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须知 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须知 1、 办事项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2、 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第`276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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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范围: 本市辖区内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企业。 4、 办理程序: 申请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包括实施生产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 申请人应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要求及参照GB/T19001和YY/T0287标准建立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在申请考核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进行认真自查填表,自查合格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定后,方能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应在按相应“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同时填报《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二类产品一式二份,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注:多个产品同时申报质量体系考核需提交申请书的份数为:申报产品数加2份。 2)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各一份)。已经提交过经注册部门核准的产品执行标准电子文档的企业,可在资料一览表中注明,免于再次提交。 3)重新注册产品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 受理和审查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申请后,经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后组织现场考核或认同《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实施考核10个工作日内做出考核结论,并发给《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质量体系考核结论为:“通过考核”;“整改后复核”。 需“整改后复核”的企业,要求对考核中的不合格事项,认真整改,自查合格后,于考核之日起一个月后,填报《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并说明整改情况,申请复核。 “整改后复核”的企业,在再次考核仍不通过,可以经过整改,自查合格,在自复核之日起六个月以后,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五、 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大厅 电话:021-53524866转1013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2个全天 七、其他: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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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GMP申请办理程序另立)。 (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具有医疗器械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所发的质量认证证书。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证书可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所需提供的“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流程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流程图 否,补正材料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