导致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损失,按损失金额处罚违约金。 ②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保险费,则超过约定缴费时限未缴费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司法管辖权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及本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为投保人所在地法院。 服 务 承 诺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1 现场查勘的时效承诺 接到报案后,20分钟到达现场。 2 预付赔偿时效及比例承诺 初步定损后 6天内预付赔偿额的 50 % 3 结案时效承诺 被保险人全部递交索赔资料 2 天内结案 4 赔付时效承诺 结案后赔付额在 5万元以内 2 天内赔付 结案后赔付额在10万元以内 4 天内赔付 结案后赔付额在20万元以内 6 天内赔付 结案后赔付额在50万元以内 10 天内赔付 结案后赔付额在50万元以上 15 天内赔付 5 建立专责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承诺 是否建立专责制度。( 是 ) 专责小组的组成情况 由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成立专责小组,服务热线24小时为贵单位提供全天候服务。 6 增设其它服务的承诺 1、(1)定期由我公司对现场进行查勘,检查防损情况并提出进一步的防损措施。 (2)定期由我公司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贵单位安全部门配合,检查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2、具体防范:邀请防灾防损专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向贵单位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损失信息等。 专责小组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专责小组负责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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