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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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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经济法主体null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七章 企业概述 第八章 特殊企业与国有企业null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一、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涵义 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公司,直接依...

第二篇经济法主体
null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七章 企业概述 第八章 特殊企业与国有企业null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一、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涵义 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主体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公司,直接依法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 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和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经济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某个部门的法律关系都依据自身的调整对象,即拥有几个基本的、主要的主体,辅之以几个次要的主体,从而形成本部门法的主体结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经济法的监督主体等。 null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1、宪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依据 2、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依据 4、有关行政法规,特别是专项和综合性的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公民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取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才能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4、因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派生而取得的 null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体系 一、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对外贷款或担保,发行债券,投资设立企业等),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等),公民个人(税收法律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等)。 二、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成立的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法人范畴。 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依法得以自身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及参加法律关系的组织或机关,也不排除由一个自然人构成这样的机关。任何法人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其是否根据经济法取得法人资格或是否为经济法上的法人,则不可以一概而论。 null第三节 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法主体与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 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经济责任制并非简单地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因违反义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并无自身特有的或具有本部门特殊意义的责任制度,而是采取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褒奖的、专业及社会性的等各种“通用”的责任形式或制度。 (二)经济责任制的意义 null二、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 根据经济责任制的产生根据及其实现方式和特点,可以对其作一基本划分,将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形式。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利(力)义务和职权职责的设置通常都具有一般责任制的性质。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如承包、租赁经营等。 null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一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国家权力机关等,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政府,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通过其有关职能部门来承担和实现。此外,还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依法执行一定政策或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等组织。如我国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容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企业或组织;国外则有日本烟草专卖株式会社、新加坡的三大国有控股公司,美国进出口银行等特殊企业或法定机构。 null(一)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大致可以分为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理部门。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它们在立法和审查、批准、决定重大事项,依法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与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发生经济法律关系。 (三)特殊企业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两种。 政策性经营企业,其典型形式为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发达国家普遍设立的为进出口或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及担保的政府银行等。 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它们不经营具体业务,如我国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及世界各国的国家控股公司等。 (四)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null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是指该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它也是对国家、人民、上级的职责和义务。 具体地说,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就是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处罚等。 从原则上或理论上,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利)力义务、职权、职责和责任是统一的,责任制是其内在要求。职权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是职权的必然要求,违反职责就应该引起相应的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强调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责任制,首先要完善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依法明确划分各个、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内部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衡和监督;其次,本着“宜特则特”的精神,根据中国国情,充分发挥特殊经济责任制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再次,要建立、健全经济管理中的岗位责任制,强调首长负责制等;最后,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包括制度化的考核监督和一般性的社会监督,并应完善责任追究和相关救济制度。 null第七章 企业概述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enterprise),是依法设立的,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或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 (二)企业的分类 1、传统的典型企业 按照企业出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null在我国,这种企业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须提交验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及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null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实际经营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之外,国外还有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某些合伙人不公开其身份、未登记为合伙人,或者合伙本身未进行商事登记的事实上的合伙。在英美法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都可以是隐名合伙;在大陆法系,隐名的合伙人只需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null(3)公司企业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大陆法系公司的分类: 根据公司资本的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大陆法系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5种。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null英美法系公司的分类: 英美法系的公司分类比较特殊。以英国为例red,它把公司分为特殊公司和商事公司。特殊公司包括“皇家特许公司”(chartered company)和“法定公司”(statutory company) 皇家特许公司,是由英王根据皇家宪章颁发特许状而设立,享有特权或特别的法定权力。如历史上的东印度公司和现今的英国广播公司(BBC) 法定公司,是通过国会特别立法而设立。 商事公司又称注册公司,是依据《1985年公司法》或其前身而设立。其又可分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和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其中每一种都有非开放公司(private company)和开放性公司(public company)之分。 保证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以其所保证的金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非营利性的团体或机构,如医院、学校或慈善组织等。null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历史上在典型企业形态之外发展起来的两种非典型企业,是合作社和国有企业。 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与合伙组织一样,非经营性的合作社,不属于企业的范畴。 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本质是社会成员在自治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以增进合作成员的福利。股份合作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形式是其新形式。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国有企业是说明企业产权归属和所有制性质的一个概念,而非指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司、合伙等法律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的行政性,使得它容易遭受政府的过分干预。 null3、我国企业类型 《公司法》颁布以前,我国企业法体系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为立法框架。 《公司法》颁布以后,凡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依《公司法》规定程序设立的企业,都归公司法调整。其他企业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属于其调整范围的企业。但是,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 公司法与企业法是一种并存互补的关系。它们各自以不同的企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相互补充调整各自无力所及的领域,以排除立法调整的空白。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特殊企业,如1994年国务院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个政策性银行。 null二、企业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模式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或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 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的特征:(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 企业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null(二)企业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 1、特殊企业法 依其是否一般地适用于普通的企业,可以将企业法分为特殊企业法和普通企业法两类。在特殊企业法的性质、范围和模式上,我国与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并不相同。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特殊企业通常为公共企业。公共企业强调的是企业的公共性,而不是企业的归属。 普通企业法在国外通常又被称为商事企业法。 特殊企业法是调整特殊企业的专门法律,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往往为“一法一企”,即为每个企业单独立法,由某法对某企业的设立、机构和运营等作专门规定与调整,该企业不再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如日本的《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香港的《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和《地下铁路公司条例》,新加坡、意大利等的调整其国有控股公司的法;此外也有适用于一类企业的特殊企业法律,如日本的《地方公营事业法》。 我国目前的特殊企业法主要有国务院设立的诸如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有关军工和航天等特殊企业的决定和规章等;《邮政法》、《铁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特殊企业的性质。 null2、普通企业法 普通企业法主要为商事合伙法、公司法,也包括民法典中有关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如法人制度、合伙等。普通企业法在国外大体存在着四种立法模式: (1)纳入民法典的模式。少数在大陆法系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将各种商事企业都规定在民法典中,如意大利、瑞士等国 。 (2)纳入商法典和制定单行法的模式。在大陆法系实行民商分立制的国家,商事企业分别被规定在商法典和单行的公司法中,如德国、日本等 。 (3)制定公司法典的模式。在绝大多数实行民商合一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典作为基本公司法规范,对除特种公司以外的各种公司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整,如英国、美国各州、瑞典等国。 (4)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模式。 null第二节 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现代企业制度表述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16个字。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现代企业制度表现为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 从实质方面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选择合适的市场经营领域,进能赚钱,退能将损失减到最小程度的现代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一是所有者支配,即企业确实为其投资者控制,并服从其意志和利益而进行运作;二是企业及其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其所有者能从市场上自由选择企业经营者,从而保证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及其资本的保值增值。对于国有企业还需要第三个要素,就是国家要有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从形式方面看,则除了自然人独资企业以外,合伙企业、公司、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等,都可以满足现代企业的实质要件,成为现代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 null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企业制度 (一)清末的公司立法 1904年1月清朝颁布的《公司律》,是中国最早的企业立法。《公司律》规定,凡集聚资本共营贸易者为公司,公司分为合资公司(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民国时期的企业立法 1914年,北洋政府修订颁布《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公司条例》中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4种公司形式,奠定了中国近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同年,北洋政府又为1908年设立的交通银行制定了《交通银行则例》,明确了交行的中央银行地位。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1931年施行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司条例》规定一样,没有规定有限公司。1945年修订《公司法》,将依照1930年颁布的《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而设立的“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并正式称之为有限公司。此法后经多次修改,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null三、解放后的企业制度 1950年,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解放前公司法中规定的五种公司形式予以确认。1956年完成对私营企业的改造,出现了公私合营企业。 四、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经扩放权-市场化-承包制-股份制的改革思路。 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客观上都要求其在利益和意志传导的每一个环节实行某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世界银行曾经指出,中国的改革在自由化、将权利下放的同时,忽略了责任的下放。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通过加强财经纪律来实现。这需要借助各种经济责任制的作用和机制,并有赖于责任制所内在要求的法治保障。 承包制、租赁、任期目标、离任审计、风险抵押、模拟市场交换、授权经营、年薪制等经济责任制对国有企业是十分必需和必要的。null第三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的概念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市场准入的特征:(1)它是一种市场壁垒;(2)它具有消极性;(3)具有“门槛性”。 (二)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调整市场准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一)许可或审批 许可的分类: 1、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按许可的性质分) 2、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按许可的范围分) null3、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 4、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其他许可方法 (1)资质认证; (2)资源使用合同 (二)标准 (三)行业管理 (四)立法特许 (五)对企业结合的控制(通过并购、参股等) 三、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 (一)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 (二)市场准入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 (三)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内 (四)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不能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之内 (五)市场准入规制手段的运用,还必须限制在规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之内 null四、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P152-155)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评析 (二)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原则 (三)适当确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1、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如电力、管道、铁路等。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业,如核工业、航天、军事、造币业等。 3、特殊商品的生产、销售,如白糖、盐、烟等。 4、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相关使用者利益的产业,如金融业、学校、医院、广播电视等。 5、涉及消费者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业服务的资格准入,如律师、医师、会计师、驾驶员等。 6、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产业。null7、涉及生产者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产业,如易燃、易爆、剧毒产品的生产等。 8、涉及健康和卫生的产业。 9、其他消费者保护等所必要的市场准入领域 10、规模拒绝明显的产业。 11、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 null第四节 企业登记管理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一)许可主义 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的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 (二)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其合法主体的资格。 (三)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按照特许主义设立的企业通常是特殊企业。 (四)自由主义 null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名称是企业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具有排他性。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依法获得登记。 2、有企业章程或协议。 企业章程是确定企业的宗旨和组织原则,规范企业行为,规定企业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企业章程是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企业宪章。企业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1)宗旨;(2)名称和住所;(3)经济性质;(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9)劳动用工制度;(10)章程修改程序;(11)终止程序;(12)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null3、有符合规定的资本或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规定: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有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null三、企业名称管理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中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null四、企业登记管理 (一)概说 企业登记,是指企业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其特征:(1)企业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2)从本质上,企业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3)企业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 其意义:(1)登记是保护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2)登记是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3)登记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管。 企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一种是营业登记。我国先行做法是把这两种登记合在一起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法人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发给营业执照。但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是把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分开。 null(二)企业登记管辖 企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我国1988年6月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null(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对企业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可以使企业的名称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保证企业名称登记的质量和登记的顺利进行。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null(四)企业登记事项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null(五)企业设立登记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null(六)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企业的变更 (1)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2)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企业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企业,原企业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企业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原企业解散。 null(3)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4)住所变更。 (5)企业转业。(经营范围变更) (6)企业组织形式变更。 (7)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null2、企业的终止 企业可以因以下原因而解散: (1)歇业。包括企业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发生,企业出资者或股东作出企业解散的决议;企业因不可抗力发生、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等。 (2)依法被撤销。包括企业从事违法活动,被主管部门责令解散,因营业执照被吊销。 (3)依法被宣告破产。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null第八章 特殊企业与国有企业 第一节 特殊企业与国有企业概述 一、特殊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概念 特殊企业和普通企业是以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对企业所作的最基本的分类。 特殊企业,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它是相对于公司、合伙等普通企业形态而言的,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经营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的企业等。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公司。 二、国有企业暨特殊企业的类别 西方学者一般把国有企业分成三种:一种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其财务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预算有直接联系;第二种是公法人企业,系指按照专门的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国有企业;第三种是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即依照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作为股东,依民商法暨公司法参与其决策和经营的企业。 null二、国有企业暨特殊企业的类别 由于特殊企业的概念和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迄今特殊企业仍包含在国有企业的概念中,未相对分离、独立出来。因此迄今我国的特殊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而且其主要是由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决定设立和调整。 第二节 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 一、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 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如石油开采和管线输送、铁路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此外,还有非自然垄断性质的法定垄断领域,如航天、军工、邮政、造币、黄金和烟草等的经营,须由特殊的企业或法人来承担。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这一领域的特点是为公众利益而实行有控制的竞争,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方式和价格等直接规制。特许经营未必采取特殊企业的形式,但其中由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企业,往往采取特殊企业的形式。 null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例如中国长江山峡总公司等。 二、特殊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 (一)特殊企业的组织特点 除了国外的私有、私营的特殊企业外,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与政权体系是直接衔接的,衔接的紧密程度在不同的企业可能不尽相同。 (二)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 任何特殊企业,包括其中的私有、私营者,其经营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和政府的控制,并依企业性质、目的、任务等的差异而有不同的侧重。这种控制和直接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1、营业规制 营业规制包括对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我国《邮政法》、《铁路法》中对此有所规定。 null2、价格控制 政府除了以宏观政策和对市场的适当参与来调控物价总水平外,对价格的直接控制和管制仅剩下公用事业和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而这通常都涉及特殊企业的经营范围。 3、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 特殊企业须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政府往往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物会计制度。 4、监察制度 对于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普通企业来说,所谓监察就是政府如何学会在普通企业、公司法的架构下,利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当好“老板”的问题,一般而言,无须再有特殊的监督考核制度。而对于特殊企业,因其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也即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可能需要特殊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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