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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 本书的宗旨,就是要力求体系化地介绍和诠释我国现行的新闻传播法。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基本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 法是行为规范。 *​ 法是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范。 *​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主要内容 *​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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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 本书的宗旨,就是要力求体系化地介绍和诠释我国现行的新闻传播法。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基本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 法是行为规范。 *​ 法是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范。 *​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主要内容 *​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为前提。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法的实施和违法制裁 *​  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法律,守法的要求不只是对公民的,也是对管理者、执法者的。 *​ 法律制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第二节 世界新闻传播法简介 各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1宪法(constitution) 2一般法(general law) 3专门法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在有的国家,例如英国、意大利等,新闻记者的自律规则被授予准法律(quasi-legal)的地位。 第三节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1. 宪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2. 法律 *​ 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3. 行政法规 一是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 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 三是一些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规章 一是对行政法规所管理的大众传媒再分类制定管理规则。 二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再制定操作性的细则。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未及涉及的具体事项制定规则。 6.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建立特别行政区以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当地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特区立法机构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新的法规,这些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的内容也属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一部分。 7. 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也属于我国的新闻传播法源。 第四节 我国新闻传播法建设的难点 1 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 2 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3 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 4 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5 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第五节 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 1.新闻传播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 由于我国新闻事业还处于改革的探索之中,新闻传播立法还不完善,因此规范新闻传播活动还需要政策来作有力的补充。 2.新闻传播法与纪律 *​ 性质不同 。 *​ 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 。 *​ 强制手段不同。 *​ 适用范围不同。 *​ 实施方式不同。 3.新闻传播法与职业道德 治理国家,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也要法和道德并重。 首先是内容上互相吸收。 其次是职能上互相补充。 第三是实践上互相促进。 第二章 宪法规范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行动准则,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准则。 *​ 本章限于介绍和阐述现行《宪法》直接保护和制约新闻传播活动的几个条款。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 新闻媒介为人民服务或人民群众利用新闻媒介的服务的方式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1. 新闻媒介通过传播各种信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以至娱乐等等信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 2. 第二,新闻媒介要以各种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3.第三,新闻媒介要努力报道发生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各种新闻。 *​ 党性原则中与新闻工作直接相关的最重要的并且趋向制度化法规化的几条规范。   第一,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 的方针。 第四,坚持新闻的真实性。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 本节着重考察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公民的言论、出版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在哪些方面已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哪些方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在这方面的法制还有哪些不完备之处,等等。 一 概念和内涵 *​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 *​ "新闻自由" *​ 消极自由(freedom from something)和积极自由(freedom to something) *​ 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 *​ 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 *​ 事实的表达(传播)和意见的表达 *​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 有把关人(gatekeeper)的表达和没有把关人的表达 二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 *​ 公民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一个方面是行使表达权。 *​ 在学理上,表达权被认为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 表达权的核心是一项政治权利。 公民运用出版物新闻媒介行使表达权 ,属于出版自由的范畴。 *​ 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 *​ 对出版自由既有保护又有约束。 *​ 对出版自由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 在公民和新闻出版单位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 三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知情权 *​ 知情权在学理上是从言论自由引申而来的“潜在”的权利。 *​ 知情权也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 我国现行法制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实现知情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一方面,保障公民从新闻媒介上自由地寻求、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不受非法侵扰。 另一方面,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有向人民群众公开发布有关信息的责任。这种信息发布,一般是通过新闻媒介传播。 四、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 消极权利 *​ 积极权利 *​ 约定权利 *​ 隐性采访 第三节 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人民群众公开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形成舆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就成为"舆论监督"。 一、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 实行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 在理论上,舆论监督是人民主权的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中应有之义。 *​ 中国共产党历来非常重视吸引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批评自己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舆论监督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 *​  建议,一般是针对决策提出的,具有决策监督的功能。 *​  批评,一般是针对决策的,但大量是指向具体的人和事的,具有行为监督的功能。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 *​ 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前引各种政策性、法规性文件,大都特定地把舆论监督表述为新闻媒介的一项重要功能,或者就特称为"新闻舆论监督"。 *​ 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主要特点 (一)共产党领导 (二)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 (三)注重社会效果 (四)实事求是 (五)新闻媒介履行社会责任 三、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批评者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批评权。 *​ 为了保障批评者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宪法》对于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禁止性规范。 *​  批评者在行使批评权的同时也对被批评者承担义务 。 *​ 被批评者应当享有申辩的权利。 四、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 *​ 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亦即“公众监督”(public surveillance)。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 *​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一种是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另一种便是泄露、非法获取、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第一节 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 *​ 煽动(sedition) *​ 特点 1. 表述方式的非理性 2. 内容的非事实性 3.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 4.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 *​ 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有五项罪名 1煽动分裂国家罪。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作出解释,其中第二项就是"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这就包括使用出版物或其他传播媒介进行煽动犯罪活动。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节 保守国家秘密 我国法制对保守国家秘密有系统的规范 *​ 《宪法》 *​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 《保守国家秘密法》 *​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 《国家安全法》 一、概念和内容 *​ 按"保密法"第二条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国家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 1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 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3 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有关的法律、法规: *​ “保密法”第八条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军事设施保护法》 *​  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造成的两种情况: 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二、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新闻报道泄密的“多发区”: *​ 政治方面 *​ 军事方面 *​ 公安、司法方面 *​ 经济方面 *​ 科技方面 保密制度 *​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 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 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 新闻发布制度。 三、法律责任 *​ 违反国家"保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致使国家秘密泄露,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 《刑法》规定的违反保密法的主要罪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三章 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 新闻媒介可能传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容,这就需要以法律进行限制,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第一节 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 *​ 对于淫秽(Obscenity)、色情事物的控制和管理,是许多国家感到困扰的大问题。 *​ 在我国,淫秽、色情物品习惯上通称为黄色物品、黄色出版物,受到严格禁止。 相关法律 *​ 《刑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 《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暂行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淫秽、色情内容的认定标准 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色情的出版物被分为三个层次: *​ 淫秽出版物。 *​ 色情出版物 *​ 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夹杂有以上规定的内容的出版物。 二、法律制裁 1. 刑事处罚 *​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刑法》同条第二款规定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 行政处罚 *​ 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大众传播媒介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禁止宣扬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 一、 禁止宣扬邪教 *​ 我国"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下了这样的定义:"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组织的基本特征和本质 *​ 它不是宗教、气功而又冒用宗教、气功的名义。 *​ 猖狂进行造神活动,制造信徒对邪教头目的疯狂崇拜。 *​ 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蛊惑人心,欺骗群众, *​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其他禁止传播的内容 *​ 其他禁止传播的内容主要有宣扬封建迷信、渲染暴力、赌博、恐怖等。这些内容,会败坏社会风气,助长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特别是会对尚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毒害。 *​ 新闻出版署制定《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对封建迷信、渲染暴力等内容的具体界定: *​ “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是指除符合国家规定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外,其他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出版物 。 *​ 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第三节 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 *​ 我国《宪法》庄严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制定,2001年修订)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 《出版管理条例》特别提出对于“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予以禁载。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新闻与司法 *​ 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 司法在法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司法作为法治的最终保障,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严格的程序性。 在国际上,接受公开和公正的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 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诉讼法,对各类诉讼活动予以规范.这三部基本法律,不只是适用于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而且适用于全社会,新闻活动无疑必须切实遵守。 一、公开性 *​ 司法公开是人民知情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 何为公开 *​ 司法机关公开性的义务性规范不仅是公民知情权的规范,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来说也是授权性规范,即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应当享有采访报道的权利。 (一)法律公开 *​ 指凡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都必须公布,公布是立法的必经程序。 我国《立法法》对于法律文件的公布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一些重要法律 (二)审判公开 *​ 公开审判是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公开审判的实质是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约束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杜绝“暗箱操作”可能造成的弊端,保证审判的公正。 公开审判是我国司法的一项根本性制度 *​ 《宪法》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人民法院组织法》 *​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 公开审判制度公认的两项重要标志: 一是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 二是允许新闻媒介进行报道。 (三)检察事务公开 *​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和开展的,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 “检务”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 "检务公开",就是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守秘密的事项外,依法可以公开的检察活动都要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向社会公开主要就是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 司法公开必须是有序的: *​ 公开是有明确范围的 。 *​ 公开的时间、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新闻媒介必须报道国家机关正式公布的信息,不许超越法定程序抢先披露,更不许报道那些“小道消息”和猜测之词。 *​ 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尊重司法独立,反对"新闻审判" *​ “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媒介审判" (trial by media ) ,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 “新闻审判”的负面影响 第一,“新闻审判"不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会损害司法尊严。 第二,“新闻审判”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误判、错判。 第三,“新闻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四,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新闻审判”付出代价。 第五,“新闻审判”蕴涵着新闻媒介直接同审判机关发生冲突的危险。 三、新闻和司法的平衡 *​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 *​ 公开报道事实,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也是新闻既监督司法又避免干预司法、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平衡的立足点。 保持新闻和司法平衡的 一些原则: *​ 可以对案件所涉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纪律问题作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 *​ 在一审判决后,如果确实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可以对判决作评论,避免在一审判决前作评论。 *​ 在终审判决以后,由于判决已经生效,舆论的评论和批评已不会发生妨碍公正审判的问题,对于确实不当的判决则可以起到补救或者推动上级法院采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作用,还有利于对相关的法学问题作深入研讨,就不应当再有限制了。 四、其他有关规范 *​ 遵循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方针。 *​ 要注意社会效果。案例报道,要选择各种类型中有典型性的、教育意义的案例,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 *​ 保守检察、公安侦查的秘密。 *​ 尊重案件当事人权利。 第五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作为拟制人,享有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第一节 新闻侵权行为和新闻侵权法 *​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 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护。 一、我国新闻侵权法的渊源 (一)宪法 *​ 关于保护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基本法律、法律 *​ 民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法规 *​ 保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具体规范:《出版管理条例》。 *​ 保护人格权 :《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 (四)地方性法规 *​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其他有立法权的行政区域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规章 *​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以及其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作品已经发表 *​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言论性的侵权行为必须有受害人之外的至少第三人知悉。 (二)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 按我国法律,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有诽谤、侮辱,以及宣扬隐私。 *​ 诽谤是最常见的侵权方式。 (三)具有特定指向 *​ 大致的几种情况: 1以真实姓名(名称)描写真人真事真单位的文学作品 。 2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事实”是写特定人的。 3采用真实姓名(名称)、地点而虚构的小说等文学作品。 4虽然没有采用特定人的真实姓名,但是有足够多的情节同特定人真实情况相同,使人们足以将作品中人物等同于特定人 。 5影射。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一)诽谤 *​ 诽谤行为的特点: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第二,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二)侮辱 *​ 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 新闻媒介发生的侮辱是书面方式的侮辱行为,按国际惯例,广播、电视的内容都算做书面。 三、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 真实 *​ 公正评论 *​ 特许权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 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  隐私(privacy) *​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 *​ 隐私的分类 1私人信息 2私人活动 3私人空间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 1 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2 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3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一)公布、宣扬隐私 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 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恋爱、婚姻、家庭,是公认的私生活领域,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应当含有保护这个领域不受公示、不受干预的意思。 4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 5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二)侵入私生活区域 *​ 具体行为 1侵入住宅。 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 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 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 5骚扰。 四、侵害隐私权的排除 *​ 公共利益 *​ 当事人同意 *​ 使之不可辨认 第四节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一、肖像和肖像权 *​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fixation) *​ 肖像的重要特征 1 可辨认性 2 专属性 3 财产性 *​ 肖像权是公民对于自己肖像享有的专有权。 *​ 制作权 *​ 使用权 二、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 (一)广告使用 *​ 新闻媒介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广告中使用。 *​ 新闻媒介在广告活动中的地位主要是广告发布者,有时还同时是广告制作者。 (二)新闻报道使用 *​ 新闻报道对肖像的合理使用的理由 : 1公共利益需要。 2肖像人默示同意。 3肖像的淡化。 (三)其他使用 1插图。 2封面。 3非公共事务报道。 三、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 *​ 肖像权和著作权 *​ 肖像权和名誉权 *​ 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 肖像权和隐私权 第五节 新闻侵权的责任和救济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 作者、表达者 *​ 新闻单位 *​ 重述者 *​ 新闻源 *​ "内参" *​ 印刷者、发行者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更正与答辩 *​ 更正,就是新闻单位发现新闻差错以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差错作实事求是的纠正。 *​ 答辩,是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的相对人对于涉及自己的内容提出的公开说明或异议。 (二)精神抚慰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规定 1 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 重申赔偿精神损害只是辅助的责任方式。 3 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规定了六项因素: 第六章 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 有些特殊新闻和信息有特殊的发布规则。 *​ 其出发点,主要是鉴于有关新闻关系重大,为了保证新闻的准确无误,避免不实传闻影响共产党和政府的威信,或者造成社会惊扰,给公众带来某些不应有的损失。 第一节 重要政务新闻 *​ 重要的政务新闻,是指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事件、重要文件以及有关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等。 *​ 这类新闻必须由国家通讯社即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并由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负责刊载,. 第二节 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1990) *​ 《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 (1993) *​ 《出版管理条例》 (2001)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第三节 突发事件报道 *​ 突发事件,或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总体应急预案”对信息发布的规定 *​ “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二、某些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定 *​ 汛情 *​ 传染病疫情 *​ 核事故 *​ 地震及其预报 三、新闻媒介对突发事件的报道 *​ 现在,国务院确立了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的基本原则,若干法律、法规对特定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布也有了具体规定,这些都属于对政府部门的义务性规范。 第四节 气象预报 *​ 气象预报,是涉及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千家万户日常生活的重要信息。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象预测,可以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气象资源,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 规范气象工作的法律是1999年颁布的《气象法》。 *​ 在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中,新闻媒介主要承担两项义务: 1 准确及时传播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 2 不擅自发布重要气象新闻。 第五节 证券信息和新闻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证券信息的披露和传播要遵循以下规则 : 1重大信息和文件限时公布规则。 2重要文件审查验证规则。 3误导性信息及时澄清规则。 4内幕信息控制规则。 二、证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 *​ 不得有重大遗漏。 *​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对刊播证券信息的传媒和发表投资咨询文章的作者的规范 *​ 按《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由证券交易所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第一百一十三条)。 *​ 刊发和传播证券信息的新闻媒介也有限制。 *​ 证券期货市场利益主体不办报刊。 四、违反信息披露规则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两种违法违规行为: 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 为。 2. 是泄露内幕信息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第六节 地图 国家对地图工作制定的法律规范 : *​ 《测绘法》(1992年通过,2002年修订) *​ 《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行政法规) *​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行政法规)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部门规章)等 *​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设立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的部门。 *​ 地图作为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所有。 *​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出借。 第七章 对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 依法行政的内容 第一,行政权法定。 第二,行政行为依法进行。 第三,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拥有法律救济手段,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报纸、期刊 一、报刊的创办和登记 (一)审批制是报刊管理基本制度 (二)审批机构 (三)申请创办报刊的条件 (四)审批程序 (五)对报刊结构的调整 二、报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机关、部门) *​ 有关规章赋予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 1报刊内容方面 2经济责任方面 3人事制度方面 三、对报刊的监督管理 (一) 依法出版制度 (二)审读制度 (三)质量评估制度 (四)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五)年度核验制度 四、禁止非法出版 *​ 在报刊出版中,主要非法出版行为有: (一)未经批准出版报刊 (二)假冒报刊名称、刊号出版 (三)转让刊号和出版权 (四)盗印报刊 第二节 广播、电视 *​ 广播和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者导线传播声音或图像的现代化的大众传播手段。对广播电视的行政管理,既包括对播放广播电视的机构的管理,也包括对通过编制声音图像而构成的节目的制作、播放、交换的管理,还有对广播电视的频道资源和传输覆盖网的管理等。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 (一)电台、电视台布局、结构的演变 (二)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三)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四)禁止非法设台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 (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二)节目传送管理 (三)节目审查 (四)转播规定 (五)禁播规定 (六)限制播放规定 (七)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 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一)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 (二)卫星广播电视管理 (三)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第三节 互联网新闻传播 *​ 互联网(Internet),又称国际联网、因特网等,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 互联网并不是单一的大众传播媒介或新闻媒介。但互联网法与新闻传播法存在着交叉,本章主要介绍与互联网新闻传播相关的行政管理规范。 一、现行法律的适用 *​ 互联网立法的前提就是承认现行的有效法律原则都应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 *​  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要阐明现行法律原则适用于互联网活动。 二、基本管理规范 (一)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和程序 (三)电子公告服务许可 (四)服务提供者对违法内容的责任 *​ 我国法规、规章对于服务提供者对网上内容的责任作了区别对待: 1 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有害的内容,当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 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有害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3 服务提供者链接其他网站的内容,有关法规只有个别规定,如链接境外新闻网站必须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提供链接淫秽站点服务按传播淫秽物品论处。 三、新闻信息服务管理 (一)涵盖范围 (二)经营主体 (三)资本来源 (四)服务规范 (五)违法制裁 四、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管理 *​ 全国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由广电总局负责管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 五、互联网出版管理 *​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第四节 新闻记者 *​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定义,新闻记者是指合法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一、新闻记者资格和证件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人员;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二、报社记者站 *​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5 年) 三、 其他相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新闻报道业务同经营业务分开的制度。 2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的制度。 3新闻报道回避制度。 4分支机构负责人轮岗和回避制度。 5新闻报道刊发实名制。 第八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 著作权(copyright),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 著作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前提是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作者在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被社会使用的过程中理应享有合理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一、著作权客体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 独创性(originality),或称原创性、初创性。 *​ 可复制性。 二、 著作权主体 *​ 著作权主体就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国家。 *​ 著作权的归属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3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著作权的人身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 *​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 使用包括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 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行使各种使用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 *​ 他人以任何一种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有权利许可,也有权利不许可; *​ 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国际社会的惯例。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时事新闻”界定为 “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同“报刊信息”、“日常新闻”的含义相同。 二、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的几个原则: 第一, 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 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 “合理使用”的情况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三)其他公益使用 (四)免费表演 (五)特定群体使用 三、法定许可使用 *​ 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一)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二)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三)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四)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五)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设立了两项法定许可: 一是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 二是为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 第三节 传播者的权利 *​ 传播权 *​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又称 "有关权"(related rights) 一、出版者权 *​  出版权,在我国新闻出版法制里有两个含义:一是行政法概念,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出版合法出版物的特许权,二是著作权法概念,大致包含《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加发行权,归著作权人享有,在我国必须由作者授予出版者行使。 二、表演者权 *​ 表演者权是对作品进行艺术表演而获得的权利。 *​ 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录音录像者权主要有: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广播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是指对其播放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项邻接权的主体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国际上统称为广播组织(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并把这项权利称为广播组织权。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者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 *​ 禁止性规范。 *​ 解脱性规范。 *​ 免责性规范。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三、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 第九章 新闻产业 *​ 产业是指通过制造产品或提供货物和劳务以获得收入的生产性组织的集合体。 *​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在我国被列入第三产业。 *​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把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第一节 新闻单位的事业定位 一、事业的概念和特征 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国家编制划分三种: *​ 行政 *​ 企业 *​ 事业 *​ 现阶段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 1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2由国家机关举办 3为社会服务 二、新闻业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 1078年以后,国家对新闻单位的经营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一是恢复新闻媒介发布广告。 第二是允许报纸自办发行。 第三是放开报刊定价。 第四是赋予新闻单位开展多种经营的权利。 对新闻单位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作这样的诠释: *​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是指一种经济管理形式。 *​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也是一种政治定位。 三、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业的影响 *​ 在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和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1 新闻单位的“可经营部分”转制为企业。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企业化。 3 电影制作向不同所有制开放。 4 部分广播电视频道经营的企业化。 5 多数出版社和部分报刊转制为企业。 6 主要新闻单位事业性质不变。 *​ 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媒介产业的影响 : 1 主要新闻单位事业性质不变;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可以同业外国资合资、合作,但是不许接受非公有资本。 2 新闻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设立的各类相关企业,可以同业外国资、民资合资、合作,可以采取包括成立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种融资手段,但是必须保证国资控股。 3 一些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行业,如广告、印刷、发行、节目(新闻节目除外)制作等,进入市场体制,允许建立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它们会同新闻单位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第二节 相关经营业务 一、广告 规范广告活动的主要法律 *​ 《广告法》 *​ 《广告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一)广告活动主体 *​ 《广告法》把广告传播者分为两类: 一是广告经营者 二是广告发布者 (二)对广告的查验和核实 *​ 查核范围,包括对证明文件的查验和对内容的核实两个方面。 *​ 查验以下几方面的文件: 1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 2质量证明。 3其他真实性证明。 4特种广告审查证明。 5姓名权(名称权)人、肖像权人同意证明。 *​ 审核广告内容。 1禁止刊播内容。 2特种广告禁止内容。 3侵权内容。 4可以识别的虚假内容。 5其他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三)广告与新闻严格分开 1禁止报形广告。 2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 3制止以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 (四)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1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2发布其他违法广告的责任。 3发布侵权广告的责任。 二、印刷 (一)印刷经营许可 *​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品承印管理 1承印验证制度。 2承印登记制度。 3印刷品保管制度。 4印刷品交付制度。 5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强化了对于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三、发行 (一)出版物发行许可 (二)报刊邮发 (三)发行管理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 *​ 节目的发行也与出版物的发行不同。 *​ 节目制作发行是广播电视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内容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电台、电视台制作或由省级以上广电部门批准的节目制作单位制作。 五、广播电视网络 *​ 有关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经营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目前的有效规章有:《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等。 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 *​ 为了确保新闻广播电视的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国与国外、境外合作的新闻传播活动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外来机构和人员 *​ 对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的管理和对港、澳、台记者的管理分别有不同的法规。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 依法管理到中国境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外国新闻记者,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交往和新闻信息传播,保护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便利他们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也是行使我国主权,维护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安全所必需的。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1981年颁布) *​ 外国常驻记者 *​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 外国新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和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实行申请批准注册制。 *​ 外国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向新闻司提出申请。 (二)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1采访活动 *​  主要规范性文件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注意事项》 2新闻机构设立记者站。 *​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外宣办和国务院港澳办就港澳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记者站作出规定,由中国记协以"须知"的方式印发公布,共十三条。 *​ 常驻记者在内地采访程序为: (1)采访国家领导人、军队有关部门,须向国务院港澳办提出书面申请。 (2)采访外国领导人外访和外国领导人来访,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采访国际会议或中国承办的国际活动,须向大会设立的新闻中心或活动主办单位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采访中央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全国性社团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须向该机构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赴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前往。非开放地区原则上不接受采访。 (5)常驻记者在内地进行所有采访,均须经主管部门和被采访对象同意后,持记者证件进行。 (6)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中国记协注册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不得从事注册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3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国家广电总局在1999年发布《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三)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的管理 *​ 国务院台办于1996年12月发布《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二、中外合资、合作 (一)广告业 *​  广告业是传播领域最早向外资开放的行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在2004年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对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作出规定。 (二)印刷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三)发行业 *​ 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批发企业的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四)节目制作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三种方式: *​ 联合制作 *​ 协作制作 *​ 委托制作 三、境外传媒内容入境 (一)使用外国传媒的新闻 (二)境外报刊进口 (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 (四)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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