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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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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1、何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当日收回申诉人的工卡、员工手册,并于7月1日收回工作服,何某已不可能正常回单位上班或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未再给予何某工作安排,何某有理由认为办理完交结手续后可以不再回单位上班,直至7月17日结算工资后正式离开单位。2、6月28日至7月17日视为安排何某放假,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7月17日正式解除,公司应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60元。3、公司以何某不适合企业文化为由解除劳动...

何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1、何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当日收回申诉人的工卡、员工手册,并于7月1日收回工作服,何某已不可能正常回单位上班或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未再给予何某工作安排,何某有理由认为办理完交结手续后可以不再回单位上班,直至7月17日结算工资后正式离开单位。2、6月28日至7月17日视为安排何某放假,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7月17日正式解除,公司应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60元。3、公司以何某不适合企业文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实际提前通知的天数为20天,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支付代通知金差额653元。*张某去一家公司应聘,但是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于是张某伪造了一份假学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由于他人揭发,公司得知张某的学历是虚假的,于是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支付工资给张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1、若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则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2、若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2008年8月1日,沈某大学毕业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正式工资2500元。9月1日,沈某发现,约定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实际到手只有1200元,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解释,约定工资包括社会保险费在内。11月1日,公司认为沈某的表现不佳,决定将其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2009年2月1日,沈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因其工作绩效不符合公司要求,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你分析以上案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新的劳动法有一条,就是如果在2008年1月1号后合同到期,公司要无条件的向劳动者支付N+1个月的工资吗?公司有没有可能找到什么借口拒绝这项法规?因为我的合同2008年1月5号到期,现在领导居然找我谈话,希望今年自动辞职。请分析以上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只要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单方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张某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一酒店做厨师,并与该酒店签了5年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元。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 考核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系统绩效考核指标 ,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张某工作认真,踏实能干,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核不合格,该酒店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张某,延长试用期间工资降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张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找领导评理。经理称,延长试用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酒店制度。张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该酒店和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1、小王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小王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赵林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工程师,2007年6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问题: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我再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符合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下次续签合同时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李丹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深圳一外贸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月薪人民币2500元,公司一直未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丹可以在2008年1月1日要求公司从2007年4月开始每月再补一个月工资?*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2008年6月14日。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问题1:200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问题2: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一般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003年6月底,我公司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了一名公关部经理助理,我们和该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即从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可8月份我公司公关部经理即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要求解雇该员工的申请,理由是其发现该员工仅仅会用日语表达最常见的几句礼貌问候语,与当初公司的招聘启事和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的“精通日语,能与客户顺利沟通交流”的工作要求相去甚远。我们人力资源部经过调查,确认公关部经理所说属实,但又了解到该员工刚刚怀孕。由于该员工已怀孕,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雇吗?请分析以上案例,说明法律依据。罗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在公司已工作多年,2002年8月份公司认为罗某有收受回扣之嫌,故决定对其进行调查并自8月15日起每月暂发工资200元直到调查结束。至2003年4月1日公司又通知罗某,称经过调查虽暂未发现罗某有收受回扣的确切证据,但仍有重大嫌疑,故决定作辞退处理。罗某接此通知后对公司的这种决定不服。请分析以上案例?1、与“劳动法”比较,增加用人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条款。主要为:劳动者当即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定期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实际不能继续履行的,需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1994年12月12月1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2001年8月1日,张先生与某工程设计院签订4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7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2003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张某任该院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2003年2月某工程设计院开始实施由员工大会通过的新的技术经济责任制,该制度规定设置设计提成奖、管理奖、出勤奖、开发奖、工程奖等奖项,其中设计部门奖金总额为全年完成合同额减去工程成本和基本定额再乘以15%,基本定额为每名设计人员10万元;管理部门奖金以设计人员年平均奖金的70%为基数,再乘以各自岗位系数,人事主管岗位的系数为0.8。2004年10月15日张某认为某工程设计院未按照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足额支付其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应得奖金,在与部门领导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某工程设计院按照办法的规定补发其应得奖金67180元及经济补偿金16800元。*本案的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首先,张先生提供的工资表表明:2003年5月和10月两次累计预支张某奖金2.6万元,2004年5月和9月份两次支付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奖金共计2.9万元,这与制度规定应予支付的数额相去甚远。其次,张先生提供的依据是:某工程设计院2003年全年完成合同额2150万元,2004年经营目标为2400万元;2003年工程成本为58万元,2004年工程成本为48万元。而某工程设计院认为张某的主张缺乏依据,以DD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关于某工程设计院全面会计审计报告为依据对张某的主张提出异议。2003年实际完成合同额2000万元,工程成本为62万元;2004年数据仅为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数据,实际发生情况与计划存在差距。再次,张先生主张2003年全院设计人员为22人,2004年全院设计人员为36人。而某工程设计院提供了该院人员情况表,证明该院2003年与2004年设计及设计辅助人员分别为25人和40人。最后,张某在申诉书中主张的数据均为其个人通过其职务工作所获得。请根据本案情况指出劳动争议的焦点,并提出裁决意见及其理由。(22分)*1、在劳务派遣中,( )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A)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B)雇主与雇员(C)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D)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2、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B)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派遣内容告知劳动者(C)劳务派遣单位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D)被派遣劳动者管理的特殊性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3、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包括(   )。(A)实现社会公平(B)逐步提高工资水平(C)调整、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资分配关系(D)使雇员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4、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步骤包括:①公开发布;②信息采集;③价位制定。排序正确的是(   )。(A)②③①           (B)③①②(C)③②①           (D)①②③*1、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包括(  )。(A)支付工资  (B)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C)提供福利待遇    (D)被派遣劳动者的考核录用(E)提供工作岗位2、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为(   )形式。(A)年工资收入      (B)月工资收入(C)周工资收入       (D)日工资收入(E)小时工资收入*3、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具体目标包括()。(A)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B)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发布手段(C)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D)建立科学化的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方法(E)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4、以下属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费用的有()。(A)工伤保险费             (B)工伤医疗费用(C)工伤评残费用         (D)健康检查费用(E)职业病防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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