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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与探索》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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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与探索》2011年第1期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1年第1期 2010年财产保险业运行情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年初 中国保监会党委提出的 “转方式、调结构、防风 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取得了较好成效。业 务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经营 效益明显提升,行业风险有效防范,服务经济社 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业主要运行情况 (一)业务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10年1- 11月,财产险保费收入35277亿元,同比增长 33...

《保险研究与探索》2011年第1期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1年第1期 2010年财产保险业运行情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年初 中国保监会党委提出的 “转方式、调结构、防风 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取得了较好成效。业 务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经营 效益明显提升,行业风险有效防范,服务经济社 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业主要运行情况 (一)业务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10年1- 11月,财产险保费收入35277亿元,同比增长 336%,其中车险保费收入 27006亿元,同比 增长37%;非车险保费收入8271亿元,同比增 长238%。财产保险业的总资产5822亿元,同 比增长 188%,净资产 962亿元,同比增 长616%。 (二)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治理产险业数据 不真实有了明显效果。一是虚假批单退费明显减 少。至11月末,产险全行业批退率为 314%, 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其中车险保费批退率为 132%,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二是虚假应收 保费大幅下降。至11月末,应收保费率347%, 同比下降135个百分点,其中车险滚转一年应 收率为0086%,比 “见费出单”实施前最高时 下降8个百分点。三是虚假赔案明显好转。1- 11月机动车承保数量净增13688万台,但车损 险案件数量同比减少622万件。截至9月末,全 国车损险事故率为675%,同比下降33个百分 点,相当于今年以来行业减少赔案 1554万件, 减少虚假赔款近百亿元。四是理赔难和交强险投 保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监管部门指导行业下发 了统一的理赔指引,各地保监局对理赔问题创新 了很多有效的监管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1-11月车险结案率约 为866%,同比提高了12个百分点。理赔难投 诉有所下降,拖拉机、摩托车投保难问题得到较 好解决。五是报批报备条款费率执行情况好转。 1-11月,车险保费折扣率为843%,同比上升 36个百分点,大型商业纯风险费率得到较好执 行,行业恶性费率竞争势头得到遏制。 (三)行业风险有效防范。一是部分公司偿 付能力不足风险明显改善。截至11月末,53家 产险公司中,偿付能力不足的只有5家。通过有 针对性的采取监管措施,这5家公司的各项主要 经营指标已明显好转,有些公司的增资已到位。 二是非寿险投资型产品风险有效防范。目前,投 资余额已从最高时的 1037亿元降到 311亿元, 经监测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三是建立了比较完 善的再保关联交易监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效防范境外风险 传递,外资产险公司经营稳定。 (四)盈利能力明显提高。一是盈利水平大 幅提升。1-11月,产险业实现盈利1805亿元, 同比增加166亿元,其中承保直接盈利 896亿 元,同比增加1883亿元。二是保费充足率大幅 上升。1-11月,产险业经营性现金净流入 6199亿元,同比增加4933亿元,三是综合成 本率明显下降。1-11月,综合赔付率 633%, 同比下降42个百分点;综合费用率336%,同 比下降39个百分点;综合成本率为969%,同 比下降81个百分点。过去连续多年亏损的车险 —2— 开始盈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产险业的 盈利,其中有执行会计准则2号解释所带来的因 素,但是经专业部门测算,2号解释的实施,对 2010年盈利影响比重不到 30%,主要因素还是 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和公司自身加强内控所 带来的。 (五)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1- 11月,产险业承担风险保障金额约达 251万亿 元,赔付金额 1560亿元,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受损的企业和人民群众及时提供了经济补 偿。农业保险覆盖农户 129亿户次,提供风险 保障金额 37945亿元,承保主要粮、油、棉等 农作物 653亿亩,约占全国播种面积的 33%, 多数粮食主产区主要品种的承保覆盖率超过 70%,支付赔款948亿元,共有约1900万多户 次的受灾农户得到保险补偿,农险及涉农保险赔 款已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重要资 金来源。责任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金额约达28 万多亿元,累计赔款支出 369亿元,己覆盖了 涉及国计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医疗责任、高危 行业责任和旅行社责任等领域。出口信用保险提 供风险保障金额92231亿元,同比增长688%, 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 总额的22%,较好地发挥了保险在促外贸、稳增 长等方面的作用。此外,在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 运会等重大活动中,保险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 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赞赏。在玉树地震、舟曲泥 石流以及其他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业积极响 应、及时行动、快速理赔,为灾后补偿和防灾减 损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当前财产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监管部门下发70号文件、专项打 击 “三假”、治理数据不真实等综合与专项治理, 产险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比如:一度比较严重的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 虚假赔案等突出问题有了大幅度好转。但是,在 整个保险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市场上的违规 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严 重。当前,产险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不真实。当 前突出表现在:一是虚假列支中介费。很多保险 公司将直销业务虚挂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业务,虚 列中介代理手续费,然后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返还到保险公司指定帐户,保险公司再违规支付 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好处费、支付员工工资或作为 公司费用,甚至进行贪污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 经抽样检查监测,这部分的违规业务占比较大, 问题严重。二是虚假列支营业费用。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通过虚开会议费、餐费、汽油费、差旅费 等发票虚列营业费用,违规套取资金,用来填补 市场上潜高的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三是个别 公司分支机构虚假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在农民不 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一起,通过 不同方式垫支保费,假借农民名义投保,然后在 当年发生的农业保险赔款中或通过做虚假赔款套 取资金补回垫支保费,以此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 贴资金。而有些农户实际发生灾害后却得不到足 额赔偿。四是公司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等违 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非车险业务表现 比较突出。商业车险的虚假赔案还有大幅下降的 空间。 (二)部分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金不足。目 前,产险业尚有5个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其中 有3个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已超过两年,有2个公 司资本金严重不足,这都可能会为公司甚至行业 长期稳定经营造成风险。 (三)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内控不 严。部分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班子缺乏有效约 束。公司经营理念比较粗放,内控不严。不严格 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理赔难问题还不同程 度存在。 行业存在以上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会严 重影响到下一步的健康发展,甚至有可能会引起 行业的波动。   三、下一步监管的初步设想 从行业内外的形势和现实分析,未来一个时 —3— 期,我国产险业还将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但如果处理不好,也是一个风险高度聚集期。引 领好、规范好行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 行业继续又好又快发展显得十分重要。下一步初 步设想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 序。一是突出重点。2011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把 治理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作为规范产险市场秩序 的重中之重。在巩固原有成果基础上,要下大力 气,集中精力突出整治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列 支营业费用问题。对此,保监会专门下发了相关 规范性文件。二是抓住关键。违规问题暴露在基 层,但根子在上级公司,所以今后监管的重点放 在总、省两级公司。要把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 为与总、省两级公司的高管责任挂起钩来,对违 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主要采取:立案在上、检查 在下、责任共担、依法严处上级高管为主,形成 “要我管”变为 “我要管”的氛围。三是抓 “两 头”、促 “中间”。在主体上:主要抓住市场份额 大的公司和违规较多的公司。在险种上:主要抓 住车险、企财险两大险种和直接服务亿万人民群 众的农业保脸和交强险业务。四是依法严查重 处。对严重违规支付中介手续费、严重虚列费用 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以地市以上 公司为单位统一停业、吊销违规机构营业许可 证、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行业内外通报等监管措 施,使当前产险业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 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进一步把防范好产险业的风险作为首 要任务。一是牢牢抓住以防范化解偿付能力和 资本金不足风险为重点。继续依法采取一司一 策的有效监管措施,通过限制规模、督促增资 扩股、停业整顿甚至接管等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继续抓好分 类监管。认真关注CD类公司内部管控不严、违 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风险。三是毫不松懈地做 好境外金融风险传递的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再 保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高风险分析和防范 能力。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产险市场秩序 和防范风险的相关制度。研究出台 《财产保险公 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认真落实 《关于加 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强化 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每宗跟单支付、集中支付、 零现金转帐支付;继续推行和完善车险业务 “见 费出单制度”和 “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 度”,2011年将这些制度扩大到非车险领域;完 善 《机动车理赔管理指引》;研究推动交强险制 度的完善,支持区域费率改革试点;研究出台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推进 《农业保 险条例》的制定;研究制订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 监测指引》等。 (四)进一步将财产保险公司的内控纳入监 管内容。目前,产险市场存在突出问题的原因: 公司内控不严是 “本”,其他原因是 “标”。科 学监管的前提是 “依法”,检验标准主要看是否 “有效”。下一步,明确地将公司年度考核体系、 保费资金管理、理赔管理、中介手续费以及营业 费用列支、有价单证管理、帐户管理等重要内控 制度列为监管部门关注和重点检查的内容,并完 善公司董事会通报制度,加大公司违法违规信息 对外公开披露力度。 (五)稳步加快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进 程。目前,除交强险属法定费率以外,商业车 险、大型商业险是行业指导性纯风险费率,其他 非车险业务实行市场化费率。明年,将逐步加大 对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个性化推进力度,让市 场更有活力,营造更加公平竞争、老百姓得到更 多实惠的市场环境,不断促进行业发展方式的转 变,实现行业科学发展。 [编辑:付健健] —4—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1年第1期 2010年人身保险业运行情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2010年,人身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会党委提 出的 “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 体要求,推动行业科学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业 务保持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效益稳步改 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   一、基本情况 (一)业务保持快速增长 1~11月,人身保险业保费收入9788亿元, 同比增长311%,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分别增 长32%、197%和 189%,保持了良好增长势 头。人身保险业总资产达到41165亿元,同比增 长276%,净资产2345亿元,同比增长65%。 (二)结构调整稳步推进 新单标准保费、期缴保费平稳增长,1~11 月,寿险标准保费1964亿元,同比增长233%, 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52个百分点;新单期缴保 费1596亿元,同比增长3410%,增速提高36 个百分点;新单期缴占比27%,提高了07个百 分点。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新单期缴 业务同比增长615%,较趸缴业务增速高出345 个百分点;新单期缴业务占比 127%,提高了 24个百分点;保障型业务发展较快,意外险和 健康险同比增长80%和167%。 (三)经营效益持续改善 多数公司主动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 变,全面提高机构、网点和人员产能,更加重视 业务品质,提升了经营效益。1~11月行业实现 利润总计431亿元,总量达到去年全年水平,同 比增长68%,人身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714亿元,增速22%,低于保费增长。 (四)行业风险有效防范 截至11月底,寿险公司中偿付能力不足的 有2家,其中1家有望年内重新达标。人身保险 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偿付能力溢额超过 1500 亿元,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增强。行业现金流 充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643亿元, 同比增长 39%,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371亿元,流动性风险较低。退保风险得到较好 控制,退保率268%,比去年同期低055个百 分点。零现金支付、保单查询等制度进一步完 善,集资诈骗风险初步遏制。 (五)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人身保险业积极贯彻落实 《医改意见》,探 索提高居民保障水平、改进保险服务的办法,在 全国很多地方开展了代办医保业务,涌现出了 “湛江模式”等典型经验,得到国务院领导高度 重视和卫生、社保等有关部委的积极支持。商业 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小额保险业务 稳步发展,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问题和风险 近年来人身保险监管不断加强,行业调结构 —5— 和科学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市场行为不规范还 比较突出,调结构的压力增大,资产负债匹配风 险需高度关注。 (一)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销售误导问题虽经连续多年整顿规范, 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转,但并未根本解决,一些 领域销售误导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二是违规支付 手续费形式多样、问题突出。特别是银保渠道虚 列财务费用、虚列专管员佣金套取现金,向银行 支付各种名目的激励费用;以及依靠机关团体推 动的建工险、学平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生育保险等业务,通过虚列财务费用、虚列中介 业务变相支付手续费等,涉嫌商业贿赂。三是团 险业务存在违规拼凑团单,承诺固定高收益,或 者长险短做,帮助企业化公为私等问题。四是银 行入股保险公司逐渐增多,银保渠道分配格局可 能发生变化,保险机构对银行网点资源的竞争将 更加激烈。五是电销、网销、经代等新渠道制度 建设相对滞后,相关经营机构管理不规范,出现 电话约访误导、扰民,经代渠道手续费攀升、契 约品质控制不严等风险。 (二)深化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大 一是部分公司急于在市场格局调整中赶超对 手,上规模、占份额、重排名的冲动增强,加大 了其他公司巩固市场份额的压力,结构调整力度 松动,可能削弱结构调整的成效。二是个别公司 放松了对业务核心价值的要求,粗放经营抬头, 推出短期化期缴产品,长期期缴业务占比下降, 结构指标反弹,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三是新会 计准则的实施提前释放了部分经营利润,一些公 司的利润压力减轻,有能力加大投入,扩大队伍 和促进销售,加剧了市场竞争。在这些因素的综 合作用下,深化结构调整的形势更加复杂,难度 加大。 (三)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业务过于集中,投资同质化。1~11月, 分红险业务占了712%,业务同质化导致投资策 略同质化。分红险业务发展越快,在未来一段时 期内对资本市场的依赖程度就越高,当资本市场 发生大幅波动时可能存在较大风险。二是保险资 金投资渠道已经放宽,但在较为复杂的宏观经济 形势下,资金配置的难度和风险进一步加大。三 是部分公司管理架构与内控制度不完善,资产负 债管理能力与业务快速增长不适应,负债快速增 长但结构不合理、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中长 期资产收益率低且波动性大。当前,行业资产负 债持有期缺口率约为 -55%,需要高度重视其 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2011年,人身保险监管将贯彻落实十七届 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政策部署, 加大市场规范力度,把结构调整作为转变发展 方式的着力点,突出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可 持续发展能力,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 好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 力度 一是针对销售误导和违规支付手续费等突出 问题,开展专项巡查,做到联合行动、同查同 处、快查快处,提高现场检查的威慑力和惩戒 力。采取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手 段,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二是加大现场检查力 度,改进现场检查工作方法。进一步突出检查重 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制定标准化检查模 板,提高检查质量。三是针对市场上表现较为突 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查缺补漏,研究制定人身保 险经营行为监管规则,从源头改进寿险监管 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面风险管理 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分 类监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寿险专管 员体系。二是推进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实施指引》的落实,提高人身险公司在战略规 划、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管理风险的能 力。三是强化内控监管在防范风险中的基础作 用。对于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的,加大对公司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的责任追究力 —6— 度;加强收付费监管,严肃查处集资诈骗、侵占 挪用保费等非法行为。 (三)深化结构调整,鼓励差异化经营 一是淡化保费收入排名,引导行业树立差异 化经营理念。鼓励形成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支 持市场主体加快向内涵式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 变,引导公司通过差异化经营和多样化市场定位 实现有价值的发展。二是以银保业务为重点深化 结构调整。加强与银监会协调,在规范银保发展 的同时,确保行业平稳发展,并以此为契机深化 银保合作,推动出台 《银保业务监管指引》。三 是积极推动放开传统险预定利率,鼓励公司发展 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继续推动变额年金 试点工作,促进产品结构多元化。四是鼓励行业 探索多样化的产品分销渠道。进一步加大渠道创 新力度,落实电话营销相关制度,研究新兴渠道 良性发展的监管规则,促进渠道结构多元化。五 是启动偿付能力类别化监管研究,针对不同类型 公司的盈利模式、资本需求、风险问题,健全监 测指标体系,强化监管措施。 (四)推动养老、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在养老保险方面,继续推进上海税收递延型 个人养老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养老保险公司开展 企业年金及养老保障委托管理等业务,满足人民 群众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在健康保险方面, 鼓励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 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继续积极稳妥开 展各种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总结推广典型做法, 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小额保险领域, 推动小额保险模式创新,继续扩大试点,把西藏 等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试点范围。推动与国务院扶 贫办合作,努力扩大合作试点区域。 [编辑:施 敏] —7—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1年第1期 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对我国产险业的影响分析   ■ 廖新年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配置向纵深发 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 国家 (地区)的统一会计标准。基于此,为进一 步消除上市公司 A股和 H股会计报表的差异, 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上市公司 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5日,保监 会下发 《关于保险业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 “统一执行, 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009年 12月 22 日,财政部发布 《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 2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 策;2010年1月25日,保监会下发 《关于保险 业做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 金计量及其控制程序等事项。2号解释及相关政 策的推行,必将对我国产险业产生深远影响,行 业应加强研究分析,趋利避害,完善经营管理和 监管制度,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安全运行。   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 分拆 根据2号解释要求,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 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保险风险部 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 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 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这种分拆,就是要把 基于风险经营的业务和基于投资经营的业务区分 开来,并采用相应制度进行管理。保险风险部分 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其他风险部分按照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准则核算。 (二)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对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不能区分,或能够 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合同,需要进行重大保险 风险测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应当在合同初始确 认日进行,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复核。 (三)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 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于三个基本要素:对 未来现金流采用明确的当前估计、反映现金流量 的时间价值、包括显性边际。一是当前估计。指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利用的所有信息更新,并 基于未来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平均值计算 出的无偏估计。二是时间价值。折现率的规定中 与产险业较为相关的是: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 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 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产险公司的大部分 保险产品都属于这一类。而如果计量单元整体负 债久期小于或等于1年,可以不考虑货币时间价 值的影响。三是显性边际。边际是对未来现金流 不确定性的补偿。在初始确认保险合同准备金时 不应确认首日利得,但应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 应在保险期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的 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8— 图1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基本步骤   二、实施2号解释后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变化 这是2号解释对保险业会计处理带来的首要 变化。确认为保险风险部分对应的资金确认为保 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确认为其 他风险部分不确认为保费收入,按照金融工具会 计准则或其他相关准则核算。这一原则适用于原 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由于财产险合同通常显 而易见地满足转移重大风险的条件,产险公司往 往可以直接将大多数保单判定为保险合同。因 此,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产险公司的会计处理 没有原则上的差异。对于经营投资型产品的产险 公司,则需要将原保险保单收入拆分为保费收入 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相对旧会计准则,折现与边际为新增概念, 故在会计处理上首先需增加相对应的科目。一是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方面。旧会计准则下以1/365 法计量评估,再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其实质是 未赚保费,可通过系统计算得出,财务人员只需 进行简单的账务处理。实施2号解释后,财务系 统无法直接计算相关数值,需精算、财务等人员 密切配合,计算未来现金流的无偏估计,再针对 久期大于1年的险种进行折现,然后计算各险种 的边际率,最后得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务人 员根据这一过程分别对折现值、边际等进行账务 处理,同时还需将剩余边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方面。旧会计准则下已发生 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业务系统的数据逐案 计提,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由精算人员 采用传统的精算方法计提。实施2号解释后,已 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以最终赔付的合理 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折现与边际因素计算 得出。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运用各 种精算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 础,同时考虑折现与边际因素评估计量。   三、2号解释对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新要求 (一)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 一是更新财务核算体系。该体系必须将新的 概念如未来现金流、折现率、风险边际、剩余边 际等纳入,需进行诸如核算制度更新、科目设置、 报表体系更新等具体工作。二是更新业绩考核体 系。如何将一些新指标纳入预算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体系,如何 将其分解到不同机构、险种、渠道等,如何设定 和更新部分关键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科学合理 的业绩考核,都是财务管理工作上的新领域。三 —9— 是更新统计分析体系。对于受新规定影响的一些 关键指标的计算结果,需要关注其变化的原因; 在进行趋势分析时,需要注意计算口径的一致性, 如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 (二)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流程的要求 一是责任更需明晰。由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和准备金评估相关的内控流程,涉及公司众多部 门,如公司管理层、核保、理赔、精算、财务、 内审、风控等,各部门应各司其责、各负其责, 而公司管理层必须成为准备金计量中行使会计政 策选择权和专业判断的决策者和责任承担者。二 是管理更需精细。实施2号解释,对产险公司一 些关键控制点的监控提出了新要求,如:折现率 的确定、合理估计假设的确定、剩余边际的摊销 方法、计量单元的确定、风险边际的计量、相关 信息披露、敏感性分析等。 (三)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要求 在旧会计准则下,系统出单的保费 (即保单 保费)全被确认为保费收入,大部分产险公司信 息系统上直接自动将保单保费根据相应的日期记 录到财务系统的保费收入中。而实施2号解释后, 要经过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才能确认保费收 入及其他收入或负债。由于保单保费能否全部确 认为保费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且所适用的会计准 则、会计科目不一样,故产险公司原有信息系统 中的直接自动功能必须进行重新评估及改造。 (四)对产险公司人员素质的要求 一是对管理层方面。在以往规则导向精算方 法下,责任准备金通常由精算人员评估,公司管 理层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实施2号解释后,管理 层必须成为准备金计量中行使会计政策选择权和 专业判断的决策者和责任承担者,参与程度大大 提高,这对管理层的政策把握、技术水平、综合 管理、责任担当等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对具体经办人方面。实施2号解释后,会计 准则从 “规则导向”转变为 “原则导向”,为会计 和精算人员打开了专业判断的空间,这就要求其 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同时,各相关 部门人员需具备更强的协作精神、沟通理解能力。 (五)对保险公司税务安排的要求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执行新规定后的 税收处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实施 2号解释 后,总体上产险公司的利润提前得到释放,所得 税也将提前呈现,税负分布发生变化。为此,保 险公司必须对税务进行重新评估与安排。同时, 对于执行新规定后被分拆或未被确认为保险合同 的保费,其营业税的处理方法,目前也没有出台 新的税务规定,保险公司也需要与税务部门积极 沟通。   四、对产险业的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增强产险公司的展业信心 在原规定下,增量成本不被递延,业务快速 增长会使期间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一些产 险公司尤其是以利润为导向的公司出现发展越快 盈利越难的情况,必然适度控制业务发展速度, 不利于提升股东价值和行业信心。而实施2号解 释后,增量成本可以隐性递延,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下降使已赚保费提高,降低了行业的综合成本 率,增强了产险公司发展业务的信心。 (二)有利于缩短产险公司的盈利周期,吸 引更多资本流入保险业 在原规定下,财务报告所采用的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计量口径是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 准,产险公司表现为未赚保费,实际包含了产品 的利润。这种计量方法下的准备金不能即时反映 真实负债水平,使利润呈现前低后高的态势,导 致投资的货币时间价值减损。实施2号解释后, 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价值转变,消除了影 响行业性亏损的制度障碍,准备金更加客观地反 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和盈利水平,在其他 条件不变的情形下,缩短了保险公司前期亏损的 时间,有利于更多保险公司更快符合3年盈利的 上市条件,尽快拓宽融资渠道。 (三)有利于提高产险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 和价值评估能力 实施2号解释后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与之前的 主要差异在于对风险的估计模式。原规定下的准 备金计量原则主要基于确定性模型,新规定下的 计量方式要求对保险负债的未来现金流进行估计 并考虑边际因素,这涉及到更多的风险模型和风 险参数。因此,实施2号解释后,对未来预期精 —01— 细化程度的要求高于原规定下的计量方式,这将 有利于产险公司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价值 评估能力,为行业长远发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优化产险公司的内外发展环境 2号解释对负债的评估更接近国际标准。因 此,国内保险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采用新的准备 金计量原则后,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境内、境外 的报表差异,提高境内、境外报表的可比性,降 低信息披露成本,从而为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创造 良好的内部管理环境和外部竞争环境,加快保险 企业融入全球化竞争与合作的步伐。   五、对产险业的不利影响 (一)对逐步规范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 实施2号解释后,由于利润呈现模式改变, 盈利周期缩短,可能导致产险公司的投资者过于 乐观地预计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加大费用投 放,加快业务发展速度,势必破坏逐步规范的市 场竞争秩序。 (二)部分经营风险趋于隐蔽 新的准备金计量方式较原有的计量方式涉及 更多的风险模型和风险参数,且不确定性更高, 更具软性化特点。因此,部分尤其是经营不规范 的产险公司管理层可能对准备金评估假设进行干 预,精算和审计人员的专业评估工作中的独立性 不能保证,操纵财务结果、隐蔽经营风险的事件 出现概率增大。 (三)增加了保险监管的难度 实施2号解释后,准备金的计量方法涉及更 多的模型、参数、假设及精算人员的主观判断, 如:首日费用的范围、风险边际的选择、折现率 的选择等。加之,现阶段无法获取新规定中要求 的有关行业数据,大部分产险公司只能采用各自 的经验数。因此,对同一类保险产品,各产险公 司采用不同模型、不同参数、不同假设、不同主 观判断、不同经验数据,得出的准备金评估结果 会必然存在较大差异,降低了行业准备金的可比 性,监管机构难以据此对各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 准确的分析判断。 (四)大、小公司发展不平衡可能加剧 实施2号解释后,大部分产险公司的利润 比原规定下的有所提高,但对于保费自留率低 的产险公司,其利润变化的方向恰恰相反。主 要是因为:保费分出率高,再保险业务的增量 成本可能大于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增量成本,在 增量成本递延的作用下,净业务的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反而增加,导致这类产险公司的利润将 比原规定下的利润下降。而分出率高的产险公 司往往是一些小公司,这将进一步扩大大公司 与小公司的差距。   六、政策建议 (一)产险公司 一是加强学习。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研 究讨论,深刻领会和完整准确把握 《规定》的内 涵和要求,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 《规定》的 各项内容。二是强化责任。在明确财务负责人和 精算责任人独立承担本领域责任的同时,强化公 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准备金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假 设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三是完善流程。建 立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 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和内控体系,提高准备金负 债计量的准确性和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四是遵 纪守法。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监管法律法规进行 会计处理,杜绝利用对折现率、模型、参数等的 自由选择操纵利润。 (二)监管机构 为避免前述实施2号解释对产险业的不利影 响变成现实,建议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相关实 施细则,会同财政部继续跟踪指导保险公司执行 新会计准则的情况,确保保险行业顺利平稳实施 2号解释;加强行业财务、精算等人员培训,提 高专业人员业务技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协调解决 相关税收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安联保险 (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朱启明、 刘甜甜等同事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致谢。)    (廖新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统计研究处干部。) [编辑:施 敏] —11—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1年第1期 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定位和实践探索   ■ 张 瑞 谢 畅   当前保险业已基本上认识到偿付能力监管 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认识到偿付能力监管在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中的核心地位。但在实 施过程中,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自身偿付能力监 管仍存在一些认识模糊的现象,为了厘清此类 问题,明确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具体 定位和工作内容,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派出机 构偿付能力监管定位和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和思考。   一、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承保风险超出正常赔付支出 前提下的经济补偿能力。当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大 于预计概率损失额时,保险人就面临着偿付能力 问题,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在可预见 的时间内破产清算,只有偿付能力不足长期不能 改进并逐年恶化到严重程度,才有可能破产。由 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证其履行社会稳定职能 的核心能力,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 监管已成为国际惯例。 偿付能力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偿付 能力监管仅指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监管部门通过 立法确定资产和负债认可评估办法,认可资产与 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满足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 度。广义的偿付能力监管包括偿付能力额度、公 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个系统监管的综合考虑,其 中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仍然是核心,公司治理和市 场行为通过公司内外部行为约束来保证额度监管 的有效性,最终通过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 和市场行为来综合判定公司风险,以确定公司偿 付能力是否充足。   二、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定位及必 要性   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采取欧盟模式,即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从额度监管角度出发,监 管对象仅对法人机构而言,各省级及以下分支 机构不存在偿付能力概念及问题,所以派出机 构也不涉及偿付能力监管概念及内容;但另一 方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四十三 条对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规 定,主要包括六项职责,可以概括为三方面: 一是额度监管的数据基础方面,派出机构监督 检查分支机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 是公司治理方面,主要涉及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行为方 面,派出机构应防范和化解分支机构市场行为 风险,同时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 措施。从 《规定》中派出机构职责内容来看, 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要 求是基于广义定义标准的,从这个角度出发, 当前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工作应该明确 定位在数据监测、内控检查,行为监管和措施 执行等四个方面。 —21— (一)数据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基础,而 派出机构是保证数据真实的中坚力量。 无论是广义的偿付能力监管还是狭义的偿付 能力监管,数据始终是监管的核心,正如前文所 述,监管部门通过法定准则确定资产和负债认可 评估办法,各法人机构依据准则进行资产和负债 认可,计算实际资本并上报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而资产和负债认可的前提之一是财务信息真实完 整。当前保险机构承保层面财务信息存在四类问 题会影响到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财 务业务管理体制机制存在问题,一些重大财务行 为并非由财务部门依据财务法规制度执行,而是 根据市场或业务需要以及经营管理者的主观意愿 处理,机制上的不完善从源头上影响财务数据的 真实;二是弄虚作假的操作问题,主要表现在保 费收入、费用支出、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佣 金支出和准备金提取不真实等六方面,财务报表 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状况,也就不能保证真实 的资产负债信息;三是财务业务数据管理存在执 行不严格问题,在资金筹集、收入管理、资产营 运、成本控制和收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执行财务 会计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公司的实际 资产负债情况不能完整真实体现;四是会计核算 存在不合理、不准确问题,不能严格依照有关会 计法规选择会计政策、搜集会计数据,会计信息 的质量不高,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 况和经营成果,导致保险机构资产负债信息失 真。这四方面财务问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分支机 构,保监局作为保监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派出机 构,直接面对各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论从人 力物力配备,还是从时间方法手段来看,都是这 四类问题监测和查处的具体执行和参与者,能够 有效地减少这四类问题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 保证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法人机 构资产负债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为偿付能力额 度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二)公司内控是额度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 而派出机构是外部监督内控有效执行的引导 力量。 内控即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消除各种内 部隐患,防范经营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或标 准,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就是内控的重要目标 之一。应该说内控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和市场行 为,监管部门不应过多干预,但保险业属于管理 风险的特殊行业,由于负债及风险的不确定性, 保险监管就具有了必要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 相继出现了国际知名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濒临破 产或倒闭,除了泡沫经济和金融体制不健全等外 部因素外,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就是不可忽视的重 要内因,监管部门从外部加强保险机构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指引和规范也就具有了必要性。通过检 测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督促保险机构加 强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匹配和资本管理,能够 有效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派出机构作为此项职能 具体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必然构成了内控监督的 引导力量。 (三)市场变异行为影响额度监管的数据基 础,而派出机构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力量。 市场行为一旦脱离其自身发展的正常轨道就 会形成变异行为,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效益 和发展速度,造成财务业务数据失真,动摇偿付 能力数据基础。一般常见的市场变异行为包括假 保费、假赔案、假费用等弄虚作假行为和非理性 价格竞争问题。在假保费方面,诸如虚挂应收保 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 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都 违背了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影响保 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造成保费收入及相关科目 数据失真;在假赔案方面,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 范围虚增赔款金额,合谋骗取赔款等违规行为影 响到赔案和赔款的真实;在假费用方面,报销虚 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 费,违规套取资金等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 用的行为导致了各项成本失真。据统计自 2009 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底,保险业共发现和查 处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 余件。其中,2009年专项排查中车险假保单涉案 —31— 金额2407万元,这些假数据都严重影响了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而对于这类市场违规行为的整治工 作,派出机构正是主要抓手,只有重点解决保险 市场上存在的虚假数据、违规操作、严重失信以 及中介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才能保证财务 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四)措施执行是落实额度监管的重要体现, 派出机构是保证措施有效落实的基础力量。 按照 《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 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应当将偿付能力 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其 执行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情 况进行密切监测。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机构,派出 机构按照保监会各项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开展工 作,能确保保险公司在省分支机构执行到位,形 成与保监会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这 个角度出发,派出机构是保证偿付监管措施落实 到位的主要力量,同时也能监测偿付能力不足机 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发展趋势及异 动情况,防范风险于未然,保证保监会偿付能力 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实践探索 综上所述,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工作 应围绕数据信息、内控检查、行为监管和措施执 行四方面进行,这四者互为补充,相互促进,一 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和内控检查,有助于提升财务 信息质量,提升数据监测效用,同时保证监管措 施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加强数据监测,能有效发 现内控问题和异常行为,及时防范资产、负债、 资产负债匹配和资本风险,降低法人机构偿付能 力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派出机构作为偿付 能力监管的具体参与者和执行者,应以数据监测 为中心,加强内控检查和市场异常行为监管,同 时保证保监会实施法人机构措施在分支层面得到 有效执行。 (一)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职责 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 管需要各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具体包括统研 处、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和法制处 5个处。 统研处作为数据集中管理部门,应负责保险数据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产险处、寿险处和中介 处作为行为监管部门,应负责相应市场行为检查 和内部风险管控合规有效性检查,法制处应对检 查涉及的行政处罚进行全方面的流程处理,实现 公正公平。为了保证上述工作的有效性,派出机 构应在各处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工作细则, 建立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小组及成员,确定处室 职责及分工,保证偿付能力工作的整体和有序 进行。 (二)灵活对待和处理相关监管内容 市场行为、内部控制和数据真实性检查对应 的是不同的检查内容,也分布在不同的处室,但 为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专项市场行为检查,内部控 制检查和数据检查,不仅与当前派出机构人力物 力不相适应,也会对监管资源形成一定程度的重 复浪费,应将这三块内容融入到相关业务处室年 度的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中,提高检查的效率 和效果。 (三)细化偿付能力监管具体内容 1加强数据监测和检查。一是系统数据信 息监测。业务处室应以中国统计信息系统数据 为基础,以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省分支机构为 重点,在月度和季度数据发布后对其经营情况 进行异动分析,如有异常情况须进行调查研究, 并确认是否存在风险。二是重要风险预警监测。 以保监局风险预警体系为基础,以偿付能力不 足公司在省分支机构为重点,在预警分析发布 后进行异动观察,发现异常须进行调查分析, 并确认是否存在风险。三是辖区市场信息监测。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及时 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经营风险的各类事件,在发 现问题后及时分析原因,并确认是否存在风险。 四是数据真实性检查。一方面加强中国保险统 计信息系统重要数据核查,保证统计数据与公 司实际数据在相同统计口径下保持一致;另一 方面开展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检查,着重从 上文谈及的四类财务问题入手,查找数据失真 —41— 问题,提高财务数据质量。 2注重机构内控检查。一是了解和掌握内 部控制各流程内容,从实务角度出发,掌握具 体评价程序和主要评价方法,具体可参考 “产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二是从流程 层次、公司层面和信息技术方面加大内控制度 检查,确保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 3加大市场行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 假保费、假赔案、假费用等弄虚作假行为和非理 性价格竞争等问题上。财产险领域,现阶段须围 绕70号文件为中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力度;人身险领域,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严肃查 处销售误导和账外支付手续费行为。加大意外险 市场检查力度,停止撕票式短期意外险业务。保 险中介领域,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进行专项检 查,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个别中介机构涉嫌非法经 营案件。 4监督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及时关注偿付能 力信息。各派出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保监会通 报的各保险公司季度偿付能力信息,传导监管措 施,并加强与保监会相关职能部门日常沟通联 系。二是保证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财险处、寿险 处和中介处负责具体落实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 的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的执行,跟踪督查保 监会监管措施 (如限制商业广告、限制增设分支 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等) 在分支机构层面的执行情况,确保保监会的偿付 能力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四)完善相关协调机制 一方面,建立派出机构与保险公司总公司 的对话机制。派出机构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分 支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通报其总公司,督促总 公司在管控机制上 “追根溯源”,为派出机构偿 付能力监管提供更为坚固的基础;另一方面建 立派出机构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机制。派出机构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适时披露各保险分支机构的 经营管理信息,借助舆论宣传,让投保人真实 全面了解各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而对公 司实力强弱作出判断,以便理性选择保险人。 通过新闻舆论的监督,形成舆论压力,促使保 险分支机构采取更加审慎的经营策略,以保持 经营持续性、业务发展性和财务稳定性,增强 法人机构偿付能力。    (张 瑞,甘肃保监局局长;谢 畅,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统信科副科长。) [编辑:郝焕婷] —51—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1年第1期 航意险销售流程的合法性思考   ■ 欧秋钢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下简称:航意险) 是保险公司专为航空旅客设计的险种。其保险期 间自被保险人踏入保单载明的航班班机舱门至飞 抵目的港走出舱门。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登 机、飞机滑行、飞行和着陆过程中,因飞机意外 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 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按身体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 金,或按受伤旅客实际支付的疗伤费用在保险金 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航意险属于短期 意外伤害保险。 航意险自1989年诞生,历经20余年发展变 化,在保障航空旅客人身安全、应对航空意外巨 灾、救助空客老幼亲属、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方面 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航意险销售 流程存在与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诸多不符,有必 要对航意险销售流程做合法性考量,以 “合法合 规,购销便捷”为目标进行改造,使航意险发挥 更大的作用。   一、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是规范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契约。我国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规定 了比一般格式合同更加严格的条款说明义务:第 一,保险人应当主动说明保险条款,无需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询问或请求;第二,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以保证说明义务落到实 处;第三,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必须采 取合理适当的方式,比如加粗、加大或异体字 等,作出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提示;第四,对免 责条款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说明;第 五,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保险人责 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目前,在航意险销售中,有的不提供保险条 款,有的只在保险单背面印制条款摘要;销售人 员不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 内容。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即面临免 责条款无效的风险。 保险条款是航意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航意险条款的内 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航意险定义、保 障责任、责任免除、身故受益人指定、未成年人 投保、索赔须知、争议管辖。因此,保险人在销 售前向客户提供条款是一项法定义务。在不同的 销售模式下,销售主体可以通过网站公示、柜台 摆放、播放录音、电子阅读、保单附录等多种方 式提供航意险条款。使航空旅客能够明明白白购 买保险,一旦出险能够清清楚楚办理索赔。 保险人还应向客户履行条款如实说明义务、 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义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书面加口头的方式履 行。对条款的说明义务重在责任免除,考虑到航 意险销售特点,其口头说明要尽可能通俗、简 明。对于身故受益人指定和索赔事项也应做出提 —61— 示。有些客户经常乘机外出并多次购买航意险, 熟知其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应其要求可以重点 做书面说明。 航意险主要针对航空意外 (俗称空难)。空 难一旦发生,机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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