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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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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

法学概论重点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 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2、​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 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 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 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 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3、​ 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2、​ 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专门法律原则 3、​ 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2、​ 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 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惯例。 4、​ 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法律根据。 5、​ 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 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6、​ 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 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 不同点: 1、​ 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 2、​ 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宽。 3、​ 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之中。 5、​ 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特点: 1、​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 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速力 3)​ 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 1)​ 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民的体现) 2)​ 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 3)​ 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的指导;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详尽。 4)​ 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 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容都要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趋势。 P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4、​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P5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 遵守宪法的原则 2、​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 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 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P58: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P6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 法律案的提出 2、​ 对法律案的审议 3、​ 法律案的表决 4、​ 法律案的公布 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等);便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P6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学规 4、​ 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 军事法规和规章 6、​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 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 国家认可的习惯 11、​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P68:我国的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要做到正确: 1、​ 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要求对案件的定性准确 3、​ 要求对案件的处理适当 4、​ 要求有错必纠 P7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P71: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有: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 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 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4、​ 不溯及既往 5、​ “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 6、​ 法律冲突的解决 P72:法律冲突的解决: 1、​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 4、​ 授权立法与立法与法律的冲突 守法: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P75:社会主义法律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分类: 1、​ 从解释主体上分类 1)​ 正式解释: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2)​ 非正式解释:学理和任意解释。 2、​ 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 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方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P76:违法: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的要件和种类: 1、​ 违法的客体 2、​ 违法的客观要件 3、​ 违法的主体 4、​ 违法的主观要件 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所彩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P78: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 1、​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物、智力成果、行为、人体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P8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 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 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 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这项要求,核心在于反对特权。 P9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 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 2)​ 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3)​ 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2、​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 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 2)​ 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 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P8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 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 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 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P89:“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 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 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区别: 1、​ 固有的属性不周 2、​ 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3、​ 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 经济条件的不同。 总的来说,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没治则不可以没有法制。 P9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 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 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的需要 P94: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 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2、​ 完善法律体系 3、​ 强化民主法治 4、​ 坚持依法行政 5、​ 保障公正司法 6、​ 搞好法律监督 P9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个论断包含两层意思 1、​ 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2、​ 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内容方面的特点(基本原则) 2)​ 效力方面的特点(最高法律效力) 3)​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合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P101:宪法: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发展: 1、​ 资本主义: ​ 美国:1776《独立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方宪法 ​ 法国:1789《权利法案》 ​ 法国:1789-8《人和公司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 2、​ 社会主义 ​ 俄苏维埃:1918《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一总社会主法宪法。 3、​ 旧中国宪法: ​ 中国大地主《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主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 ​ 资产阶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工人阶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共同纲领》 4、​ 新中国 ​ 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体会议) ​ 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 1980《宪法》(现行宪法) P107: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期开放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由序言及总纲,公怕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四间组成,共138条。 P11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在家中的位。 P11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P1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 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要本标志 2、​ 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3、​ 从政权利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 4、​ 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为什么没地直截了当地提无产阶级专政,而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1、​ 我国的政权虽然由工人阶级领导,但工作阶级在总人口中占少数,多数是农民。 2、​ 任何国家政权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 P116: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 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都和拥护社国统一的爱国者有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P117: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P118: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P1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1)​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阶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性,直接反映了各各爱国者在我国政权中的地位。 2)​ 从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代表人民全权利行使权力的机关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确立之后,就成为基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P1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利力的统一行使。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P123: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 选举权的普遍性 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子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选举权的平等性。 3、​ 直接先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 无记名投票 5、​ 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 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取民的选举权利 P126: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 P127: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1、​ 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性况来看。汉族占总人口的93.3%,少数民族人口少却占地面积为50%~60%。我国各民族形成一种大杂居小聚居的分状况,使各族人民在生活,文化等各各方面建立了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 2、​ 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自公元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后,我国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的国家,在长久的时间里,虽然出现过民族分裂的局面,但总的来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3、​ 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我国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要实现各族的共同繁荣,单靠一个民族的力量是办不到的,只有在社国大家庭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民族人民的力量才有可能实现。 4、​ 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国际上有一些不友的帝国总是试图挑拨我国各族关系,破坏团结,所以只有巩固国家统一,加强全民各民族的大团结,才能有效的保卫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5、​ 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我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P132: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1、​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 3、​ 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4、​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P133:我国的经济制度 1、​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在制是我国经济制度 的基础 2、​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经济) 3、​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种的分配制度 4、​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5、​ 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P140: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1、​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2、​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P148: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P150:“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意义: 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到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利的主体由党政府上升到国家,从而使之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党和政府的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 人权入宪不俟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促进人的个性解放和全而发展,而且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主宪政也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利是宪政的根本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也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 P15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P153:我民公民的基本权利: 1、​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 1)​ 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人民的人格尊严不爱侵犯 3)​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秘密受法律保护 4、​ 批语、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 社会经济权利 1)​ 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 劳动者的休息权 3)​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 物质帮助权 6、​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 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8、​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P16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社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P168:国家机构: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P169: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1、​ 国家权力机关 2、​ 国家主席 3、​ 国家行政机关 4、​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 国家审判机关 6、​ 国家检察机关 P170: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法动的基本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2、​ 为人民服务原则 3、​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 精简的原则 P1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个性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个性基本法律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 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1)​ 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发展计划及计划招待情况的报告 2)​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招待情况的报告 3)​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5)​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用其制度 6)​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解释宪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2、​ 立法权 3、​ 监督权 4、​ 任免权 5、​ 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6、​ 荣典权 7、​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P176: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长组成。 P183:人民法院的组成: 1、​ 高级人民法院 2、​ 专门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利应遵循的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公开审判 3、​ 回避制度 4、​ 两审终审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方字进行诉讼 6、​ 合议制度 7、​ 审判委员会制度 P187:宪法的实施和保障碍 1、​ 宪法的自身保障 1)​ 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 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 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 普通法的保障 3、​ 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P193: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比,特点有: 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都根据法律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 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P194: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我国行政机关具有的特点: 1、​ 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利力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利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 2、​ 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利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 它所行使的职权利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 4、​ 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P200: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管理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各种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P201:行政立法的分类: 1、​ 根据权利的来源: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 根据内容: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 根据主体不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P203: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 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 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 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 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 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 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P204: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与合理原则 2、​ 效能与便民原则 3、​ 监督与责任原则 P206: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职,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行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业停产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P208: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调解) P212:行政期间行政行为停止的情况: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要求合进,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P213:行政行为的监督: 1、​ 中国共产的监督 2、​ 权力机关的监督 3、​ 人民政协的监督 4、​ 司法机关的监督 5、​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6、​ 社会监督 1)​ 人民团体的监督 2)​ 新闻舆论的监督 3)​ 人民群众的监督 P220: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 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 国家和社人利益原则 P22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P224:有继承权的几个死亡不能确定时间: 1、​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 残废人各自均有继承人的,如辈分不同的,辈分长的先死亡 3、​ 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民生继承关系,他们的遗产分别同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宣告失踪:依民法通同和民事诉讼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残废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支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P227:监护: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P228: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得的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229:法人设立的四个条件: 1、​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233: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P235: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的法律行为 2、​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3、​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4、​ 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 P236: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 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 3、​ 恶意畅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6、​ 以合法开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P23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237:民事法律行为附的条件: 1、​ 必须是可能发生而又不一定发生的客观事实 2、​ 这种条件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3、​ 所附条件不得有悖于法律、道德或公共利益 4、​ 所附条件不行有害于相对人的利益 P238: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随的一种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1、​ 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2、​ 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 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P23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2、​ 法定代理: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对无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利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借,其他理权利限的范围应在指定时加以明确。 P240:代理的终止: 1、​ 委托代理情况: 1)​ 代理期限届满或都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 作为被代理人或都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 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如夫妻离婚、收养解除等)而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P24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 它是一种绝对权 2、​ 它是一种对世权 3、​ 它是一种排它公 4、​ 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P24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发生) 1、​ 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物的取得,或某物另原有所有权利,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均为原始取得。 2、​ 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有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P246:共有:同一项财产有丙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共有的种类: 1、​ 按份共有 2、​ 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主要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协义进行,其原则是: 1、​ 实物分割 2、​ 变卖分割 3、​ 作价补偿 P248: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特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丰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主要有: 1、​ 相邻用水排水权 2、​ 相邻通行权 3、​ 相邻通风采光权 4、​ 相邻管线安装权 5、​ 共同使用受益权 P249:知识产权: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2、​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排它性) 3、​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4、​ 知道产权利具有时间性 P250: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著作、专利、商标权 1、​ 著作权: 主体(著作权人)是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后50年的12月31日。 2、​ 专利权 主体即专利权人;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作为专得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即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而不采用“发明在先”原则。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各为10年。 3、​ 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仅限于注册商标;所有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同一天申请适用“使用在先”的人。商标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P257: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 1、​ 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2、​ 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的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 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P258:债的消灭原因: 1、​ 因履行而消灭 2、​ 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3、​ 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而一 4、​ 因双方当事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免除而消灭 5、​ 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等 债的种类: 1、​ 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法定之债 2、​ 主体人数多少:单一之债、多数之债 3、​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4、​ 客体标的特:物定之债、种类之债 P259:合同的订立: 1、​ 要约: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称“发盘” 2、​ 承诺: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称“接受” P260:合同的内容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教育或性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格或都有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P261:“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的情况: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能可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P262: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 1、​ 保证: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2、​ 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数额由当事人定,不得超过标的的20%) 3、​ 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借作债务履行的担保。 4、​ 质权: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等,从中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合同权利的终止: 1、​ 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 合同已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特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P265: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 行为的违法性 2、​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人有过错 P2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利益的,此种得利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用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务关系。 P267: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 婚姻自由 2、​ 一夫一妻 3、​ 男女平等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 实行计划生育 P268: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条件: 1、​ 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禁止结婚的情况: 1、​ 许婚双方不得属于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新的亲属范围 2、​ 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纸的疾病 P270: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利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 共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1、​ 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人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P271:无效婚姻情况: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纸的亲属关系的 3、​ 未到法定纸龄的 4、​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养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P272:调解无效,应准离婚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P273:父母子女关系: 1、​ 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2、​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3、​ 养父母与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子女关系 P277: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抚养的法律特征: 1、​ 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 2、​ 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P279: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 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 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2、​ 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处理遗产的原则。 5、​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P281:依我国继承法,可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况: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P28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P282:遗嘱: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是常见的现象。这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 1、​ 遗嘱和应具有行为能力 2、​ 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遗赠:公民还可通过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P285: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 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P286: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无其民事权益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一般时效:2年 2、​ 特殊时效: 1)​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而致人损害的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以上为1年 便有单位法规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限则长于一般时效期限(国限货物买卖为4年) 3、​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限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P290:商法(商事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即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具有的特征: 1、​ 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 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 商法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公司: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P292:公司法的分类: 1、​ 基本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 总公司与分公司 3、​ 母公司和子公司 P29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 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负责 3、​ 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P294: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公司的出资限额: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10万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利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利、非专权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P299: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期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P302: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破产的特征: 1、​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 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4、​ 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一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 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破产原因: 1、​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 债务人明显乏清偿能力 P305: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全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 P306:破产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整顿:债务人的上级主管理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起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的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共他挽救性活动。 P308:破产宣告: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破产宣告效力: 1、​ 对债权人的效力 1)​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未到期限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 所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能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2、​ 对债务人的效力 1)​ 财产转为破产财产,其权利由清算组承受,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办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等 3)​ 破产宣告后,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4)​ 对破产企业和相对人均款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P311: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间,无效行为: 1、​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分配:本着债权公平原同,将破产财产按积压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清偿程序。 破产费用的范围: 1、​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3、​ 全权人会议费用 4、​ 催收债务所顼的费用 5、​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 破产债权 P31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含义: 1、​ 保险法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 2、​ 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 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施的 P313: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1、​ 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 限制赔偿的程度 P314: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帮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 1、​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2、​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 3、​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 4、​ 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 P315:人身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发生特定的事故(死亡、伤残、意外伤害等)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1、​ 保险主体的自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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