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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名词解释和简答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

物权名词解释和简答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占有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其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实处分。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用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 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5.什么是物权请求权,它的内容是什么? 物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职无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包括排除妨害强求全,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系以排除妨害及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内容有:(1)物质返还请求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时,发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受到侵害或物权的形式受到妨碍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3)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虽未受到现实妨害,但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1.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一个人对于其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故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复;(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人(2)让与人无权处分(3)让与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4)让与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5)转让的标的物应该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的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2)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还决定着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即区分所有人同时是专有部分所有人、共用部分的共有人及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人;(4)流转上的一体性,即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于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须一并进行。 3.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不会有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的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相邻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4)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 4.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3)共有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在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各共有人或是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是不分份额、平等地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的对外关系中,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5.按份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即不需要存在特殊的团体性或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该份额通常称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一般是由共有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决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部分。 6.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一般也随之消灭;(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中没有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之说。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1.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行使限于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期限之内,故属于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且其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动产,在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物的价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分,用益物权侧重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且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5)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也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在国有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以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3)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特殊条件下也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3.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除适用不动产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消灭原因:(1)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消灭。(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依法律规定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土地的,国家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4)土地灭失。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会有所不同。(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如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耕作、养殖或畜牧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因此,承包人有权为此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并且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的权利。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转让;(3)投资补偿权。承包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一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二是承包期内,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三是农地承包权依法流转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存在如下区别:(1)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2)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3)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的调节。(4)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1.抵押权具有如下特点:(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而非实体支配权,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非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因此,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之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4)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包括三层意义:一是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得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二是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抵押权成立在前的,不受破产宣告之影响,抵押权人就特定的抵押物有“别除权”;三是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2.共同抵押的效力分两种情况确定:(1)如当事人就数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确限定,则应依各该抵押物应负担的金额,各自承担其担保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换言之,于此场合,每一抵押物之价值均担保着全部债权。抵押权人为使其债权得以清偿,既有权同时实行数个抵押权,同时变卖数个抵押物,也可选择行使其中一项抵押权,变卖其中一个抵押物。此种情形,发生物上连带关系,类似于连带共同保证。 3.最高额抵押具有如下特点:(1)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而是基于当事人间的连续交易关系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当然,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2)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3)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4)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所谓最高限额,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得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4.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如下区别:(1)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但无须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质权的成立,则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当然某些权利质权的成立,也以办理出质登记为必要。(2)担保标的不尽相同。抵押权的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则为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的机能不同。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造成出质人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清偿。(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须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为变卖。而质权人于债权届期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必经司法程序而得径直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5.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权利质权之标的为权利,而非有体物。但并非任何权利均可充任权利质权的标的,只有具备特定条件的权利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须为财产权、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须为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以具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设定质权的,应将该权利凭证交付于质权人占有;而以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设定质权的,应采用登记的方式设定。(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 6.动产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1)留置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于其债务受清偿前,得留置质物,即使质物已转让他人,质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受影响。(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3)经许可使用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使用、出租乃至处分质物。(4)质物的转质权。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给自己的债务作担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的行为。转质有两种情况:其一,承诺转质,即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供自己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转移占有于其债权人,就质物再设定新质权的行为。其二,责任转质,即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其债权人,为其设定新质权。(5)质物变价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6)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留置权具有如下特点:(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为动产。其次,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就是说,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动产,留置权才能成立。(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为留置效力,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有权就其占有的留置物继续占有,并得对抗债务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是优先受偿效力,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或以留置物折价以使自己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规定当然产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 8.留置权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券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 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 各种添附的含义及处理规则: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1)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上,成为不动产的部分的状况。发生的法律效果:1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且不问其是否为善意2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2)动产欲动产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而成为一物的情况。动产和动产附合后,原则上由原动产的所有人共有复合物,各共有人应有部分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或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如果一方的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动产价值,则有该方取得所有权。 混合:志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发生的法律效果与动产与动产附合原则处理 加工:只对他人的洞察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处理原则:在确定加工物的归属时应采取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主义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应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唯在加工人善意加工后且增值的价值明显高于原物的价值时,方可由其取得所有权, …………………………………………………………………………………………论述题: 试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我国法采取了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均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在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交付为要件,但不不登记或交付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依此原则,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对善意当事人及第三人就具有完全的效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二是善意保护效力。这是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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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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