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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20%) 基本要求 掌握竞争法、消费者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内容;把握相关法律和制度之间的联系;了解各类立法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所依据的公共政策、所确定的政府职能以及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掌握法律在各有关经济领域设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并结合实际加以理解和应用。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本课程的体系概览     经济法部分命题的最大趋势是,随着一些新法的颁布与实施,命题者会将其内容融人到考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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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20%) 基本要求 掌握竞争法、消费者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内容;把握相关法律和制度之间的联系;了解各类立法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所依据的公共政策、所确定的政府职能以及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掌握法律在各有关经济领域设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和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并结合实际加以理解和应用。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本课程的体系概览     经济法部分命题的最大趋势是,随着一些新法的颁布与实施,命题者会将其内容融人到考题中来,即量的方面的变化。从质的方面来讲,经济法部分考题是没有多大变化的,它一直是以法条条文为考核对象的。经济法结构体系比较庞杂,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 二、重要考点     经济法部分的重要考点有:    1、反不正当竞争法     ①九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条件;     ②九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关。 ⑤拍卖和招投标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①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②消费者的权利; ③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3、产品质量法 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③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 4、银行法 ①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②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5、证券法 ①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②证券的发行制度; ③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④证券监管和主管机构; ⑤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税法 ①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③税法的基本知识(如税率的种类); ④对违法者的处理方式。 7、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②土地使用权争议中的解决方法; ③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批准程序; ④违反土地法的行为表现; ⑤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机关: 8、劳动法 ①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 ②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③集体合同; ④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重要内容详解   专题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欺骗性交易 (1)表现形式: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危害性: ①扭曲竞争机制; ②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③使消费者受骗上当,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商业贿赂    (1)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所谓暗中给予指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2)危害性:①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②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三、虚假广告     (1)概念。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侵犯商业秘密  (1)(1)表现形式: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⑤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危害性: ①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②扭曲竞争机制。 五、掠夺定价   (1)构成条件: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表现形式: ①欺骗性有奖销售; ②巨奖销售; ③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危害性: 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②破坏公认的商业道德错误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管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表现形式     a.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同类商品;   b.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业商品;     c.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d.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e.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f.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g.其他限制部分的行为    ②该行为的危害性。     a.除被指定经营者的竞争者与其进行竞争的可能,使他们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b.被指定经营者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将不致力于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阻碍企业更新改造;     c.由于缺乏竞争机会,竞争者也无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整个行业的进步;     d.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产品权利,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表现形式: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合理、合法的行政原则。     ②该形式的危害性:        a.阻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不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各种供求信息、价格信息被人为扭曲,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影响;     b.使被保护者和被排斥者均失去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使经济失去活力;     c.损害了被排斥的经营者的利益;     d.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①表现形式:a.限制转售价格;b.限制转售地区;c.限制转售客户。     ②危害性:a限制竞争;b.造成浪费;c.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4、串通投标     ①表现形式:a.投标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b.招标者与投标串通 ②危害性:不正当竞争,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宣告合同无效;②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改正,消除影响;③行政处分;④行政罚款;⑤没收非法所得;⑥吊销营业执照。     3、对下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③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④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⑤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4、追究违法者的主要途径     ①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②受害当事人向监督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③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任何人的举报和指控,或依职权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④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专题二 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3、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3、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④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a.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d.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修理;b.重作;c.更换;d.退换;e.补足商品数量;f.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g.赔偿损失。     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①“三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 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本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二)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犯罪行为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①违约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履行的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     ②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a.产品存在缺陷。b.产品缺陷在销售时已经存在。c.有损害事实存在。d.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③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a.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五、产品质量法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1、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 3、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除裸装的食品或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其他任何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 5、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成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     1、概念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事责任。      3、依据     ①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②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③产品质量缺陷。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进货时的质量义务     (2)销售者进货无销售前的质量义务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标识有关规定     (4)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及直接责任者作出的处罚决定。例 如: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要负刑事责任:     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     ③在食品、饮料、酒类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专题三 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     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 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    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逃脱中央银行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可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买外汇的;  (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7)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8)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9)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未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的 (10)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其分支机构的 (11)违反中央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 (12)同业拆借超过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3、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 (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玩忽职守的,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专题四  证券法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就是记载和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即用以证明证券的持有人,有权按证所载的内容,享有相应权益的一种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1、股票  2、债券 三、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发行主体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发行条件 1信用条件 2政策性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程序 1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 2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制作债券 6销售债券,收回债款 7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1制定发行章程 2申请、审批 3公告发行章程 4信用证级(并非必经程序) 5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6销售认购   四、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购买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行为。       (1)要约收购,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协议收购,是收购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收购。 五、证券监管制度   (1)证券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的机构,下称证券 管理部门。     (2)证券主管机构:我国的证券主管机构是指证券委和证监会。     (3)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指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依其自律规则对证券经营者进行管理的民间组织。   (4)证券违法行为:     ①内幕交易;②操纵市场;③虚假陈述;④欺诈客户;⑤卖空交易。 六、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法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等。证监会有权单独实施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行政处罚。证券委指定其他机构处罚的,受指定的机构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3)刑事责任。当证券违反行为构成犯罪时,无疑应依法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处罚。     《刑法》第178条到第182条,明确地规定了:①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③内幕交易罪;④编造并且传播影响债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罪;⑤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⑥操纵证券市场罪。   专题五  财税法   一、税法概述     1、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之特征:(1)重复性,(2)无偿性,(3)固定性。    2、税收的构成要素。 (1)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2)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3)征税客体:指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共同指向的对象。 (4)税目:指各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5)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 (6)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        (7)纳税环节: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10)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地方。        (11)减免和加征:减免税是对纳税义务的减轻或免除,加征是指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款后再加征一定成数。      (12)违法处理:是指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13)税务纠纷处理:是指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因适用税法发生争议的行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适用税法发生争议,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的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增值税    1、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特征     ①征税对象是法定的增值额;②税负公平合理;③道道征税,税不重征。    3、征税范围     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三、消费税     1、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特征     ①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②税负具有转嫁性;③征收环节多具单一性;④征收方式灵活简便。      3、征税范围。       ①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②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④不能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⑤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四、营业税     1、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发生在生产、经营、消费、流通过程中,是对所获得的商品经营、非商品服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      2、特征     ①征收范围广;②税目、税率主要按行业设置;③税率低而均衡。    3、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和旅店、租赁等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 五、所得税     1、概念     又称收益税,指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2、特征 (1)征税对象是收益额;②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③税负公平合理。      3、种类 (1)企业所得税;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③个人所得税;④农业税 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比较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 人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住满1年的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纳税范围 工资人、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至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换算的适用税率,为14%;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税率为40%;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含3万)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税款征收管理 1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登记种类 具体规定  罚则 开业登记 自领取企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歇业、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2)账薄、凭证管理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薄。 ②凭证管理。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缴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2、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2)税款缴纳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其申请,并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延期纳税,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缴纳税款的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以下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收强制执行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①退还 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②补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③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如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 、抗税的,追征期为无限期。 (6)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算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 八、会计法     (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对会计账簿的要求     会计账薄应当统一设立,不得私设会计账薄;会计账薄应与实物、款项相符,与会计凭证内容相符,会计账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薄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国家监督     (1)财政部门的监督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按照其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社会监督 九、审计法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具体而言,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和派出机关。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专题六 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不适用本法调整的范围有: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   内容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特性;具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 形式 书面形式 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具有涉及第在人利益的特性 期限 1、劳动合同可以议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2、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3年、5年,不宜太长;3、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也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效力 1、1、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2、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3、需要公证的劳动合同,公证之日起生效 4、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5、5、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变更条件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5、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6、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程序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项内容;2、当事人一方得知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依法表示同意,不完全同意或不同意;3、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5、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陪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执行。 四、劳动争议   1、分类     ①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②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③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处理机构    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③人民法院。     ①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②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③仲裁(必经程序);④诉讼(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其他     ①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先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专题八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     1、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2、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原告提出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免举证责任。   第二节 重点法条及预测 一、重点法条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以法律条文为出题根据的,因此命题者设置的命题陷阱也都与法律条文有关。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不要像复习民法、刑法等部分那样把主要把精力花在指定用书上,而应重点掌握法条。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5、7、8、10、11、13、27条。 2、《拍卖法》第6、8、9、18、20、22、27、30、50、51、52、61条 3、《招标投标法》第2、3、4、6、46、66、67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10、19、20、21、33、34、38、45、49条。    5、《产品质量法》14、17、18、20、28、29、31、33、40条。    6、《劳动法》13、15、16、17、18、19、20、21、25、26、27、28、29、30、31、33、34、35、45、62、73、77、78、79、80、81、82、83、84、99条。 7、《商业银行法》第2、3、12、13、17、22、27、28、29、30、52、64、65、67、68、72、73、74、75条。     8、《证券法》第7、10、11、16、21、23、25、26、31、33、39、42、45、46、51、55、60、62、68、79、83、91、101、117、121、164、167条。     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4、10、12、21、23、26、27、31、32条。     10、《(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0、10、11、16、24、28、35、36、38、57、62、72、77、78条。     11、《土地管理法》第2、8、9、10、11、15、16、47、53、54、58、60、61、62、73、77、78、79、81、83条。 1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12、13、14、17、25、29、36、37、46、47、50、51、52、53、55、56、60条。 二、2003年司法考试预测  (一)题型题量与分值     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总分不多,所以不可能针对某一具体法律出较大的题型。这也就是说,经济法部分一般不会出现案例分析题,甚至案例形式的不定项选择题。20m年司法考试将经济法调至试卷一来考核,可以说是比较明确地告知了考生这一信息。     经济法部分一般会出20道左右的选择题,即占20分左右。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每年必考,题量分别为两三道选择题;劳动法原来占的比重较大,近年有所下降;相对来说,对银行法、证券法、税法等近年考得较多,这代表着一种趋势,考生应予以关注。至于资源环保法,历年都涉及不多。 (二)预测 1、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较少,较易掌握,历年都有涉及,且所占分数不低。出题角度一般都为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考生必须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今年可能会从这几方面出题。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涉及的是消费者权益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在每年的律考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主要考察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内容的掌握程度。   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是极易考到的地 方,考生应当掌握。另外,考生也应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4、银行法     银行法的内容较多,系统性也不强,因此每年只会以选择题形式出现。考题大多是直接考法律条文的,所以考生必须掌握重点法条。    5、证券法 近年来,证券法部分的题量有增加的趋势,但其出题角度仍以法律条文为主。今年所要考的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将会更加分散,考生应熟记重点法条,在此基础上,注重对它的理解和运用。 6、税法     税法是每年必考内容,一般只会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题量控制在5道题以下,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今年由于出了刘晓庆逃税漏税事件,不论是题量,还是题目的难度,都会有所加大,所以考生应仔细复习一下税法的内容。    7、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中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房地产开发的内容,有越考越细的趋势,因此,考生应熟记相关的法条,避免失分。    8、环境保护法   历年考得较少,内容也相对简单。可参照2002年指定教材阅读一下重点条文。    9.劳动法   劳动法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在历年考试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题型一般以选择题为主,内容则主要涉及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失业保险、再就业等。下岗再就业是近两年的社会焦点问题,司法考试也会对其有所反映,因此,今年应注意出题考核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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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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