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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还能获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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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还能获赔吗?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0日,吴某为其丈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责任为: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每隔几年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领取生存保险金,直到身故;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全部。  2009年4月23日早上,吴某的丈夫上班赶车横过马路时,不慎被一出租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赶到现下场进行查勘工作,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随之,被保险人的妻子吴某持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最后一期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其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0日,吴某为其丈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责任为: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每隔几年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领取生存保险金,直到身故;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全部。  2009年4月23日早上,吴某的丈夫上班赶车横过马路时,不慎被一出租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赶到现下场进行查勘工作,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随之,被保险人的妻子吴某持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最后一期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其丈夫的死亡诊断书,户口注销证明,来保险公司索赔。经理赔人员调查核实,确认其事故属实,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但对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笔迹调查结果为投保人所签。  【处理意见】  对本案,保险公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不予赔付保险金,但退还所交保险费。本案属于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没有其它原因,保险公司是不能推脱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但是,接到索赔申请,内勤人员在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问投保人吴某,她承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显然,可以认定这是一张无效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谓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是指保险责任中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所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指被保险人以文字方式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个人意愿,同意投保人为其办理保险;所谓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金额数目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因此这份保险合同无效。对于无效保险合同如何处理,《保险法》中并没作明确规定,本案中的人寿保险合同上也没有这一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无效保险合同也可以仿此办理,即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2.全额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时代被保险人签字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被保险必须亲自签字这一投保规则,所以投保人没有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以表示书面同意,保险代理人对此并没提出异议。  (2)保险代理人将投保规则告知了投保人,但由于怕麻烦(被保险人当时不在场)或怕被保险人不同意,而代替被保险人签字。对此,保险代理人十分清楚,但依然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  不管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没告之投保人投保规则,还是由于投保人明知故犯,由其代替被保险人签字,都无关紧要,只要保险代理人对此没有异议,就说明他同意、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就等于保险人放弃了未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作出拒绝赔付的权利。此外,从公众角度来讲,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就是保险人的行为,因此,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这是理所当然的。  【保险律师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1)《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为保险代理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向投保人说明被保险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因此确定保险合同无效进而拒绝支付保险金是没有道理的。(2)死亡保险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经办的,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被视为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一切行为,都代表保险人并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人处于同一地位,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就是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代理合同上明确了代理权限、期限及违约责任,由保险代理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即使保险代理人已向投保人讲清了被保险人必须签字这一利害关系,但对投保人代为签字的作法没有表示异议,实际上是对这种行为的认可,所以不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依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其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这种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本案中如果保险代理人认可了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行为,也就构成了对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合同,发生死亡事故时予以拒付的权利的放弃。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付保险金。  通过本案,还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法》的出台实施,为我国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逐条逐款逐项都加以认真贯彻执行了呢?(包括对保险代理人的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与管理),应该好好地进行回顾和总结,对存在的不足之处要引起重视),尽早地与以解决。  第二,在努力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的同时,应加强对《保险法》的 宣传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知识宣传1冬季预防流感知识宣传手足口病防知识宣传森林防火宣传内容 解释工作,使人们在保险活动中能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致于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保险合同处理的纠纷发生。  第三,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鼓励从业人员要学法、懂法,在工作中能依法处事,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险公司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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